资本运作☆ ◇600112 *ST天成 更新日期:2024-08-1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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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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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仪股份 │ 7333.15│ 461.79│ ---│ 4758.09│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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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永长征 │ 1165.50│ 260.00│ ---│ 9945.00│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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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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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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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kV有载分接开关 │ 3000.00万│ 0.00│ 3161.90万│ 105.40│ ---│ ---│
│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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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浸式真空有载分接│ 5400.00万│ 0.00│ 5400.17万│ 100.00│ ---│ ---│
│开关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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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兆瓦直驱永磁风 │ 3.50亿│ 0.00│ 3.57亿│ 102.09│ ---│ ---│
│力发电机组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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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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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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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广西机械工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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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与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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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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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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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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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广西机械工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
│关联关系 │与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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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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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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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广西机械工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捷通高速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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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受同一公司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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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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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公司迪康电气有限公司(以下 │
│ │简称“迪康电气”)于2023年10月27日与广西机械工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 │
│ │西机械院”)签署了《高低压柜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广西机械院向迪康电气采购高│
│ │低压开关柜设备相关货物,金额合计682万元(最终价款根据实际购买数量进行确定和结算) │
│ │;与广西捷通高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通科技”)签署了《广西捷通高速科技有限公│
│ │司2023年度电子标签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捷通科技向迪康电气采购ETC电子标签, │
│ │金额合计980万元(最终价款根据实际购买数量进行确定和结算)。 │
│ │ 鉴于广西机械院、捷通科技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同│
│ │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
│ │ (二)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
│ │ 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关联│
│ │交易协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针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同意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
│ │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
│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
│ │ 1、广西机械工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498502066Q │
│ │ 法定代表人:谭洪河 │
│ │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
│ │ 经营范围:智能消费设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及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
│ │装置制造、包装专用设备制造、交通安全专用设备制造、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等。 │
│ │ (1)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
│ │ 广西机械院的100%控股股东为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机械院与公司第一大股│
│ │东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
│ │ 2、广西捷通高速科技有限公司 │
│ │ 成立时间:2015年3月18日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3273226186 │
│ │ 法定代表人:余俊杰 │
│ │ 注册资本:16000万元 │
│ │ 注册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88号 │
│ │ 经营范围:公路管理与养护、互联网信息服务、食品销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动终│
│ │端设备制造、停车场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互联网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
│ │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等。 │
│ │ (1)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
│ │ 捷通科技的控股股东为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广西铁路发展投│
│ │资基金(有限合伙)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
│ │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
│ │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
│ │ 1、关于高低压柜采购合同 │
│ │ 甲方(采购方):广西机械工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 │ 乙方(供货方):迪康电气有限公司 │
│ │ 第一条合同标的及总价款 │
│ │ 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陆佰捌拾贰万元整(¥6820000.00)(含增值税税率13%),其 │
│ │中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陆佰零叁万伍仟叁佰玖拾捌元贰角叁分(¥6035398.23)。本次采购│
│ │签订的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最终总价款由甲方根据实际购买数量进行确定和结算,但货物│
│ │单价保持不变。 │
│ │ 2、关于电子标签采购合同 │
│ │ 甲方(买方):广西捷通高速科技有限公司 │
│ │ 乙方(卖方):迪康电气有限公司 │
│ │ 第一条合同金额 │
│ │ 本合同总金额(大写):玖佰捌拾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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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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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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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长征天│银河集团 │ 3230.00万│人民币 │2017-05-10│2019-05-10│连带责任│否 │是 │
│成控股股份│ │ │ │ │ │担保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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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长征天│银河集团 │ 2745.00万│人民币 │2017-10-24│2017-11-23│连带责任│否 │是 │
│成控股股份│ │ │ │ │ │担保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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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长征天│四川都江机│ 1950.00万│人民币 │2017-01-21│2019-01-19│连带责任│否 │是 │
│成控股股份│械有限责任│ │ │ │ │担保 │ │ │
│有限公司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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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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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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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上市不适用退市整理期的情形
终止上市暨摘牌日为2024年8月15日。
是否进入退市板块挂牌:是。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
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挂牌转让。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主办券商后续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的股份确权公告,尽快完成股份确权手续,并办理加挂资金账户等交易结
算手续。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102号),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第一节终止上市股票的证券种类、简称、代码、终止上市决定日期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
通股
2.股票简称:*ST天成
3.股票代码:600112
4.终止上市决定日期:2024年8月8日
第二节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7月19日,你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
.10条、第9.2.1条和第9.2.7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审议,本所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4条、第9.2.9条和第9.6.1条的规定,你公司股票不进入退
市整理期交易,本所在公告本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对你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你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
内可以转让。
如你公司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可以在本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申请复核。”
第三节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6.1条第二款的规定,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
理期交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9条的规定,上交所在公告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
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第四节终止上市暨摘牌日期
上交所于2024年8月8日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8月15日终止
上市暨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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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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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请主办券商的情况说明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自2024年6月24日至7月19日已
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
司,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
上市交易。公司于2024年7月21日收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拟终止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上证公函【2024】0996号),上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
市的决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聘请
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上交所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
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为保障投资人合法交易权利,公司对后续可能发生的股票转板交易事宜
提前准备。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2024年8月2日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股票转
让协议》,聘请其作为公司的主办券商,并委托其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办理证券交易所
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
结算等相关事宜。
二、主办券商基本情况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3881E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1988年7月28日
企业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
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摘牌后,关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
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后续刊登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确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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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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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
易所下发的《关于拟终止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上证公函
【2024】0996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告知书全文公告如下: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7月19日,你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
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9.2.1条的规定,你公司股票已经触及终止上市条件。
本所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第9.2.7条等规定,对你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
市的决定。
如你公司申请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向我部提交书面听证申请,载明申
请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电子送达地址、听证事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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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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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2024年4月30日,公司提交更正公告显示,经自查,公司前期披露的《关于前期
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多处财务数据有误。此外,公司披露的《关于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中相关年份、日期出现差错
。
上市公司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多份公告中出现低级错误,反映出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内部
控制存在缺陷。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2.1.1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高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黄卓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行
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高健及董事会秘书黄卓为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
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
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
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
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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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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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
太”)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月1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20层2206
首席合伙人:王增明先生
截至2023年末,中审亚太合伙人数量为76人,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427人,注册会计师中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57人。
中审亚太最近一年审计的业务总收入69445.29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64991.05万元,
证券业务收入29778.85万元。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41家,挂牌公司审计客户20
6家。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6806.15万元,2023年度挂牌公司审计收费3102.98万元。
中审亚太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2023年度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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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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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为真实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公司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
合同资产、违规担保等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对未决讼诉事项计提了预计负债。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各项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一)整体情况
2023年度,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对各类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共计提各类资产减值损失2678.1
3万元,其中:坏账损失1126.61万元、存货跌价损失538.09万元、合同资产减值损失-147.49
万元、财务担保合同损失1160.92万元。
(二)各项资产项目计提依据及计提金额
1.坏账准备情况
期末对应收款项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1126.61万元。
2.存货跌价准备
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
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为538.09万元。
3.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根据新的收入准则,将合同质保金列报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
本期冲回合同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为147.49万元。
4.违规担保利息计提情况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违规担保合同比较财务
担保合同处理,前期财务担保合同损失已全额计提,本期预计利息损失1160.92万元计入财务
担保合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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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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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43216005.4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
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为原控股东银
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情形。公司
已向银河集团管理人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管理人”)申报债权,其中公司
申报的43216005.44元债权,管理人以无法证明借贷关系等原因,对该笔债权不予确认。
公司就上述债权不予确认的情况存有异议,并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桂01民初39号、40号、42号、44号、
45号),现将相关诉讼情况披露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关于(2024)桂01民初39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
2.原告的诉求
(1)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4344305.82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曾与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股权关联关系,被告是原告原控股股东。原告获
悉被告破产清算已进入法院公告正式立案程序消息后,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告管理人申报
了相关债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佐证,但是被告管理人仅仅对原告的部分债权予以了认可
,尚有包含本案诉请在内的多笔债权未予以完全确认。
原告于2023年7月17日向被告管理人申报了因被告向案外人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原告受被告指令为被告代偿所产生的债权,申报金额共计25030605.82元。2023年9月26
日原告收到被告管理人送达该笔债权审核情况说明,被告管理人仅对原告申报的该笔债权的本
金20686300.00元予以确认,未对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共计4344305.82元债权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2021年12月31日与被告的对账确认函,被告对上述债务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均进行
了确认,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
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该笔债权本金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上述债权是基于被告是原告控股股东期间,原告为被告代偿债务所形成,从原告提交的相
关证据足以充分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了,被告管理人对前述债权不予
认定将严重损害原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自身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关于(2024)桂01民初40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
2.原告的诉求
(1)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3957533.33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曾与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股权关联关系,被告是原告原控股股东。原告获
悉被告破产清算已进入法院公告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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