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 ◇600139 *ST西源 更新日期:2023-03-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关联交易】【3.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5-12-31
所持对象/万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 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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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宇量电池有限 12000.00 --- 80.00 --- --- 人民币
公司
重庆市交通设备融 1284.49 --- 58.40 --- --- 人民币
资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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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3.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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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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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3月27日终止上市暨摘牌。2023年3
月1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主办券商的议案》的议案,同
意聘请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主办券商,并于2023年3月15日与其签订了《委托股
票转让协议》,委托其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
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托主板券商代办
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挂牌转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主办
券商后续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股份确权
公告,尽快完成股份确权手续,并办理加挂资金账户等交易结算手续。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49号),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现将公司股票摘
牌后续有关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2023年1月31日至2023年2月27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
元。
上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9.2.1条第(一)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
、第9.2.1条和第9.2.7条的规定,经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
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4条、第9.2.9条和第9.6.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
整理期交易。上交所在公告本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
以转让。
三、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6.1条第二款的规定,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
期交易。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2.9条的规定,上交所在公告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5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四、终止上市暨摘牌日期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上交所的安排,上交所将在2023年3月27日对公司股
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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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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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请主办券商的情况说明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
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138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上交所将在此后15
个交易日内召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进行审议,并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
相应的终止上市决定。鉴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主办
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2023年3月1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主办券商的议
案》的议案,同意聘请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作为公司的主办券商
,并与其签订《委托股票转让协议》,委托其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
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
等相关事宜。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后续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www.neeg.com.cn)的确权公告。
二、聘任主办券商的基本情况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3881E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1988年7月28日
企业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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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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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总部办公地址搬迁和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一、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情况
根据公司现状及整体发展战略,为便于直面市场争取更多发展机会,公司拟将注册地迁至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具体情况如下:
迁址前注册地址:四川绵阳高新区火炬大厦B区
迁址后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少先路2号包头市商会大厦1-2503
二、公司总部办公地址搬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司总部办公地址由“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中加国际1602”搬迁至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商会大厦1-2503”。公司联系方式变更如下:
公司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少先路2号包头市商会大厦1-2503
公司邮政编码:014010
投资者咨询电话:0472-6918677
(原成都办公室关闭、原投资者咨询电话停用)。
三、其它事项说明
公司本次拟变更注册地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拟变更注册地址事宜需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具体地址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
的结果为准。
公司变更注册地址能否取得相关批准及最终批准内容及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
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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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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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7日,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
所下发的《关于拟终止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上证公函[2
023]0137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3年2月27日,你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
.2.1条的规定,你公司股票已经触及终止上市条件。
本所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第9.2.7条等规定,对你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
市的决定。
如你公司申请听证,应当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后5个交易日内向我部提交书面听证申请,
载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电子送达地址、听证事项等内容。
特此通知。”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看待市
场变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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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7│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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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部资源”)收到重庆仲裁委员
会下发的《裁决书》((2022)渝仲字第1412号),就本案作出终局裁决,驳回申请人西部资
源的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2234161元,由申请人西部资源承担。
2022年10月29日,公司披露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6.88万元,
较去年同期下降99.9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784.25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财务状况持续弱化,存在退市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就公司申请的原控股子公司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恒通客车”)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终局裁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2013年12月11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康
”,作为甲方)与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集团”,作为乙
方)以及广州市宏佳伟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佳伟业”)在重庆签署了“排他性”《
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并购重组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约定:(1)重组交易完成后,“甲方
应持有恒通客车66%股权,乙方应持有恒通客车34%的股权”。(2)“甲方承诺愿意同时进行
关于恒通电动股权收购事宜,乙方将给予积极协助”。(3)“甲乙双方在此承诺,同意同步
积极推进甲方参与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交通融资租赁担保有限公司股权
投资项目,以全新的营销、金融租赁模式在国内外市场推广恒通新能源汽车。”(4)“本框
架协议签订后,并购重组相关方组成联合工作小组,推进重组方案的设计以及审计评估等工作
,加快并购重组进程”。
2014年5月20日,公司签署了关于恒通客车59%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和关于重庆市交通
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租赁”)57.55%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
2、2014年11月24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不予核准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由于公司存在“交融租赁原股东未比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等规定出具业绩承诺”等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
条规定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通过。
3、公司原控股股东四川恒康于2014年12月2日特向公司作出承诺:“若在上述股权转让完
成后的前五个会计年度内,交通租赁每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低于人民币3.5亿元(不含人民币3
.5亿元),西部资源需按照约定向交通租赁原股东补偿根据前述可分配利润按其持股比例计算
的所得差额时,上述款项将由四川恒康承担,并向西部资源先行支付,再由西部资源支付给交
通租赁原股东,从而确保西部资源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失。”
经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通过自筹资金的方式完成了上述收购。至20
14年12月31日,公司持有恒通客车66%股权、重庆恒通电动客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恒通电动”)66%股权、交通租赁57.55%股权,开投集团持有恒通客车34%股权、恒通电动34
%股权、交通租赁39.95%股权;至2015年6月11日,公司持有交通租赁58.4%股权、开投集团持
有其39.95%股权。公司通过对恒通客车、恒通电动和交通租赁股权的收购,构建了新能源汽车
开发制造、销售、融资租赁一体化的产业布局和新能源汽车板块完整产业链。
4、在2014年5月20日公司与开投集团签署生效的关于交通租赁57.55%股权的《股权转让协
议》条款中,公司按照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条件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前五个会计
年度内,保证交通租赁每年实现不低于人民币3.5亿元的可分配净利润。但是,交通租赁经审
计的三年一期财务报表显示,本次收购前交通租赁未曾出现年度净利润超过1亿元的情形:201
1年其全年净利润为2863.11万元、2012年其全年净利润为5875.15万元、2013年其全年净利润
为7534.02万元、2014年前8个月其累计净利润为5954.44万元。
连续5年对赌可分配净利润是三年一期财务报表最高利润年份净利润的464.56%。
除上述条款外,《股权转让协议》还约定了开投集团拥有的经营管理层提名权,致本公司
对交通租赁在股权收购完成后存在控股不控权、未实际参与其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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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8│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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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1、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三山矿业于2022年10月15日,与自然人张文斌先生和姚小爱女士签署了《
山西通炜选煤有限公司67%股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三山矿业以现金方式分别收购自然人张
文斌先生持有的山西通炜27%股权、姚小爱女士持有的山西通炜40%股权,交易对价合计为人民
币1250万元;其中,持有山西通炜60%股权的张文斌先生、持有山西通炜40%股权的姚小爱女士
已经签署《股东放弃股份优先受让权声明》。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
2、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
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以5票同
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山西通炜选煤有限公司
67%股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三山
矿业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完成本次收购后,将有利于公司开拓煤炭洗选深加工业务、恢复主
营业务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则,不存
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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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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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资源”或“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
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终止收购洪洞县舜风煤业有
限责任公司71.25%股权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2022年9月3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洪洞
县舜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71.25%股权的议案》,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为促进公司业务的延
伸,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南宁三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山矿业”)以自
筹资金1200万元向自然人杨俊武先生收购其持有的洪洞县舜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舜风煤业”)71.25%的股权。
本次股权收购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
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终止本次收购的原因和决策程序
自双方确立交易意向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交易,并及时履行了内、外部决策审批程序,以及信息披
露义务等相关工作。
但鉴于自公司董事会批准本次收购后,交易双方最终未能在合同有关条款上达成一致意见
,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经公司充分审慎研究并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
意并共同决定终止本次交易事项。
2022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
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以5票同
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终止收购洪洞县舜风煤业有
限责任公司71.25%股权的议案》。同时,授权三山矿业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与终止相关的具体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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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1│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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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1、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三山矿业拟以现金方式收购自然人杨俊武先生持有的舜风煤业71.25%股权
,交易对价为人民币1200万元;其中,持有的舜风煤业28.75%股权的刘栋财先生已经签署《股
东放弃股份优先受让权声明》。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
2、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董
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以5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洪洞县舜风煤业有限责任
公司71.25%股权的议案》。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史跃朋签署相关文件并全权办理本次收购行
为的相关事宜,上述授权可转授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三山矿业作为公司全
资子公司,完成本次收购后,将有利于公司开拓煤炭洗选深加工业务、恢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则,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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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1│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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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均已受理,部分尚未判决(裁决)
累计涉案金额:合计约人民币130871.04万元,其中,2022年上半年新增涉案金额37006.9
2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案件所涉事项发生在以前年度,公司在所涉事
项发生时,已经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了确认并进行了计提,此部分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
润产生影响;对部分案件计提5812.45万元,共计减少公司本报告期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约5812.
45万元。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部资源”)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2022年上半年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
行了统计,累计涉案金额合计130871.04万元(未考虑公司可能承担的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
金及案件其他相关费用)。各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如下:
一、公司与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损失赔偿纠纷案(一)案件基本情况
及诉讼请求
2014年5月20日,公司与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集团
”)签订《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其持有的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恒通客车”)59%的股权;并同时收购了拟作为恒通客车新能源汽车销售配套融资租
赁服务提供方的交通租赁57.55%的股权(其中,受让开投集团持有的交通租赁比例为47.85%)
,以及为恒通客车提供动力系统研发制造配套服务的重庆恒通电动客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恒通电动”)66%股权。
因恒通客车在2013年至2015年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中,存在电池容量不符的情形,分别于
2016年12月被财政部、2017年1月被工信部行政处罚。公司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违
法事项发生于恒通客车股权转让交易全部完成前,违背了开投集团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出的标
的资产无重大瑕疵、无重大违规行为的承诺,因此本次行政处罚实际上是由其不当行为所导致
。同时,本次行政处罚不仅对恒通客车自身经营和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给作为恒通客车
股权受让方的本公司带来了后续一系列严重的影响和损失。
2022年4月,公司以损失赔偿纠纷事由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开投
集团向申请人西部资源返还股权转让价款7334.82万元;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根据持股比例承
担的恒通客车的罚金及失去的财政补助,共计22819.10万元;被申请人赔偿其依据(2020)年
渝仲字第62号裁决书已强制执行的金额,共计5985.9656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律师费7
22.80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2022年8月31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将对本案依法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22-054号《涉及仲裁的公告》,以及临2022-068号、临2022-092号
《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二)进展情况
本案为2022年新增案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开庭审理中。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尚未裁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实际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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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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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西源,A股证券代码:600139;
黄治华,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2年4月28日,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1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
管局《关于对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79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在整改过程中发现了前期会计差错事
项,即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无形资产相关数据不准确。公司对相关差错事项进行更正,并对
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和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涉及科目进行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后,公司2020年年度总资产调减895.99万元,占更正后数据
的0.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调减895.99万元,占更正后数据的6.19%,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895.99万元,占更正后数据的4.27%;公司2021年半年度总资产调减895.99
万元,,占更正后数据的0.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调减895.99万元,占更正后数据
的13.1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895.99万元,占更正后数据的13.26%。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知情权,上述行为
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
2.6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黄治华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
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黄治华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
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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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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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部资源”)收到杭州市
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拱墅区法院”)《通知书》((2018)浙0103执611号),就公
司控股股东北京美通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美通”)申请执行公司原控股股东四
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康”)对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一事,要求公司就
上述债务直接向北京美通履行还款义务。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原控股股东对公司债权的基本情况
2018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同意公司向原控股股东四川恒
康申请无息借款3000万元,用于偿还2018年3月到期的“12西资源”公司债券及补充流动资金
等,借款期限自公司收到借款之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公司对本次借款无任何抵押或担保
。
2018年度内,公司收到四川恒康提供的3000万元借款,但鉴于公司当时的资金状况,到期
后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并向四川恒康提出展期申请。截至目前,公司与四川恒康之间借款
余额仍为3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8-002号《关于拟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的公告》。
二、控股股东与原控股股东债务纠纷的基本情况
因自然人王庆、吴剑、郁金晶与公司原控股股东四川恒康、原实际控制人阙文彬先生的债
务纠纷,并经王庆申请,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对四川恒康进行强制执行,后因行政区划调整
,上述系列债务纠纷案由拱墅区法院继续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债权人各自将对四川恒康享
有的债权均转让给北京美通,2021年9月,拱墅区法院裁定,将上述系列债务纠纷案申请执行
人变更为北京美通。
2021年12月,经北京美通申请,拱墅区法院裁定,将四川恒康持有的西部资源无质押流通
股137222037股作价45201万元,交付北京美通抵偿其本次申请所涉案件之对应债务,上述股票
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北京美通时起转移。本次司法划转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北
京美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21-070号《关于原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划转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临2022-001号、临2022-004号《关于原控股股东所持股
份被司法划转的进展公告》。
三、《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拱墅区法院本次出具的《通知书》,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美通与被执行人四川
恒康、阙文彬及其他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四川恒康对西部资源享有到期债权
人民币3000万元,北京美通申请要求执行四川恒康对西部资源享有的到期债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49条、第51条之规
定,通知如下:
1、收到本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美通履行西部资源对被执行人四川恒康所
负的到期债务人民币3000万元,不得向被执行人四川恒康清偿;2、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
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若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
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四川恒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西部资源妨害执行
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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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30│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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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均已受理,部分尚未判决(裁决)
累计涉案金额:合计约人民币145,387.03万元,其中2021年新增涉案金额727.54万元,20
22年新增涉案金额36,862.6856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案件所涉事项发生在以前年度,公司在所涉事
项发生时,已经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了确认并进行了计提,此部分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
润产生影响;对部分案件计提14,662.58万元,共计减少公司本报告期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约14,
662.58万元。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部资源”)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年度内及截至2021年度报告批准报告日的涉及诉讼(仲裁)
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案金额合计144,886.20万元(未考虑公司可能承担的延迟支付的利息
、违约金及案件其他相关费用,已结案支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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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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