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0165 *ST宁科 更新日期:2025-05-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2-12-31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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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新材 │ 49000.00│ ---│ 80.00│ ---│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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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1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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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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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3万吨特种钢丝 │ 9870.00万│ 5044.00万│ 9870.00万│ 100.00│ 442.44万│ ---│
│绳技改项目后续投资│ │ │ │ │ │ │
├─────────┼──────┼─────┼─────┼─────┼─────┼──────┤
│偿还银行贷款 │ 1.61亿│ 0.00│ 1.61亿│ 100.00│ 570.57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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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2.88亿│ 0.00│ 2.88亿│ 100.00│ 916.28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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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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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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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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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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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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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科生物或公司)整体债│
│ │务规模为18.05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为16.02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18.24亿元,除子 │
│ │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宁夏天福活性│
│ │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天福)的银行账户外,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恒力国贸)及华辉环保活性炭分公司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虽宁夏中科生物│
│ │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银行账户已全部解冻,但公司目前严重缺乏用于偿│
│ │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结合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
│ │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
│ │ 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7954.15万元,亏损同比增 │
│ │加25931.67万元;2024年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 │-45686.02万元,亏损同比增加24463.52万元;2024年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
│ │资产为-34976.52万元,期末净资产为负。 │
│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
│ │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
│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
│ │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
│ │ 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00 │
│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2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中能质押股份数为200000000股,且 │
│ │已被冻结,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
│ │ 2024年12月26日,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与公司签订了《债务豁免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
│ │告如下: │
│ │ 一、债务豁免情况概述 │
│ │ 2021年12月28日,宁科生物与广东鸿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鸿俊”)签订《│
│ │借款协议》,向广东鸿俊借款50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年利率为6%;2023年│
│ │6月16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 │ 2024年12月26日,宁科生物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与广东鸿俊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
│ │广东鸿俊对债务人宁科生物享有的50000万元借款本金及截至协议签订日利息的债权所对应 │
│ │的全部权利合法转让给上海中能,并通知了宁科生物。 │
│ │ 为妥善解决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与公司的债权债务问题,支持公司发展,减轻公司债务压│
│ │力,改善公司资产情况,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海中能决定豁免宁科生物的前述债务,│
│ │并于2024年12月26日与公司签订了《债务豁免协议》,豁免金额为559589041.10元,其中本│
│ │金50000万元、利息59589041.10元。 │
│ │ 以上债务豁免为单方面、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之豁免,豁免后上海中│
│ │能不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承担或履行上述已被豁免债务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此举符合公司和│
│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一)关联人基本情况 │
│ │ 企业名称: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虞建明 │
│ │ 注册资本:165000万人民币 │
│ │ 注册时间:2007年10月25日 │
│ │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B区609室 │
│ │ 主营业务范围:实业投资,建设工程,商务咨询,电力、电站成套设备、自动化装置、│
│ │机电设备、机械设备、环保设备、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毒及危险品)、电线电缆│
│ │、金属材料、电子产品、燃料油、家用电器、照明设备、厨卫设备、五金及五金配件的销售│
│ │,从事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批发非实物方式: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
│ │)(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29.2%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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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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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 2.00亿 29.20 100.00 2023-07-04
公司
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 2.00亿 29.20 100.00 2023-07-04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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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00亿 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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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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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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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日恒│宁夏恒力盛│ 2000.00万│人民币 │2012-07-26│2019-06-07│连带责任│否 │是 │
│力钢丝绳股│泰房地产开│ │ │ │ │担保 │ │ │
│份有限公司│发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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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日恒│宁夏恒力盛│ 2000.00万│人民币 │2012-07-26│2019-06-07│连带责任│否 │是 │
│力钢丝绳股│泰房地产开│ │ │ │ │担保 │ │ │
│份有限公司│发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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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日恒│宁夏恒力盛│ 1700.00万│人民币 │2013-04-25│2019-06-07│连带责任│否 │是 │
│力钢丝绳股│泰房地产开│ │ │ │ │担保 │ │ │
│份有限公司│发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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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日恒│宁夏恒力盛│ 1700.00万│人民币 │2013-04-25│2019-06-07│连带责任│否 │是 │
│力钢丝绳股│泰房地产开│ │ │ │ │担保 │ │ │
│份有限公司│发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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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日恒│宁夏恒力盛│ 1650.00万│人民币 │2013-11-15│2019-06-07│连带责任│否 │是 │
│力钢丝绳股│泰房地产开│ │ │ │ │担保 │ │ │
│份有限公司│发有限公司│ │ │ │ │ │ │ │
├─────┼─────┼─────┼────┼─────┼─────┼────┼───┼───┤
│宁夏新日恒│宁夏恒力盛│ 1650.00万│人民币 │2013-11-15│2019-06-07│连带责任│否 │是 │
│力钢丝绳股│泰房地产开│ │ │ │ │担保 │ │ │
│份有限公司│发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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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日恒│宁夏恒力盛│ 1150.00万│人民币 │2014-03-21│2019-06-07│连带责任│否 │是 │
│力钢丝绳股│泰房地产开│ │ │ │ │担保 │ │ │
│份有限公司│发有限公司│ │ │ │ │ │ │ │
├─────┼─────┼─────┼────┼─────┼─────┼────┼───┼───┤
│宁夏新日恒│宁夏恒力盛│ 1150.00万│人民币 │2014-03-21│2019-06-07│连带责任│否 │是 │
│力钢丝绳股│泰房地产开│ │ │ │ │担保 │ │ │
│份有限公司│发有限公司│ │ │ │ │ │ │ │
├─────┼─────┼─────┼────┼─────┼─────┼────┼───┼───┤
│宁夏新日恒│宁夏恒力盛│ 750.00万│人民币 │2013-12-12│2019-06-07│连带责任│否 │是 │
│力钢丝绳股│泰房地产开│ │ │ │ │担保 │ │ │
│份有限公司│发有限公司│ │ │ │ │ │ │ │
├─────┼─────┼─────┼────┼─────┼─────┼────┼───┼───┤
│宁夏新日恒│宁夏恒力盛│ 750.00万│人民币 │2013-10-11│2019-06-07│连带责任│否 │是 │
│力钢丝绳股│泰房地产开│ │ │ │ │担保 │ │ │
│份有限公司│发有限公司│ │ │ │ │ │ │ │
├─────┼─────┼─────┼────┼─────┼─────┼────┼───┼───┤
│宁夏新日恒│宁夏恒力盛│ 750.00万│人民币 │2013-08-30│2019-06-07│连带责任│否 │是 │
│力钢丝绳股│泰房地产开│ │ │ │ │担保 │ │ │
│份有限公司│发有限公司│ │ │ │ │ │ │ │
├─────┼─────┼─────┼────┼─────┼─────┼────┼───┼───┤
│宁夏新日恒│宁夏恒力盛│ 750.00万│人民币 │2013-10-11│2019-06-07│连带责任│否 │是 │
│力钢丝绳股│泰房地产开│ │ │ │ │担保 │ │ │
│份有限公司│发有限公司│ │ │ │ │ │ │ │
├─────┼─────┼─────┼────┼─────┼─────┼────┼───┼───┤
│宁夏新日恒│宁夏恒力盛│ 750.00万│人民币 │2013-12-12│2019-06-07│连带责任│否 │是 │
│力钢丝绳股│泰房地产开│ │ │ │ │担保 │ │ │
│份有限公司│发有限公司│ │ │ │ │ │ │ │
├─────┼─────┼─────┼────┼─────┼─────┼────┼───┼───┤
│宁夏新日恒│宁夏恒力盛│ 750.00万│人民币 │2013-08-30│2019-06-07│连带责任│否 │是 │
│力钢丝绳股│泰房地产开│ │ │ │ │担保 │ │ │
│份有限公司│发有限公司│ │ │ │ │ │ │ │
├─────┼─────┼─────┼────┼─────┼─────┼────┼───┼───┤
│宁夏新日恒│宁夏恒力盛│ 550.00万│人民币 │2014-05-30│2019-06-07│连带责任│否 │是 │
│力钢丝绳股│泰房地产开│ │ │ │ │担保 │ │ │
│份有限公司│发有限公司│ │ │ │ │ │ │ │
├─────┼─────┼─────┼────┼─────┼─────┼────┼───┼───┤
│宁夏新日恒│宁夏恒力盛│ 550.00万│人民币 │2014-05-30│2019-06-07│连带责任│否 │是 │
│力钢丝绳股│泰房地产开│ │ │ │ │担保 │ │ │
│份有限公司│发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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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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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4│其他事项
──────┴──────────────────────────────────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先生于2024年10
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两份《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0342024005号、证监立案字034202400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虞建明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公
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51)
。
公司及虞建明先生于2025年2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宁证监处罚字[2025]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
实际控制人立案进展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21)。
公司及虞建明先生于2025年4月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证监处罚字[2025]2号),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宁科或公司),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
虞建明,男,1973年2月出生,*ST宁科实际控制人。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黄海粟,女,1985年2月出生,时任*ST宁科董事长、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科新材)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陈瑞,男,1973年11月出生,时任*ST宁科总经理、中科新材总经理,住址:宁夏石嘴山
市惠农区。
董春香,女,1987年3月出生,*ST宁科财务总监,住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吴江明,男,1973年10月出生,时任*ST宁科董事长、中科新材董事长,住址:上海市徐
汇区。
张宝林,男,1992年4月出生,时任*ST宁科董事会秘书,住址:宁夏银川市贺兰县。
郑杰,男,1976年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范昌盛,男,1984年11月出生,时任*ST宁科财务部部长、中科新材财务总监,住址:宁
夏银川市金凤区。
韩昆山,男,1977年5月出生,中科新材分管采购的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宁科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ST宁科、虞建明、黄海粟、范昌盛、韩昆山、吴江明未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陈瑞、董春香、郑杰、张宝林的要求,我局于20
25年3月2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ST宁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ST宁科通过其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虚增2022年营业收入7659.41万元,虚增利
润总额7722.20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11.25%、46.59%,导致*ST宁科2022年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宁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虞建明作为*ST宁科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中科新材实施造假行为,导致*ST宁科2022年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黄海粟,作为时任*ST宁科董事长,期间兼任中科新材董事长,直接主持公司生产、产品
检化验、菌种管理工作,知悉并放任中科新材造假行为,未勤勉尽责,导致*ST宁科2022年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瑞,作为时任*ST宁科和中科新材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在明知其总
经理职责被架空等异常情况下,对*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保证意见,未勤勉尽责,是*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春香,作为*ST宁科财务总监,对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财务管理不到位,在*ST宁科2022
年年度报告中直接采用控股子公司财务数据,对*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保证意见,未勤
勉尽责,是*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范昌盛,作为*ST宁科财务部部长、中科新材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中科新材造假行为,
明知财务数据不真实,仍向*ST宁科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并以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的身份在*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中声明保证年报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其行为
与*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
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郑杰,虽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但其听从虞建明的指使具体组织实施了中科新材财务造假行
为,其行为与*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宁科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韩昆山,虽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但其作为时任中科新材分管采购的副总经理听从虞建明的
指使,参与实施了中科新材财务造假行为,其行为与*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
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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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其他事项
──────┴──────────────────────────────────
当事人: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宁科,A股证券代码:600165;
虞建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郑杰,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时任
财务总监;
黄海粟,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
长;
胡春海,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吴江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
长;
祝灿庭,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 陈瑞,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
理;
董春香,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宝林,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范昌盛,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部部长兼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韩昆山,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以下简称《行政处
罚决定书》)和《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
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5]5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
告,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宁科或公司)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
,实际控制人在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履职尽责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ST宁科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
,虚增2022年营业收入7659.4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722.20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和利润
总额的11.25%、46.59%,导致*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债务
截至2022年12月9日,中科新材、*ST宁科控股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辉环保)与德运新企业管理咨询(乐清)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运新)
合计借款余额10800万元,占*ST宁科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82%。截至2023年9月14日,中
科新材、华辉环保与德运新合计借款余额6426万元,占*ST宁科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88%
。上述重大借款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ST宁科迟至202
4年9月26日披露。
(三)提供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2年1月25日,公司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支行(以下简称南粤银行)签订
《最高额质押合同》,以公司持有中科新材49%的股权做质押,为南粤银行与广东鸿俊投资有
限公司之间在2019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6日期间不超过48690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在2
022年1月26日完成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公司就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决策程序、未及时履行临
时信息披露义务,在2022年年报中也未披露,迟至2024年12月7日才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补充披
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债务,提供担保未履行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6
.1.10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2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2.1.6条、第2.1.7条、
第6.1.2条、第6.1.10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虞建明作为*ST宁科实际控制人,组织、
指使中科新材实施造假行为,导致*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
黄海粟,作为*ST宁科时任董事长,期间兼任中科新材董事长,直接主持公司生产、产品
检化验、菌种管理工作,知悉并放任中科新材造假行为,未勤勉尽责,导致*ST宁科2022年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瑞,作为时任*ST宁科和中科新材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在明知其总
经理职责被架空等异常情况下,对*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保证意见,未勤勉尽责,是*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春香,作为*ST宁科财务总监,对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财务管理不到位,直接采用控股
子公司财务数据,对*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保证意见,未勤勉尽责,是*ST宁科2022年年
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范昌盛,作为*ST宁科财务部部长、中科新材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中科新材造假行为,
明知财务数据不真实,仍向*ST宁科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并以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的身份在*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中声明保证年报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其行为
与*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
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郑杰,虽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但听从虞建明的指使具体组织参与实施了中科新材财务造假
行为,其行为与*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宁科20
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韩昆山,虽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但其作为中科新材时任分管采购的副总经理听从虞建明的
指使,参与实施了中科新材财务造假行为,其行为与*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
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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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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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
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资产运营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计提减值准
备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计提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为客观、公允地反映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
政策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各子公司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减
值测试,对各项资产减值的可能性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减值
准备。公司2024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共计18390.17万元,主要为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存
货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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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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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信永中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触及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满足可以申请撤销对公司股
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
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同时,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上交所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后1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相应退市风
险警示,最终申请撤销情况以上交所审核意见为准,届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上交所审核期间,公司股票不申请停牌,公司股票正常交易。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一)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因信永中和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股票自2024年4月30日起已被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因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停产、公司2021年至2023年连续
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
局向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先生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上交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前述“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解除。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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