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0168 武汉控股 更新日期:2025-03-2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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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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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控(澄迈)城乡污│ 40193.13│ ---│ 100.00│ ---│ -784.94│ 人民币│
│水治理建设运营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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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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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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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南太子湖污水│ ---│ 0.00│ 1.60亿│ 100.00│ 5813.22万│ 2018-11-01│
│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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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家湖污水处理厂三│ ---│ 0.00│ 2.75亿│ 100.00│ 1.35亿│ 2021-09-21│
│期扩建工程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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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营运资金 │ ---│ 0.00│ 4.31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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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有息债务 │ ---│ 8.96亿│ 8.96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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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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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3-07 │交易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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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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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标的类型 │股权 │
│ │司100%的股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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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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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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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
│ │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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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2-24 │交易金额(元)│4.18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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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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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武汉市龙王嘴地区等6项污水收集系 │标的类型 │固定资产 │
│ │统干管工程资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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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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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武汉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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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交易简要内容:武汉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建基金办”)通│
│ │过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江城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产权交易所”)公开挂│
│ │牌处置武汉市龙王嘴地区等6项污水收集系统干管工程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武 │
│ │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
│ │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成功摘牌标的资产,摘牌价格为人民币4182│
│ │4.1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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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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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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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武汉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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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其他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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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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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为了进一步完善《武汉市主城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服务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
│ │经营协议》”)要素,理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机制,并根据《武汉市污水收集与处理专项规│
│ │划(2021—2035年)》明确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及最终处理规模,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
│ │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 │简称“市排水公司”或“乙方”)拟与武汉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或“甲方”)│
│ │签订《武汉市主城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服务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
│ │补充协议(二)》”或“本协议”)。 │
│ │ 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武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武│
│ │汉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水务局在武汉市政府具体授权范围内负│
│ │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故市水务局满足作为公司关联方认定条件│
│ │,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
│ │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
│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故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
│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 │ 2024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 │
│ │武汉市主城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服务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联董事王 │
│ │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2024年10月│
│ │11日临2024-042号、临2024-046号公告)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
│ │ 一、事项概述 │
│ │ 公司全资子公司市排水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与市水务局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于2│
│ │014年1月29日签订《武汉市主城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服务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
│ │简称“《补充协议》”)。2021年10月,沙湖污水处理厂停产,其收集处理的污水已由北湖│
│ │污水处理厂承接处理(详见公司2013年8月21日、2014年1月30日、2021年12月30日临2013-0│
│ │33号、临2014—008号、临2021—038号公告)。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
│ │法》等政策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协议》要素,理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机制,并│
│ │明确了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及最终处理规模,经市排水公司与市水务局协商一致,拟签订《补│
│ │充协议(二)》。 │
│ │ 因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武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
│ │武汉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水务局在武汉市政府具体授权范围内│
│ │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故武汉市水务局满足作为公司关联方认│
│ │定条件,故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
│ │ 二、《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
│ │ 1、沙湖、北湖污水处理厂变更:自《补充协议(二)》生效之日起,双方于2014年1月│
│ │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解除,沙湖污水处理厂退出《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特许经营服务。│
│ │沙湖污水处理厂在《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特许经营期起止日期为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21年│
│ │10月9日止,其污水处理服务费相应结算至2021年10月9日。原由沙湖污水处理厂收集处理的│
│ │污水现由北湖污水处理厂承接处理。北湖污水处理厂纳入乙方特许经营范围,具体特许经营│
│ │补充协议另行协商签订。 │
│ │ 2、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核定:本协议签订之后即启动乙方污水处理服务价格核定工作。 │
│ │待价格核定完成后,每三个自然年度为一核价周期,由甲方负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对污水处理│
│ │服务费结算价格进行核定。乙方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经审计的生产运营成 │
│ │本信息。甲方将在每个核价周期末开展相关运营成本审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结算价格未│
│ │能及时核定、批准,甲方可参考最近一期执行的结算价格暂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待结算价格│
│ │核定后,参照最近一期的执行结算价格已付服务费与按核定本期结算价格应付服务费的差额│
│ │,于本期结算价格核定后60日内完成清算工作。 │
│ │ 临时调整:如因排放标准调整、规模增加、设施完善或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建设相应设│
│ │施等,需要乙方投入资金对污水处理设施及工艺进行改造或扩建以满足新的条件要求,或政│
│ │策性因素而导致乙方成本上升等重大特殊情况,确有必要对污水处理服务结算价格进行临时│
│ │性调整时,乙方应正式向甲方提交结算价格调整书面申请并在得到书面批复后执行,国家法│
│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3、污水处理绩效考核与运营评价:甲方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定期 │
│ │对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进行绩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具体考核办法按照│
│ │武汉市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
│ │ 4、特许经营排他性和竞争性项目: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和政府部门不以任何方式将已 │
│ │授予乙方的本项目特许经营相关权利的全部或部分重复授予第三方,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
│ │许经营授权的内容,妨碍乙方行使特许经营的相关权利;如因公共利益原因需要新建竞争性│
│ │项目,且该竞争性项目的投资建设将对本项目收入形成不利影响且该等影响未纳入乙方定价│
│ │考虑的,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共利益和乙方权益并重的原则,具体协商竞争性项目对本项目│
│ │造成影响的解决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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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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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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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武汉三镇实│ 3.00亿│人民币 │2008-11-19│2020-11-18│连带责任│是 │是 │
│建设投资开│业控股股份│ │ │ │ │担保 │ │ │
│发集团有限│有限公司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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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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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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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金额:预计2025年度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额共计4.46亿元
特别风险提示:详见本公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风险分析”部分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概述
2025年度,为提升污水处理能力、扩大经营规模,保障公司供排水业务稳定、健康运营,
公司结合自身经营发展战略需要,拟采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资本市场融资手段等方式
筹措资金,实施部分污水处理厂网和供水基础设施的改扩建工程等项目。
上述项目立项及行政审批等情况如下:
1、民院片区污水优化工程:项目已立项并经武汉市发改委审批通过,投资额依据武发改
审批服务[2023]91号文件确定,已完成招标目前已开始施工。
2、东沙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处于项目前期方案编制阶段;
3、黄家湖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经洪山区发改委核准。
4、湖滨泵站及出站管道扩建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经武汉市发改委核准,处于开工阶段。
5、江堤中路污水系统优化-连通港路污水泵站及管道工程:项目处于修规调整阶段。
6、宗关水厂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申请报硚口区发改委核准,待审批后实施。
本次202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2024年3月28日临2025-014
号、临2025-020号公告)上述项目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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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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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拓宽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渠道,公司全资子公
司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拟向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含)人民币的中期票据,并在中期票
据注册额度有效期内,根据公司自身资金需求在中国境内一次或分期发行。具体方案和授权事
宜如下:
一、注册发行额度方案
1、注册额度:不超过10亿元(含)人民币。
2、发行期限:本次债券的期限拟不少于3年(含3年),具体期限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和排水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3、发行时间: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择机
一次或分期发行。
4、发行利率:根据公司信用评级情况及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确定。
5、承销方式: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
6、发行对象:本次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7、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建设等合
法合规用途。
8、本次决议的效力:本次发行事宜决议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发行中期
票据的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9、偿债保障措施: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到期未
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排水公司将至少做出如下决议并采取相应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二、授权事宜
根据排水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公司利
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处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公司和债券市场的
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债券的
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还本付息、募集资金用途、
偿债保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方案项下的偿债保障措施)、是否贴标绿色债券、可持
续发展挂钩债券或科技创新债券等品种、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债券上市等与本次发
行方案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协助排水公司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及上市相关事宜;
3、办理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申报事宜,以及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中期票据
的相关上市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中期票据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
有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和根据法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4、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
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发行,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须由
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5、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6、本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详见
公司2025年3月28日临2025-014号公告),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交易
商协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最终注册发行方案以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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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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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7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中明确。
本次利润分配不会导致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截至2024年12
月31日,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8223347.24元,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
配利润为人民币255028150.74元。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2024年年度拟以
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向全
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7元(含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993397569股
,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6821734.36元(含税),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比例30.40%。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定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利润分配预案在保证公司持续发展经营的前提下给予了全体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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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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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
式购买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0
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项,于2025年3月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请见公
司于2025年3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武汉三镇
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
要等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交易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同意注册,且鉴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审计、评估等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召
开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另行召开董事
会,对本次交易方案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方案及所有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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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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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简要内容:武汉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建基金办”)
通过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江城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产权交易所”)公开挂
牌处置武汉市龙王嘴地区等6项污水收集系统干管工程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武汉
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排水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成功摘牌标的资产,摘牌价格为人民币41824.14万
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2024年11月22日,市城建基金办在光谷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处置武汉市龙王嘴地区等6项
污水收集系统干管工程资产,其转让底价为41824.14万元,挂牌期限为2024年11月22日至2024
年12月19日。该标的资产均在排水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服务范围内为排水公司所属污水处理
厂提供配套污水收集服务,排水公司拟以转让底价41824.14万元公开摘牌竞买上述资产。2024
年12月20日,排水公司收到光谷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签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其被确认为标的资产项目受让方,并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
《产权交易合同》。
上述事项已经2024年12月1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9位董事
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董事赵春来、邓柏松认为“长期来看,‘厂网一体化’是城市污水处理
的新趋势,是国家和多地政府政策支持的新方向,本次武汉控股收购管网资产,响应了武汉市
政府‘厂网一体化’战略安排,有助于补足地方污水管网治理短板。但是考虑到武汉市污水管
网运营收费机制尚未明确,拟收购资产未来收益存在不确定性”,故对上述议案投弃权票。鉴
于本次交易事项涉及公开竞拍,存在不确定性且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暂缓披露本事项,待摘牌完成后再进行披露。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能为受市政府以及市
建设、水务、城管、财政等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筹措、归集和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并
监督资金的使用;负责世行、亚行项目的投资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城市污水
处理费的征集和管理;负责有关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城市基础设施资产的营运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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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2│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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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武汉市主城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服务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
许经营协议》”)要素,理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机制,并根据《武汉市污水收集与处理专项规
划(2021—2035年)》明确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及最终处理规模,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武汉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市排水公司”或“乙方”)拟与武汉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或“甲方”)签订《
武汉市主城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服务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二)》”或“本协议”)。
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武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武汉
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水务局在武汉市政府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市
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故市水务局满足作为公司关联方认定条件,该事
项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故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4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武
汉市主城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服务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联董事王静、
周强、孙大全、曹明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2024年10月11日临
2024-042号、临2024-046号公告)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项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市排水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与市水务局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于201
4年1月29日签订《武汉市主城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服务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2021年10月,沙湖污水处理厂停产,其收集处理的污水已由北湖污水处
理厂承接处理(详见公司2013年8月21日、2014年1月30日、2021年12月30日临2013-033号、临
2014—008号、临2021—038号公告)。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政策
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协议》要素,理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机制,并明确了污水处
理厂改扩建及最终处理规模,经市排水公司与市水务局协商一致,拟签订《补充协议(二)》
。
因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武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武
汉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水务局在武汉市政府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故武汉市水务局满足作为公司关联方认定条件
,故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二、《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1、沙湖、北湖污水处理厂变更:自《补充协议(二)》生效之日起,双方于2014年1月29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解除,沙湖污水处理厂退出《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特许经营服务。沙湖
污水处理厂在《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特许经营期起止日期为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9
日止,其污水处理服务费相应结算至2021年10月9日。原由沙湖污水处理厂收集处理的污水现
由北湖污水处理厂承接处理。北湖污水处理厂纳入乙方特许经营范围,具体特许经营补充协议
另行协商签订。
2、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核定:本协议签订之后即启动乙方污水处理服务价格核定工作。待
价格核定完成后,每三个自然年度为一核价周期,由甲方负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对污水处理服务
费结算价格进行核定。乙方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经审计的生产运营成本信息
。甲方将在每个核价周期末开展相关运营成本审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结算价格未能及时核
定、批准,甲方可参考最近一期执行的结算价格暂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待结算价格核定后,参
照最近一期的执行结算价格已付服务费与按核定本期结算价格应付服务费的差额,于本期结算
价格核定后60日内完成清算工作。
临时调整:如因排放标准调整、规模增加、设施完善或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建设相应设施
等,需要乙方投入资金对污水处理设施及工艺进行改造或扩建以满足新的条件要求,或政策性
因素而导致乙方成本上升等重大特殊情况,确有必要对污水处理服务结算价格进行临时性调整
时,乙方应正式向甲方提交结算价格调整书面申请并在得到书面批复后执行,国家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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