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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昌数据(600242)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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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600242 退市中昌 更新日期:2023-06-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8-12-31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 63800.00│ ---│ 55.00│ ---│ 8240.79│ 人民币│ │术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 ├─────────┼─────┼─────┼─────┼─────┼──────┼──────┤ │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 22000.00│ ---│ 100.00│ ---│ ---│ 人民币│ │限公司 │ │ │ │ │ │ │ ├─────────┼─────┼─────┼─────┼─────┼──────┼──────┤ │沈阳中昌数创投资有│ 7350.00│ ---│ 49.00│ ---│ ---│ 人民币│ │限公司 │ │ │ │ │ │ │ ├─────────┼─────┼─────┼─────┼─────┼──────┼──────┤ │青岛铭钧投资管理有│ 840.00│ ---│ 14.00│ ---│ ---│ 人民币│ │限公司 │ │ │ │ │ │ │ └─────────┴─────┴─────┴─────┴─────┴──────┴──────┘ 【2.项目投资】 暂无数据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 │公告日期 │2022-09-14 │ ├──────┼────────────────────────────────────────┤ │关联方 │五莲云克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 │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控制的企业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企业借贷 │ ├──────┼────────────────┴──────┴────────────────┤ │交易详情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公司上海云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 │简称“上海云克”)等拟向股东五莲云克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五莲云克│ │ │”)借入资金,用于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转。 │ │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 │ │重组。 │ │ │ 本次关联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 │ │ 本次关联交易借款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具体以实际提供借│ │ │款金额为准),借款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8月22日 │ │ │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无需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抵押或担保。根据《上海 │ │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向五莲云克借款事宜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 │ │方式审议和披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 │ │ 一、借款情况概述 │ │ │ 为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转,公司下属公司上海云克等拟向股东五莲云克申请借款,借│ │ │款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具体以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为准),借款│ │ │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8月22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 │ │ │场报价利率3.65%,无需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抵押或担保。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 │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向五莲云克借款事宜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 │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向五莲云克借款余额为0元。 │ │ │ 二、关联方介绍 │ │ │ 1、基本情况 │ │ │ 名称:五莲云克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 │ 出资额:5,000万元 │ │ │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MA35JYFRX7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霍尔果斯金榜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8月3日 │ │ │ 营业期限:2016年8月3日至2036年8月2日住所: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潮河镇商河路北侧│ │ │沿街楼经营范围:从事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 │ │信息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 │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 │ │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 │ │ 五莲云克为公司董事厉群南先生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司规则│ │ │》的相关规定,五莲云克为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 5467.00万 11.97 69.06 2021-11-17 限责任公司 上海兴铭房地产有限公司 3450.32万 7.56 100.00 2019-06-29 陈立军 1770.00万 3.88 85.34 2019-09-12 北京科博德奥投资合伙企业 1248.00万 2.73 --- 2017-11-17 (有限合伙) 上海申炜投资中心(有限合 1157.00万 2.53 72.44 2019-09-12 伙) ───────────────────────────────────────────────── 合计 1.31亿 28.67 ─────────────────────────────────────────────────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0-12-31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 │北京博雅立│北京中关村│ 3000.00万│人民币 │2017-12-25│2020-10-21│一般担保│否 │否 │ │方科技有限│科技融资担│ │ │ │ │ │ │ │ │公司 │保有限公司│ │ │ │ │ │ │ │ └─────┴─────┴─────┴────┴─────┴─────┴────┴───┴───┘ 【8.重大事项】 ──────┬────────────────────────────────── 2023-06-27│其他事项 ──────┴──────────────────────────────────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202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厉群南、薛玮佳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 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昌数据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昌数据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厉 群南、薛玮佳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昌数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宏业)是中昌数据的控股股东,构成 中昌数据关联方。中昌数据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从三盛宏业拆入金额19951645.43元, 但实际拆入金额为1028351008.71元。中昌数据未按规定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二、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 2020年1月,中昌数据的子公司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钰昌)向北京市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银码正达(北京)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码正达)、北京君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言信息)、北京亿美和 信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亿美和信)、博雅等28名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系列 协议,返还上海钰昌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约6.26亿元及利息,北京市三中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 案。 其后,上海钰昌变更诉讼请求,撤销对其中24名被告的起诉,要求银码正达、君言信息、 亿美和信、博雅等4名被告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等系列协议,支付业绩补偿金6.38亿元 。中昌数据迟至2020年6月30日才公告相关诉讼事项。2021年2月7日,上海钰昌向北京市三中 院提出撤诉申请,2021年2月20日,北京市三中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上海钰昌撤诉。2021年3 月,上海钰昌对银码正达、君言信息、亿美和信、博雅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重新向上海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银码正达、君言信息、亿美和 信支付补偿金6.38亿元及利息等,博雅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市二中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中 昌数据迟至2021年8月31日才公告披露相关诉讼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银行账户资料、诉讼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 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 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十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二项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厉群南作为中昌数据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 董事会秘书,全面管理公司事务,且知悉重大诉讼发生及进展,是中昌数据上述未按规定披露 、未及时披露相关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薛玮佳作为中昌数据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和 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是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厉群南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其一,关于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仅是采用全额确认法 或净额确认法披露的口径差异,不构成违法行为。其二,关于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因涉案金 额巨大、被告众多、新冠疫情等原因,法院送达工作进度缓慢,迟迟未送达立案告知书,加之 案件管辖多次变动,无法准确披露,公司未及时披露无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 构成违法行为。综上,请求查明事实,酌情处理。 薛玮佳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其一,按照年度报告格式准则的规定,关联方债权债务往 来未明确要求将本期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均进行披露,同一关联方披露发生额净额不会形 成误导性陈述。如果只披露拆入金额,不提及拆出金额,更容易对投资者形成误导。同时,企 业年报编制的基础为审定后的审计报告,相关事项的披露与审计报告保持一致。其二,本人积 极跟进审计现场业务,协调各项审计工作,及时与交易所和监管部门沟通,已勤勉尽责。综上 ,请求查明事实,酌情处理。 我局认为,第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或担保等事项 的,应当披露形成原因,债权债务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十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 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交易的金额。 同时,中昌数据在2019年年报“关联方资金拆借”部分,已列明从“拆入”和“拆出”两个角 度披露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拆借情况。因此,中昌数据以净额法列示当期资金拆借情况代 替当期资金拆入发生额,金额相差巨大,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 第二,本案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由上海钰昌向法院提起,其作为原告,在起诉后持续参与 诉讼活动,厉群南作为中昌数据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和代董事会秘书,知悉重大诉讼发生和进 展情况。诉讼本身存在的特殊情况、司法机关工作进度、案件管辖、无法准确披露等不能免除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的及时披露义务。 第三,薛玮佳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积极跟进审计现场业务,协调各项审 计工作等,不能表明已就关联交易披露事项勤勉尽责。 综上,我局对厉群南、薛玮佳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 2023-06-27│股权冻结 ──────┴──────────────────────────────────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股权 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3司冻0620-2号)以及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3)京74执311号),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三盛宏业”)所持有的418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被轮候冻结。 ──────┬────────────────────────────────── 2023-06-21│其他事项 ──────┴──────────────────────────────────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2023年5月31日,截至2023年6月20日,公司股票已于 退市整理期交易满1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已结束。 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6月29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暨摘牌。 根据相关规定,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关于终 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公司将另行公告,请投资者 关注公司在聘请主办券商后,主办券商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的确权公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 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12号《关于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证券种类、简称、代码、终止上市决定日期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代码:600242 3、证券简称:退市中昌 4、终止上市决定日期:2023年5月23日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因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公司股票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后营 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14条的规定,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本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6.1条、第9.6.2条、第9.6.4条和第9.6.10条等规定,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3.3.13条等规定,自本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5个 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首个 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其他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10%。本所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 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股票终止上市。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并履行相 关义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 以转让。 三、退市整理期已结束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2023年5月31日 ,截至2023年6月20日,公司股票已于退市整理期交易满1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已结束。 四、终止上市暨摘牌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安排,上海证券交 易所将在2023年6月29日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 2023-05-24│其他事项 ──────┴──────────────────────────────────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2023年5月31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3年6月20日 。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 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0个交易日,剩余15个交 易日,交易期满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特别提示: 1、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 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沪股通等业务; 2、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期间期的司法冻结 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日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具的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12号《关于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 司股票于2023年5月31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现将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安排公 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600242 2、证券简称:退市中昌 3、涨跌幅限制: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起始日及交易期限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23年5月31日,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如 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为2023年6月20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司退 市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顺延。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 整理期,预计的最后交易日期将顺延。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超过五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交易,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 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 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 整理期股票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内资产的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 50万元以上。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 2023-05-24│其他事项 ──────┴────────────────────────────────── 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证券简称:*ST中昌;证券代码:600242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2023年5月31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3年6月20日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15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继续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具的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12号《关于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一、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简称:*ST中昌 3、证券代码:600242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因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公司股票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后营 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14条的规定,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本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6.1条、第9.6.2条、第9.6.4条和第9.6.10条等规定,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3.3.13条等规定,自本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5个 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首个 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其他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10%。本所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 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股票终止上市。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并履行相 关义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 以转让。 如公司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可以在本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申请复核。 三、终止上市后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将尽快聘请 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委托其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 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 2023-04-29│其他事项 ──────┴──────────────────────────────────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2022年公司应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合计为665287234.22元,其中 信用减值损失209714965.06元,包括应收账款坏账准备82847989.66元、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1 26866975.4元;资产减值损失455572269.16元,包括商誉减值准备455572269.16元。本次计提 资产减值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 1、信用减值损失 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债权投资、其他债 权投资、长期应收款等按照其适用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一般方法或简化方法)计提减值 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本公司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单项评价信用风险,如:应收关联方款项;与对方 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 应收款项等。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外,本公司基于共同风险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的 组别,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 期末,本公司计算各类金融资产的预计信用损失,如果该预计信用损失大于其当前减值准 备的账面金额,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如果小于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则将差额确认 为减值利得。 2、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与商誉相关的各资产组进行了减值测试,公司将对商誉相关的各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确认,将该商誉及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含在内,调整各资产 组合账面价值,然后将调整后的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各资产组 (包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 ──────┬────────────────────────────────── 2023-04-29│其他事项 ──────┴──────────────────────────────────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证公函[2023]041 1号《关于拟终止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8日晚间,你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 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规定,你公司股 票已经触及终止上市条件。 本所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第9.3.14条等规定,对你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 市的决定。 如你公司申请听证,应当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后5个交易日内向我部提交书面听证申请, 载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电子送达地址、听证事项等内容。” ──────┬────────────────────────────────── 2023-03-18│其他事项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鹏盛所”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鉴于公司原审计机构中兴华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聘期已经届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审慎研究,公司拟聘任鹏盛所为公司20 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截至公告日,鹏盛所与中兴华已就关键审计事项在 沟通中。 根据鹏盛所初步的业务活动与审计风险评估,公司以往年度无法表示意见的相关事项、报 告期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事项以及公司涉及诉讼、银行账户被冻结等事项的 影响尚未完全消除,公司在采购、销售、对外投资等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资金流向、去向、用途 与款项性质,形成的报表项目余额无法确认,以及诉讼和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基于上述情况 ,鹏盛所初步判断,预计无法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等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最终审计意见类型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 董事会同意聘任鹏盛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机构信息 2、投资者保护能力 鹏盛所职业风险基金上年末数为1490.78万元,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3000.00万元,近 三年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无承担民事责任情况。 3、诚信记录 鹏盛所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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