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 ◇600275 退市昌鱼 更新日期:2022-06-19◇ 通达信沪深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关联交易】【3.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6-06-30
所持对象/万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 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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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达担保 7000.00 --- 11.53 7000.00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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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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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1-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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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融-融雅3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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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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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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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交易概述 │
│ │ 为了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进一步支持公司不断增强主业,“│
│ │中融-融雅3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公司无偿赠与现金人民币500万元。本│
│ │次赠与由“中融-融雅3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 │
│ │司与公司签署《赠与协议》的方式实施,受赠现金入账后将计入公司资本公│
│ │积,不影响公司当期经营成果。 │
│ │ 本次交易为无偿赠与,交易对价为0元,且不附带任何条件和义务。赠 │
│ │与方“中融-融雅3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公司控股股东,按照上交所《 │
│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
│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 │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0.2.5条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 │》的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为受赠现金资产,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
│ │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 │
│ │ 关联人基本情况 │
│ │ 1、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
│ │ (1)信托计划名称:中融-融雅3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 │ 2、中融信托基本情况 │
│ │ (1)企业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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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1-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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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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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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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企业借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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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为了满足日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 │称“公司”)拟向实际控制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
│ │”)借款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一年│
│ │(到期后双方协商可再延长一年),借款利率为3.85%/年(按照不高于《借│
│ │款协议》签订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执行),公司不提供任│
│ │何形式的担保。 │
│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
│ │,中融信托通过其受托管理的中融-融雅3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本公司 │
│ │股票88479418股,占总股本17.39%,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
│ │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 │
│ │ 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 │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回避表决。为提高公│
│ │司决策效率,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借款额度内│
│ │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全权办理与借款有关的具体事宜。 │
│ │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
│ │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 │
│ │ 二、关联方介绍 │
│ │ 关联人基本情况 │
│ │ 1、企业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 │ 2、法定代表人:刘洋 │
│ │ 3、注册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277号 │
│ │ 4、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 │
│ │ 5、注册资本:120亿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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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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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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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
〕13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证券种类、简称、代码、终止上市决定日期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简称:退市昌鱼(原*ST昌鱼)
3、证券代码:600275
4、终止上市决定日期:2022年5月17日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因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公司股票自2021年5月6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经审计的
营业收入为11016.55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
收入为1452.56万元,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568.86万元。
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4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
决定终止公司A股股票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6.1条、第9.6.4条和第9.6.10条等规定,自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终止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
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并履行相关义
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
45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三、退市整理期已结束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2年5月25日进入退市
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截至2022年6月15日,公司股票已于退市整理期交易
满1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已结束。
四、终止上市暨摘牌日期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安排,上海证券交
易所将在2022年6月22日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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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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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请主办券商的情况说明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
〕13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2年5月25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2年6月
15日。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
鉴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
“主办券商”)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2022年6月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聘请西南证券作为公司股票退市转板主办券商的议案》,同意聘请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作为主办券商,委托其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
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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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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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昌鱼,A股证券代码:600275;
陈伟,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22年1月28日,就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业绩预告事项发出《关于对湖北武昌鱼有限公司有关业绩预告事项的问询
函》(上证公函〔2022〕0096号),主要涉及大豆委外加工业务收入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附件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
规定》规定的扣除事项。该事项涉及公司股票是否将被终止上市的判断及相关风险,对公司及
投资者预期影响重大。截至2022年3月29日,公司以相关事项尚需进一步论证和确认等为由,
已申请7次延期回复。此外,本所已于2022年3月15日向公司发送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及相关
主体尽快完成问询函回复。直至3月30日晚间,公司才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综上,针对本所
涉及公司上市地位相关财务重大事项的问询,公司多次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且无正当理
由,经多次延期及监管督促才予以回复,问询回复不及时且情节严重。
公司业绩预告、财务数据相关事项涉及公司2021年营收扣除等重大信息,涉及公司股票是
否将被终止上市的判断及相关风险,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本所问询函中要
求公司回复说明的业绩预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理等信息,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对公司股票是否
会因财务数据被实施退市等重大事项的判断。在没有客观、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公司多次延期
回复问询,并经多次监管督促后才予以回复,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违规性质恶劣、情节严
重。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条、第2.1.3条、第13.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陈伟(任期2021年5月21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
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勤勉尽责,未按规定积极配合监管,未按问询函要求及时核实、回复相
关重大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4.3.5条、第4.3.8条、第4.3.9条、第4.4.2
条、第13.1.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
诺。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申辩称,公司未能及时回复系受客观因素制约,有以下原因:一是年审
会计师辞任且重新选聘会计师遇到困难;二是实际控制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金融机构,
关联方多,核查工作量大;三是控股股东系因追索债权通过以股抵债的形式取得公司控股权,
与原管理团队仍处于磨合期。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采取措施,不存在拖延回复的主观故意
。公司已于4月1日作出董事会决议,新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会计师。公司
拟取得在会计师专业意见后,再基于会计师意见回函。
对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认为,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并收到问询函后
,应当积极采取各项措施进行核查,并确保投资者及时知悉有关财务数据是否触及退市指标的
情况。在监管多次督促的情况下,公司申请延期多达7次,已经明显超出延期回复的合理情形
。选聘会计师遇到困难、核查工作量大、团队处于磨合期等不构成对公司核实相关事项的重大
实质障碍,不属于公司长期、多次延期回复本所问询的合理理由,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而不存在主观故意等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认定及责任承担。此外,公司在收到本所纪律处分意
向书后,于2022年3月30日对相关业务是否符合营业收入扣除事项进行了回复说明,已对该情
节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
.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陈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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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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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李涛,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刘龙,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曾会明,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茹祥安,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唐林林,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经查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22年1月28日,就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业绩预告事项发出《关于对湖北武昌鱼有限公司有关业绩预告事项的问询
函》(上证公函【2022】0096号),主要涉及大豆委外加工业务收入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附件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
规定》规定的扣除事项,该事项涉及公司股票是否将被终止上市的判断及相关风险,对公司及
投资者预期影响重大。截至2022年3月29日,公司以相关事项尚需进一步论证和确认等为由,
已申请7次延期回复。此外,本所已于2022年3月15日向公司发送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及相关
主体尽快完成问询函回复。直至3月30日晚间,公司才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综上,针对本所
涉及上市地位相关财务重大事项问询,公司多次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且无正当理由,经
多次延期及监管督促才予以回复,问询回复不及时。
公司业绩预告、财务数据相关事项,涉及公司2021年营收扣除等重大信息,涉及公司股票
是否将被终止上市的判断及相关风险,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本所问询含要
求公司回复说明业绩预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理等信息,上述信息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对公司股
票是否因财务数据被实施退市等重大事项的判断,公司在没有客观、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多次
延期回复问询,并经多次监管督促后才予以回复,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违规性质恶劣,情
节严重。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2.1.1条、第2.1.3条、第13.1.4条等有关规定。就上述违规事实和公司其他违规行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时任董事李涛(任期2021年1月8日至今)、时任董事刘龙(任期2021年1月8日至今)、时
任独立董事曾会明(任期2021年1月8日至今)、时任独立董事茹详安(任期2021年1月8日至今
)和时任独立董事唐林林(任期2021年1月8日至今)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未勤勉尽责,未按
规定积极配合监管,未按问询函要求及时核实、回复相关重大事项,对公司违规行为承担一定
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4.3.5条、第13.1.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李涛、时任董事刘龙、时任独立董事曾会明、时任独
立董事茹详安和时任独立董事唐林林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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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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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整理期的交易起始日为2022年5月25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2年6月15日。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
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0个交易日,剩余15个交
易日,交易期满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
〕13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
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2年5月25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现将公司股票在
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600275
2、证券简称:退市昌鱼
3、涨跌幅限制: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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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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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证券简称:*ST昌鱼;证券代码:600275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2022年5月25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2年6月15日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15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继续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
〕13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一、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简称:*ST昌鱼
3、证券代码:60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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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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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拟终止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证券代码:600275
证券简称:*ST昌鱼
监管类型:监管工作函
涉及对象:上市公司
处分日期:2022-04-29
处理事由:关于拟终止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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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9│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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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近期收到持股49%参股公司北京中地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地公司”)发来的关于涉及诉讼等相关情况的书面回函,并转发
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01民初2698号]。根据回函内容以及
法院裁判文书,中地公司因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提起诉讼,法院已就此作出一审判决。经向中
地公司核实,由于判决书送达后各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且法院已向各被告送达了执
行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号:(2020)皖01民初2698号
审理时间:2021年8月9日
诉讼机构名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华普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新疆克州神宝华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翦英海、龚飞、金涛。
1、起因
2013年3月22日,北京华普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
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委托民生银行合肥分行向北京华普投资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9
700万元,用于北京华普投资公司经营周转;借款期限壹年,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2
2日止;借款利率20%,按季结息;如北京华普投资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自逾期之
日,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10.8%计算罚息。同日,北京华普产业集团、北京中地房地产公司、
新疆神宝华通公司、翦英海分别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均自
愿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就前述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
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等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且如原告与北京华
普投资公司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3年
3月27日,原告分别于龚飞、金涛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龚飞和金涛分别将其持有新疆
神宝华通公司20%股权和80%的股权质押给原告,质押担保范围包括前述委托贷款本金、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同日双方并就股
权质押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北京华普投资公司
发放贷款本金19700万元,但上述借款到期后,北京华普投资公司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
及部分利息,尚欠借款本金19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原告就此分别于2015年7月7日、2017年3
月14日及2018年4月10日致函各被告,主张还款或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但各被告至今仍未清偿
。
2、诉讼请求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原告就上述事项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请
求如下:
(1)判决北京华普投资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500万元及利息和罚金209921113.12元;
(2)判决北京华普产业集团、北京中地房产公司、新疆神宝华通公司、翦英海对第一项
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决原告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龚飞质押的即新疆神宝华通公司20%的股权拍
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决原告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金涛质押的即新疆神宝华通公司80%的股权拍
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等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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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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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为了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进一步支持公司不断增强主业,“中融-融雅35号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向公司无偿赠与现金人民币500万元。本次赠与由“中融-融雅35号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赠与协议》的方式实施,受赠现金入账
后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不影响公司当期经营成果。
本次交易为无偿赠与,交易对价为0元,且不附带任何条件和义务。赠与方“中融-融雅3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公司控股股东,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0.2.5条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第二十条的规
定,本次交易为受赠现金资产,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
关联人基本情况
1、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1)信托计划名称:中融-融雅3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中融信托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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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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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29号)查明的事实,2021年2月27日,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昌鱼
或公司)收到湖北省梧桐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关于征收湖北武昌鱼股份有
限公司月山渔场地面附属设施的函》,管委会决定征收公司所属月山渔场厂房及地面附属设施
。同日,公司与管委会签署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房购置协议书》,拆迁补偿金额为280.66
万元,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81.9万元,确认资产处置收益198.76万元,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归
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10.7%。
同时,由于整体征用对月山渔场养殖水面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管委会就相关损失及前期经
营补偿与公司签署协议书,公司确认营业外收入350.53万元。上述事项已达到临时公告的信息
披露标准,但公司迟至2021年6月3日才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收到拆迁补偿款事项,已达到法定披露标准,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9.2条
、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高士庆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
露事务主要负责人,时任总经理樊国红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
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
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高士庆、时任总经理樊国红予以监
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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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企业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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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满足日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
实际控制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借款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用
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双方协商可再延长一年),借款利率为3.85%/
年(按照不高于《借款协议》签订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执行),公司不提供
任何形式的担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中融信托通过其
受托管理的中融-融雅3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本公司股票88479418股,占总股本17.39%,
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
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回避表决。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借款额度内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全权办理与借款有关的具体事宜。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
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关联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刘洋
3、注册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277号
4、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
5、注册资本:120亿元人民币
〖免责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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