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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商场(600280)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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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600280 中央商场 更新日期:2025-05-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7-06-30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江苏银行 │ 305.68│ ---│ 0.03│ 2839.80│ ---│ 人民币│ └─────────┴─────┴─────┴─────┴─────┴──────┴──────┘ 【2.项目投资】 暂无数据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 │公告日期 │2025-02-25 │交易金额(元)│2500.00万 │ ├──────┼────────────────┼──────┼────────────────┤ │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 │交易标的 │安徽中商便利店有限公司20%的股权 │标的类型 │股权 │ ├──────┼────────────────┴──────┴────────────────┤ │买方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卖方 │北京创新工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交易概述 │现为更好地提升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并提升盈利能力,减少内部协调成本,实现协同发展,│ │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以评估后双方协商定价2500.0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 │ │ │购买北京创新工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安徽中商便利店有限公司20%的股权, │ │ │购买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安徽中商64%的股权。 │ └──────┴────────────────────────────────────────┘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 祝义财 1.98亿 34.43 --- 2015-10-15 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75亿 15.21 --- 2015-10-17 ───────────────────────────────────────────────── 合计 3.72亿 49.64 ─────────────────────────────────────────────────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 2025-04-25│其他事项 ──────┴────────────────────────────────── 一、2024年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概述 为客观、公允、准确地反映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状况和各项资产的价值,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公司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 、固定资产等相关资产进行了清查,并按资产类别进行了减值测试,现拟对其中存在减值迹象 的资产相应提取减值准备。 ──────┬────────────────────────────────── 2025-04-25│其他事项 ──────┴────────────────────────────────── 一、情况概述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9.23亿元,实收股本为11.28亿元,20 24年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8亿,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 该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请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二、亏损原因 2024年公司亏损主要原因:1、报告期受到房地产市场整体下行的影响,公司对地产开发 类存货计提减值损失;2、报告期受传统商超渠道消费下滑的影响,公司百货零售销售下降, 导致营业收入减少。 三、改进措施 1、品牌升级与优化。引入国际知名品牌、设计师品牌及新兴网红品牌,提升品牌吸引力 与时尚度,满足年轻客群对新鲜消费体验的需求。重点引入区域首进品牌及头部标杆品牌,持 续优化品类结构,保持品牌活力与竞争力,全面提升坪效。 2、会员深度运营与体验升级。深化VIP分层运营体系,通过定制化服务、积分激励及主题 活动激活休眠会员,提升客单价与忠诚度。打造沉浸式主题消费场景(如夜间经济专区、IP联 名快闪店),吸引年轻客群并延长停留时长。 3、响应政策红利与下沉市场布局。依托三四线城市消费潜力释放,推进“本地化选品+数 字化服务”模式,拓展下沉市场增量。 4、便利店业务提质扩面。持续拓展罗森便利门店网络,重点布局南京高校、产业园区及 安徽潜力市场,强化鲜食差异化供应能力。同步治理低效门店,优化加盟商管理标准,增强单 店盈利能力。 ──────┬────────────────────────────────── 2025-04-25│其他事项 ──────┴──────────────────────────────────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期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6,602,228.65元 ,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4,660,222.86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816,908,779.56元,本年度可 供股东分配利润858,850,785.35元。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议案经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请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及《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为:(四)公司在符合下列现金分红条件时,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1、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截至公司2024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9.23亿元,实收股本为11.28亿元,2024 年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8亿。因尚未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因此202 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期如公司弥补完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公司会根据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积极履行分红义务。 ──────┬────────────────────────────────── 2025-02-25│对外担保 ──────┴────────────────────────────────── 被担保人名称 1、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 1、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本次拟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 款本金总额不超过13355.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额度,目前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已累 计为其提供担保25000.00万元。担保额度使用有效期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 25年12月31日。 2、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拟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 款本金总额不超过54780.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额度,目前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已累 计为其提供担保50000.00万元。担保额度使用有效期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 25年12月31日。 3、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本次拟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 供借款本金总额不超过12000.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额度,目前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 公司已累计为其提供担保42058.00万元。担保额度使用有效期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4、南京中商奥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拟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 款本金总额不超过3600.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额度,目前南京中商奥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累 计为其提供担保3100.00万元。担保额度使用有效期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 5年12月31日。 5、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本次拟为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本 金总额不超过6000.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额度,目前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已累计为 其提供担保0.00万元。担保额度使用有效期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12月 31日。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 本次担保属于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方式。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195104.99万元,占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83.17%,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195049.99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55.00 万元。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公司对外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55.00万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 公司对徐州蓝天商业大厦提供担保55.00万元(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发生于本公 司收购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之前)。 一、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拟为公司办理总额不超过13355.00万元的借款本金最 高额担保的议案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建立集团内资源共享的融资平台,满足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的资金需求,支持公司经营发展,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简称“泗阳雨润” )为公司办理借款本金总额不超过13355.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额度提供担保,最高额担保期限 为一年。在此担保额度内,公司向各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担保方式、担保期限以双方合同 约定为准。目前泗阳雨润已累计为公司提供担保25000.00万元。 2025年2月2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同意上述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担保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期限为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2025年12月31日。 ──────┬────────────────────────────────── 2025-02-25│收购兼并 ──────┴────────────────────────────────── 现为更好地提升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并提升盈利能力,减少内部协调成本,实现协同发展 ,公司将以评估后双方协商定价2500.0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北京创新工场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持有的安徽中商便利店有限公司20%的股权,购买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安徽中商64% 的股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中商便利店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便利”)2018年为更好地整合便利业务资源,引进外部资金,实现安 徽便利股权多元化的治理结构,2018年10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安徽便利与北京创新工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创新工场”)签订《关于安徽中商便利店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创新工场拟出资人民币 6000.00万元,获得安徽便利20%股权。(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18年10月30日临2018-062 公告)。现为更好地提升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并提升盈利能力,减少内部协调成本,实现协同 发展,公司将以评估后双方协商定价2500.0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北京创新工场创业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安徽中商便利店有限公司20%的股权,购买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安徽中 商64%的股权。 本次购买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2025-01-14│其他事项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和2024年5月23日披露的《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和《南京中央商场(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近日,公司收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变更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字会计师的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签字会计师变更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原委派揭明先生及邹园女士作为签字注册会 计师,鉴于原签字合伙人揭明先生工作调整,现指派熊宇先生作为签字合伙人接替揭明先生完 成相关审计工作。本次变更后,公司2024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熊宇先生、邹园女 士。 ──────┬────────────────────────────────── 2025-01-01│诉讼事项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二审判决书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二) 累计涉案的金额:14889755.00元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工程款项归集 在往来科目中核算,本次支付工程款项本金部分对本期净利润没有影响,判决利息部分影响公 司净利润减少。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沭阳雨润中央购 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雨润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通建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南通建工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2024年4月13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2024-002公告)。 公司于2024年8月6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南通建工提交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于2024年8月7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2024-029公告)。 2024年9月20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0105民初7595号,于202 4年9月21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详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2024-038公告)。 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披露了公司及子公司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 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完成上诉费缴纳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2024-041 公告)。 二、公司诉讼结果情况 202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判决书(2024)苏01民 终15260号,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4)苏0105民初759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1)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建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889755.00元及利息(以43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以 43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以584万元自2024年8月1日起,均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沭阳雨润广场3#楼、北区商业及地下室工程折价 或拍卖所得款项在58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撤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4)苏0105民初7595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3)被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上 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4、驳回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111139 .00元,减半收取55569.5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60569.50元,由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 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112.00元,由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24-10-31│对外担保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被担保人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控股子 公司。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 本次公司预计2025年度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最高额借款担保额度不超过166800.00万元, 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最高额借款担保额度不超过161578.00万元,担保 额度使用有效期期限为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 担保,无反担保方式。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195104.99万元,占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83.17%,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195049.99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55.00 万元。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公司对外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55.00万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发生于本公司收购徐州中央百货大楼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之前)。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发展及2025年度资金需求,公司预计2025年度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最高额借款 担保额度不超过166800.00万元,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最高额借款担保 额度不超过161578.00万元。 2024年10月2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预计2025年度对外 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上述担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需要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期限为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一)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最高额总额度92000.00万元( 其中40000万元于2026年9月到期),截至2024年9月30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89405.00万元 。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续期担保额度52000.00万元,预计至2025年12月31日,剩余未到期担保额度92000.00 万元。 (二)公司对南京中商奥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公司对南京中商奥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最高额总额度6500.00万元,截至2 024年9月30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6471.00万元。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续期担保额度6500.00万元,预计至2025年12月31日,剩余未到期担保额度6500.00万 元。 (四)公司对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公司对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最高额总额度24500.00万元,截至 2024年9月30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13597.00万元。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续期担保额度15000.00万元,预计至2025年12月31日,剩余未到期担保额度15000.00 万元。 (五)公司对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公司对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最高额总额度65800.00万元,截至 2024年9月30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45795.00万元。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续期担保额度46000.00万元,预计至2025年12月31日,剩余未到期担保额度46000.00 万元。 (八)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原有连带担保最高额总额度50000.00万元,截至 2024年9月30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49777.99万元。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续期担保额度50000.00万元,预计至2025年12月31日,剩余未到期担保额度50000.00 万元。 (九)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原有连带担保最高额总额度7500.00万元,截至2 024年9月30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7466.00万元。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续期担保额度7500.00万元,预计至2025年12月31日,剩余未到期担保额度7500.00万 元。 (十二)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最 高额总额度10000.00万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6179.00万元。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续期担保额度10000万元,预计至2025年12月31日,剩余未到期担保额度10000万元。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上述预计担保额度为提供最高额借款担保 额度,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实际发生的贷款担保期限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债权人具体签署 的协议为准。 ──────┬────────────────────────────────── 2024-10-10│诉讼事项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起诉状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累计涉案的金额:3601.26万元 本次诉讼为委托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且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沭阳鑫优隆商业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鑫优隆”)、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 阳雨润广场”)、沭阳润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润隆”)与沈达祥、吴龙方等 68户业主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沈达祥、吴龙方等68户业主分别提起诉讼,公司于2024年10 月8日收到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沈达祥、吴龙方等68户业主 被告一:沭阳鑫优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人民中路33号 被告二: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人民中路33号 被告三:沭阳润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启祥 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人民中路33号中央商场4楼办公区 被告四: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珺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79号 ──────┬────────────────────────────────── 2024-08-06│诉讼事项 ──────┴──────────────────────────────────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盱眙雨润中央购物 广场有限公司与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提起诉 讼,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 诉讼及被申请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4年6月21日临2024-024公 告)。2024年8月2日,公司收到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 决书》(2024)苏0830民初3387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盱眙县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盱眙县 原告: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卫洲 住所地:盱眙县官滩镇三墩村卞湾组(官滩港) 被告: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盱眙县二山路金源果品市场北侧大楼 二、起诉方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 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原告系商品混凝土专业生产、销售单位。2021年初,被告因盱眙星雨华府项目施工需要, 使用原告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双方为此于2022年1月21日分别签订《盱眙星雨华府项目二期二 标段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以及《盱眙星雨华府项目四期一标段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 被告上述项目商品混凝土由原告提供,被告依约支付价款,合同还对价格、结算、违约责任等 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施工期间,原告依约供货,被告签收并支付部分价款,后期被告 未能完全依据合同付款,根据双方合同第十条约定,原告有权停止供货并主张剩余部分全部货 款,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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