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0288 大恒科技 更新日期:2024-11-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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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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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11632.01│ ---│ 20.00│ 38182.15│ 1636.73│ 人民币│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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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网储能 │ 11000.00│ ---│ ---│ 8373.52│ ---│ 人民币│
├─────────┼─────┼─────┼─────┼─────┼──────┼──────┤
│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 7350.00│ ---│ 49.00│ 12232.79│ -106.21│ 人民币│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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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暂无数据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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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5-07 │交易金额(元)│3002.97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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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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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泰州明昕微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 │标的类型 │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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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泰州市明昕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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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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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恒科技”)根据战略发展的需要,│
│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及资源配置,剥离不良资产,聚焦优质主业,公司将全资子公司│
│ │泰州明昕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明昕”)100%股权转给泰州市明昕瑞企业管理有│
│ │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市明昕瑞公司”),并与泰州市明昕瑞公司签署《关于泰州明昕微│
│ │电子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
│ │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泰州明昕的股份,泰州明昕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
│ │围。根据江苏经纬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
│ │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泰州明昕微电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经│
│ │纬评报字[2024]第001号),以2024年1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选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方法,│
│ │泰州明昕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3002.97万元。以此评估值为依据,公司出售泰州明昕1│
│ │00%股权定价为3002.97万元。 │
│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泰州明昕已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
│ │登记变更手续。至此,本次股权转让已完成,公司不再持有泰州明昕的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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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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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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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大恒软件技术
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涉案金额约计2043.86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及执行结果为准。本次诉讼及诉前财产
保全暂未对公司及控股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但若大恒软件在本次诉讼案件中败诉或无法与各
方就履约金返还事项达成妥善的解决方案,其将存在承担返还城建智控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及
相关利息等费用的风险。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大恒软件技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大恒软件”,公司对其持股比例为72.70%)于近日收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
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4)云0502民初6253号、《传票》《民事起诉状》及《民事
裁定书》(2024)云0502财保135号等相关资料,北京城建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城建智控”)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对大恒软件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时间及诉讼机构情况
公司收到起诉状时间:2024年10月12日
诉讼机构名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堡城北路与经六路交叉口
(二)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北京城建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18033523L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园1号院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辉
被告:北京大恒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38231788T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1101室
法定代表人:贾利斌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一)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城建智控诉称,2023年1月,原告城建智控与被告大恒软件签署了《保山中心城市城
市更新建设项目设备供货及系统集成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及系统集成合同》),合同金额
为199020160.81元。该《供货及系统集成合同》第三章施工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履约担
保约定:履约担保的金额:贰仟万整,履约保证金缴纳满一年,自款项打入大恒软件账户之日
起计算,由大恒软件原路径退还给城建智控。该履约保证金大恒软件返还时,城建智控提供同
等银行保函替换。
2023年1月13日,原告城建智控通过承兑汇票的形式将履约保证金支付给被告。根据《供
货及系统集成合同》的约定,被告大恒软件应于履约保证金缴纳满一年即2024年1月14日后将
履约保证金返还给原告城建智控,但被告大恒软件至今未返还,已明显构成违约。
故,原告城建智控就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大恒软件向原告城建智控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000元;2、判令被告大恒软件
支付原告城建智控迟延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损失(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4日
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的计算),暂计至2024年8月31日为438611.11元,之后的利息损失仍在该请求
范围之内;
上述费用合计:20438611.11元;
3、判令被告大恒软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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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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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及资源配置,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
大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大恒”)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出售所持参股公司上海
大陆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期货”)49%的全部股权,公开挂牌价格不低于评估值17,
881.08万元。
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2024年3月14日召开的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出售所持参股公司大陆期货49%的全部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关
于控股子公司拟出售所持参股公司全部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2)。
二、交易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9月23日期间,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了拟转让大陆期货49
%股权事项的信息公示及挂牌出售,截止挂牌日期届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本
次挂牌自行终止。
三、其他说明
本次挂牌终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及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大恒
现仍持有大陆期货49%的股权。后续,公司将根据自身及市场情况审慎决定是否重启该事项。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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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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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大恒软件技术
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涉案金额约计3986.14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及执行结果为准。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大恒软件技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大恒软件”,占公司合并报表比例72.70%)于2024年9月3日收到云南省保山市
隆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云0502民初5706号等相关材料,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时间及诉讼机构情况
本次诉讼起诉时间:2024年7月25日
本次诉讼受理时间:2024年9月3日
诉讼机构名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堡城北路与经六路交叉口
(二)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北京大恒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1101室
法定代表人:贾利斌
被告一:保山城投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0698210347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廖沈小区5号地块商2栋
法定代表人:杨照炜
被告二:海创智达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Q87NB0M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广福路地块南悦城2号写字楼1603室
法定代表人:张伟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一)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2023年1月,原告大恒软件与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保山中心城市城市更新建设
项目EPC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被告二海创智达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云南海创智达”或“被告二”)签订《项目合作三方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
该《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甲方负责完成与原告对该项目的分包合同签订。甲方在主
合同签订后,在被告一保山城投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山城投”或“被告
一”)认可的基础上,将保山中心城市城市更新建设项目EPC总承包项目中“子项目10数字市
民平台、11智能化基础设施项目”按中标合同额2.45亿元专业分包给原告大恒软件,具体以被
告一核算金额为准。
《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原告大恒软件向被告一支付2700万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
金缴纳满一年,由被告一原路带息返还,自款项打入被告一账户之日起计算,期间资金占用费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最新一期计算。
同时,《协议》第四条第五款约定,被告二负责履约保证金到期退还事宜。
如被告一未按时退回履约保证金,每延误一日,被告二应承担本项目原告大恒软件合同总
价万分之三的日违约金,如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占用费,由被告二补足。
《协议》签订后,原告大恒软件分别于2023年1月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2023年3月支
付履约保证金700万元,合计2700万元支付至被告一账户。
现履约保证金一年时效届满,被告一至今未返还履约保证金,已构成违约,被告二应就被
告一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为维护公司控股孙公司合法权益,大恒软件特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27000000元整及资金占用费1440444元(以20000000
元为基数,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最新一
期计算,自2023年1月13日计算至2024年7月25日为1094333元;以7000000元为基数,资金占用
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最新一期计算,自2023年3月
6日计算至2024年7月25日为346111元),合计28840444元;
2、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421000元,暂计算至2024年7月25日,(按本项目原告
合同总价2.7亿元的万分之三的日违约金计算,自2023年3月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上述费用合计:39861444元;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
4、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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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3│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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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图像”,为控股子公司中国
大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大恒”,公司持股比例72.70%)的控股子公司(中国
大恒持股比例86.75%));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
币1000万元整,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1717万元(不含本次);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大恒为其控股子公司
大恒图像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人民币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大恒图像其他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且持股比例较低,因此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24年6月26日召开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包括控股
子公司)为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担保(含贷款、信用证开
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担保、内保外贷等)额度,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被担保对象
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
40000万元。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签订担保协议,授权有效
期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临2024-013)。
本次被担保方大恒图像截至2024年6月30日资产负债率为61.39%,中国大恒为大恒图像此
次1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包含在年度授权额度内,且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001947F
成立时间:1991年07月12日
注册资本:5000万元,中国大恒持有其86.75%股权;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
大恒科技大厦北座12层;法定代表人:何建国;
经营范围:生产图形图像处理系统及专用IC芯片;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
软件服务;数据处理;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
、通讯设备;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市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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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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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经与会职工代表表决,选举佘桃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佘桃女士将与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与第九届监事
会任期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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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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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北京大华国际”)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
兴华”)。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鉴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聘任审计机构北京兴华已经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逾20年,根据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升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
客观性,同时根据公司目前经营现状及对未来审计服务的需求,经综合评估和充分沟通,公司
拟聘任北京大华国际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公
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北京兴华进行了充分沟通,北京兴华对本次变更事项无异议。
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均不存在异议,该事项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8年12月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1号5层519A
首席合伙人:杨雄
截止2024年2月,北京大华国际合伙人37人,注册会计师15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
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52人。
2023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54909.97万元,审计业务收入为42181.74万元,证券业务收
入为33046.25万元。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59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05.35万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2亿元。职业
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
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北京大华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0次、自
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期间有1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2次
、自律监管措施1次(以上处理均不在北京大华国际执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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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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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发回重审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大恒医疗设备
有限公司为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本次披露的诉讼进展案件涉及金额约计21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北京融恒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其自行负担。预计不会对上
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大恒医疗设备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大恒医疗”,占公司合并报表比例61.795%)于2024年5月21日收到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起诉情况
大恒医疗于2021年10月11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
材料。北京融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恒公司”)就与大恒医疗业务转让协议纠纷
事宜将大恒医疗诉讼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融恒公司诉称:2004年11月18日大恒医疗与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中医院(以下简称“奎屯中医院”)就双方共同合作在国内建立肿瘤放射
治疗基地一事签订了《投资合作合同书》,由奎屯中医院提供场地、医术及100万元,大恒医
疗出资900万购置国产低能6MV医用直线加速器、国产模拟机、西门子进口CT机、全套肿瘤立体
定向设备、模室设备。奎屯中医院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后因大恒医疗资金困难无力履行其与奎
屯中医院签订的投资合作合同,大恒医疗将该业务转让给融恒公司,融恒公司代其出资履行,
相关权利义务也转由融恒公司行使。双方于2005年11月18日签订了《业务转让协议书》,根据
《业务转让协议书》之约定,签转手续完成之前,奎屯中医院将分成款或设备款汇到大恒医疗
账户,由大恒医疗转付到融恒公司账户。从2015年3月至2020年6月奎屯中医院已向大恒医疗支
付设备款共计人民币215万元,但该设备款未如约支付给融恒公司。融恒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
法判令大恒医疗支付融恒公司设备款人民币215万元、利息及相关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
021年10月13日对外披露的《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1-031)。
(二)一审诉讼判决情况
2022年4月1日大恒医疗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初39475
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融恒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
融恒公司均已预交),均由其自行负担。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
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2-013)。
(三)二审诉讼情况
2022年4月,融恒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39475号民事判决,
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2年3月30日做出的(2021)京0108民初39475号民事判决;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
上诉人承担。
2022年9月1日大恒医疗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01民终5665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中,本案合同关系及处理结果是否涉及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奎屯中医院这一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根据在案各方之间关系和二审新证据,法院认为一
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
08民初39475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对
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2-050)。(四)重审一审判决情况
2023年12月12日大恒医疗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108民初988
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融恒公司相关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融恒公司的全部诉讼
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融恒公司均已预交),均由其自行负担。详
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3-035)。
二、重审二审判决情况
2024年2月,融恒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8民初988号民事判决,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融恒公司的全部
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大恒医疗承担。2024年5月21日,大恒医疗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01民终1993号,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融
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融恒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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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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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大恒”,大恒新纪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比例72.70%);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截至本
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中国大恒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280万元整(不含本次);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中国大恒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人民币1000万元综合授
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授信业务由公司提供全额保证担保,中国大恒其他股东为国资
背景且持股比例较低未参与中国大恒实际经营管理,因此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23年6月29日召开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包括控股
子公司)为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3000万元担保(含贷款、信用证开
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担保、内保外贷等)额度,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被担保对象
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240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
39000万元。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签订担保协议,授权有效
期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临2023-009)。
本次被担保方中国大恒截至2024年3月31日资产负债率为48.76%,公司为中国大恒此次100
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包含在年度授权额度内,且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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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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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董事任期将届满情况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周国华先生自2018年5月22
日起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即将满六年,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连续任
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为了保证董事会工作正常开展,公司决定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一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前,周国华
先生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和义务。在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周国华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周国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周国
华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
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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