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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城(600306)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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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600306 *ST商城 更新日期:2024-05-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6-06-30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盛京银行 │ ---│ ---│ 1.47│ 8550.00│ ---│ 人民币│ └─────────┴─────┴─────┴─────┴─────┴──────┴──────┘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3-06-30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 3.44亿│ 0.00│ 3.44亿│ 100.00│ ---│ ---│ │债务 │ │ │ │ │ │ │ └─────────┴──────┴─────┴─────┴─────┴─────┴──────┘ 【3.股权转让】 ┌──────┬────────────────┬──────┬────────────────┐ │公告日期 │2023-09-27 │转让比例(%) │2.17 │ ├──────┼────────────────┼──────┼────────────────┤ │交易金额(元)│3740.46万 │转让价格(元)│7.46 │ ├──────┼────────────────┼──────┼────────────────┤ │转让股数(股)│501.40万 │转让进度 │已完成 │ ├──────┼────────────────┴──────┴────────────────┤ │转让方 │深圳市西丽湖度假村有限公司 │ ├──────┼────────────────────────────────────────┤ │受让方 │深圳市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4.收购兼并】 ┌──────┬────────────────┬──────┬────────────────┐ │公告日期 │2023-09-27 │交易金额(元)│3740.46万 │ ├──────┼────────────────┼──────┼────────────────┤ │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 │交易标的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5014021股 │标的类型 │股权 │ │ │股份 │ │ │ ├──────┼────────────────┴──────┴────────────────┤ │买方 │深圳市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卖方 │深圳市西丽湖度假村有限公司 │ ├──────┼────────────────────────────────────────┤ │交易概述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深圳市西丽湖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 │ │丽湖公司”)和深圳市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旅集团”)的《拟转让股│ │ │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 │ │ 为满足深旅集团自身战略发展及管理需求,计划将全资子公司西丽湖公司持有的公司全│ │ │部股份(持股占比2.17%)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深旅集团,交易完成后,深旅集团持 │ │ │股变为6.84%,深圳市领先半导体产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先半导体”)及其一致行动 │ │ │人的总持股保持不变。 │ │ │ 一、计划概述 │ │ │ 西丽湖公司计划在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深旅集团转让│ │ │不超过5014021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7%)。 │ │ │ (一)签署主体 │ │ │ 甲方:深圳市西丽湖度假村有限公司 │ │ │ 乙方:深圳市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标的股份 │ │ │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st商城5014021股股份,占沈阳│ │ │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17%。 │ │ │ (三)股份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 │ │ 1、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46元,股份转让 │ │ │总价款为人民币37404597元(大写:叁仟柒佰肆拾万肆仟伍佰玖拾柒元整)。 │ │ │ 2、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当日,乙方向甲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37404│ │ │597元,(大写:叁仟柒佰肆拾万肆仟伍佰玖拾柒元整),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 │ │ 2023年9月26日,公司收到西丽湖公司和深旅集团的通知,获悉中国结算已出具《过户 │ │ │登记确认书》,过户日期为2023年9月25日,过户数量为5014021股,证券类别为无限售流通│ │ │股。 │ └──────┴────────────────────────────────────────┘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 2024-04-30│其他事项 ──────┴──────────────────────────────────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23年度母公司共实现净利润6, 563万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15,984万元,报告期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09,421万元。经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的实际情况,公司2023年不满足 上述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同时,综合考虑公司2024年经营计划和资金需求,为保障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全体股东长远利益。 ──────┬────────────────────────────────── 2024-03-23│其他事项 ──────┴──────────────────────────────────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 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魏立峰、刘洪 涛出具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2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公 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魏立峰、刘洪涛: 2024年3月13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实际控制 人王强等12名合计持有占公司表决权股份约47.21%的股东提议,将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公司审计委员会经审议同意股东提议。经查,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对上述事项审议 过程中会议召开程序不规范。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魏立峰、刘洪涛未对公司更换年 报审计机构事项予以高度谨慎和关注,未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 )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220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独立董事魏立峰,审计委员 会委员、独立董事刘洪涛,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商业城、魏立峰、刘洪涛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 监管措施。现要求公司董事长孙世光,魏立峰、刘洪涛于2024年3月27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证 件到我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16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严格按照辽宁 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汲取教训,加强上市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 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2024-03-22│其他事项 ──────┴────────────────────────────────── 当事人: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商城,A股证券代码:600306; 魏立峰,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独立董事; 刘洪涛,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2号)查明的 事实,2024年3月13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强等12名合 计持有占公司表决权股份约47.21%的股东提议,将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 司审计委员会经审议同意上述股东提议。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 作。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在资产负债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保持高 度谨慎和关注。根据《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认定,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对上述事项审议过程中 会议召开程序不规范,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魏立峰、刘洪涛未对公司更换年报审计 机构事项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未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独立董事魏立峰,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刘洪涛未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项,《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3 .1条、第4.3.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2.2.8条 、第3.1.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独立董事魏立峰,时任审计委员会 委员、独立董事刘洪涛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 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 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 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 信息。 ──────┬────────────────────────────────── 2024-03-15│其他事项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尤 尼泰所”)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 ) 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本次股东提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异议,本次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3年度自营黄金业务中,存在部分客户购买投资黄金全年消费金额较大、笔数较多 或银行卡开户行属异地等情况,公司将配合年审会计师对上述相关收入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 涉及金额约为2,522万元,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2023年度自营家电业务中,存在公司根据采购合同接受部分供应商免费提供仓储、物 流服务,在公司实现销售后,部分商品直接从供应商仓库委托代管仓发送给客户情形,公司将 配合年审会计师对上述相关收入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涉及金额约为2,065万元,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如果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后的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 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且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公司股票将会被终止上 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如果2023年年报被年审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股票将会被终止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因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间距离年度报 告披露日较近,审计进度较往年有所延迟,如无法按期披露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会被终止上 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4年3月13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强先生等12名合计持有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约47.21%(约占总股本的34.62%)的公司股东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沈阳商业城股份有 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函》。经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及审计委员会审议,尤尼泰所具备作为公司2023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胜任能力,同意将股东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大华所变更为尤尼泰所,聘期为1年,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2024-01-13│其他事项 ──────┴──────────────────────────────────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商业城”)近期出现两起法院查封冻结 、强制执行事项。一是因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与 商业城及子公司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百货”)金融借款纠纷案,法院 查封冻结商业城百货资产事项;二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对商业城及子公司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西百货”)、商业城百货之间 的金融借款合同相关执行案件申请恢复执行事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盛京银行查封公司资产相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执行裁定书》【 (2023)辽01执127号】(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公司全资子公司商业城百货部分自有 房产【即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6号辽(2020)沈阳不动产权第0380540号不动产地下的负二层 、负三层】已被裁定查封。 (一)债务形成情况 2021年10月15日,商业城、商业城百货与盛京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约 定商业城向盛京银行借款7.9亿元,借款期限2021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14日。商业城以其 持有的子公司铁西百货5702万元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商业城百货以名下已做权属登记的两处房 产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216号(沈阳商百营业楼地上一至七层、二期负一至六层)附属土 地使用权(即商百大楼,不含二期地下负二层和负三层)提供抵押担保,同时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盛京银行与公司及商业城百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诚信公证处于2023年1月20日作出 (2023)辽诚证执字第3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沈阳中院基于盛京银行的申请已执行立案 并下达《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辽01执127号】,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 23-006号)。 沈阳中院于2023年7月至9月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了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和一次变卖 公司全资子公司商业城百货名下2处自有房产及附属土地使用权(合计8个不动产登记证)。经 盛京银行申请,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裁定以上述房产抵债偿盛京银行92173.9952万元。以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日、7月4日、7月20日、7月21日和9月27日分别披露的《关于 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暨公司全资子公司自有房产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 -052号)《关于全资子公司自有房产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号)《关 于全资子公司自有房产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号)《关于全资子公司 自有房产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号)和《关于全资子公司自有房产被 裁定抵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4号)。 (二)重整清偿情况 2023年12月27日,公司管理人、商业城、盛京银行签署了《债权审核意见反馈单》,确认 盛京银行对商业城剩余破产债权金额为29878130.19元,性质为普通债权。 同日,管理人、商业城、商业城百货、盛京银行四方签署《确认函》,确认盛京银行的破 产债权按照《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清偿完毕后 ,商业城、商业城百货和盛京银行之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 2024-01-13│其他事项 ──────┴────────────────────────────────── 2023年12月28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商业城”)收到辽宁 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送达的(2023)辽01破4号《民事裁定书》 ,确认《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裁 定终结商业城重整程序。鉴于公司因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已消除,公司已于 2024年1月2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 2024年1月12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撤销公司因重整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本 次撤销公司因重整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将不涉及停牌处理。鉴于公司仍存在触 及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叠加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商城”,股票代码仍为600306,公司股票仍在风险警示板 交易,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况 因公司经审计后的2022年末净资产为负值,经审计后的2022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与主 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公司股票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同时,因公司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继续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继续被实施 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 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 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号)。 2023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2023)辽0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沈阳 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上海佛罗伦思服饰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 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3号)。 二、重整相关退市风险已消除的情况 2023年12月26日,管理人向沈阳中院提交了《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整计 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汇报了关于监督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情况,认为商业城已经完 成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提请沈阳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023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2023)辽01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 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130号)。 2024年1月2日,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 务所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法律意见书》。综上所述,因公司被沈 阳中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已消除,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申请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申请撤销因重整而被 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1)2024年1月12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撤销公司因重整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 警示,但公司触及的其他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保持不变。本次撤销公司因重整 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将不涉及停牌处理。 三、公司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因公司存在经审计后的2022年末净资产为负值、经审计后的2022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而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继续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 险警示。 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综上所述,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商城”,股票代码仍为600306,公司股票仍在风险警 示板交易,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 2024-01-03│其他事项 ──────┴──────────────────────────────────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商业城”)因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已消除,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公司申请之后10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相应 退市风险警示。最终申请撤销情况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为准,届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鉴于公司仍存在触发“退市风险警示”的其他适用情形,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商城”,股票代码仍为600306,公司股票仍在风险警示板 交易,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因公司经审计后的2022年末净资产为负值,经审计后的2022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与主 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公司股票于2023年3 月31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继续被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 2023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辽012破申2号】, 沈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上海佛罗伦思服饰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叠加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 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3号) 。 二、相关风险已消除的情况 2023年12月26日,管理人向沈阳中院提交了《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整计 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汇报了关于监督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情况,认为商业城已经完 成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提请沈阳中院裁定确认《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 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023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2023)辽01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 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130号)。 2024年1月2日,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 务所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因公司被沈阳中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已消除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申请。上海证券交 易所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后10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相应退市风险警示 ,最终申请撤销情况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为准,届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申请撤销因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 ,如获得批准,公司仍存在因公司经审计后的2022年末净资产为负值、经审计后的2022年度净 利润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 元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因此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商城”,股票代码仍为600306 ,公司股票仍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 2023-12-29│其他事项 ──────┴────────────────────────────────── 2023年12月28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商业城”)收到辽宁 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送达的(2023)辽01破4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终结商业城重整程序。 一、重整情况概述 2023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辽01破申2号】及 《决定书》【(2023)辽01破4号】,裁定受理债权人上海佛罗伦思服饰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 整申请,并指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2023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2023)辽01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 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商业城重整程序。 2023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2023)辽01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 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商业城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规定,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 日起,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1.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及重整投资协议约定足额向 管理人指定账户支付受让股票的投资资金;2.商业城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将资本公积转增 股票登记至管理人指定证券账户;3.根据重整计划规定转增股票已经分配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 证券账户或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4.根据重整计划规定拟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转 增股票已经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或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证券 账户;5.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已支付完毕或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 账户。 根据债务人的执行情况报告及管理人的监督报告显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完成 重整计划规定的重整投资人支付重整投资款、出资人权益调整、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登记、偿债 资源的分配与提存、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支付等各项工作,符合上述《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 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114条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重整 程序终结的裁定’,故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及管理人的申请符合上述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2023-12-21│重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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