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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城(600306)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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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600306 退市商城 更新日期:2024-06-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6-06-30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盛京银行 │ ---│ ---│ 1.47│ 8550.00│ ---│ 人民币│ └─────────┴─────┴─────┴─────┴─────┴──────┴──────┘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3-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 3.44亿│ 0.00│ 3.44亿│ 100.00│ ---│ ---│ │债务 │ │ │ │ │ │ │ └─────────┴──────┴─────┴─────┴─────┴─────┴──────┘ 【3.股权转让】 ┌──────┬────────────────┬──────┬────────────────┐ │公告日期 │2023-09-27 │转让比例(%) │2.17 │ ├──────┼────────────────┼──────┼────────────────┤ │交易金额(元)│3740.46万 │转让价格(元)│7.46 │ ├──────┼────────────────┼──────┼────────────────┤ │转让股数(股)│501.40万 │转让进度 │已完成 │ ├──────┼────────────────┴──────┴────────────────┤ │转让方 │深圳市西丽湖度假村有限公司 │ ├──────┼────────────────────────────────────────┤ │受让方 │深圳市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4.收购兼并】 ┌──────┬────────────────┬──────┬────────────────┐ │公告日期 │2023-09-27 │交易金额(元)│3740.46万 │ ├──────┼────────────────┼──────┼────────────────┤ │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 │交易标的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5014021股 │标的类型 │股权 │ │ │股份 │ │ │ ├──────┼────────────────┴──────┴────────────────┤ │买方 │深圳市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卖方 │深圳市西丽湖度假村有限公司 │ ├──────┼────────────────────────────────────────┤ │交易概述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深圳市西丽湖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 │ │丽湖公司”)和深圳市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旅集团”)的《拟转让股│ │ │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 │ │ 为满足深旅集团自身战略发展及管理需求,计划将全资子公司西丽湖公司持有的公司全│ │ │部股份(持股占比2.17%)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深旅集团,交易完成后,深旅集团持 │ │ │股变为6.84%,深圳市领先半导体产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先半导体”)及其一致行动 │ │ │人的总持股保持不变。 │ │ │ 一、计划概述 │ │ │ 西丽湖公司计划在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深旅集团转让│ │ │不超过5014021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7%)。 │ │ │ (一)签署主体 │ │ │ 甲方:深圳市西丽湖度假村有限公司 │ │ │ 乙方:深圳市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标的股份 │ │ │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st商城5014021股股份,占沈阳│ │ │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17%。 │ │ │ (三)股份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 │ │ 1、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46元,股份转让 │ │ │总价款为人民币37404597元(大写:叁仟柒佰肆拾万肆仟伍佰玖拾柒元整)。 │ │ │ 2、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当日,乙方向甲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37404│ │ │597元,(大写:叁仟柒佰肆拾万肆仟伍佰玖拾柒元整),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 │ │ 2023年9月26日,公司收到西丽湖公司和深旅集团的通知,获悉中国结算已出具《过户 │ │ │登记确认书》,过户日期为2023年9月25日,过户数量为5014021股,证券类别为无限售流通│ │ │股。 │ └──────┴────────────────────────────────────────┘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 2024-06-24│其他事项 ──────┴────────────────────────────────── 当事人: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退市前证券简称:退市商城,退市前证券代码:600306; 孙世光,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振奋,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 司时任财务总监; 孙震,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 2024年1月31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亏公 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55亿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 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以下简称扣除后营业收入)为1.39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8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0.34亿元。 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由于自营黄金、家电业务存 在异常等原因,预计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08亿元,扣除后营业收入0.82亿元,净利润为- 3.41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0.46亿元。根据更正后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财务数据,公司扣除 后营业收入已低于1亿元,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在年 报披露后被终止上市。 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3.41亿元,扣 非后净利润-0.46亿元,扣除后营业收入为0.82亿元。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 ,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二)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 经查明,公司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023年10月21日,公司披露《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2023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1.57亿元,实现净利润-3.61亿元,扣非后净利润-0.75亿元。2024年2月29日,公司在回复本 所的《业绩预告相关事项问询函》相关公告中称,在披露业绩预告时将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做了调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由1.57亿元调整为1.26亿元,调整金额为0.31亿元,占调整 前相应金额的19.75%。调整的原因为:一是子公司自营黄金业务中存在部分客户付款所用银行 卡开户行集中的特点,出于谨慎性原则,对公司前三季度营业收入的调减额约为0.28亿元。二 是子公司将转供电向商户收取的电费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确认收入,此项对公司前三季度营业 收入的调减额约为0.03亿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 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业绩预 告中关于扣除后营业收入是否低于1亿元的情况及净利润披露不准确,预告净利润与实际净利 润差异幅度超20%,且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影响投资者对公司股票是否被终止上市的合理预 期。同时,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知情权。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5.1.4条、第5.1.5条、第5.1.10条等有 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孙世光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 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陈振奋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震作为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业绩预告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财务 总监陈振奋还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 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 2024-06-20│其他事项 ──────┴────────────────────────────────── 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29日进入退市整理期,截至2024年6月19日公司股票已在退市整理期 交易满1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已结束。 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6月26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暨摘牌。 是否进入退市板块挂牌:是。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规定,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关于终 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公司将另行公告,请投资者 关注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后续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 .com.cn)的确权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具的自律监管决定书《关于终止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2024]6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证券种类、简称、代码、终止上市决定日期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简称:退市商城(原*ST商城) 3、证券代码:600306 4、终止上市决定日期:2024年5月21日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为准,“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 入),且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自2023年3月31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 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第9.3. 11条和第9.3.14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本所决 定终止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6.1条、第9.6.2条、第9.6.4条和第9.6.10条等规定,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3.3.13条等规定,自本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5个 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你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首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其他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10%。本 所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你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股票终止上市。退市整理期间 ,你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规定,你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你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 可以转让。” ──────┬────────────────────────────────── 2024-06-14│诉讼事项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公告所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相关案件具体影响金额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 金额确定,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商业城百货”)于2024年6月11日收到辽宁省沈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河法院”) 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沈河法院查封商业城百货名下位于沈河区中街路216号负二负三层等房产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7)。 公司向沈阳中院申请了阅卷,现将起诉状内容公告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 被告:商业城百货 二、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申请公证执行被告一案,2023年9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 辽01执1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216号的商百大厦抵偿原告债权9 2173.9952万元,房产所有权自裁定送达原告时起转移给原告。 裁定下达后,被告一直占用使用商百大厦并对外经营收益,且未支付任何费用。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依法向沈河法院提起诉讼,恳请 沈河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暂计2000万元(最终占用费金额以实际发生 为准);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尚未收到本案传票,本案尚未开庭。 ──────┬────────────────────────────────── 2024-06-12│其他事项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前保全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公告所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相关案件具体影响金额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 金额确定,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商业城”)子公司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百货”)于近日收到辽宁省沈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河法院” )出具的(2024)辽0103民初10496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保全资产)主要内容 申请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被告:商业城 百货 商业城百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盛京银行于202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商业城百货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 提供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出具的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沈河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 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商业城百货名下银行账户2000万元或查封 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盛京银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沈河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 止裁定的执行。 二、民事裁定书(查封资产)主要内容 申请人:盛京银行 被执行人:商业城百货 沈河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辽0103民初1049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 ,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03、104、105条款之规定,特裁定如下: 查封商业城百货名下位于沈河区中街路216号以下: 1、负一层地下停车场(坡道)343.61㎡; 2、负二层地下停车场5196.22㎡; 3、负三层地下停车场5891.60㎡。 期限三年:2024年6月11日至2027年6月10日。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商业城百货尚未收到上述裁定涉及案件的传票和起诉状等其他诉讼文件。鉴于本公 告所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相关案 件具体影响金额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 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 2024-06-08│诉讼事项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17,809.02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公告所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相关案件具体影响金额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 金额确定,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根据上述诉 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商业城”)于近日通过公开信息查询获 悉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商厦”)已起诉公司子公司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商业城百货”),公司委托律师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 阳中院”)申请了阅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二、原告主张及事由 案外人商业城自2014年起陆续向原告茂业商厦借款。2020年6月,原告茂业商厦与被告商 业城百货、案外人商业城就已产生的借款本金、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的还款事项签订了三份《 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外人商业城对原告茂业商厦的债务转让由被告商业城百货承担,金 额合计152,546,637.50元,至此借款(还款)主体由案外人商业城变更为被告商业城百货。 协议签订至今,被告商业城百货仅于2021年12月28日向原告茂业商厦还款46,400,000.00 元。依据原、被告双方均确认的《询证函》显示,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被告商业城百货欠付 原告茂业商厦款项金额为136,923,257.05元。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原告茂业商厦起诉之日, 被告商业城百货并未再偿还任何借款,因此依照双方之间的协议,原告茂业商厦有权向被告商 业城百货主张欠款本金、利息及迟延付款违约金(按照LPR4倍主张),暂计至2024年4月7日, 合计欠款金额为178,090,197.27元。 综上,因被告商业城百货未按时还款,给原告茂业商厦造成巨大损失,恳请法院查明事实 后,依法支持原告茂业商厦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茂业商厦的合法权益。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178,090,197.27元(违 约金按照LPR4倍计算,暂计至2024年4月7日,最终计算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24-05-30│其他事项 ──────┴────────────────────────────────── 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自律监管决定书《关于终止沈阳商业城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2024]6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29日进入退市整理期 交易,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为2024年6月19日。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 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一、聘请主办券商的情况说明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具的自律监管决定书《关于终止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2024]6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相 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 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2024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同意聘请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担任公司的主办券商和持续督导券商,拟委托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办 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 二、聘请主办券商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3881E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成立日期:1988年07月28日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后续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www.neeq.com.cn)的确权公告。 ──────┬────────────────────────────────── 2024-05-22│其他事项 ──────┴────────────────────────────────── 退市整理期交易起始日为2024年5月29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4年6月19日。 退市整理期A股简称为:退市商城。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 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0个交易日,剩余15个交 易日,交易期满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特别提示: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 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沪股通等业务。 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 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日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具的自律监管决定书《关于终止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2024]6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第一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600306 2、证券简称:退市商城 3、涨跌幅限制: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10%第二节公司股 票退市整理期交易起始日及交易期限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24年5月29日,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如 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为2024年6月19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司退 市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顺延。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 市整理期,预计的最后交易日期将顺延。 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超过5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交易,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 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 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 ,应当具备24个月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资产在申 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 上。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第三节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公司将于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发布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 定的风险提示公告;在退市整理期前10个交易日内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 风险提示公告,在退市整理期最后5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 告。 第四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6.11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 ,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第五节其他重要提示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 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沪股通等业务。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 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日前通过 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 2024-05-22│其他事项 ──────┴────────────────────────────────── 重要内容提示: 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证券简称:*ST商城;证券代码:600306。公司股 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2024年5月29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4年6月19日。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继续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具的自律监管决定书《关于终止沈阳商业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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