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 ◇600317 营口港 更新日期:2021-01-22◇ 通达信沪深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关联交易】【3.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6-06-30
所持对象/万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 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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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港务集团财务 24500.00 --- 49.00 25240.54 734.68 人民币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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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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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0-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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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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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系公司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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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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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营口新│
│ │港矿石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矿石”)拟自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营口港集团”)购买土地及海域。 │
│ │ 1、购买土地使用权 │
│ │ 由于历史原因,公司及新港矿石部分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为营口港集│
│ │团所有,导致公司及新港矿石的该等房产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现为推动│
│ │完善该等房产的不动产权登记工作,公司及新港矿石拟从营口港集团受让前│
│ │述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其中,营口港集团将面积37.76公顷的土地转让 │
│ │给营口港;营口港集团将面积0.47公顷的土地转让给新港矿石。 │
│ │ 根据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拟向营口│
│ │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海域使用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通│
│ │评报字[2020]11193号),评估基准日前述营口港集团拟向营口港转让的土 │
│ │地的评估价值为244550143.29元;《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拟向营口新港矿│
│ │石码头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20]11│
│ │195号),评估基准日前述营口港集团拟向新港矿石转让的土地的评估价值 │
│ │为2694378.33元。该等资产评估报告均已报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备案。根据│
│ │与营口港集团的协商,公司及新港矿石拟以前述评估报告确定的土地使用权│
│ │评估价值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即营口港受让营口港集团土地使│
│ │用权的对价为244550143.29元,新港矿石受让营口港集团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 │为2694378.33元。公司及新港矿石拟与营口港集团签署《土地使用权转让合│
│ │同》 │
│ │ 2、购买海域使用权 │
│ │ 由于历史原因,公司自有泊位对应的港池用海的海域使用权仍在营口港│
│ │集团名下。为了确保公司的资产独立及完整性,公司拟受让公司自有泊位对│
│ │应的营口港集团4处海域使用权,面积合计503公顷。 │
│ │ 根据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拟向营口│
│ │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海域使用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通│
│ │评报字[2020]11193号),评估基准日前述营口港集团拟向营口港转让的海 │
│ │域使用权的评估价值为8055653.93元。根据与营口港集团的协商,公司拟以│
│ │前述评估报告确定的海域使用权评估价值作为海域使用权转让的交易价格,│
│ │即营口港受让营口港集团海域使用权的对价为8055653.93元,并签署《海域│
│ │使用权转让合同》。 │
│ │ 经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本次公司及新港矿石与营口港集团的土地│
│ │及海域转让交易事项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
│ │ 本次交易方营口港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 │上市规则》规定,本次公司及新港矿石购买土地及海域事项属于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 │未达到5%以上,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 │ 二、关联方介绍 │
│ │ 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方为营口港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
│ │ 营口港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78.29%的股份。营口港集团│
│ │成立于1963年,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亿元,法定代表人是邓仁杰,注册地址 │
│ │为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一号,主要经营港口装卸、仓储、服务、船│
│ │舶物资供应等业务。营口港集团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情况如下:资产总额│
│ │770.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352.74亿元,营业收入为82.76亿元,归│
│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07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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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0-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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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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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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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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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2018年8月1│
│ │7日修订的《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六 │
│ │条规定,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招商局│
│ │集团有限公司已有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
│ │多家财务公司。为规范运作,招商局集团拟按银保监会要求,对营口港务集│
│ │团财务有限公司进行注销清算,相关资金结算业务将转至招商局集团财务有│
│ │限公司。本公司已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经│
│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
│ │关情况详见2019年10月25日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
│ │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
│ │ 营口港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港务集团和本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有│
│ │限责任公司,港务集团持股51%,本公司持股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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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0-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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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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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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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资产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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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2020年公司和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将继续履行避免同业竞争│
│ │的承诺,公司拟租赁使用港务集团鲅鱼圈港区一港池18#矿石泊位、A港池3#│
│ │通用泊位、A港池1#-2#成品油和液体化工品泊位、五港池61#-71#通用泊位 │
│ │及其堆场、罐区等运营相关的资产。 │
│ │ 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就│
│ │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关联董事共计8人回避表决,4名非关联董事进行了表│
│ │决,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 │
│ │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
│ │投票权。上述议案不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 │ 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方为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 港务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至2019年12月31日,持有公司78.29%的│
│ │股份。港务集团成立于1963年,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亿元,法定代表人是邓 │
│ │仁杰,注册地址为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一号,主要经营港口装卸、│
│ │仓储、服务、船舶物资供应等业务。港务集团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情况如│
│ │下:资产总额881.1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355.49亿元,营业收入为│
│ │88.5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9.05亿元。 │
│ │ 至本次关联交易止,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港务集团的关联交易已达到最│
│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3000万元以上。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
│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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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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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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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港”)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或“营口港”)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合并”)已经本公司2020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连港股份有限公
司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90号)核准。
根据本次合并方案,大连港向营口港全体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
大连港为本次合并的合并方暨存续方,营口港为本次合并的被合并方暨非存续方。营口港现有
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由营口港的全资子公司辽
港控股(营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港有限”)承接与承继,自交割日起,辽港有限的10
0%股权由大连港控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7.1条第一款规定,“上
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六)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
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根据本次合并方案,本公司将在换股实施完成后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
格,属于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公司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13.7.1条
及13.7.6条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交易。本
公司将在提出本申请后以及上交所受理本申请后分别发布相关公告,并在上交所批准本公司终
止上市申请后刊登终止上市公告。随后,本公司终止上市,大连港开始实施换股。
恳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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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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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港”)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或“营口港”)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合并”)已经本公司2020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连港股份有限公
司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90号)核准。
根据本次合并的方案,营口港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其主动终止上市具体方案如下:
一、主动终止上市的方式
本次合并将导致营口港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7.1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
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已履行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就本次交易,本公司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已经营口港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
2、本次交易方案已经营口港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
3、本次交易已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4、本次交易方案已经营口港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5、本次交易已获得中
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已履行的信息披露程序
本公司就本次合并涉及的主动终止上市事宜,已经履行的信息披露程序主要如下:
1、2020年9月5日,本公司刊登《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
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对本次合并的具体方案进行了披露
。
2、2020年12月11日,因本次合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刊登
了《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修订稿)》及其摘要。
3、2021年1月7日,因本次合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吸
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90号)核准批复,
营口港刊登了《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
4、2021年1月12日,本公司刊登了《关于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公司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公告》《关于公司股票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
5、2021年1月15日,本公司刊登了《关于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公司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的提示性公告》。
6、2021年1月16日,本公司刊登了《关于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公司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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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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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港”)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营口港”或“公司”)(以下简称“本次合并”)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
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
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90号)核准。
根据本次合并的方案,大连港向营口港全体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
。大连港作为本次合并的合并方暨存续方,营口港为本次合并的被合并方暨非存续方。本次合
并完成后,营口港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营口港现有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
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由营口港的全资子公司辽港控股(营口)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辽港有限”)承接与承继,自交割日起,辽港有限的100%股权由大连港控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7.1条第一款第(六)项
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已于2021年1月18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提交股票终止上市的申请。
公司将在上交所受理本公司终止上市申请后刊登相关公告,并在上交所批准本公司终止上
市申请后刊登终止上市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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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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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概述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营口新港矿石码头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港矿石”)拟自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集团”)购买土
地及海域。
1、购买土地使用权
由于历史原因,公司及新港矿石部分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为营口港集团所有,导致公司
及新港矿石的该等房产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现为推动完善该等房产的不动产权登记工作,
公司及新港矿石拟从营口港集团受让前述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其中,营口港集团将面积37
.76公顷的土地转让给营口港;营口港集团将面积0.47公顷的土地转让给新港矿石。
根据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拟向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海域使用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20]11193号),评估基准
日前述营口港集团拟向营口港转让的土地的评估价值为244550143.29元;《营口港务集团有限
公司拟向营口新港矿石码头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20]
11195号),评估基准日前述营口港集团拟向新港矿石转让的土地的评估价值为2694378.33元
。该等资产评估报告均已报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备案。根据与营口港集团的协商,公司及新港
矿石拟以前述评估报告确定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即营口港
受让营口港集团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为244550143.29元,新港矿石受让营口港集团土地使用权的
对价为2694378.33元。公司及新港矿石拟与营口港集团签署《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购买海域使用权
由于历史原因,公司自有泊位对应的港池用海的海域使用权仍在营口港集团名下。为了确
保公司的资产独立及完整性,公司拟受让公司自有泊位对应的营口港集团4处海域使用权,面
积合计503公顷。
根据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拟向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海域使用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20]11193号),评估基准
日前述营口港集团拟向营口港转让的海域使用权的评估价值为8055653.93元。根据与营口港集
团的协商,公司拟以前述评估报告确定的海域使用权评估价值作为海域使用权转让的交易价格
,即营口港受让营口港集团海域使用权的对价为8055653.93元,并签署《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
经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本次公司及新港矿石与营口港集团的土地及海域转让交易事
项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本次交易方营口港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本次公司及新港矿石购买土地及海域事项属于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未达到5%以上,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方为营口港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营口港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78.29%的股份。营口港集团成立于1963年,注
册资本人民币200亿元,法定代表人是邓仁杰,注册地址为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一号
,主要经营港口装卸、仓储、服务、船舶物资供应等业务。营口港集团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
情况如下:资产总额770.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352.74亿元,营业收入为82.76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0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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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6│吸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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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港”)拟通过向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营口港”或“公司”)所有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以下简称“
本次合并”)并发行A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合并完成后,公
司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大连港或大连港全资子公司将承继及承接公司的全部资产、负
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
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经大连港2020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本
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现就债权
、债务事项公告如下:
1、公司债权人自收到公司发出的关于本次合并事项的债权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
到通知的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向公司申报债权,并凭有效的债权文件及相关
凭证依法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具体债权申报方式如下:
(1)现场申报
请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续的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和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书面通知等债权资料(以下合称“债权资料”)到公司以下地址
申报债权:
地址: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一号
联系人:周志旭李丽
工作日接待时间:8:00-11:3013:00-17:00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
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
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下合称
“身份证明文件”)
(2)以邮寄方式申报
请将债权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邮寄至以下地址,并请在邮件封面上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
邮寄地址: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一号
联系人:周志旭李丽
邮编:115007
联系电话:0417-6268506
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3)以传真方式申报
请将债权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传真至以下号码,并请在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传真号码:0417-6151523
联系电话:0417-6268506
联系人:周志旭李丽
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传真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
对于根据本公告或债权人通知进行有效申报的债权人,公司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后,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对相关债务进行提前清偿或提供相应担保。
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于上述期间内通知公司,逾期将视为有
关债权人放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债权人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
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公司对其负有的债务将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或其全资子
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2、公司以刊登本公告的方式,向公司各债务人告知本次合并事宜,各债务人需按原约定
向本次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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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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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注销参股子公司营口
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财务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2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注
销参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
经2020年9月3日营口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准予营口港财务公司
注销登记。营口港财务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公司原存放于营口港财务公司的全部
资金已于2020年3月末全部转至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及外部银行。
本次注销参股子公司事项不会对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整体业
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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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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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最早可追溯到1986年成立的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至今已有延续30多年的历史,是国内成立最早、存续时间最长,也是唯一一家与当时国际“六
大”之一永道国际有七年合资经历的本土会计师事务所。2000年,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责任公司正式成立,2012年,信永中和由有限责任公司成功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注
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注册资本:3,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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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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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概述
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2018年8月17日修订的《中国
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
财务公司。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已有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营口港务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多家财务公司。为规范运作,招商局集团拟按银保监会要求,对营口港务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进行注销清算,相关资金结算业务将转至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本公司
已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情况详见2019年10月25日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营口港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港务集团和本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港务
集团持股51%,本公司持股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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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4│资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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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0年公司和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将继续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公司拟租
赁使用港务集团鲅鱼圈港区一港池18#矿石泊位、A港池3#通用泊位、A港池1#-2#成品油和液体
化工品泊位、五港池61#-71#通用泊位及其堆场、罐区等运营相关的资产。
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就上述关联交易,本
公司关联董事共计8人回避表决,4名非关联董事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票,反对0
票,弃权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
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上述议案不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方为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港务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至2019年12月31日,持有公司78.29%的股份。港务集团成
立于1963年,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亿元,法定代表人是邓仁杰,注册地址为辽宁省营口市鲅鱼
圈区营港路一号,主要经营港口装卸、仓储、服务、船舶物资供应等业务。港务集团2018年度
经审计的财务情况如下:资产总额881.1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355.49亿元,营业收入
为88.5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9.05亿元。
至本次关联交易止,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港务集团的关联交易已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且3000万元以上。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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