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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600387)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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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600387 *ST海越 更新日期:2025-05-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9-06-30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金亚科技 │ 642.84│ 14.04│ ---│ 10.81│ ---│ 人民币│ └─────────┴─────┴─────┴─────┴─────┴──────┴──────┘ 【2.项目投资】 暂无数据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 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 7418.39万 15.93 82.49 2018-09-13 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 6370.60万 13.68 --- 2018-02-27 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 4496.70万 9.61 50.00 2024-12-27 ───────────────────────────────────────────────── 合计 1.83亿 39.22 ───────────────────────────────────────────────── 【质押明细】 ┌────────┬──────────────┬────────┬──────────────┐ │公告日期 │2024-12-27 │质押股数(万股) │4496.70 │ ├────────┼──────────────┼────────┼──────────────┤ │质押占所持股(%) │50.00 │质押占总股本(%) │9.61 │ ├────────┼──────────────┴────────┴──────────────┤ │股东名称 │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 │ ├────────┼──────────────────────────────────────┤ │质押方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 ├────────┼──────────────┬────────┬──────────────┤ │质押起始日 │2024-12-25 │质押截止日 │2025-12-24 │ ├────────┼──────────────┼────────┼──────────────┤ │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 │质押说明 │2024年12月25日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质押了4496.7043万股给秦农银行新城支行 │ ├────────┼──────────────────────────────────────┤ │解押说明 │--- │ └────────┴──────────────────────────────────────┘ ┌────────┬──────────────┬────────┬──────────────┐ │公告日期 │2023-06-29 │质押股数(万股) │4496.70 │ ├────────┼──────────────┼────────┼──────────────┤ │质押占所持股(%) │50.00 │质押占总股本(%) │9.61 │ ├────────┼──────────────┴────────┴──────────────┤ │股东名称 │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 │ ├────────┼──────────────────────────────────────┤ │质押方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 ├────────┼──────────────┬────────┬──────────────┤ │质押起始日 │2023-06-27 │质押截止日 │2025-06-25 │ ├────────┼──────────────┼────────┼──────────────┤ │实际解押日 │2024-12-25 │解押股数(万股) │4496.70 │ ├────────┼──────────────┴────────┴──────────────┤ │质押说明 │2023年06月27日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质押了4496.7043万股给秦农银行新城支行 │ ├────────┼──────────────────────────────────────┤ │解押说明 │2024年12月25日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解除质押4496.7043万股 │ └────────┴──────────────────────────────────────┘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0-12-31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 │海越能源集│铜川海越发│ 6.15亿│人民币 │2019-04-10│2020-04-09│一般担保│是 │是 │ │团股份有限│展有限公司│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海越能源集│海航物流集│ 1.91亿│人民币 │2019-03-28│2020-03-28│一般担保│是 │是 │ │团股份有限│团有限公司│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北方石油 │铜川海越发│ 1.58亿│人民币 │2019-10-24│2020-05-25│一般担保│是 │是 │ │ │展有限公司│ │ │ │ │ │ │ │ ├─────┼─────┼─────┼────┼─────┼─────┼────┼───┼───┤ │海越能源集│铜川海越发│ 1.30亿│人民币 │2019-03-05│2020-03-05│一般担保│是 │是 │ │团股份有限│展有限公司│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海越能源集│铜川海越发│ 1.00亿│人民币 │2019-04-11│2020-04-09│一般担保│是 │是 │ │团股份有限│展有限公司│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北方石油 │上海海航物│ 9700.00万│人民币 │2020-03-26│2020-05-26│一般担保│是 │是 │ │ │联网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 ├─────┼─────┼─────┼────┼─────┼─────┼────┼───┼───┤ │海越能源集│海航物流集│ 9540.00万│人民币 │2019-03-13│2020-03-13│一般担保│是 │是 │ │团股份有限│团有限公司│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北方石油 │洋浦国兴工│ 9540.00万│人民币 │2019-10-15│2020-05-26│一般担保│是 │是 │ │ │程建设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北方石油 │洋浦国兴工│ 9000.00万│人民币 │2019-10-14│2020-05-25│一般担保│是 │是 │ │ │程建设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北方石油 │铜川海越发│ 5300.00万│人民币 │2019-09-11│2020-05-25│一般担保│是 │是 │ │ │展有限公司│ │ │ │ │ │ │ │ ├─────┼─────┼─────┼────┼─────┼─────┼────┼───┼───┤ │北方石油 │铜川海越发│ 5000.00万│人民币 │2019-09-09│2020-05-25│一般担保│是 │是 │ │ │展有限公司│ │ │ │ │ │ │ │ ├─────┼─────┼─────┼────┼─────┼─────┼────┼───┼───┤ │海越能源集│铜川海越发│ 5000.00万│人民币 │2019-04-09│2020-04-08│一般担保│是 │是 │ │团股份有限│展有限公司│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海越能源集│铜川海越发│ 4000.00万│人民币 │2019-02-26│2020-02-25│一般担保│是 │是 │ │团股份有限│展有限公司│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北方石油 │铜川海越发│ 3800.00万│人民币 │2019-06-27│2020-05-25│一般担保│是 │是 │ │ │展有限公司│ │ │ │ │ │ │ │ ├─────┼─────┼─────┼────┼─────┼─────┼────┼───┼───┤ │北方石油 │铜川海越发│ 2500.00万│人民币 │2019-06-28│2020-05-25│一般担保│是 │是 │ │ │展有限公司│ │ │ │ │ │ │ │ └─────┴─────┴─────┴────┴─────┴─────┴────┴───┴───┘ 【8.重大事项】 ──────┬────────────────────────────────── 2025-04-30│其他事项 ──────┴────────────────────────────────── 公司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2024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81,7 06,572.72元,根据公司章程按母公司净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0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90 6,757,523.21元,加上本期处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的金额0元,2024年度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25,050,950.49元。 公司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本预 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4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 2025-04-30│其他事项 ──────┴──────────────────────────────────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管理层2025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现将具 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含子公司)经营及资金使用计划的需要,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20 25年度根据需要分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含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履 约担保、预付款担保额度、进口押汇额度、出口押汇额度、信用证、抵押贷款、质押贷款、融 资租赁贷款等),额度总计不超过25亿元。用于公司(含子公司)主营业务的生产周转及主营 业务相关或相近的投资活动等,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规模。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 理人办理上述事宜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内有效。本事项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2025-04-16│其他事项 ──────┴────────────────────────────────── 一、基本情况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铜川高鑫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高鑫金控”)于2024年6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 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24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25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高鑫金控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临2024-034)、《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临2024-035)。 公司及控股股东高鑫金控于2025年2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近日,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5]9号)。 ──────┬────────────────────────────────── 2025-03-12│诉讼事项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案涉诉金额为人民币5183.0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审理,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 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背景 2021年,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与中国石油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浙江分公司”或“被告”)就双方签署的《 合作协议》中第二条第3款及第二条第4款关于供油进销差价的约定提起上诉,要求依法判令中 石油浙江分公司支付公司2011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的供油进销差价款共计人民币2610 .00万元。中石油浙江分公司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公司支付中石油浙江分公司从2011年12 月起至2036年12月止的员工缺员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647.2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该案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双方诉讼请求。具体 详见公司之前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4、临2022-002、临2022-031)。 前期,公司与中石油浙江分公司再次就《合作协议》中第二条第4款关于仓储中转保底费 用的约定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近日,公司收到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5)浙0106民初6451号】 ,具体情况如下: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宏斌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西施大街59号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 负责人:丛新兴 地址:杭州市玉古路168号武术馆大厦9-11层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23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合作协议 》第二条约定了“关于乙方现有五站一库合作事项”,即针对原告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境 内浙越、金三角、银三角、金都、银都五座加油站及海越诸暨成品油仓库展开合作,包括原告 将五座加油站以低价长期出租给被告、原被告之间每年进行一定数量的成品油及燃料油交易、 以及原告以其诸暨内陆油库向被告提供长期仓储中转服务。根据《合作协议》第二条第4款的 约定,原告以现有的诸暨内陆油库向被告提供长期仓储中转服务。双方约定仓储中转协议期限 至2036年,仓储中转费用一年一付,具体内容包括:(1)在原告水路码头未建成投运前,被告 按年仓储中转量约16.67万吨及每吨仓储中转费30.00元结算标准支付给原告,即年仓储中转保 底费用为500.00万元,在原告水路码头投运并能够正常使用的第一整年仍执行原标准不变;(2 )原告水路码头正常使用一整年后,被告按年仓储量40.00万吨及每吨仓储中转费30.00元结算 标准支付给原告,即年仓储中转保底费用为1200.00万元;(3)被告年仓储中转量不到保底量, 则按保底量结算仓储中转费。 《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价格和期限向被告出租五座加油站、向被告提供仓 储中转服务,并专门为履行《合作协议》而开展水路码头的建设,建设费用至少为3083.05万 元。水路码头于2019年12月3日正式启用,原告已向被告告知码头启用事项。但被告拒绝根据 双方《合作协议》第二条之约定按年仓储量40.00万吨及每吨仓储中转费30.00元结算标准支付 仓储中转费用,已构成严重违约,并导致原告为履行《合作协议》所建设的码头闲置,造成原 告损失。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原告特向合同履行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至2023年仓储中转保底费用差价2100.00万元; 2、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3083.0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25-02-08│其他事项 ──────┴────────────────────────────────── (一)基本情况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铜川高鑫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高鑫金控”)于2024年6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24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 25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高鑫金控立案。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4)、《海越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5)。 公司及控股股东高鑫金控于2025年2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 简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2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 书》),现将《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二)《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川高鑫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王彬先生、程志伟先生、周 勇先生、韩超先生、曾佳女士、卢晓军先生: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或公司)、铜川高鑫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高鑫金控或控股股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 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案涉期间,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鑫)持有海越能源19.21%的股份,高鑫 金控持有汇能鑫100%的股份。汇能鑫仅是高鑫金控用于管理控制海越能源的持股平台,相关事 务由高鑫金控管控,在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行政管理、办公场所等方面无独立性 。案涉期间高鑫金控实际管控海越能源,是海越能源控股股东。 2021年至2022年期间,在控股股东高鑫金控的组织、指使下,海越能源及下属企业通过向 供应商预付货款的形式,将公司资金转出,用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使用。上述行为构成 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1-6月发生额17737.5万元,余额17737.5万元,占公 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37%、5.37%;2021年发生额37717.99万元,余额7451.52万元, 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1.08%、2.19%;2022年1-6月发生额41319万元,余额31292万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2.5%、9.47%;2022年发生额68800万元,余额35543万元 ,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0.67%、10.68%。 截至2023年4月30日,案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上述情况,海越能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 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部分披露,但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海越能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高鑫金控作为控股股东,组织指使资金占用,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 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高鑫金控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彬,组织安排资金占用,是控股股东高鑫金控违法行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王彬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财务总监,组织安排资金占用,未能保 证公司及时披露,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 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程志伟,时任财务副总监周勇,时任监事韩超知悉参与资金占用, 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曾佳,公司时任监事卢晓军未对相关事项保持应 有关注,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 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2025-02-08│诉讼事项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汇荣石油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案涉诉金额为人民币53700000元及以53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该款项实际支付之 日止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审理,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 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期,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天津汇荣石油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就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港口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以下简 称“被告一”)、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港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借款合同债务 纠纷事项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近日,公司收到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津0116民初3250号 】,具体情况如下: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天津汇荣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伟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临港工业区渤海十五路235号 被告一: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港口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负责人:杨志刚 地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水园6号楼 被告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港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元生 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开化寺街86号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2022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合同编号为“MTYX-HRSY-20220120-1”《煤炭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被告一支付货款53700000元,被告一未依约履行合同 义务。原告认为原告确将款项转入至被告一的账户内,故依照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合同相对性 ,被告一应向原告承担款项返还及支付利息的责任。 被告一系被告二设立的分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一不具 备法人资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 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 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故被告二应对其分公司被告一的付款义务直接承担责任或者承 担补充清偿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三)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一于2022年1月2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MTYX-HRSY-20220120-1”《煤炭 买卖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退还537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以53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该款项实 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1月17日的利息为5928038元,本息合计59628038元); 3、判令在被告一以自有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二对不足部分承担付 款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费用。 ──────┬────────────────────────────────── 2024-12-28│其他事项 ──────┴──────────────────────────────────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 )。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中审众环始创于1987年,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2013年11月,按照国家财政部等 有关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17-18层。 (5)首席合伙人、主要负责人:石文先 (6)2023年末合伙人数量216人、注册会计师数量1244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的注册会计师人数716人。 (7)2023年经审计总收入215466.65万元、审计业务收入185127.83万元、证券业务收入5 6747.98万元。 (8)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01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 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审计收费26115.39万元。其中,海越能源同行业上 市公司审计客户1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审众环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购买的职业 保险累计赔偿限额8亿元,目前尚未使用,可以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近三年在 执业中不存在因相关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3、诚信记录 (1)中审众环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自律监管 措施1次,纪律处分1次,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2次。 (2)从业执业人员在中审众环执业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33名从业执业 人员受到行政处罚6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纪律处分4人次、行政监管措施28人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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