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0387 *ST海越 更新日期:2025-05-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
│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
│首发融资 │ 2004-02-02│ 5.20│ 2.95亿│
├───────────┼───────────┼───────────┼───────────┤
│增发 │ 2017-11-22│ 13.06│ 10.40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18-09-03│ 4.74│ 3009.90万│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19-02-22│ 4.13│ 619.50万│
└───────────┴───────────┴───────────┴───────────┘
【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9-06-30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金亚科技 │ 642.84│ 14.04│ ---│ 10.81│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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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暂无数据
【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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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 7418.39万 15.93 82.49 2018-09-13
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 6370.60万 13.68 --- 2018-02-27
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 4496.70万 9.61 50.00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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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83亿 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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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
│公告日期 │2024-12-27 │质押股数(万股) │449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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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50.00 │质押占总股本(%) │9.61 │
├────────┼──────────────┴────────┴──────────────┤
│股东名称 │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 │
├────────┼──────────────────────────────────────┤
│质押方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
├────────┼──────────────┬────────┬──────────────┤
│质押起始日 │2024-12-25 │质押截止日 │2025-12-24 │
├────────┼──────────────┼────────┼──────────────┤
│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
│质押说明 │2024年12月25日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质押了4496.7043万股给秦农银行新城支行 │
├────────┼──────────────────────────────────────┤
│解押说明 │--- │
└────────┴──────────────────────────────────────┘
┌────────┬──────────────┬────────┬──────────────┐
│公告日期 │2023-06-29 │质押股数(万股) │4496.70 │
├────────┼──────────────┼────────┼──────────────┤
│质押占所持股(%) │50.00 │质押占总股本(%) │9.61 │
├────────┼──────────────┴────────┴──────────────┤
│股东名称 │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 │
├────────┼──────────────────────────────────────┤
│质押方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
├────────┼──────────────┬────────┬──────────────┤
│质押起始日 │2023-06-27 │质押截止日 │2025-06-25 │
├────────┼──────────────┼────────┼──────────────┤
│实际解押日 │2024-12-25 │解押股数(万股) │4496.70 │
├────────┼──────────────┴────────┴──────────────┤
│质押说明 │2023年06月27日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质押了4496.7043万股给秦农银行新城支行 │
├────────┼──────────────────────────────────────┤
│解押说明 │2024年12月25日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解除质押4496.7043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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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0-12-31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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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集│铜川海越发│ 6.15亿│人民币 │2019-04-10│2020-04-09│一般担保│是 │是 │
│团股份有限│展有限公司│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海越能源集│海航物流集│ 1.91亿│人民币 │2019-03-28│2020-03-28│一般担保│是 │是 │
│团股份有限│团有限公司│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北方石油 │铜川海越发│ 1.58亿│人民币 │2019-10-24│2020-05-25│一般担保│是 │是 │
│ │展有限公司│ │ │ │ │ │ │ │
├─────┼─────┼─────┼────┼─────┼─────┼────┼───┼───┤
│海越能源集│铜川海越发│ 1.30亿│人民币 │2019-03-05│2020-03-05│一般担保│是 │是 │
│团股份有限│展有限公司│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海越能源集│铜川海越发│ 1.00亿│人民币 │2019-04-11│2020-04-09│一般担保│是 │是 │
│团股份有限│展有限公司│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北方石油 │上海海航物│ 9700.00万│人民币 │2020-03-26│2020-05-26│一般担保│是 │是 │
│ │联网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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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集│海航物流集│ 9540.00万│人民币 │2019-03-13│2020-03-13│一般担保│是 │是 │
│团股份有限│团有限公司│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北方石油 │洋浦国兴工│ 9540.00万│人民币 │2019-10-15│2020-05-26│一般担保│是 │是 │
│ │程建设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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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石油 │洋浦国兴工│ 9000.00万│人民币 │2019-10-14│2020-05-25│一般担保│是 │是 │
│ │程建设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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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石油 │铜川海越发│ 5300.00万│人民币 │2019-09-11│2020-05-25│一般担保│是 │是 │
│ │展有限公司│ │ │ │ │ │ │ │
├─────┼─────┼─────┼────┼─────┼─────┼────┼───┼───┤
│北方石油 │铜川海越发│ 5000.00万│人民币 │2019-09-09│2020-05-25│一般担保│是 │是 │
│ │展有限公司│ │ │ │ │ │ │ │
├─────┼─────┼─────┼────┼─────┼─────┼────┼───┼───┤
│海越能源集│铜川海越发│ 5000.00万│人民币 │2019-04-09│2020-04-08│一般担保│是 │是 │
│团股份有限│展有限公司│ │ │ │ │ │ │ │
│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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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集│铜川海越发│ 4000.00万│人民币 │2019-02-26│2020-02-25│一般担保│是 │是 │
│团股份有限│展有限公司│ │ │ │ │ │ │ │
│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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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石油 │铜川海越发│ 3800.00万│人民币 │2019-06-27│2020-05-25│一般担保│是 │是 │
│ │展有限公司│ │ │ │ │ │ │ │
├─────┼─────┼─────┼────┼─────┼─────┼────┼───┼───┤
│北方石油 │铜川海越发│ 2500.00万│人民币 │2019-06-28│2020-05-25│一般担保│是 │是 │
│ │展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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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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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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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名称及额度: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
北方石油及其下属子公司天津北方港航石化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港航”)、天津汇
荣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汇荣”)、天津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汇
越”)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北方石油及其下属子公司北方港航、天
津汇荣、天津汇越拟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担保。
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诸暨海越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海越”)申请综合授信提供
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诸暨海越拟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
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铜川海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川海越”)申请综合授
信提供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铜川海越拟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
担保。
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杭州海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置业”)申请综合授信提供
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海越置业拟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
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上海海越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越”)申请综合授信提
供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上海海越拟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
。
该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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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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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下发的《关于拟终止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上证公函【2025】
0501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根据相关规定,现将《事先告知书》内容公告如下
: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9日晚间,你公司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7条等规定,你公
司股票已经触及终止上市条件。
本所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第9.3.14条等规定,对你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
市的决定。
如你公司申请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向我部提交载明申请听证事项及
申辩理由的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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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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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提减值准备的概述
为客观反映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或“公司”)2024年度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合并范围
内的具有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经评估测试,受存货等相关资产减值损失的影
响,2024年度公司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24819.28万元,转回减值准备491.32万元,减少公
司2024年利润总额24327.96万元。
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关于计提2024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一)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于单项风险特征明显的应收款项,根据历史款项损失情
况及债务人经济状况,单独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于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参考历史
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期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以组合为基础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二)存货跌价准备
本公司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账面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存货按差额计提了
存货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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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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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2024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81,7
06,572.72元,根据公司章程按母公司净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0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90
6,757,523.21元,加上本期处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的金额0元,2024年度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25,050,950.49元。
公司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本预
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4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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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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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管理层2025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现将具
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含子公司)经营及资金使用计划的需要,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20
25年度根据需要分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含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履
约担保、预付款担保额度、进口押汇额度、出口押汇额度、信用证、抵押贷款、质押贷款、融
资租赁贷款等),额度总计不超过25亿元。用于公司(含子公司)主营业务的生产周转及主营
业务相关或相近的投资活动等,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规模。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
理人办理上述事宜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内有效。本事项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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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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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超,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卢晓军,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
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9号、10
号、11号、12号、13号,以下合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越能源或公司)及控股股东铜川高鑫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鑫金控)在信息
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案涉期间,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鑫)持有公司19.21%的股份,高鑫金
控持有汇能鑫100%的股份。汇能鑫仅是高鑫金控用于管理控制海越能源的持股平台,相关事务
由高鑫金控管控,在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行政管理、办公场所等方面无独立性。
案涉期间高鑫金控实际管控海越能源,是海越能源控股股东。
2021年至2022年期间,在控股股东高鑫金控的组织、指使下,公司及下属企业通过向供应
商预付货款的形式,将公司资金转出,用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使用。上述行为构成控股
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1—6月发生额17,737.5万元,余额17,737.5万元,占公
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37%、5.37%;2021年发生额37,717.99万元,余额7,451.52万元
,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1.08%、2.19%;2022年1—6月发生额41,319万元,余额31,
292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2.5%、9.47%;2022年发生额68,800万元,余额35,
543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0.67%、10.68%。截至2023年4月30日,案涉占用资
金已全部归还。
上述情况,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部分披露,但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其中同时调减2022年半年
度合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302,081.64万元。前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主要是由于公司对2022年
1—6月的部分贸易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确认相应成本,并在2022年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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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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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铜川高鑫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高鑫金控”)于2024年6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
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24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25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高鑫金控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临2024-034)、《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临2024-035)。
公司及控股股东高鑫金控于2025年2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近日,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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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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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案涉诉金额为人民币5183.0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审理,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
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背景
2021年,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与中国石油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浙江分公司”或“被告”)就双方签署的《
合作协议》中第二条第3款及第二条第4款关于供油进销差价的约定提起上诉,要求依法判令中
石油浙江分公司支付公司2011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的供油进销差价款共计人民币2610
.00万元。中石油浙江分公司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公司支付中石油浙江分公司从2011年12
月起至2036年12月止的员工缺员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647.2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该案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双方诉讼请求。具体
详见公司之前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4、临2022-002、临2022-031)。
前期,公司与中石油浙江分公司再次就《合作协议》中第二条第4款关于仓储中转保底费
用的约定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近日,公司收到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5)浙0106民初6451号】
,具体情况如下: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宏斌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西施大街59号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
负责人:丛新兴
地址:杭州市玉古路168号武术馆大厦9-11层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23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合作协议
》第二条约定了“关于乙方现有五站一库合作事项”,即针对原告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境
内浙越、金三角、银三角、金都、银都五座加油站及海越诸暨成品油仓库展开合作,包括原告
将五座加油站以低价长期出租给被告、原被告之间每年进行一定数量的成品油及燃料油交易、
以及原告以其诸暨内陆油库向被告提供长期仓储中转服务。根据《合作协议》第二条第4款的
约定,原告以现有的诸暨内陆油库向被告提供长期仓储中转服务。双方约定仓储中转协议期限
至2036年,仓储中转费用一年一付,具体内容包括:(1)在原告水路码头未建成投运前,被告
按年仓储中转量约16.67万吨及每吨仓储中转费30.00元结算标准支付给原告,即年仓储中转保
底费用为500.00万元,在原告水路码头投运并能够正常使用的第一整年仍执行原标准不变;(2
)原告水路码头正常使用一整年后,被告按年仓储量40.00万吨及每吨仓储中转费30.00元结算
标准支付给原告,即年仓储中转保底费用为1200.00万元;(3)被告年仓储中转量不到保底量,
则按保底量结算仓储中转费。
《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价格和期限向被告出租五座加油站、向被告提供仓
储中转服务,并专门为履行《合作协议》而开展水路码头的建设,建设费用至少为3083.05万
元。水路码头于2019年12月3日正式启用,原告已向被告告知码头启用事项。但被告拒绝根据
双方《合作协议》第二条之约定按年仓储量40.00万吨及每吨仓储中转费30.00元结算标准支付
仓储中转费用,已构成严重违约,并导致原告为履行《合作协议》所建设的码头闲置,造成原
告损失。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原告特向合同履行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至2023年仓储中转保底费用差价2100.00万元;
2、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3083.0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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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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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铜川高鑫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高鑫金控”)于2024年6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24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
25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高鑫金控立案。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4)、《海越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5)。
公司及控股股东高鑫金控于2025年2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
简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2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
书》),现将《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二)《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川高鑫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王彬先生、程志伟先生、周
勇先生、韩超先生、曾佳女士、卢晓军先生: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或公司)、铜川高鑫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高鑫金控或控股股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
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案涉期间,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鑫)持有海越能源19.21%的股份,高鑫
金控持有汇能鑫100%的股份。汇能鑫仅是高鑫金控用于管理控制海越能源的持股平台,相关事
务由高鑫金控管控,在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行政管理、办公场所等方面无独立性
。案涉期间高鑫金控实际管控海越能源,是海越能源控股股东。
2021年至2022年期间,在控股股东高鑫金控的组织、指使下,海越能源及下属企业通过向
供应商预付货款的形式,将公司资金转出,用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使用。上述行为构成
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1-6月发生额17737.5万元,余额17737.5万元,占公
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37%、5.37%;2021年发生额37717.99万元,余额7451.52万元,
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1.08%、2.19%;2022年1-6月发生额41319万元,余额31292万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2.5%、9.47%;2022年发生额68800万元,余额35543万元
,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0.67%、10.68%。
截至2023年4月30日,案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上述情况,海越能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
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部分披露,但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海越能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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