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0403 大有能源 更新日期:2025-04-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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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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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矿业煤矿项目 │ 1.29亿│ 1.34亿│ 1.34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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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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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39亿 30.89 49.00 2020-02-08
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 2.70亿 11.29 49.77 2024-05-18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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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0.09亿 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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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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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5-18 │质押股数(万股) │26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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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4.90 │质押占总股本(%) │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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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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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中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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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4-05-08 │质押截止日 │2030-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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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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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4年05月08日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质押了2660.0万股给中航国际│
│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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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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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02 │质押股数(万股) │53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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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9.84 │质押占总股本(%) │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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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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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中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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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4-03-27 │质押截止日 │2027-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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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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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4年03月27日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质押了5340.0万股给中航国际│
│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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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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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10-14 │质押股数(万股) │4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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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7.37 │质押占总股本(%) │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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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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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中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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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3-09-25 │质押截止日 │2026-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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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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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3年09月25日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质押了4000.0万股给中航国际│
│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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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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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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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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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有能│河南能源 │ 3.92亿│人民币 │2019-07-12│2021-12-21│连带责任│是 │是 │
│源股份有限│ │ │ │ │ │担保 │ │ │
│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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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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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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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希格玛
”)
由于希格玛已连续9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确保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及稳定性,根据《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征求出资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意见,已书面同意公司续聘希格玛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历史沿革:希格玛是1998年在原西安会计师事务所(全国成立最早的八家会计师事务所之
一)的基础上改制设立的大型综合性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6月27日经陕西省财政厅陕财办会
【2013】28号文件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6月28日,经西安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批准,希格玛登记设立。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一号外事大厦六层
希格玛首席合伙人:曹爱民
截至2024年末合伙人数量61人,注册会计师27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
会计师139人。
希格玛2024年度业务收入3.77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16亿元。
2024年度为32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24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服务收费总额0.54亿元;
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农、林、牧
、渔业。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2024年末,希格玛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20亿元,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
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的相关规定,职业责任赔偿能力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
的民事赔偿责任。希格玛最近三年无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希格玛最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6次、自律
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1次。1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
施6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闻超女士、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高靖杰先生、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闻超女士和王帆
先生均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合伙人(签字人):闻超女士,中国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
,2007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从事本行业24年,2024年开始为大有能源提供审计服
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高靖杰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自200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从
事本行业23年。2017年至2019年担任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合伙人,至今为上市公司、大
型企业集团等多家企业提供年报审计、并购重组审计等证券相关服务业务。
签字会计师:王帆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自201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从事本行业10年。
近三年参与了大有能源的年报审计项目。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希格玛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
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受到任何的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高靖杰受到行政监管措施1次。
(三)审计收费
2024年度审计费用合计为235万元人民币,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157万元人民币,内部
控制审计费用为78万元人民币。审计收费定价原则系根据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会计处理
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结合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
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预计2025年度和2024年度不会产生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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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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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
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主要原因为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母公司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母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为-2854137407.40元,不符合利润分配的相
关规定。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
为人民币-2854137407.40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拟定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
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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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5│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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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阿克苏塔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塔河矿业”)系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阿拉尔豫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塔河矿业于2022
年3月在阿克苏塔里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农商行”)办理的1.5亿
元流动资金贷款将于2025年3月29日到期。经沟通,阿克苏农商行同意塔河矿业办理续贷,金
额1.5亿元,期限3年,利率最终以银行实际贷款利率为准。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上述贷款提供
8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塔河矿业另一股东阿拉尔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20%的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5年3月1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塔河矿业提供担保的
议案》,同意公司为塔河矿业办理续贷提供8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塔河矿业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阿克苏塔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开发区幸福路65号企业公馆B座1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京民
注册资本:77372.55万元
经营范围:原煤开采(限分支机构经营)、加工及销售;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焦炭、
矿产品、钢材、建材及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机电设备、矿
山设备、采矿专用设备、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制造、销售与租赁;金属材料、劳动防护用品、
橡胶制品、五金产品(管制器具刀具除外)销售;汽车租赁,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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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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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内部管理需要,对公司网址进行了变
更,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https://www.hndayou.com.cn/
变更后:https://dyny.hnecgc.com.cn/
除上述变更外,公司邮箱、地址、电话、传真等其他联系方式均保持不变,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若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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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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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希格玛”)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披露的《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临2024-014号)。
2025年1月13日,公司收到希格玛出具的《关于变更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
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的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情况
希格玛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原指派赵亮先生(项目合伙人
)、张建峰先生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项目提供审计服务。因赵亮先生工作
变动,希格玛现指派闻超女士接替赵亮先生作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项
目合伙人)完成相关审计工作。本次变更后,公司2024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闻超
女士(项目合伙人)、张建峰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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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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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2月31日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6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公司61.81%股份的股东义马
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24年12月19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
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次增加的临时提案为《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1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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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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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名称:义马煤业集团孟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孟津煤矿”)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拟担保金额为1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公司已实际为孟津煤矿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孟津煤矿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补充生产经营资金,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孟津
煤矿拟以售后回租方式与同煤漳泽(上海)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煤租赁”)开
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1亿元,期限36个月,租赁利率约为4.92%(浮动利率,以1年期LPR
为基准,按年调整)。公司拟为孟津煤矿开展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
担保没有反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义马煤业集团孟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6921660868
成立时间:2009年6月2日
注册地址:孟津县横水镇元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迪
注册资本:88320万元
经营范围:煤炭开采和洗选;在矿区范围内煤炭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活动;机械设备
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推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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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企业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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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对象:公司控股子公司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安矿业”)
委托贷款金额:32,000万元
委托贷款期限:1年
委托贷款利率:6.5%
担保: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义煤公司”)、义安矿业股东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基控股
”)分别按50.5%、49.5%的比例为本次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一)委托贷款基本情况
2023年公司向义安矿业提供委托贷款32,0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为6.5%,公司控股股
东义煤公司、义安矿业股东万基控股分别按50.5%、49.5%的比例为此次委托贷款提供担保。该
项贷款将于2024年7月、12月及2025年2月分三笔到期,由于目前义安矿业资金比较紧张,为保
证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现拟在委托贷款到期后办理续作。
本次委托贷款续作金额为32,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5%,委托贷款手续费以银
行实际扣费为准,本次委托贷款仍由义煤公司、万基控股分别按50.5%、49.5%的比例提供担保
。
(二)上市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4年7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义安矿业提供委托贷
款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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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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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任春星,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林,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3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
公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
方面,存在如下违规。
一、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4年5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以下两项会计差错。
一是公司所属千秋煤矿自2023年7月起外购煤炭并与自产煤掺配对外销售,公司在2023年
第三季度报告中以总额法确认有关收入。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论证
,公司综合判断上述掺配销售业务存在一定的代理人特征,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在2023年年报披露中将相关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二是公司在关联交易数据统
计上存在一些偏差,造成部分内部关联交易未充分抵消。
就上述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对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予以更正,合计调减营业收入37283379
6.61元,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7.54%;同时合计调减营业成本372833796.61元,占更正前营业
成本的7.56%。
二、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3年4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显示,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
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海西州生态环境局)就被告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义海能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义海能源公司
承担生态环境恢复工程费用、生态服务价值损失等合计约10.30亿元,并请求判令公司对相关
金额承担连带责任,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87%。
2024年5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工作函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4
年1月3日收到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上市公司不承担责任。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相关
重大诉讼的判决结果,迟至2024年3月30日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才予以披露,相关进展披露不
及时。
2024年4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收到
青海省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民事上诉状》副本,海西州生态环境
局不服一审判决,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的二审诉讼
进展,迟至2024年4月20日才就相关诉讼进展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综上,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上述行
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
第2.1.7条、第7.4.4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事项,我部已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监管警示
决定。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任春星、时任总经理张林也对公司违规行
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
.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任春星、时任总经理张林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
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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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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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1日,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
具的《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
24〕63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能源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4年5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2023年第三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3.73亿元。公司2023年第
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
条第一款规定。
二、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3年4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但未及时披露相关诉讼事项一审
、二审进展,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司董事长任春星、总经理张林、财务总监谭洪涛、董事会秘书张建强对以上行为负有主
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任春星、张林、
谭洪涛、张建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
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函件后高度重视,将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
书面报告,同时还将认真反思、吸取教训,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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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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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大有能源,A股证券代码:600403;
谭洪涛,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建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
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
一、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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