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 ◇600485 *ST信威 更新日期:2021-05-30◇ 通达信沪深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关联交易】【3.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0-12-31
所持对象/万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 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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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vius Limited --- --- --- 1357.17 --- 人民币
北京科技园置地有 --- --- --- 1975.86 --- 人民币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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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3.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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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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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关于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的决定》(【2021】216号),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一、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股票简称:*ST信威
3、股票代码:600485
4、摘牌日期:2021年6月1日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因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2018年度、2019年度
连续2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你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5月15日起暂停
上市。2021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经审计的2020年年度报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33.8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47.11亿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3.1条规定的股
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3.1条、第1
4.3.3条和第14.3.16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本所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
上市。
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不
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票被
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将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
4月修订)》第14.3.25条等规定,本所在公告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对其
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3.27条、第14.3.28条等
规定,你公司应当立即准备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
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的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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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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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子公司北京信威通信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威”)通知,北京信威于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第二期)(债券简称“16信威02”),北京信威应于2021年4月27日支付上述债券到期
本金和利息。截至本公告日,北京信威未能筹集到期偿付资金,无法按期支付本期债券本金及
利息。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16信威02”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度公司债券(第二期)
3.债券简称:16信威02
4.债券代码:136418
5.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当前余额人民币4.97亿元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
账户托管记载。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80%,附在本期债券存续期
的第二年末、第四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票面利率:6.80%,在债券存续期内第1年、第2年内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
存续期的第2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以及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4年末调整
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2018年3月9日,北京信威发布《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6年度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调整公告》,将“16信威02”存续期内后三个计
息年度(2018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6日)的票面利率调整为7.80%。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4月27日。
10.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4月2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债券持有人在第2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
的本金加第2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2018年4月27日一起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债券持有人在第4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本
金加第4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2020年4月27日一起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付
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担保情况:经分别于2018年5月14日、2018年6月22日和2020年1月8日召集“16信威02
”2018年第一次和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发行人对
本期债券设置了资产抵质押担保及资产转让;
经于2019年7月4日召集“16信威01”、“16信威02”、“16信威03”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决议通过,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靖先生为本期债券提供连带、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
保。
12.评级:2020年3月8日,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终止对本期债券的信用
等级,原信用等级有效期截至2019年6月28日,评级不再更新。
13.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15.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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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6│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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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威集团”或“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
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747308229.57元。
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金额为:人民币1300939023.04元,其他诉讼、仲裁案件的金额合
计为:人民币446369206.53元。
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北京分行”)
被告:RusswillTelecomLimited(以下简称“Russwill”)、信威集团、北京信威通信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威”)、北京瑞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瑞
平”)、北京信威永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威永胜”)
(2)案件背景
2019年1月30日,建行北京分行、建行香港分行与Russwill签订了《银团贷款合同》,贷
款金额不超过23370万美元,用于Russwill归还在建行香港分行项下的全部贷款,约定贷款期
限为13个月,利率为5.6%与6个月LIBOR之和。
同日公司、北京信威、北京瑞平及信威永胜与建行北京分行签订了基于上述贷款的《保证
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北京瑞平与建行北京分行签订了《保证金质
押合同》,北京瑞平向建行北京分行提供保证金质押。
2019年1月31日,建行北京分行向Russwill发放了贷款233696563.11美元。2019年9月2日
,建行北京分行依据合同约定扣划北京瑞平保证金人民币1151800263.89元(折合美元金额为1
60272770.32美元),用于归还Russwill所欠部分贷款本金160272770.32美元。
上述贷款2020年2月28日到期后,Russwill未能依约清偿剩余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由于
公司目前融资困难,资金链紧张,亦无法履行担保责任。故建行北京分行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的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Russwill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73423792.79美元、截至2020年7月20日的利息
17710341.26美元(含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合计91134134.05美元(按2020年9月14
日汇率折算人民币为622345888.01元),及自2020年7月20日起(含本日)至贷款本息实际付
清之日止的利息(含逾期利息和复利);
请求依法判令公司、北京信威、北京瑞平、信威永胜对Russwill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
2、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恒丰北分”)
被告:LaviaInvestment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Lavia”)、北京信威、信威集团、
王靖
(2)案件背景
2018年11月28日,恒丰北分与Lavia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由恒丰北分向Lavia提
供借款115161959.10美元,借款期限至2019年11月28日,固定利率6.7284%/年。信威集团、北
京信威、王靖对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北京信威当日与恒丰北分签订了《存单质
押合同》,将其在恒丰北分开立的人民币484203266.91元定期存单质押给恒丰北分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恒丰北分于2019年6月6日宣布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恒丰北分根
据《存单质押合同》将存单下存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
485097697.93元划出购汇,折合70134268.93美元用于偿还借款本金,现剩余未还借款本
金45027690.17美元。由于Lavia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信威集团、北京信
威、王靖未能履行担保责任,恒丰北分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的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Lavia偿还借款本金45027690.17美元(折合人民币315112781.35元,暂按2020年7
月15日汇率计算),利息4089516.33美元,并支付截至实际偿还日的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
0年7月31日为5840650.14美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84606072.34元;
判令信威集团、北京信威、王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4)案件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沙坪坝支行”)被告:信
威集团、王靖、董蔚然
(2)案件背景
2017年7月31日,中行沙坪坝支行与重庆信威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
威”)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由中行沙坪坝支行向重庆信威发放了29500万元贷款,
期限为12个月。该笔贷款由信威集团、王靖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董蔚然以与王靖的夫妻共同财
产承担王靖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后续经多次签署补充协议,该笔贷款到期日延长至2020年8月2日。由于重庆信威涉及多起
诉讼案件与执行案件,中行沙坪坝支行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一次性结清
全部本息,重庆信威由于资金链紧张未能按约偿还所欠本息、罚息、复利,被告信威集团、王
靖也未按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中行沙坪坝支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的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信威集团、王靖对重庆信威所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立即偿还重
庆信威应支付中行沙坪坝支行的借款本金293987062.69元,及依据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罚
息、复利,以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判决被告董蔚然以与被告王靖的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王靖的上述保证债务;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4)案件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在一审审理中。
除以上重大诉讼案件外,其他诉讼、仲裁的情况详见附件1“其他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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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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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蒋宁持有
公司1646670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3%。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后,蒋宁剩余质押股份11463905
1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69.62%,占公司总股本的3.92%。
一、本次股份解除质押的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接到股东蒋宁的通知,获悉蒋宁将质押给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的有限售条件股份37177817股解除质押,并办理了股票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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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5│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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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4日收到通知,公司控
股股东王靖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具体情况
1、冻结机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被冻结人:王靖
3、冻结股份数量:220000000股(限售流通股,轮候冻结)
4、冻结起始日:2020年9月2日
5、冻结终止日:冻结期限为3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二、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原因
该股份被冻结系因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发生合同纠纷,王靖先生
为公司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案件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王靖先生持有的公司股票22
0000000股进行了轮候冻结。
王靖先生前期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的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披露的《信威集团关
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申请强制执行和司法冻结的公告》(临2019-113))、公司于
2019年9月27日披露的《信威集团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临2019-115)和公
司于2019年10月16日披露的《信威集团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三、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王靖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566211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30%。王靖先生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856621131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29.
30%。
王靖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轮候冻结856621131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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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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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海外项目客户担保履约的原因及金额
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出于风险控制因素,部分金融机构陆续对公司为海外项目客
户的担保进行履约,公司此前已多次就履约事项及时进行了披露。
因公司担保能力下降情况加剧,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北京分
行”)出于风险控制因素,将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京信威”)为柬埔寨项目融资在中信北京分行存入的保证金合计人民币约17.60亿元进行扣划
,用于担保履约。
二、柬埔寨项目的具体进展
在海外公网业务中,公司主要通过买方信贷业务模式帮助向其采购产品的海外电信运营商
取得资金。柬埔寨项目是公司采用买方信贷模式拓展的海外项目之一。
受公司特殊内外部环境影响,公司担保能力下降,导致项目运营商未能提款。
且柬埔寨项目运营初期延长,柬埔寨项目运营进度较原计划有所延后,收入无法覆盖折旧
费及其他支出。
三、本次担保的具体安排2017年,SIFTelecomCambodialimited(以下简称“SIFCambodia
”)与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代理行的银团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为30,000万美
元,借款期限3年,用于偿还SIFCambodia已有贷款及融资成本,SIFCambodia提款24,775万美
元。中信北京分行为该笔贷款开立24,800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担保,北京信威提供保证金质押
担保,SIFTelecomCambodia(Cayman)limited(以下简称“SIFCayman”)将其持有60%的SIFCa
mbodia股权质押给北京信威,及其持有该部分股份所产生的所有权益、持股收益作为反担保,
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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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的
股票没有利害关系,本机构、本人分析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倨,本公司不对
因据此操作产生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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