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 ◇600555 退市海创 更新日期:2022-07-13◇ 通达信沪深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关联交易】【3.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12-31
所持对象/万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 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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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香港) --- --- 100.00 --- --- 人民币
有限公司
上海九龙山投资有 --- --- 100.00 --- --- 人民币
限公司
浙江九龙山开发有 --- --- 100.00 --- --- 人民币
限公司
海南景运企业管理 --- --- 100.00 --- --- 人民币
有限公司
九龙山马会俱乐部 --- --- 50.00 --- --- 人民币
(平湖)有限公司
平湖九龙山赛车运 --- --- 90.00 --- --- 人民币
动服务有限公司
平湖九龙山赛马运 --- --- 100.00 --- --- 人民币
动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茂麓贸易有限 --- --- 100.00 --- --- 人民币
公司
平湖九龙山房地产 --- --- 100.00 --- --- 人民币
开发有限公司
平湖九龙山游艇湾 --- --- 100.00 --- --- 人民币
贸易有限公司
平湖九龙山围垦工 --- --- 92.86 --- --- 人民币
程有限公司
平湖九龙山房亿置 --- --- 100.00 --- --- 人民币
业有限公司
平湖九龙山房尔置 --- --- 100.00 --- --- 人民币
业有限公司
平湖九龙山半岛置 --- --- 100.00 --- --- 人民币
业有限公司
平湖九鑫资产管理 --- --- 90.00 --- --- 人民币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龙佑旅行社有 --- --- 40.00 --- --- 人民币
限公司
上海盛旅投资管理 --- --- 100.00 --- --- 人民币
有限公司
上海康融股权投资 --- --- 100.00 --- --- 人民币
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平湖九龙山乐满地 --- --- 25.00 --- --- 人民币
水上运动服务有限
公司
平湖九龙山航空俱 --- --- 40.00 --- --- 人民币
乐部有限公司
浙江成城建设有限 --- --- 9.01 --- --- 人民币
公司
平湖九龙山家居装 --- --- 50.00 --- --- 人民币
饰有限公司
海南海创企业管理 --- --- 33.00 --- --- 人民币
有限公司
嘉兴九龙山海创景 --- --- 100.00 --- --- 人民币
区运营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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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3.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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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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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公
司股票于2022年6月16日进入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交易十五个交易日,最后交易日为202
2年7月6日。截至2022年7月6日,公司股票已于退市整理期交易满十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
已结束。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日期为2022年7月13日。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
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挂牌转
让。关于终止上市后办理公司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相关手续及具体安排等相关事项,公司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或“山西证券”)将在公司股票摘牌
后第5个交易日前在退市板块发布股份确权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山西证券后续刊登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的股份确权公告。
敬请广大投资者持续关注托管券商通知和主办券商发布的股份确权公告,并按上述通知和
公告的时间要求,尽快联系托管券商或主办券商完成股份确权手续,并办理加挂资金账户等交
易结算手续。
公司于2022年6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5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
上市。现将公司股票整理期结束暨摘牌后续有关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证券种类、简称、代码、终止上市决定日期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境内上市外资股
2、证券简称:退市海创、退市海B
3、证券代码:600555、900955
4、终止上市决定日期: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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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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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任主办券商的情况说明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5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聘请主办券商,安排公
司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
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
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经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23次会议审议批准和授权,公司聘请山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担任公司主办券商暨持续督导券商,签订《委托
股票转让协议书》,并委托山西证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办理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退出登记,股份在中登北京分公司登记和在退市板块
挂牌转让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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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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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5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一、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境内上市外资股
2、证券简称:*ST海创、*ST海创B
3、证券代码:600555、900955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因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你公司股票自2021年4
月30日起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你公司2
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4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上市委员会审核,本所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6.1条、第9.6.4条和第9.6.10条等规定,自本
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你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
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首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其他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10%。本所在退市
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你公司股票予以摘牌,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退市整理期间,
你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股票转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你公司股票在摘牌之
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如你公司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可以在本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申请复核。”
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公司将尽快聘请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委托其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
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
算等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邮箱及联系地址
1、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898-88338308
3、联系邮箱:jx_peng@hnair.com、ypin-zhang@hnair.com
4、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国际机场贵宾楼A区办公区五、公司退市整理期及
终止上市相关安排
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
易日(即2022年6月16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交易,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个交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
为10%。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安排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
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7)。
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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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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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5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本公司股票于2022年6月16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现将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
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600555、900955
2、证券简称:退市海创、退市海B
3、涨跌幅限制: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个交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为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起始日及交易期限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22年6月16日,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如
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为2022年7月6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司退市
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顺延。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
理期,预计的最后交易日期将顺延。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超过5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交易,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
限制,此后每个交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
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
,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资产在申请
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三、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发布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作
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在退市整理期前10个交易日内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
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退市整理期最后5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6.11条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
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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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30│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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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鉴于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包括在旅游度假区推动旅游休闲目的地建设的需要,为提高融
资效率,在财务风险可控范围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如下对外担保:自2021年度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2023年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前,公司及其下属公司2022年度向
金融机构等的融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公司可以其名下或其下属公司名下的资产因上
述融资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其下属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
币5亿元,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
金融机构等的融资额度、对外担保额度及对董事会进行相应授权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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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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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拟终止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上证公函
【2022】0310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全文如下: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9日晚间,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等规定,你公
司股票已经触及终止上市条件。
本所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14条等规定,对你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如你公司申请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向我部提交载明申请听证事项及
申辩理由的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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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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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22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金融机构等的融资额度、对外担保额度及对董事会进
行相应授权的议案》。
鉴于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包括在旅游度假区推动旅游休闲目的地建设的需要,在财务风
险可控范围内,公司及其下属公司2022年度(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2023年
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前)拟向金融机构等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融资额度。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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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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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4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航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已执行完毕“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
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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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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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4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航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已执行完毕《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
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
一、相关重整前期进展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30日、2021年2月10日、20
21年3月16日、2021年11月1日披露了《关于间接控股股东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间接控股股东重整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被法院裁定重整的公告》、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海航
集团、控股股东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被法院裁定重整(详见公告编号:临2021-008、临2021
-012、临2021-016、临2021-052)。
二、相关重整本次进展
2022年4月24日,公司收到海航集团《通知函》,主要内容如下:“2022年4月24日,海航
集团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琼破1号之三百八十三】,裁
定确认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已执行完毕《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
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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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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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涉案金额: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国旅”)向上市公司归
还短线交易收益84436801.34元人民币;ResortPropertyInternationalLtd.(以下简称“Reso
rtProperty”)向上市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19157936.40美元;OceanGardenHoldingsLtd.(
以下简称“OceanGarden”)向上市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2717559.75美元。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27日、2019年8月10日、20
19年10月18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诉讼进展公告》,披露了公司股东海航
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资
管”)起诉九龙山国旅、ResortProperty、OceanGarden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追讨短线
交易所获收益。该案将公司原董事会董事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焜、李梦强、王世渝、
郭辉7位董事列为连带被告,公司列为第三人。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S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上海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一中院”)(2013)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S1号民事
判决,判令九龙山国旅、ResortProperty、OceanGarden向公司分别归还短线交易收益。上述
判决生效后,九龙山国旅、ResortProperty、OceanGarden未在期限内分别支付应归还的短线
交易收益,海航资管向上海市一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一中院
出具了《财产控制情况告知书》,冻结OceanGarden名下的证券账户,即OceanGarden持有公司
B股股份账户,冻结期限3年,自2019年7月26日至2022年7月25日;查封李勤夫名下位于上海市
长宁区虹桥路2388号217、218、219、220幢的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9年6月12日至2022
年6月11日。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
法院”)发来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及九龙山国旅提交的《再审申请书》、《证
据清单》。
九龙山国旅因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沪高民五(商)终
字第S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于2020年4月8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
《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862号】,裁定驳回九龙山国旅的再审申请(详见公告
编号:临2019-026、临2019-057、临2019-069、临2020-01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收悉OceanGarden向上海市一中院提交的起诉海航资管的《民事起诉
状》及上海市一中院向海航资管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2)沪01民初17号)】。《民事
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海洋花园有限公司(OceanGardenHoldingsLtd.)
被告: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ResortPropertyInternationalLtd.
第三人:李勤夫
第三人:杨志凌
第三人:顾北亭
第三人:沈焜
第三人:李梦强
第三人:郭辉
第三人:王世渝
第三人: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事项:
1、判决不得追加海洋花园有限公司(OceanGardenHoldingsLtd.)为(2019)沪01执510
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2、判决海洋花园有限公司(OceanGardenHoldingsLtd.)不对(2013)沪一中民六(商)
重字第S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给付的人民币84436801.34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
贵院在执行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各方的损害
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3)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S1号】过程中,贵院作出(
2019)沪01执异288号民事裁定,追加本案原告海洋花园有限公司(OceanGardenHoldingsLtd.
)为被执行人。原告系境外公司,并未收到贵院的听证通知,更未收到贵院作出的追加原告为
被执行人的民事裁定书,现贵院定于2022年1月22日10时至1月23日10时在淘宝网上公开拍卖原
告(OceanGardenHoldingusLtd.)名下的B股证券账户内的海创B股(900955)共计109209525股份
,原告才知道前述民事裁定书。
原告认为:
一、根据(2013)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S1号判决书,“OceanGardenHoldingsLtd.应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第三人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
司)短线交易收益2717559.75美元”,即原告应当在2717559.75美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上
述海创B股(900955)起拍价即约7322万元,市场价约8136万元,远超原告被判决执行的标的
额;二、贵院追加原告为案件被执行人的程序严重违法。原告作为境外公司,并未收到贵院的
听证通知,更未收到贵院的作出的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民事裁定,贵院径行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
三、本案原告虽系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主债务人)的股东,但原告
系境外公司,办公地址在域外,而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属国内公司,两者办公地
址不一致,而且两家公司资产分别在域外和国内,两公司财务独立核算,因此,根本不存在资
产混同的情况,贵院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直接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显然错误。
原告认为,贵院作出的(2019)沪01执异288号民事裁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
且,原告现在才知道前述裁定,故原告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
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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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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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收悉,公司子公司平湖九
龙山围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垦公司”或“被告”)于2021年8月9日收到宁波海事法
院(即《海事起诉状》所称“贵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港航局集团”或“原告”)递交宁波海事法院的《海事起诉状》,因海洋开发利
用纠纷,港航局集团请求判令围垦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19811214.8元,延期支付利息120808
1元(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窝工损失2043772元
,预期利润损失45497721元,税费损失97556元以及三期窝工补偿款7691887元,共计76350231
.8元;东沙湾修复工程的工程结算款1613885元,延期支付利息98480.61元(暂计至2021年6月
30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以上诉讼请求合计金额78062597.41元。
宁波海事法院已受理了上述案件【(2021)浙72民初1507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海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9999(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许四发,董
事长
被告:平湖九龙山围垦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外山东沙湾6号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宁志群,董事长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被告于2015年10月签订的九龙山西沙湾景观配套二期围堤合同于起诉之
日解除。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19811214.8元,延期支付利息1208081元(暂计至
2021年6月30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窝工损失2043772元,预期利润损
失45497721元,税费损失97556元以及被告已签字确认的三期窝工补偿款7691887元,合计7635
0231.8元。
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东沙湾修复工程的工程结算款1613885元,延期支付利息98480.61元
(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
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合计暂定金额:78062597.41元。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6年1月,原告通过招投标形式,与被告签订了关于“九龙山西沙湾景观配套二期围堤
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的施工项目为“新建一号堤、二号堤、三号堤及五条护堤丁坝的
围堤工程”,总长约为6642米,并将总体工程分为二个阶段,其中一号堤为工程第一阶段,二
、三号堤为工程第二阶段。合同约定工程价格为950307502元,其中一号堤的工程价格为31788
9837元。
关于本次工程的原被告的实际履行情况大致如下:
该合同签订之前,被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原告发出了本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同年9月份
,在被告的要求下,原告组织了主要管理人员进场。2016年1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本项
目的施工总承包协议书。2017年1月8日,工程的监理机构下发了本项目的开工通知书。项目开
工通知书下发后,1#堤东段整改部分工程,由于诸多相关问题原因(如设计图纸更改、被告资
金不到位等问题)导致施工不正常,一直处于不连续施工状态,被告一直口头声称很快就能施
工,但实际一直又未能真正开始施工。原告曾多次发函被告,要求尽快提供资金,但被告要么
不予理会,要么就说一套,做一套,始终无法推进工程,最终工程在2018年8月起全面停滞至
今。直至工程完全停工,原告已完成并经监理计量的工程量累计40353082.80元。
该工程施工期间,在2019年10月29日,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了关于“东沙湾修复工程”的补
充协议,约定了由原告对同一工程所在地的东沙湾破损海堤进行修复,长度为360米,工程造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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