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0594 益佰制药 更新日期:2024-11-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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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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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益佰医药有限责│ ---│ ---│ 99.98│ ---│ ---│ 人民币│
│任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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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朝阳医院管理有│ ---│ ---│ 53.00│ ---│ ---│ 人民币│
│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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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德曜医疗投资管│ ---│ ---│ 51.00│ ---│ ---│ 人民币│
│理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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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益佰医疗投资│ ---│ ---│ 51.25│ ---│ ---│ 人民币│
│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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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益佰肿瘤医疗投│ ---│ ---│ 55.00│ ---│ ---│ 人民币│
│资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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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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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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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佰制药GMP改造二 │ 5.70亿│ 1364.42万│ 6.36亿│ 94.27│ ---│ ---│
│期工程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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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药业GMP异地改 │ 1.63亿│ ---│ 1524.27万│ 9.33│ ---│ ---│
│扩建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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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诏药业GMP改扩建 │ 1.29亿│ 83.00万│ 2149.98万│ 90.83│ ---│ ---│
│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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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佰制药营销网络扩│ 2.48亿│ ---│ 2.49亿│ 100.65│ ---│ ---│
│建及品牌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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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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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啟 1.53亿 19.35 82.64 2020-06-17
窦啟玲 1.48亿 18.71 79.90 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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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3.01亿 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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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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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6-08 │质押股数(万股) │183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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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9.90 │质押占总股本(%) │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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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窦啟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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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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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4-06-07 │质押截止日 │2025-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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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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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4年06月07日窦啟玲质押了1836.035万股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窦啟玲女士的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股│
│ │票质押延期购回业务 │
│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窦啟玲女士的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股│
│ │票质押延期购回业务 │
├────────┼──────────────────────────────────────┤
│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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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2-08 │质押股数(万股) │165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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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8.91 │质押占总股本(%) │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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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窦啟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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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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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4-02-06 │质押截止日 │2025-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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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
│质押说明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窦啟玲女士的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股│
│ │票质押业务 │
│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窦啟玲女士的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股│
│ │票质押延期购回业务 │
│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窦啟玲女士的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股│
│ │票质押延期购回业务 │
├────────┼──────────────────────────────────────┤
│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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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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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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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33号)、《关于对窦啟玲、汤
德平、代远富、蒋先洪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3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
一、《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贵州益佰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多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严
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自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窦啟玲、汤德平、代远富、蒋先洪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窦啟玲、汤德平、代远富、蒋先洪:
经查,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多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导致公司信
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
经理窦啟玲、时任总经理汤德平、时任财务负责人代远富、时任财务负责人蒋先洪,未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请你们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贵州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加强财务稽核工作职能,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将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培训学习,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
部管理,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完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切实维护公司及全
体股东合法利益,从而实现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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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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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负责人辞职基本情况
近日,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暨董事会秘书蒋先洪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蒋先洪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财务
负责人职务,蒋先洪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去财务负责人职务后,蒋先
洪先生仍将在公司继续担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职务。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蒋先洪先生在担任财务负责人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二、聘任财务负责人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
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决定聘任曾宪体先生
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曾宪体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附件:
公司财务负责人简历
曾宪体:男,1974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中级会计师。现任公司财务中心稽核负
责人,曾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公司医疗事务部财务总监。
曾宪体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中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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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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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概述
为客观、公允地反映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半年度经营
状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
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证监会
公告〔2023〕64号)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司以2024年6月30日为资产负债表日,判断
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根据减值测试结果,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
备共计1990.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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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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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拟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含)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65元/股(含),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
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经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后,公司股份回购价格由不超过人
民币8.65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8.58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
30日、2024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贵州益佰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和《贵州益
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31
)。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
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现将公司股份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7月10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2723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0.34%,回购成交的最高价格为2.95元/股,最低价格为2.89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
人民币7999631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股份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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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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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益佰制药,A股证券代码:600594;
窦啟玲,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窦雅琪,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许淼,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窦
啟玲、窦雅琪、许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
的事实,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佰制药或者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主要产品
暂停生产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影响的相关信息。
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主要产品暂停生产的相关信息,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7.7.6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六号——医药制药》第十六
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窦啟玲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窦雅琪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许淼作为公司
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
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窦啟玲、时任总经理窦雅琪、时任董事会秘书
许淼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
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
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
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
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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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8│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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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窦啟玲女士持有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数量1854
576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42%,控股股东窦啟玲女士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含
本次)为148180650股,占其持股数量的79.90%,占公司总股本的18.71%。
控股股东窦啟玲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窦雅琪女士累计质押股份数量(含本次)为14818065
0股,占窦啟玲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窦雅琪女士合计所持公司股份的79.79%,占公司总股本的1
8.71%。
一、本次股份质押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窦啟玲女士的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股票
质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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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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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辞职情况
近日,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收到监事蒲健女士的书面
辞职报告。因工作变动原因,蒲健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职务,辞职后蒲
健女士将继续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蒲健女士的辞
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申请将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新任监事之日起生效,在此期间,蒲健女士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责。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蒲健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400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为0.0002%,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蒲健女士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监事会对其任职期间为公司发
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选举监事情况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2024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经公司控股股东推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同意提名庄
昌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该事项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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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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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窦啟玲、生产负责人
梁建琼及质量负责人兼质量受权人邓思雄近日分别收到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
罚告知书》,详情请见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2024年4月18日,公司收到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黔药监行
罚[2024]12号)及行政监管措施通知书——《暂停生产、销售通知书》(黔药监生产(药化
)暂停[2024]2号),上述其他相关当事人窦啟玲、梁建琼及邓思雄分别收到贵州省药品监
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黔药监行罚[2024]12-1号、12-2号、12-3号),现将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窦啟玲,职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梁建琼,职务:公司生产负责人
当事人:邓思雄,职务:公司质量负责人兼质量受权人
本局对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公司涉嫌在艾迪注射液前提取过程中,部分工序未严格按照
工艺规程进行操作,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
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
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经查,公司在艾迪注射液生产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药材提取的部分工序未按照批件工艺
进行操作;药材斑蝥未经净制直接投料煎煮提取;批生产记录中部分工序步骤记录不准确,生
产记录保存不齐全,填写的内容不完整,不能保证每批产品生产过程可追溯;生产记录存在涂
改但无修改人员签名并说明理由;在未经确认的冷库存放关键物料提取液,对冷库是否达到储
存条件未进行评估。前述行为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
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
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四条、附录三中药制剂第二十六条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公司在艾迪注射液生产过程中存在药材提取的部分工序未按照批件工艺进行操作、批
生产记录中部分工序步骤记录不准确等多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行为,情节严
重。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贰佰万元(¥2000000.00)。
2、窦啟玲未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切实履行法定代表人的岗
位职责,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正常运行,保证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以及记录和
数据真实性。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
(1)、没收所获收入3068822.44元;
(2)、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计767205.61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叁佰捌拾叁万陆仟零贰拾捌元零伍分(¥3836028.05)。
3、梁建琼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切实履行生产
负责人的岗位职责,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正常运行,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
、贮存并进行完整记录,保证每批产品生产过程可追溯: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
操作规程等,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所获收入1204355.68元;
(2)、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481742.27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壹佰陆拾捌万陆仟零玖拾柒元玖角伍分(¥1686097.95)。
4、邓思雄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切实履行质量负责人兼质量受权人的岗位职责,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正常运行、确保严
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和记录、确保厂房经确认能够持续符合标准要求等,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
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所获收入547709.55元;
(2)、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计136927.39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陆拾捌万肆仟陆佰叁拾陆元玖角肆分(¥684636.94)。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指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罚款。当事人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
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省药品监管局开展的现场核查中,发现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现通知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生产、销售艾
迪注射液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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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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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证
天通”)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4年1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1号楼13层1316-1326
首席合伙人:张先云
(2)、2023年年度末合伙人为51人,注册会计师为287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的注册会计师为76人;
(3)、2022年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38882.53万元,审计业务收入为21385.61万元,
证券业务收入为4514.90万元;
(4)、2022年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中证天通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累计1203.41万元,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
额200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
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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