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 ◇600614 退市鹏起 更新日期:2021-07-22◇ 通达信沪深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关联交易】【3.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7-12-31
所持对象/万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 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成都宝通天宇 29900.00 --- 51.00 --- --- 人民币
鹏起万里 15000.00 --- 22.69 --- --- 人民币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686.07 --- 人民币
期货
─────────────────────────────────────────
【2.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3.重大事项】
─────┬───────────────────────────────────
2021-05-26│其他事项
─────┴───────────────────────────────────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交所自
律监管决定书【2021】214号),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一、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人民币特种股票;
2、股票简称:*ST鹏起、*ST鹏起B;
3、股票代码:600614、900907。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因2018年、2019年连续2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2020
年7月17日起暂停上市。2021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经审计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5亿元,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
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3.1条规定的股
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3.1条、第1
4.3.3条和第14.3.16条的规定,经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A股和B股股票
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3.20条、第14.3.21条和
第14.3.25条等规定,自上交所公告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
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30个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10%。上交所
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退市整理期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及上交所其他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3.27条、第14.3.28条等
规定,公司应当立即准备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
股票在摘牌之日起的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
三、终止上市后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将尽快聘请
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委托其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
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1、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10-68498571
3、传真:010-68498571
4、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北京友谊宾馆雅园63841-63842室。
五、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相关安排
公司自上交所公告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个交易
日(2021年6月2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
安排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
)。上交所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
2021-05-26│其他事项
─────┴───────────────────────────────────
鉴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6
月2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现将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及涨跌幅限制1、A股股票简称:退市
鹏起;B股股票简称:退市鹏B;
2、A股股票代码:600614;B股股票代码:900907;
3、A股、B股股票的涨跌幅限制均为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21年6月2日,退市整理期为30个交易日。如不
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1年7月14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司退
市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顺延。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
市整理期,预计的最后交易日期将顺延。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超过五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交易,每日的涨跌幅限制为10%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五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
三、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发布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作
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前二十五个交易日内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
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
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
2021-05-22│其他事项
─────┴───────────────────────────────────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9日收到公司原董事长刘玉
女士的辞职报告,刘玉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的职务。同日,公司董事会召开
了十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的议案》,选举董事侯林先生担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刘玉女士辞职后,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由新任董事长侯林先生履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时间
以公司营业执照变更时间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
辞职暨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
-061)。
近日,公司已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吉林省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基本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277461
名称: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上市)
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柒亿伍仟贰佰柒拾柒万叁仟柒佰伍拾捌元整成立日期:1993年01月
18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在国家鼓励和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投资项目另行报批);钛及钛合金、铝
合金、铝镁合金、金属复合材料、铸件产品、高分子材料、陶瓷材料、金属产品的技术研究、
设计、销售和技术服务;光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及装备的研究、设计、开发和销售;机械设备
及配件的销售;环保科技咨询、环境治理服务;计算机软件及配套系统的研制、开发、生产销
售;提供软件制作,软件售后服务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网络的开发,研究和技术服务(
不涉及增值电信);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的出售和租赁。(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1-04-21│诉讼事项
─────┴───────────────────────────────────
两起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均尚未开庭
两起案件中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两起案件的涉案金额分别为:16000万元(借款本金)、5157.4090万元(借款本金),合
计21157.409万元。
两起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
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1年4月19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鹏起”或“鹏起科技
”)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郴州中院”)《应诉通知书》[2021]湘10民初21
号)、《应诉通知书》[2021]湘10民初22号)及相应《民事起诉状》等文件,获知公司涉及华
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简称“华融湘江银行”)与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丰越环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公司涉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简称“光大银行”)与丰越环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2021-04-09│诉讼事项
─────┴───────────────────────────────────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涉及三起恒丰银行与丰越环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三起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三起案件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三起涉案金额(借款本金)分别为:4999.90万元、6000万元、6000万元,合计16999.90
万元。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
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鹏起”)收到三份湖南省长沙
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案号分别为:[2021]湘01民初4号、[2021]湘01民初5号、[2
021]湘01民初6号)及相应《民事起诉状》等文件,获知公司涉及三起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恒丰银行”)与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丰越环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案,三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三起诉讼的案件受理法院、原告、被告均相同,具体如下:
受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曹亮发
第四被告:向敏
─────┬───────────────────────────────────
2021-03-13│诉讼事项
─────┴───────────────────────────────────
2021年3月11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鹏起”)收到湖南省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湘10民初16号)、民事起诉状等文件,获知公司
涉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简称“建设银行资兴支行”)与郴州丰越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简称“丰越环保”或“郴州丰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98358976.24元(借款本金)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
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
2021-03-12│诉讼事项
─────┴───────────────────────────────────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4800万元(借款本金)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洛阳鹏起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案件
尚未审理结束,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案件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期,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鹏起”)发现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洛阳鹏起”)涉及与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简
称“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案涉及公司为洛阳鹏起提供担保事项,
担保金额未超出公司为洛阳鹏起提供的2019年年度担保额度。本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第一被告: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张朋起
第四被告:宋雪云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2019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洛阳鹏起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为洛2
阳鹏起发放了流动资金借款4800万元,实行浮动利率,按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百
分之伍拾确定,暂为6.525%,还款方式为按半年结息,利随本清,到期日为2020年9月10日。
未按合同期限归还本金及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上浮百分之伍拾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
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罚息,原告有权计收复利。
2019年8月22日,*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洛
阳鹏起与原告主债权最高余额8000万元的借款本金、各项利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依据上述合同约定,原告已经向被告洛阳鹏起提供了借款人民币4800万元,履行了出借义
务。但被告洛阳鹏起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额偿还本金及利息。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
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洛阳鹏起偿还原告主债务本金4800万元、期内利息3175500元、罚息1083150
元(暂截止至2020年12月2日)、复利。(后续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
2、请求判令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各项费用
。
三、诉讼判决
2020年12月29日,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签发《民事判决书》([2020]豫0311民初
8579号),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洛阳鹏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借款本金4799990
0元;
2、被告洛阳鹏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借款期内利息317
5500元及复利;
3、被告洛阳鹏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借款逾期的罚息
;
4、被告*ST鹏起、宋雪云、张朋起对被告洛阳鹏起的上述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8000万元内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鹏起追偿;
5、驳回原告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1-03-09│诉讼事项
─────┴───────────────────────────────────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000万元(借款本金)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
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鹏起”)收到湖南省长沙
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湘0111民初1768号)、《民事起诉状》等文件,获知
公司涉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与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丰越环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曹亮发
第四被告:向敏
─────┬───────────────────────────────────
2021-03-03│其他事项
─────┴───────────────────────────────────
2021年3月2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鹏起”或“公司”)收到公司
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家属提供的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逮捕通知书》,获悉张朋起先生
因涉嫌内幕交易犯罪,经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
2021-02-02│诉讼事项
─────┴───────────────────────────────────
2021年1月29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鹏起”)收到湖
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0]湘10民初215号)等文件
,获知公司涉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郴州分行”)与郴州丰
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越环保”或“郴州丰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
。
─────┬───────────────────────────────────
2021-01-12│诉讼事项
─────┴───────────────────────────────────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4宗案件借款本金合计约7000万元
终审判决情况:14宗案件均判决,名义借款人(14宗案件的原审第一被告)不承担还款责
任,张朋起、宋雪云偿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ST鹏起对张朋起、宋雪云不能清偿的案件债务
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
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018年11月8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鹏起”或“公司”)发布了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05),披露了
因14宗原告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金集团”)下属企业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广金资本”)与被告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在职或离职员工、本公司、张朋
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大股东张朋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全部多次被轮候冻结。
2018年11月2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12),详细
披露了上述14宗案件的具体情况,*ST鹏起因提供未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涉讼。
2020年7月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涉及与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
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0),披露了公司收到14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天河法院”)《民事判决书》,天河法院对前述14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审第一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申请上诉。
近期,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民事判决书》,
广州中院对公司涉及的14宗与广金资本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的具体情况
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广金集团下属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涉及68宗案件,涉讼借款
本金共计3.4亿元。公司涉及其中63宗案件,涉讼借款本金共计3.15亿元。另有5宗案件,公司
不涉讼,但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女士涉讼,涉讼借款本金2500万
元。
本公告涉及14宗案件的原审原告为广金集团下属企业广金资本,涉讼借款本金约7000万元
(每起案件约500万元),原审第一被告(借款人)均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在职或离职员工
,其中一名原审第一被告为公司董事,公司因为上述14宗案件的借款人提供担保涉及诉讼。
二、诉讼判决
14宗案件的判决情况相似,以下为其中1宗案件的判决情况:
(一)一审判决
(1)判决被告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金资本偿还借款本金46705
00元及其利息(从2017年3月4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5%计算;从2018
年8月1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总额扣除被告一已经支付的824999.
97元)。
(2)被告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金资本支付律师费56428.57元
;
(3)被告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金资本支付担保费10407.59元
;
(4)被告张朋起、宋雪云、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申子和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仅涉及12宗案件)就被告一的上
述债务向原告广金资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ST鹏起对被告一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6)驳回原告广金资本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判决
1、广州中院对相关责任人责任的认定
(1)对原审第一被告
原审第一被告作为名义借款人。名义借款人受托订立合同,不是合同相对人,不受合同约
束,可不承担还款责任。
(2)对*ST鹏起
广州中院对一审判决*ST鹏起保证担保责任的结果予以维持。
(3)对张朋起、宋雪云
张朋起、宋雪云作为实际借款人,应负直接还款责任。
2、判决主要内容
(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678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
(2)原审被告张朋起、宋雪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金控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670500元及其利息(从2017年3月4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的利息,
按照月利率1.25%计算;从2018年8月1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总额
扣除原审被告一已经支付的824999.97元)。
(3)原审被告张朋起、宋雪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金控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6428.57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0407.59元;
(4)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678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
为:原审被告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鹏起科技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仅涉及12宗案件)就本案债务向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678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五项
为:原审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张朋起、宋雪云不能清偿的本案债务的二分之一部
分承担赔偿责任;
(6)驳回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1-01-12│诉讼事项
─────┴───────────────────────────────────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9宗案件借款本金合计约4500万元
终审判决情况:9宗案件均判决,名义借款人(9宗案件的原审第一被告)不承担还款责任
,张朋起、宋雪云偿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ST鹏起对张朋起、宋雪云不能清偿的案件债务的
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
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018年11月16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鹏起”或“公司”)发布
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09),披露
了公司大股东张朋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经公司核查,前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被
冻结,主要涉及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等与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金集团
”)下属企业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小贷”)借款合同纠纷。
2018年11月2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12),详细披
露了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等与金控小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具体情况。
2020年1月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与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4),披露了公司于2020年1月6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越秀法院”)《民事判决书》,越秀法院对前述公司涉及的9宗与金控小
贷借款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及原审第一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申请上诉。
近期,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民事判决书》,
广州中院对公司涉及的9宗与金控小贷借款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的具体情况
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广金集团下属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涉及68宗案件,涉讼借款
本金共计3.4亿元。公司涉及其中63宗案件,涉讼借款本金共计3.15亿元。另有5宗案件,公司
不涉讼,但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女士涉讼,涉讼借款本金2500万
元。
本公告涉及的9宗案件原审原告为广金集团下属企业金控小贷,涉讼借款本金共4500万元
(每宗案件500万元)。9宗案件原审第一被告(借款人)均为*ST鹏起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在职
或离职员工,其中1名为公司现任董事、2名为公司现任监事,公司为上述9宗案件的借款人提
供担保涉及诉讼。
─────┬───────────────────────────────────
2020-11-07│诉讼事项
─────┴───────────────────────────────────
近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鹏起”)收到洛阳市老城
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签发的《传票》等文件,获知公司及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洛阳鹏起”)因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州东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涉及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州东路支行
被告一: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张朋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