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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石化(600688)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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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600688 上海石化 更新日期:2024-04-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09-06-30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海通证券 │ 1116.40│ ---│ ---│ ---│ ---│ 人民币│ ├─────────┼─────┼─────┼─────┼─────┼──────┼──────┤ │浦发银行 │ 131.80│ ---│ ---│ ---│ ---│ 人民币│ ├─────────┼─────┼─────┼─────┼─────┼──────┼──────┤ │江南高纤 │ 89.80│ ---│ ---│ ---│ ---│ 人民币│ └─────────┴─────┴─────┴─────┴─────┴──────┴──────┘ 【2.项目投资】 暂无数据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 │公告日期 │2024-03-21 │ ├──────┼────────────────────────────────────────┤ │关联方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有│ │ │限公司、中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石化湖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其他关联方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 │交易详情 │关联交易内容: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3月20日召开,审议并批准中国 │ │ │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石化”、“本公司”或“公司”)与中国│ │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股份”)、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中石化上海工程”)、中石化(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上│ │ │海)研究院”)、上海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复合材料”)、中石化湖南│ │ │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石化”)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及《课题任务│ │ │书》(合称“技术开发文件I”);审议并批准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中石化(北京)化工 │ │ │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北京)研究院”)、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 │ │司(以下简称“南京研究设计院”)、上海飞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飞机制造”│ │ │)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及《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技术开发文件II”);审│ │ │议并批准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签署《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技术开发文件III”);审 │ │ │议并批准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中石化(上海)研究院、中石化上海工程、北京化工大学、│ │ │东华大学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及《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技术开发文件IV”│ │ │);审议并批准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中石化(上海)研究院、西安超码科技有限公司(以│ │ │下简称“西安超码”)、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四0四”)签署《技术开发(│ │ │委托)合同》及《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技术开发文件V”,与技术开发文件I、技术开│ │ │发文件II、技术开发文件III、技术开发文件IV合称“技术开发文件”)。 │ │ │ 于本公告刊发之日,中石化股份持有本公司5459455000股A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 │ │ │本约50.55%,中石化上海工程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中石化集团”)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中石化(上海)研究院、中石化(北京)研究院为│ │ │中石化股份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湖南石化为中石化股份直接控制的非全资子公司。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本公司将于2024年4月30日前,分别与中石化股份、中石化上海工程、中石化(上海) │ │ │研究院、上海复合材料、湖南石化签订技术开发文件I,与中石化股份、中石化(北京)研 │ │ │究院、南京研究设计院、上海飞机制造签订技术开发文件II,与中石化股份签订技术开发文│ │ │件III,与中石化股份、中石化上海工程、中石化(上海)研究院、北京化工大学、东华大 │ │ │学签订技术开发文件IV,与中石化股份、中石化(上海)研究院、西安超码、中核四0四签 │ │ │订技术开发文件V。 │ │ │ 根据技术开发文件I,中石化股份委托本公司、中石化上海工程、中石化(上海)研究 │ │ │院、上海复合材料、湖南石化开发高强中模SCF55H碳纤维工业化成套技术及其应用研究的课│ │ │题,并于2025年12月10日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中石化股份将向本公司共支付2595万元,向中│ │ │石化上海工程共支付294万元,向中石化(上海)研究院共支付649万元,向上海复合材料共│ │ │支付550万元,向湖南石化共支付100万元。 │ │ │ 根据技术开发文件II,中石化股份委托本公司、中石化(北京)研究院、南京研究设计│ │ │院、上海飞机制造研究开发航空用热塑性复材制备工艺优化技术开发课题,并于2025年12月│ │ │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中石化股份将向本公司共支付1400万元,向中石化(北京)研究院共支│ │ │付1260万元,向南京研究设计院共支付85万元,向上海飞机制造共支付265万元。 │ │ │ 根据技术开发文件III,中石化股份委托本公司研究开发航空用热塑性碳纤维复合材料 │ │ │中试装置生产技术开发的课题,并于2025年12月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中石化股份将向本公司│ │ │共支付3980万元。 │ │ │ 根据技术开发文件IV,中石化股份委托本公司、中石化上海工程、中石化(上海)研究│ │ │院、北京化工大学、东华大学研究开发新一代粗旦、高压缩强度高强中模SCF56碳纤维开发 │ │ │课题,并于2026年12月31日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中石化股份将向本公司共支付1000万元,向│ │ │中石化上海工程共支付300万元,向中石化(上海)研究院共支付2025万元,向北京化工大 │ │ │学共支付196万元,向东华大学共支付191万元。 │ │ │ 根据技术开发文件V,中石化股份委托本公司、中石化(上海)研究院、西安超码、中 │ │ │核四0四研究开发国产碳纤维在新型碳碳复合材料发热体电极板技术开发与应用的课题,并 │ │ │于2025年12月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中石化股份将向本公司共支付2500万元,向中石化(上海│ │ │)研究院共支付450万元,向西安超码共支付280万元,向中核四0四共支付280万元。 │ │ │ 鉴于中石化股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石化上海工程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中石化集团│ │ │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中石化(上海)研究院、中石化(北京)研究院为中石化股份直接│ │ │控制的全资子公司,湖南石化为中石化股份直接控制的非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上市规则与│ │ │香港上市规则,签订技术开发文件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 │议按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审议了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中石化上海工程、中石化(上海)研究│ │ │院、上海复合材料、湖南石化签订技术开发文件I,与中石化股份、中石化(北京)研究院 │ │ │、南京研究设计院、上海飞机制造签订技术开发文件II,与中石化股份签订技术开发文件II│ │ │I,与中石化股份、中石化上海工程、中石化(上海)研究院、北京化工大学、东华大学签 │ │ │订技术开发文件IV,与中石化股份、中石化(上海)研究院、西安超码、中核四0四签订技 │ │ │术开发文件V事项。 │ │ │ 二、关联方介绍 │ │ │ 于本公告刊发之日,中石化股份持有本公司5459455000股A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 │ │ │本约50.55%,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石化上海工程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石化集团的间接│ │ │非全资附属公司,中石化(上海)研究院、中石化(北京)研究院为中石化股份直接控制的│ │ │全资子公司,湖南石化为中石化股份直接控制的非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上市规则及香港上│ │ │市规则第十四A章,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为本公司的关联人士。因此,签订技术开发文件 │ │ │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3-12-26 │ ├──────┼────────────────────────────────────────┤ │关联方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的控股股东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 │交易详情 │关联交易内容: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审议并批准中国│ │ │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石化”、“本公司”或“公司”)与中国│ │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股份”)、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中石化上海工程”)签署技术开发文件I;审议并批准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签署技术开发 │ │ │文件II(与技术开发文件I合称“技术开发文件”)。就技术开发文件I,中石化股份将向本│ │ │公司支付8345万元;就技术开发文件II,中石化股份将向本公司支付4440万元。 │ │ │ 于本公告刊发之日,中石化股份持有本公司5459455000股A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 │ │ │本约50.55%,中石化上海工程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中石化集团”)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上海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中石 │ │ │化股份及其联系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连)人士。因此,签订技术开发文件构成本公司的关联│ │ │交易(即关连交易,下同)。 │ │ │ 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 │ 根据上海上市规则,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未达到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的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鉴于技术开发文件I及技术开发文件II是与同一关连人士 │ │ │签署,且性质相似,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81条之相关规定,上述技术开发文件将合并计│ │ │算。由于技术开发文件按照合并计算基准最高适用的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签订技术│ │ │开发文件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豁免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 │ │ 本公告刊发之日前12个月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 │ │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已根据上海上市规则的规定审议披露的除外)未│ │ │达到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本公司将于2023年12月31日前,分别与中石化股份、中石化上海工程签订技术开发文件│ │ │I,与中石化股份签订技术开发文件II。根据技术开发文件I,中石化股份委托本公司及中石│ │ │化上海工程研究开发大丝束碳纤维及原丝产业化技术升级及国产化装备优化的课题并于2025│ │ │年12月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包括研究报告及检测报告等。中石化股份将向本公司合计支付83│ │ │45万元,向中石化上海工程共支付300万元;根据技术开发文件II,中石化股份委托本公司 │ │ │研究开发24K硫氰酸钠湿法SCF49S碳纤维产业化技术优化的课题并于2025年12月交付研究开 │ │ │发成果,包括研究报告及检测报告等。中石化股份将向本公司合计支付4440万元。 │ │ │ 鉴于中石化股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石化上海工程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中石化集团│ │ │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上海上市规则与香港上市规则,签订技术开发文件构成本公司│ │ │的关联交易。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按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审议了本公司与中石化│ │ │股份、中石化上海工程签订技术开发文件I,与中石化股份签订技术开发文件II事项。该议 │ │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关│ │ │联交易,并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万涛先生、杜军先生和解正│ │ │林先生为关联董事,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回避了表决,其他8位非关联董事参与了表决。 │ │ │ 本公告刊发之日前12个月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 │ │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 │审议披露的除外)未达到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 │ │ 根据上海上市规则,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未达到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的5%,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鉴于技术开发文件I及技术开发文件II是与同一关连 │ │ │人士签署,且性质相似,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81条之相关规定,上述技术开发文件将合│ │ │并计算。由于技术开发文件按照合并计算基准最高适用的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签订│ │ │技术开发文件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豁免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 │ │ 二、关联方介绍 │ │ │ 于本公告刊发之日,中石化股份持有本公司5459455000股A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 │ │ │本约50.55%,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石化上海工程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石化集团的间接│ │ │非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上海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为 │ │ │本公司的关联人士。因此,签订技术开发文件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 │ │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 │ │ 本次关联交易为中石化股份委托本公司及中石化上海工程研究开发大丝束碳纤维及原丝│ │ │产业化技术升级及国产化装备优化的课题,以及委托本公司研究开发24K硫氰酸钠湿法SCF49│ │ │S碳纤维产业化技术优化的课题,本公司接受前述委托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按技术开发文 │ │ │件的约定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根据委托技术开发文件,中石化股份共计需向本公司支付经费│ │ │总额12785万元。技术开发文件的价格系参考所委托工作之规模及预计产生的成本及开支, │ │ │经各方公平磋商后厘定。 │ │ │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 │ │ 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拟于本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于2023年12月31日前签署技术开发│ │ │文件I、技术开发文件II。主要条款如下: │ │ │ (一)关联交易各方 │ │ │ 1、技术开发文件I │ │ │ 委托方:中石化股份 │ │ │ 受托方:本公司、中石化上海工程 │ │ │ 2、技术开发文件II │ │ │ 委托方:中石化股份 │ │ │ 受托方:本公司 │ │ │ (二)服务内容、交易对价及支付 │ │ │ 1、技术开发文件I:中石化股份委托本公司及中石化上海工程研究开发大丝束碳纤维及│ │ │原丝产业化技术升级及国产化装备优化的课题并于2025年12月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包括研究│ │ │报告及检测报告等。中石化股份将于2023年、2024年及2025年向本公司分别支付3900万元、│ │ │3395万元及1050万元,合计8345万元,向中石化上海工程共支付300万元。 │ │ │ 2、技术开发文件II:中石化股份委托本公司研究开发24K硫氰酸钠湿法SCF49S碳纤维产│ │ │业化技术优化的课题并于2025年12月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包括研究报告及检测报告等。中石│ │ │化股份将于2023年、2024年及2025年向本公司分别支付1300万元、2290万元及850万元,合 │ │ │计4440万元。 │ └──────┴────────────────────────────────────────┘ ┌──────┬────────────────────────────────────────┐ │公告日期 │2023-12-15 │ ├──────┼────────────────────────────────────────┤ │关联方 │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商业储备有限公司白沙湾分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全资子公司的分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其他事项 │ ├──────┼────────────────┴──────┴────────────────┤ │交易详情 │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商业储备有限公司白沙湾分公司(“白沙湾分公司”)及中国石│ │ │化集团石油商业储备有限公司(“中石化储备”)签署的仓储服务协议(“过往协议”)将│ │ │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第十 │ │ │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4日召开,审议并批准本公司拟与白沙湾分公司及中石│ │ │化储备签署仓储服务协议(“协议”)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该年度的有关日常关联交│ │ │易的年度上限。协议将于2023年12月31日前签署。 │ │ │ 中石化储备为香港上市规则下定义的本公司控股股东及上海上市规则下定义的本公司实│ │ │际控制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石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作为中石化集团的│ │ │全资子公司,中石化储备为上海上市规则下本公司之关联方及香港上市规则下本公司的关联│ │ │(连)人士。因此,本公司与中石化储备、白沙湾分公司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 │(即持续关联(连)交易,下同)。 │ │ │ 根据上海上市规则第6.3.7条,协议项下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根据香港 │ │ │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76(2)条之相关规定,由于协议项下年度上限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 │ │ │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将高于0.1%但低于5%,协议项下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 │ │14A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 │ │ 本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定价原则,不会对本公司未│ │ │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 │ │性。 │ │ │ 1.概述 │ │ │ 本公司与白沙湾分公司及中石化储备签订的过往协议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详见公│ │ │司于2020年12月9日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 │ │2月14日召开,审议并批准本公司拟与白沙湾分公司及中石化储备签署仓储服务协议以及截 │ │ │止2024年12月31日止该年度的有关日常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协议将于2023年12月31日前签│ │ │署。 │ │ │ 根据协议,白沙湾分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原油仓储服务,包括共计95万立方米的储油罐,│ │ │年仓储服务费为人民币11400万元(包含增值税),服务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 │ 2.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 │ │ 白沙湾分公司是中石化储备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协议对中石化储备具有约│ │ │束力,且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最终由中石化储备承担。中石化储备为香港上市规则下│ │ │定义的本公司控股股东及上海上市规则下定义的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石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 │。作为中石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石化储备为上海上市规则下本公司之关联方及香港上市│ │ │规则下本公司的关联(连)人士。 │ │ │ 因此,本公司与中石化储备、白沙湾分公司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3.仓储服务框架协议 │ │ │ 本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 │ │ 协议各方 │ │ │ 本协议的签署方为本公司、白沙湾分公司(作为仓储服务方)、中石化储备(监督、管│ │ │理白沙湾分公司严格执行协议规定并协助本公司做好储罐使用的相关事宜) │ │ │ 协议标的及期限 │ │ │ 本协议预计将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签署。 │ │ │ 根据协议,白沙湾分公司向公司提供原油仓储服务,为期一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 │ │24年12月31日止。 │ │ │ 仓储费用 │ │ │ 本公司于2024年度预计应当向白沙湾分公司支付的仓储服务费为人民币11400万元(包 │ │ │含增值税)。仓储服务费用按月结算。本公司应当于每月20日之前与白沙湾分公司核对当月│ │ │仓储服务费金额。 │ │ │ 其他费用 │ │ │ 本公司自行办理存入储罐油品的保险并承担相应保险费用,中石化储备负责委托具有相│ │ │关资质的独立商检公司为本公司办理独立商检业务并承担相关商检费用。 │ └──────┴────────────────────────────────────────┘ ┌──────┬────────────────────────────────────────┐ │公告日期 │2023-10-26 │ ├──────┼────────────────────────────────────────┤ │关联方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其他事项 │ ├──────┼────────────────┴──────┴────────────────┤ │交易详情 │本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与中石化集团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过往协议”)将于│ │ │2023年12月31日到期,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第十一│ │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审议并批准本公司拟与中石化集团签署《金融│ │ │服务框架协议》(“协议”)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有关日│ │ │常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协议将于2023年12月31日前签署。 │ │ │ 于本公告刊发之日,中石化集团直接及间接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50.97%的股权,是本│ │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为 │ │ │本公司的关联(连)人士。因此,本公司与中石化集团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 │即持续关联(连)交易,下同)。 │ │ │ 根据上海上市规则第6.3.7条,协议项下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根据香港 │ │ │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76(2)条之相关规定,由于协议项下年度上限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 │ │ │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将高于0.1%但低于5%,协议项下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 │ │14A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 │ │ 本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定价原则,不会对本公司未│ │ │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 │ │性。 │ │ │ 1.概述 │ │ │ 本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与中石化集团签订的过往协议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详见│ │ │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 │ │年10月25日召开,审议并批准本公司拟与中石化集团签署协议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 │ │25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有关日常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协议将于2023年12月31日前签署。│ │ │ 根据协议,中石化集团附属公司及其联系人中的中石化财务向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包│ │ │括但不限于:贷款、代为收付款、贴现、结算、委托贷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中石化财│ │ │务从事的其他金融服务。服务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 │ │ │ 2.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 │ │ 于本公告刊发之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及间接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50.9│ │ │7%的股权,是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中石化集 │ │ │团及其联系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连)人士。因此,本公司与中石化集团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 │ │日常关联交易。 │ │ │ 3.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 │ │ 本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 │ │ 协议各方 │ │ │ 本协议的签署方为本公司、中石化集团。 │ │ │ 本协议中,中石化集团全权代表其附属公司及其联系人,本公司全权代表其附属公司,│ │ │但中石化集团代表的其附属公司及其联系人不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及其联系人。 │ │ │ 协议标的及期限 │ │ │ 本协议预计将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签署。 │ │ │ 根据协议,中石化集团附属公司及其联系人中的中石化财务向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包│ │ │括但不限于:贷款、代为收付款、贴现、结算、委托贷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中石化财│ │ │务从事的其他金融服务。服务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 │ │ │ 定价原则 │ │ │ 本公司与中石化财务之间的相关金融服务费用将不逊于人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 │ │时就相关服务规定的适用费用。如果就某一项服务人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均未规定费│ │ │用,则中石化财务提供服务的条款将不逊于中国的主要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供该等服务的│ │ │条款。同时,当中石化财务向本公司提供结算、委托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时,收取的服务费│ │ │不得高于独立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收取的费用,及中石化集团向其他成员公司就类似服务所│ │ │收取的费用。在确定中石化财务提供的条款是否确属不逊于时,本集团将至少与属于独立第│ │ │三方的大型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的两个相似类型交易的条款或从其获得的两个报价进行│ │ │比较。本公司将通过控制和检查向本公司提供的财务服务费用,确保充分保护本公司的利益│ │ │。 │ │ │ 中石化财务与本公司可以协议的条款作为基础,根据需要就实际发生的交易签署具体的│ │ │金融服务协议。 │ └──────┴────────────────────────────────────────┘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 2024-04-13│其他事项 ──────┴──────────────────────────────────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2日 收到万涛先生的书面辞呈,万涛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战略与ESG委员 会主席及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万涛先生的辞任不会导致本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万涛先 生的辞任于2024年4月12日书面辞呈送达本公司董事会时即生效,自即日起至选举产生本公司 新任董事长之前,由副董事长管泽民先生代为履行本公司董事长职务。万涛先生的辞任不影响 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万涛先生确认与董事会并无不同意见,亦无任何有关其辞任须提请 公司股东注意的事宜。 万涛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在推动公司发展战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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