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 ◇600701 退市工新 更新日期:2021-05-05◇ 通达信沪深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关联交易】【3.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3.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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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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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1年3月5日收到上交所《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的决定》(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98号),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一、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因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29日起暂停上市。2
021年2月9日,公司披露了经审计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20.24亿元,2020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9.77亿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3.1条规定的股
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3.1条、第1
4.3.3条和第14.3.16条的规定,经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公司股票自2021年3月15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30个交易日,涨跌幅限
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由上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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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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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彭海帆先生持有公
司股份数量103068783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9.9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彭海帆先
生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10225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99.21%;彭海帆先生持有公司的股
份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数为103068783股,占其持股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9.96%。
一、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彭海帆先生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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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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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
股票将于2021年3月15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现将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安排公
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600701
2、证券简称:退市工新
3、涨跌幅限制: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21年3月15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
如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1年4月26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
司退市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顺延。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
入退市整理期,预计的最后交易日期将顺延。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超过五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交易,每日的涨跌幅限制为10%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五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
三、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发布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作
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前二十五个交易日内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
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
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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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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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5日收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的决定》(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98号),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一、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股票简称:*ST工新
3、股票代码:600701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因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29日起暂停上市。2
021年2月9日,公司披露了经审计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20.24亿元,2020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9.77亿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3.1条规定的股
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3.1条、第1
4.3.3条和第14.3.16条的规定,经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3.20条、第14.3.21条和
第14.3.25条等规定,自上交所公告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
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30个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10%。上交所
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退市整理期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及上交所其他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3.27条、第14.3.28条等
规定,公司会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相
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的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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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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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6日召开的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计提信用减值
损失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提减值损失概述
为真实反映公司2020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的相关
规定,公司对2020年年度报告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相关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
试结果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相应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20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资产项
目主要为应收款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共计531859837.55元,转回前期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21
63134.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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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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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6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继续聘任中
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
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1996年3月注册成立于北京。前身为邮电部直属的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
务所,1998年完成脱钩改制并变更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3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企业,现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首体
南路22号楼四层,在长春、沈阳、大连、哈尔滨、上海、广州、深圳、苏州、西宁、济南、长
沙、合肥、郑州、西安、重庆、石家庄设有分所。
2020年11月2日,财政部、证监会公布《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及基本
信息》,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准也是首批取得财
政部、证监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二十多年来,先后从事证券业务近80家,一
直是国内长期从事证券期货服务业务的全国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同时具有特大型国有企业审
计业务资格、从事金融相关审计资格、司法鉴定资格;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中
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全国首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北京第一批碳排放交易核查机构(唯一
入选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现有从业人员1019人,其中合伙人48名,首席合伙人为田雍先生。截止
到2020年末具有注册会计师409名,其中183名注册会计师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中准2019年度业务收入2.4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7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4090万元。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0家,所服务的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制造业(16家)、金融证券业(
3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家),总资产均值为120.77亿元,审计收费总额
1645万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0年末,中准购买职业保险累计风险赔偿额度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
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相关职业
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近三年在执业行为中无相关民事诉讼。
3、诚信记录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5次
、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1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
处罚2人次、监督管理措施9人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徐运生,199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年开
始在本所执业、2017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复核4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赵德权,199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昆,199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
07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5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复核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2019年10月24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因为审计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水平确定不恰当等原因给予徐
运生、赵德权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3、独立性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
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0年度,以审计机构工作量及业务复杂程度为计算基础,公司财务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5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5万元,合计120万元,较2019年度审计费用同比无变化。2
021年度审计费用将以2020年审计费用为基础,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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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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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岗区法院”
)(2020)黑0103民初5264号《传票》,具体情况如下: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工大高新
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5月11日,工大高新与彭海帆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2016年1月11日,工大高
新与工大高总、彭海帆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工大高总及
彭海帆作为乙方)承诺,汉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2016年度、2017年
度和2018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不得低于相应数额;
如汉柏科技实际净利润数在补偿期间内未达到预测净利润数的,工大高总应就未达到预测净利
润部分的8%对工大高新进行股份补偿;工大高新将以总价人民币1.0元的价格回购相应数量的
股份。
经查,汉柏科技虽然完成了2016年度及2017年度业绩承诺,但汉柏科技并未完成2018年度
业绩承诺。依据上述协议,经测算,公司需以总价人民币1.0元的价格向工大高总回购其重大
资产重组时认购的原告33057742股的股份。
公司就工大高总股份补偿事宜向南岗区法院提起诉讼。
3、起诉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依《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约定履行
原告以总价人民币1.0元的价格向被告回购其重大资产重组时认购的原告33057742股的股份;
(2)判令被告依法协助原告将按约定以总价人民币1.0元的价格向被告回购其重大资产重
组时认购的原告33057742股的股份由被告名下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
(3)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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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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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于近日
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岗区法院”)(2020)黑0103民初5508
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工大高新
被告:彭海帆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5月11日,公司与彭海帆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彭海帆承诺汉柏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实现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3100万元、27800万元和33100万元;2016年1月11日,公
司与彭海帆及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如
果汉柏科技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的净利润,彭海帆应就未达到预测净利润部分的92
%对公司进行股份补偿;彭海帆拥有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应自筹现金补偿。
汉柏科技2018年度的净利润大幅度下降且为负值,未能完成2018年业绩承诺,应就协议约
定履行补偿义务。依据上述协议,公司将以总价人民币1.0元的价格向彭海帆回购其重大资产
重组时认购的工大高新103068783股的股份。由于彭海帆所持公司股份处于质押或轮候冻结状
态,且彭海帆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无法向业绩承诺方彭海帆定向回购其股份并注销。
为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合法权益,2019年11月,公司就彭海帆股份补偿事宜向哈尔滨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4月,公司再次就彭海帆股份补偿事宜向南岗区法院提起诉讼,南岗
区法院已立案受理了本次案件。
3、起诉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依《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约定履行
原告以总价人民币1.0元的价格向被告回购其重大资产重组时认购的原告103068783股的股份;
(2)判令被告依法协助原告将按约定以总价人民币1.0元的价格向被告回购其重大资产重
组时认购的原告103068783股的股份由被告名下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
(3)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程情况
南岗区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
不属于南岗区法院管辖,于近日作出(2020)黑0103民初55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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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5│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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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本金700万元及相关费用、违约金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此案件尚未。
开庭审理,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
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于近日
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20)黑01民初489号《应诉
通知书》及《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3、起诉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工大高新立即向原告偿还当金700万元、当期内综合费用558600元、逾期综
合费用701353.33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1日,此后以700万元为基数,按原综合费率1.33%每
月计至款项付清日止)、综合费逾期费用55968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1日,此后以558600元
为基数,按原综合费率1.33%每月计至款项付清日止)、当金违约金791000元(暂计算至2019年
12月11日,此后以700万元为基数,按日0.05%计至款项付清日止)、综合费违约金63121.8元(
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1日,此后以558600元为基数,按日0.05%计至款项付清日止)、原告实现
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0080元,合计:9205123.13元;
(2)判令原告对被告上海程达持有的天津兴远的3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
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工大高总、被告工大集团对上述第(1)项确定的被告工大高新的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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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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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哈尔滨红博
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博物产”)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哈中院”)(2020)黑01民初510号、(2020)黑01民初521号《应诉通知书》及
《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2020)黑01民初510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哈尔滨国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脉装饰”)
被告:红博物产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起诉理由:
2014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位于哈尔滨市红
旗大街与黄河路交汇处的红博二期商场精装修工程(12、13标段)进行施工,2016年1月10日
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增加了施工范围。案涉工程决算总价为53640977.70元,被告已付工程款为2
0605050.40元,未付工程款为33035927.30元。全部工程于2016年8月10日前移交给被告使用。
2020年4月,由于工程款项纠纷,国脉装饰向哈中院提起诉讼。
3、起诉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3035927.30元整及从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
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请求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2020)黑01民初521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新众恒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众恒公司”)被告:哈尔滨千年科技
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科技公司”)被告:红博物产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起诉理由:
2013年9月1日,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以下简称“红博
商贸城”)与千年科技公司签订红博会展购物公园弱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
为综合布线系统、监控系统、停车场导引系统、多媒体导购体统、LED大屏、巡更系统、背景
音乐系统、弱电机房空调及UPS,自筹资金,合同暂定金额为人民币990万元整,最终按现场实
际发生为准。2013年9月1日千年科技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将上述案涉工程承包给原告施
工。2014年5月2日红博商贸城与红博物产签订《红博会展购物公园弱电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
将原发包人红博商贸城变更为现发包人红博物产,竣工日期由原2013年11月30日变更为2015年
5月31日。2015年11月10日前案涉工程交付使用。
2020年5月,由于工程款项纠纷,新众恒公司向哈中院提起诉讼。原告起诉的工程欠款为1
0328243.57元。
3、起诉请求事项
(1)请求千年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10328243.57元及2013年8月10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请求红博物产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支付原告上述工程款及利息。
(3)请求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进程情况
本次涉及诉讼的两起案件将于2020年8月10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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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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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A股
2、股票简称:*ST工新
3、股票证券代码:600701
4、暂停上市起始日期:2020年5月29日
二、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
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即2019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14.1.3条和第14.1.7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20年
5月29日起暂停公司股票上市。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的
股票没有利害关系,本机构、本人分析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倨,本公司不对
因据此操作产生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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