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0714 金瑞矿业 更新日期:2025-02-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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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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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 33295.29│ 295.29│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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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项融资 │ ---│ ---│ ---│ 759.95│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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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暂无数据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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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8436.03万 29.27 97.62 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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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8436.03万 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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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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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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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被告涉案的金额:1260000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2025年1月22日,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矿业”或“公司”)
收到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5)青0104民初357号应诉通知书。因公司与北京中锰工贸有
限责任公司、北京康达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已立案。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5)青0104民初357号应诉通知书,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
情况如下:
原告一:北京中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锰公司”)原告二:北京康达工贸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被告:金瑞矿业
(一)事实与理由
2009年2月25日,原告与金瑞矿业签订《关于技术改造项目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
原告二、金瑞矿业合作办理大风山锶矿|矿区民采残贫锶矿回收工程项目,原告二组织专家考
察项目、采集资料,安排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协助金瑞矿业办理立项及申请
部分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经费等有关事宜。待合作项目批准立项后,财政补助资金拨款到金瑞矿
业账户10天内,金瑞矿业按财政补助资金金额30%的比例用金瑞矿业企业自有资金或其它资金
向原告二支付技术咨询费。”
协议成立后,原告二已按照协议约定组织专家考察项目、采集资料,安排有资质的单位编
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写立项申请报告提交给金瑞矿业,协助金瑞矿业完成项目立项申请并
取得财政补助资金420万元。按照协议约定金瑞矿业应向原告支付咨询费126万元,康达公司于
2010年11月2日向金瑞矿业开具60万元发票,中锰公司于2010年11月3日向金瑞矿业开具66万元
发票,以上金额共计126万元。发票开具后,金瑞矿业并未就协议约定的金额向原告实际付款
。为此,原告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金瑞矿业向原告支付技术咨询费126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金瑞矿业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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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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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鉴于公司与《上海证券报》签署的
信息披露服务协议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自2025年1月1日起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变更为《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报刊、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对《上海证券报》长期以来提供的优质服务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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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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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根据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2024)青2224民初349号判决第一项共计11220
00元以及逾期支付利息(以112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该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对上市公司利
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2024年12月19日,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矿业”或“公司”)
收到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河南省资源环境调查二院有限公司向青海省刚察县人
民法院起诉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海煤炭”)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2024)青2224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
情况如下:
原告:河南省资源环境调查二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一:西海煤炭(原金瑞矿业全资子公司,于2016年出售给控股股东青海省投资集团公
司)
被告二:金瑞矿业
(一)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西海煤炭就柴达尔井田补充地质勘探项目签订了《补充地质
勘探工程施工合同书》,该合同约定了由原告承揽柴达尔井进行补充勘探工程。该合同第四条
约定了工程总造价为4860000元,以及付款方式:乙方进场后,甲方预付工程款总造价的20%;
工程进度完成50%后,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所有工程完工后,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
%;提交项目成果报告并经审查通过后,甲方支付剩余的20%。同时,合同约定了乙方须向甲方
缴纳钻机聘用民工工资保证金150000元,待全部工程结束后返还。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西海煤
炭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150000元,并于2013年6月15日进场施工,完成全部施工工程后(钻探
孔深米数4341.67米),于2014年12月16日将《柴达尔井田生产勘探报告》送交金瑞矿业进行
审查,经评审认定该生产勘探审查通过,西海煤炭应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4860000元。而西
海煤炭分别于2013年9月、12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30000元、1458000元后,2019年被告再次
接收原告开具的972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无付款,截至目前,西海煤炭仍欠付原告972000
元工程款以及民工工资保证金150000元,共计1122000元。原告自完成全部工程后,多次向西
海煤炭催要剩余工程款及保证金,西海煤炭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为此,原告向青海省刚察县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西海煤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72000元、退还保证金150000元,共计1122000元以及
逾期支付利息(以112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该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西海煤炭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增加第三项诉讼请求:被告金瑞矿业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决情况
经审理,判决如下:
1.被告西海煤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972000元、民工工资保证金15
0000元,共计1122000元以及逾期支付利息(以112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该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告金瑞矿业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98元,由被告西海煤炭负担。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于本判决
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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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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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经公司2024年10月25日召开的职工大会审议,选举来
阳康先生、雷磊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附后)。上述职工代表监事任职
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亦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其他情形
。
来阳康先生、雷磊先生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三名非职工代表监事
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任期与第十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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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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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召开董事会九届十八次会议、监事会九届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本年度审计工作内容,与其签署审计合同。具体情况如
下:(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1年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NO0014469截至2023年末,合伙人225名,注册会
计师1364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2023年度业务收入27.0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5.02亿元。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57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审计收费总额3.55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7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事务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3年
末职业风险基金815.09万元。致同事务所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
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
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1次。30名从业人员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
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均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
体如下:
项目合伙人:吴松林,201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
始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份、复核新三板
挂牌公司审计报告2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王红海,201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
年开始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志永,199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2017年开始执业,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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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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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品种: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低风险类短期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仅限于银行
及证券公司)、银行结构性存款与大额存单。
投资额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继续以部分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授权额度合
计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已履行及拟履行的审议程序: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九届十八次、监事会九届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低风险类短期理财产品(理
财产品发行机构仅限于银行及证券公司)、银行结构性存款与大额存单,但该类投资产品受宏
观经济及金融市场波动、货币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
响。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目的
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收益。
(二)投资额度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重庆庆龙精细锶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龙锶盐”)、重庆庆龙
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龙新材料”)拟合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此额度内,上述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庆龙锶盐、庆龙新材料闲置自有流动资金。
(四)投资方式
为控制风险,本次委托理财投资品种为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低风险类短期理财产品(理
财产品发行机构仅限于银行及证券公司)、银行结构性存款与大额存单。
单个低风险类短期理财产品、单笔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的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公司及庆龙锶盐、庆龙新材料在进行委托理财时,与相关主体如产品发行主体不得存在关
联关系。
(五)投资期限
本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审议程序
(一)审议程序
2024年10月21日,公司董事会九届十八次会议、监事会九届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能够进一步
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亦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对委托理财拟购买产品的风险、收益以及未来的资金需求进行充分的预估与测算,并
建立了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能够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不会影响日常资金周转及主营业
务的正常开展。监事会同意上述事项并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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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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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
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
告中披露。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根据公司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931474.13元,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43035965.44元。经公司董事会九届
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2024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
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截至本
公告日,公司总股本288176273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8817627.30元(含税),占
2024年半年度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66.96%。公司2024年半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
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监事会九届十四次会议,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
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该预案的制定、审议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发展及资金需求等因素,
兼顾了可持续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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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9│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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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增资企业名称:重庆庆龙精细锶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龙锶盐”)
增资金额:2100万元
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一、本次增资的具体情况
(一)增资基本情况
重庆庆龙精细锶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龙锶盐”)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为确保持
续稳定发展,进一步增强自身资金实力,庆龙锶盐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和长期发展需求,拟以21
00万元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其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2900万元增至人民币5000
万元。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6月28日,公司董事会九届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庆龙精细
锶盐化工有限公司以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庆龙锶盐以2100万元盈余公积转增
注册资本至人民币5000万元。本次增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增资不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重庆庆龙精细锶盐化工有限公司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0938817XM
(三)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四)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华兴镇明月村十三社
(五)法定代表人:任小坤
(六)注册资本:13700万元
(七)注册日期:2001年6月4日
(八)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碳酸锶、硝酸锶、盐化锶、氢氧化锶、硫酸锶化合物以及硫
磺、硫酸钠、亚硫酸钠的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化工产
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进出口;磁性
材料及磁性元器件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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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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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所属全资子公司重庆庆龙精细
锶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龙锶盐”)、重庆庆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
龙新材料”)减少注册资本,合计减少金额14600万元。
本次减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减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一、本次减资概述
(一)减资基本情况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拟对二级全资子公司庆龙锶盐、三级全资子公司
庆龙新材料分别进行减资。减资方式为:庆龙锶盐向公司按账面净值8800万元划转其持有庆龙
新材料100%股权,同时支付现金2000万元,两项合计10800万元作为减资对价。前述减资完成
后,公司对庆龙新材料直接减资3800万元,两次减资合计减少金额14600万元。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6月28日,公司董事会九届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减资的议
案》,同意公司对庆龙锶盐、庆龙新材料分别进行减资。本次减资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4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减资不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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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9│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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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重庆庆龙光磁科技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为准)
投资金额:5800万元。
本次对外投资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快拟建的4.5万吨/年碳酸锶迁
建项目相关工作进程,进一步强化项目前期管理,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
,以落实4.5万吨/年碳酸锶迁建项目建设要求,建成投产后主要从事碳酸锶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6月28日,公司董事会九届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
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本次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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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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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全资子公司重庆庆龙精细
锶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龙锶盐”)的现金分红款人民币5000万元。具体如下:
庆龙锶盐系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截止2024年3月31日,庆龙锶盐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129932607.48元。为实现股东投
资收益,庆龙锶盐决定向股东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000万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庆龙锶盐全部分红款人民币5000万元。上述分红款项将增
加公司本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净利润,但不会增加公司本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对公司本
年度整体经营业绩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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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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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
实施利润分配,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共实现净利润7669309.72元,母
公司实现净利润-6393744.09元,加上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4853685.58元,本年度母公司未
分配利润为-1540058.51元。经公司董事会九届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为:不实施利润分配,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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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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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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