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0714 金瑞矿业 更新日期:2025-06-1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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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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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1996-05-05│ 4.85│ 9200.00万│
├───────────┼───────────┼───────────┼───────────┤
│增发 │ 2009-10-20│ 4.05│ 4.96亿│
├───────────┼───────────┼───────────┼───────────┤
│增发 │ 2015-03-19│ 8.25│ 1.01亿│
├───────────┼───────────┼───────────┼───────────┤
│增发 │ 2015-04-15│ 13.51│ 2988.4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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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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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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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庆龙瑞锶材料科│ 5800.00│ ---│ 100.00│ ---│ 0.00│ 人民币│
│技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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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暂无数据
【4.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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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5-27 │转让比例(%) │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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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额(元)│1.48亿 │转让价格(元)│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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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数(股)│1527.66万 │转让进度 │进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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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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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李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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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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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8436.03万 29.27 97.62 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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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8436.03万 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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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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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1│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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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息合计人民币2561374.02元,以及以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运费人民币1406
012.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5年5月1日
起至结清运费日止期间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
性。
2025年5月27日,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矿业”或“公司”)
收到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5)青0104民初3443号《应诉通知书》。
因公司及所属化工分公司与青海省柴达木硫化碱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
城西区人民法院已立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5)青0104民初3443号《应诉通知书》,本次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青海省柴达木硫化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一:金瑞矿业
被告二:金瑞矿业化工分公司
(一)事实与理由
1.原告自2007年年初与被告一之间建立运输关系,为其运输天青石及煤炭,至2010年期间
签订了五份《运输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①2007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运输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从被告一所属柴旦木
大风山矿往被告二德令哈市火车站工业区运输锶矿石(天青石),每月运输量7000—9000吨,具
体数量每月由甲方(指被告一,以下相同)书面计划给乙方(指原告,以下相同)。合同第三条“
运输价格及结算方式”中约定:由甲方大风山矿运到甲方化工分公司运价(包括卸车费)为170.
50元/吨,运输价格不含税,运输结算发票由甲方自开;运费每半个月结算一次,运费的45%甲
方供给燃油(汽油或柴油),在运输开始及运输过程中甲方预先供给,在结算运费时甲方扣除。
第五条约定:运输合同签订时,乙方要向甲方交50000元运输保证金。第六条约定: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个月,自2007年2月3日至2007年5月2日止。第七
条约定:当发生纠纷时,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解决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②2007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一又签订《运输合同》一份,除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
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个月,自2007年5月3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生产正常,再续签合同”外,其他条款的约定与2007年2月3日所签订的《
运输合同》的内容完全一致;
③2008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一再次签订《运输合同》一份,除合同第三条运输价格及结
算方式中约定:“由甲方大风山矿运到甲方化工分公司运价(包括卸车费)为168元/吨,运输价
格不含税,运输结算发票由甲方自开;运费每半个月结算一次,运费的45%甲方供给燃油(汽油
或柴油),在运输开始及运输过程中甲方预先供给,在结算运费时甲方扣除,结算中附有部分承
兑汇票。第五条运输合同签订是在2007年双方合作的基础上的续签。第六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
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个月,自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止”外,其他条
款的约定与2007年2月3日所签订的《运输合同》的内容完全一致;
④2008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天青石运输调价协议》,明确约定:由于柴油价格上
涨,天青石运输成本增加,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原合同中约定的运输价格168元/吨调整为18
3元/吨,执行时间为2008年7月26日至2008年8月25日;
⑤2009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天青石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条“运输价格
及结算方式”约定:结算时按甲方化工分公司磅单、化验单、管库员入库单核算结账,乙方提
供运输发票;由甲方大风山矿运到甲方化工分公司运价为160元/吨;运费原则上每月底结算一
次。第六条约定: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0
年10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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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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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为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瑞矿
业”)持股5%以上股东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矿业”)所持有的公司无限
售流通股41938670股股票,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4.55%。
本次司法拍卖的股票共分拆为14383090股、15276629股、12278951股三个包,其中152766
29股股份竞价成功,成交金额为人民币148351344.20元,其余14383090股、12278951股股份流
拍。竞价成功的司法拍卖尚涉及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其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敦促有关方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第十四条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金星矿业不是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一、本次司法拍卖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西宁中院(2025)青01执75号《执行裁定书》,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金星矿业持有的公司
4193867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于2025年5月23日10时至2025年5月2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
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sf.taobao.com/0971)被公开进行拍卖。上述股票占其持有公
司股份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4.5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25-023号公告内容)。
二、本次司法拍卖的竞价结果
本次被拍卖股票分拆为14383090股、15276629股、12278951股三个包进行。经公司查询阿
里资产网络拍卖平台发布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本次拍卖竞价结果详情如下:
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支
付竞价成交价余款、办理相关手续。最终成交结果以西宁中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公司目前未知上述竞买人与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联
关系和其后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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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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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召开董事会十届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康炜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提名曲波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5月8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
东会分别选举康炜先生、曲波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期自2024年
年度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补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非独立董事:任小坤先生、康炜先生、李鹏先生、展洁先生、郑永龙先生、甘晨霞女士;
独立董事:童成录先生、祁辉成先生、曲波先生。
二、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情况
为保证董事会所属专门委员会的正常运作,经公司董事会十届四次会议审议,同意在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分别选举康炜先生、曲波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后
,补选康炜先生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曲波先生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任期自公司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此次补选后,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如下:
(一)战略与ESG委员会:任小坤先生、康炜先生、曲波先生,其中任小坤先生为主任委
员;
(二)提名委员会:祁辉成先生、童成录先生、李鹏先生,其中祁辉成先生为主任委员;
(三)审计委员会:童成录先生、曲波先生、祁辉成先生,其中童成录先生为主任委员;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曲波先生、祁辉成先生、展洁先生,其中曲波先生为主任委员
;
(五)董事会预算委员会:任小坤先生、郑永龙先生、童成录先生,其中任小坤先生为主
任委员;
(六)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童成录先生、祁辉成先生、曲波先生,其中童成录先生为主
任委员。
三、独立董事离任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王树轩先生的辞职申请已在2024年年度股东会选举产生第十届董事会新任独
立董事后生效,将不再履行独立董事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公司董事会对王树轩先生在
任职期间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所作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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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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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庆龙精细锶盐化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龙锶盐”)于近日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具体如下: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5)第110C019172号审计报告,截
止2024年12月31日,庆龙锶盐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4391.71万元。
经股东决定,以现金方式向公司分配利润1000.00万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庆龙锶盐全部分红款人民币1000.00万元。上述分红款项
将增加公司本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净利润,但不会增加公司本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对公
司本年度整体经营业绩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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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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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5月8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年度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5月8日10点00分
召开地点: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36号青海投资大厦公司十二楼会议室(五)网络投票的系统
、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8日
至2025年5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融资融券、转
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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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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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
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及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后
方可实施。
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1.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7722731.61元。经公司
董事会十届三次会议决议,公司2024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
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88176273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204406.83元
(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36022034.13元,占本年
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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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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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被告涉案的金额:1260000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2025年1月22日,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矿业”或“公司”)
收到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5)青0104民初357号应诉通知书。因公司与北京中锰工贸有
限责任公司、北京康达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已立案。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5)青0104民初357号应诉通知书,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
情况如下:
原告一:北京中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锰公司”)原告二:北京康达工贸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被告:金瑞矿业
(一)事实与理由
2009年2月25日,原告与金瑞矿业签订《关于技术改造项目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
原告二、金瑞矿业合作办理大风山锶矿|矿区民采残贫锶矿回收工程项目,原告二组织专家考
察项目、采集资料,安排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协助金瑞矿业办理立项及申请
部分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经费等有关事宜。待合作项目批准立项后,财政补助资金拨款到金瑞矿
业账户10天内,金瑞矿业按财政补助资金金额30%的比例用金瑞矿业企业自有资金或其它资金
向原告二支付技术咨询费。”
协议成立后,原告二已按照协议约定组织专家考察项目、采集资料,安排有资质的单位编
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写立项申请报告提交给金瑞矿业,协助金瑞矿业完成项目立项申请并
取得财政补助资金420万元。按照协议约定金瑞矿业应向原告支付咨询费126万元,康达公司于
2010年11月2日向金瑞矿业开具60万元发票,中锰公司于2010年11月3日向金瑞矿业开具66万元
发票,以上金额共计126万元。发票开具后,金瑞矿业并未就协议约定的金额向原告实际付款
。为此,原告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金瑞矿业向原告支付技术咨询费126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金瑞矿业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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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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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鉴于公司与《上海证券报》签署的
信息披露服务协议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自2025年1月1日起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变更为《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报刊、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对《上海证券报》长期以来提供的优质服务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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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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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根据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2024)青2224民初349号判决第一项共计11220
00元以及逾期支付利息(以112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该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对上市公司利
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2024年12月19日,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矿业”或“公司”)
收到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河南省资源环境调查二院有限公司向青海省刚察县人
民法院起诉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海煤炭”)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2024)青2224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
情况如下:
原告:河南省资源环境调查二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一:西海煤炭(原金瑞矿业全资子公司,于2016年出售给控股股东青海省投资集团公
司)
被告二:金瑞矿业
(一)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西海煤炭就柴达尔井田补充地质勘探项目签订了《补充地质
勘探工程施工合同书》,该合同约定了由原告承揽柴达尔井进行补充勘探工程。该合同第四条
约定了工程总造价为4860000元,以及付款方式:乙方进场后,甲方预付工程款总造价的20%;
工程进度完成50%后,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所有工程完工后,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
%;提交项目成果报告并经审查通过后,甲方支付剩余的20%。同时,合同约定了乙方须向甲方
缴纳钻机聘用民工工资保证金150000元,待全部工程结束后返还。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西海煤
炭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150000元,并于2013年6月15日进场施工,完成全部施工工程后(钻探
孔深米数4341.67米),于2014年12月16日将《柴达尔井田生产勘探报告》送交金瑞矿业进行
审查,经评审认定该生产勘探审查通过,西海煤炭应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4860000元。而西
海煤炭分别于2013年9月、12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30000元、1458000元后,2019年被告再次
接收原告开具的972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无付款,截至目前,西海煤炭仍欠付原告972000
元工程款以及民工工资保证金150000元,共计1122000元。原告自完成全部工程后,多次向西
海煤炭催要剩余工程款及保证金,西海煤炭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为此,原告向青海省刚察县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西海煤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72000元、退还保证金150000元,共计1122000元以及
逾期支付利息(以112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该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西海煤炭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增加第三项诉讼请求:被告金瑞矿业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决情况
经审理,判决如下:
1.被告西海煤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972000元、民工工资保证金15
0000元,共计1122000元以及逾期支付利息(以112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该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告金瑞矿业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98元,由被告西海煤炭负担。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于本判决
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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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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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经公司2024年10月25日召开的职工大会审议,选举来
阳康先生、雷磊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附后)。上述职工代表监事任职
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亦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其他情形
。
来阳康先生、雷磊先生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三名非职工代表监事
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任期与第十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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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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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召开董事会九届十八次会议、监事会九届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本年度审计工作内容,与其签署审计合同。具体情况如
下:(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1年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NO0014469截至2023年末,合伙人225名,注册会
计师1364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2023年度业务收入27.0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5.02亿元。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57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审计收费总额3.55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7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事务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3年
末职业风险基金815.09万元。致同事务所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
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
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1次。30名从业人员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
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均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
体如下:
项目合伙人:吴松林,201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
始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份、复核新三板
挂牌公司审计报告2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王红海,201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
年开始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志永,199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2017年开始执业,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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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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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品种: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低风险类短期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仅限于银行
及证券公司)、银行结构性存款与大额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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