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0777 *ST新潮 更新日期:2025-11-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
│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
│增发 │ ---│ 8.37│ 4.86亿│
├───────────┼───────────┼───────────┼───────────┤
│首发融资 │ 1992-04-29│ 100.00│ 673.00万│
├───────────┼───────────┼───────────┼───────────┤
│配股 │ 1998-05-04│ 8.33│ 9099.11万│
├───────────┼───────────┼───────────┼───────────┤
│配股 │ 2000-07-12│ 10.00│ 1.77亿│
├───────────┼───────────┼───────────┼───────────┤
│增发 │ 2015-11-14│ 9.42│ 22.10亿│
├───────────┼───────────┼───────────┼───────────┤
│增发 │ 2016-04-26│ 10.19│ 20.44亿│
├───────────┼───────────┼───────────┼───────────┤
│增发 │ 2017-07-07│ 2.97│ 81.6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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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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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吉林进取空间科技有│ ---│ ---│ ---│ 1250.00│ ---│ 人民币│
│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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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股权证托管有│ ---│ ---│ ---│ 40.00│ ---│ 人民币│
│限责任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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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5-06-30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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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Howard和Borden│ 13.00亿│ ---│ 0.00│ 0.00│ ---│ ---│
│油田资产的开发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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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Howard和Borden│ 10.12亿│ ---│ 10.11亿│ 100.00│ ---│ ---│
│油田资产的开发项目│ │ │ │ │ │ │
│及运营资金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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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Howard和Borden│ 4.29亿│ ---│ 4.29亿│ 100.00│ ---│ ---│
│油田资产的开发项目│ │ │ │ │ │ │
│及运营资金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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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变更为补充Howa│ 7.40亿│ ---│ 5478.31万│ 17.59│ ---│ ---│
│rd和Borden油田资产│ │ │ │ │ │ │
│的运营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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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Howard和Borden│ ---│ ---│ 14.39亿│ 100.00│ ---│ ---│
│油田资产的开发项目│ │ │ │ │ │ │
│及运营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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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 6000.00万│ ---│ 6000.00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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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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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 1.03亿 9.66 --- 2016-06-18
司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 3.43亿 8.46 --- 2017-04-14
公司
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4.03亿 5.93 --- 2017-10-27
(有限合伙)
北京隆德长青创业投资中心 2653.93万 3.09 --- 2016-04-28
(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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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8.75亿 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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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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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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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中润资源投│ 2.50亿│人民币 │2018-07-31│2019-01-08│连带责任│否 │否 │
│源股份有限│资股份有限│ │ │ │ │担保 │ │ │
│公司 │公司烟台分│ │ │ │ │ │ │ │
│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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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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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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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嫌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一案,于20
25年9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25〕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
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5〕36号
),现将相关处罚事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山东证监局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5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预计无法
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称因定期报告涉及的部分财务信息需要进一步补充提
供,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2025年4月30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4月30日,公
司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停牌的公告》,称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
审计的2024年年度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5年
5月6日起停牌。2025年7月4日,公司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
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斌和时任董事、财务总监BingZhou未能有效组织和推进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
公司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应当事人刘斌、BingZhou要求,山东证监局已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刘斌、BingZhou及其代
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复核,山东证监局对刘斌、BingZhou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1)对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2)对刘斌、BingZhou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0万元罚
款和8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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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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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6号)及
相关公告查明的事实,2025年4月30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停牌的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
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
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5年5月6日起停牌。2025年7
月4日,公司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严肃性,在法定期限
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但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
报告,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股票上
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5.2.1条、第5.2.2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根据《行
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斌,时任董事、财务总监BingZhou,未能有效组
织和推进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
《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5.2.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刘斌、BingZhou提出异议:一是公司无法
按期披露年报是两次被迫更换审计机构导致新聘任的审计机构履职时间有限等客观原因所致,
新聘任的审计机构首次对公司开展审计,部分境外客户无法短时间内完成询证函回函,客观上
需要一定时间,且在短期内可以纠正。二是不具有主观恶意,积极寻找接洽审计机构,并及时
向监管部门汇报相关情况,且在确定审计机构后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三是公司在了解并判断无
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情况后及时发布风险提
示性公告,已向市场充分揭示风险,未严重影响投资者预期和知情权,未对中小投资者造成损
失。
此外,刘斌、BingZhou还提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勤勉尽责,积极参与公司审
计机构选聘工作及定期报告编制工作,参与董事会、股东会、相关事项沟通会并充分发表意见
,持续组织协调相应人员配合完成审计工作等,督促公司及审计机构推进定期报告编制、披露
工作。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迟至2025年7
月4日才完成披露。本所前期多次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加强内部控制,但公司未按照监管要求整改,仍出现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违规行为,并导致
公司未能依规按期召开年度股东会,违规事实清楚明确,情节严重。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不能
替代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法定义务的履行,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称已及
时发布提示公告、未影响投资者预期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聘任审计机构是定期报告编制工作的重要部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理应在充分考虑
定期报告审计耗时和披露时间的情况下,做好前期统筹安排。但公司前期未审慎关注原任审计
机构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在公司以往已经开始年报审计工作之时才着手新聘审计机构,
由此导致公司开展年报审计程序较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称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
告系被迫更换审计机构等客观原因所致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同时,根据听证查明,年度报告
法定披露时限前,审计机构已向公司发出沟通函,拟对公司2024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出
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不认可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最终未予以披露
,并非其所称审计机构履职时间短无法完成审计工作等客观原因。
第三,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勤勉尽责,关注定期
报告整体编制情况,共同保证定期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和披露。公司临近定期报告披露
时间两次更换审计机构,面临无法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重大风险。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
定,相关责任人未能有效组织和推进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所称采取在相关董事
会、沟通会上督促公司尽快披露年度报告等一般性履职措施,未能达到与年度报告事项重要性
相匹配的勤勉尽责标准,未能有效推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开展,对于其提出的积极选
聘审计机构、配合监管及审计工作等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
.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
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斌,时任董事、财务总监BingZhou
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
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
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
报告。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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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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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对境外子公司的有效控制及管理,完善公司治理水平,公司决定将宁波鼎亮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鼎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暨普通合伙人由Se
ewaveEnergyHoldingsCompany恢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烟台扬帆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于2025年
10月15日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宁波鼎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议案》。
10月16日,宁波鼎亮已完成上述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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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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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一案,于2025年9月12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25]8号)(以下
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刘斌先生、BingZhou先生: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ST新潮或公司)涉嫌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
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ST新潮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2025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预计无法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称因
定期报告涉及的部分财务信息需要进一步补充提供,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2025年4月3
0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暨停牌的公告》,称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2024年年度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5年5月6日起停牌。2025年7月4日,*ST新潮披露2
024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有关情况说明、有关公司制度、相关人员询问
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ST新潮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
为。
*ST新潮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斌和时任董事、财务总监BingZhou,未能有效组织和推进
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的规定,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刘斌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三、对BingZhou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
,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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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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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三起美国案件均围绕保全和保护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新潮能源”或“上市公司”)位于美国的资产,达到恢复股东正常治理控制的目的;一
起案件处于证据开示阶段,另两起虽已立案,但法院已决定暂停审理,等待前述一起案件的判
决结果后再行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案件一中,由于相关下属美国子企业原任董事违反信义义务,导致上市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原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股份”)为保全和保护上市公司位于美
国的资产,申请临时限制令,在董事会换届之前将上市公司及其12家附属企业和原任董事列为
被告,董事会换届后,上市公司及浙江犇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被从被告名单中撤消;
案件二、案件三中,上市公司附属企业为被告。该两起案件均系相关下属美国子企业的原
任董事在被罢免后,其不认可被罢免决定而提起。其中,案件二中上市公司附属企业对原任董
事提出了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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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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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关注到部分投资者在股吧等媒体发
布“美国页岩油回国”“新潮能源出口美国页岩油”等不实信息。
为避免相关不实信息对社会各界和投资者造成误导,现予以澄清说明。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目前并无上述不实消息提及的石油进出口的计划。
感谢社会各界和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与支持。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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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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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4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同日进一步召开第十三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工作,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的《关于董
事会、监事会换届完成并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
2025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接管公司
资产、业务、财务、人员、场所等事项的议案》等有关议案,同意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全面负
责公司资产、业务、财务、人员、场所等的接管。
二、最新进展
自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来,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开始履行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职责,并已逐步落实由第十三届董事会全面接管公司资产、业务、财务、人员及
场所有关工作。
近日,公司已完成有关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新的《营业执照
》及公司公章,公司董事长张钧昱先生已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外,公司已将办公地址
变更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766号福园15号楼2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
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7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述办公地址已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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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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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经营发展及管理需要,办公地址及联
系方式已完成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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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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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召开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长暨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公司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选举张钧昱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董事
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至第十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原公司董事长刘斌自2025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解除董事长职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斌变更为张钧昱先生。
公司将尽快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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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9│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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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8010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预计本案对公司
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近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2025)沪0101民初21383号)。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告二:沈家桢
被告三:冯蕾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上海
(一)案件事实和理由
2025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订信会师约字(202
5)第ZA280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信会师约字(2025)第ZA2803号《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
定书》,约定被告一对原告2024年财务报表及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
审计。
2025年7月4日,被告一在违反相关法律及审计准则的情况下,就原告2024年财务报表作出
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2832号《审计报告》,就原告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
效性作出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2833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两份报告对原告2024年财务
报表及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均为无法表示意见,两份审计报
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被告二沈家桢及被告三冯蕾。
原告认为,被告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为原告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被告二沈家桢及被告三冯蕾作为两份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均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及审计准则的规定,勤勉审慎地开展审计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发表审计意见。三被告未遵守相
关法律及审计准则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草率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严
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二)诉讼请求内容1.判令被告一撤销其作出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ZA
12832号《审计报告》及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2833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重新出具审计
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审计服务费(含税)3501000.00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律师费300000.00元;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为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各项共计380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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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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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16日收到公司董事
会秘书丁思茗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丁思茗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决定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
职务。丁思茗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
手续已办理完毕,辞任后丁思茗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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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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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目的:为有效避免国际原油及天然气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山东新潮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全资子公司MossCreekResources,LLC
(以下简称“MossCreek”)2025年度将继续开展原油及天然气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该项业务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套期保值品种:原油及天然气的期货及衍生品。
交易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有效(每12个月审议一次)。
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套期保值规模总量不得超出上述时间区间内MossCreek已探明已开发
在产原油储量(PDP)的90%,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2024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
产的50%。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2025年7月4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所属公司开展原油及天然气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
易,规避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及汇率波动对经营利润带来的影响,避免敞口、规避风险。但相关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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