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0777 *ST新潮 更新日期:2025-07-3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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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
│增发 │ ---│ 8.37│ 4.86亿│
├───────────┼───────────┼───────────┼───────────┤
│首发融资 │ 1992-04-29│ 100.00│ 673.00万│
├───────────┼───────────┼───────────┼───────────┤
│配股 │ 1998-05-04│ 8.33│ 9099.11万│
├───────────┼───────────┼───────────┼───────────┤
│配股 │ 2000-07-12│ 10.00│ 1.77亿│
├───────────┼───────────┼───────────┼───────────┤
│增发 │ 2015-11-14│ 9.42│ 22.10亿│
├───────────┼───────────┼───────────┼───────────┤
│增发 │ 2016-04-26│ 10.19│ 20.44亿│
├───────────┼───────────┼───────────┼───────────┤
│增发 │ 2017-07-07│ 2.97│ 81.6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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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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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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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进取空间科技有│ ---│ ---│ ---│ 1250.00│ ---│ 人民币│
│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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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股权证托管有│ ---│ ---│ ---│ 40.00│ ---│ 人民币│
│限责任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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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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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Howard和Borden│ 13.00亿│ ---│ 0.00│ 0.00│ ---│ ---│
│油田资产的开发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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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Howard和Borden│ 10.12亿│ ---│ 10.11亿│ 100.00│ ---│ ---│
│油田资产的开发项目│ │ │ │ │ │ │
│及运营资金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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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Howard和Borden│ 4.29亿│ ---│ 4.29亿│ 100.00│ ---│ ---│
│油田资产的开发项目│ │ │ │ │ │ │
│及运营资金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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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变更为补充Howa│ 7.40亿│ ---│ 5478.31万│ 17.59│ ---│ ---│
│rd和Borden油田资产│ │ │ │ │ │ │
│的运营资金 │ │ │ │ │ │ │
├─────────┼──────┼─────┼─────┼─────┼─────┼──────┤
│补充Howard和Borden│ ---│ ---│ 14.39亿│ 100.00│ ---│ ---│
│油田资产的开发项目│ │ │ │ │ │ │
│及运营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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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 6000.00万│ ---│ 6000.00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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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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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 1.03亿 9.66 --- 2016-06-18
司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 3.43亿 8.46 --- 2017-04-14
公司
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4.03亿 5.93 --- 2017-10-27
(有限合伙)
北京隆德长青创业投资中心 2653.93万 3.09 --- 2016-04-28
(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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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8.75亿 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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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18-12-31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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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中润资源投│ 2.50亿│人民币 │2018-07-31│2019-01-08│连带责任│否 │否 │
│源股份有限│资股份有限│ │ │ │ │担保 │ │ │
│公司 │公司烟台分│ │ │ │ │ │ │ │
│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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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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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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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4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同日进一步召开第十三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工作,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的《关于董
事会、监事会换届完成并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
2025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接管公司
资产、业务、财务、人员、场所等事项的议案》等有关议案,同意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全面负
责公司资产、业务、财务、人员、场所等的接管。
二、最新进展
自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来,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开始履行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职责,并已逐步落实由第十三届董事会全面接管公司资产、业务、财务、人员及
场所有关工作。
近日,公司已完成有关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新的《营业执照
》及公司公章,公司董事长张钧昱先生已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外,公司已将办公地址
变更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766号福园15号楼2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
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7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述办公地址已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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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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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经营发展及管理需要,办公地址及联
系方式已完成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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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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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召开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长暨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公司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选举张钧昱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董事
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至第十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原公司董事长刘斌自2025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解除董事长职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斌变更为张钧昱先生。
公司将尽快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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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9│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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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8010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预计本案对公司
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近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2025)沪0101民初21383号)。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告二:沈家桢
被告三:冯蕾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上海
(一)案件事实和理由
2025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订信会师约字(202
5)第ZA280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信会师约字(2025)第ZA2803号《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
定书》,约定被告一对原告2024年财务报表及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
审计。
2025年7月4日,被告一在违反相关法律及审计准则的情况下,就原告2024年财务报表作出
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2832号《审计报告》,就原告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
效性作出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2833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两份报告对原告2024年财务
报表及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均为无法表示意见,两份审计报
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被告二沈家桢及被告三冯蕾。
原告认为,被告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为原告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被告二沈家桢及被告三冯蕾作为两份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均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及审计准则的规定,勤勉审慎地开展审计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发表审计意见。三被告未遵守相
关法律及审计准则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草率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严
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二)诉讼请求内容1.判令被告一撤销其作出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ZA
12832号《审计报告》及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2833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重新出具审计
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审计服务费(含税)3501000.00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律师费300000.00元;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为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各项共计380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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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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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16日收到公司董事
会秘书丁思茗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丁思茗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决定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
职务。丁思茗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
手续已办理完毕,辞任后丁思茗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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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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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目的:为有效避免国际原油及天然气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山东新潮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全资子公司MossCreekResources,LLC
(以下简称“MossCreek”)2025年度将继续开展原油及天然气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该项业务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套期保值品种:原油及天然气的期货及衍生品。
交易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有效(每12个月审议一次)。
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套期保值规模总量不得超出上述时间区间内MossCreek已探明已开发
在产原油储量(PDP)的90%,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2024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
产的50%。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2025年7月4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所属公司开展原油及天然气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
易,规避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及汇率波动对经营利润带来的影响,避免敞口、规避风险。但相关
套期保值业务仍面临市场、操作、信用、法规政策、不可抗力等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1.MossCreek主业为石油及天然气勘探、开采和销售,生产经营受国际原油、天然气价格
波动影响较大。上游油气开发企业为规避国际原油、天然气价格波动的不利影响,普遍开展套
期保值业务。开展该项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2.根据公司境外循环信贷相关协议要求,对已探明已开发在产原油储量(即Proveddevelo
pedproducing,以下简称“PDP”)进行一定比例套期保值,以减少国际原油、天然气价格波
动对实现价格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交易方式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为原油及天然气的期货及衍生品。上述衍生品业务均为结构
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交易工具。公司套期保值的交易对象全部是国际或美国行业内知
名且具备较高信誉及资金实力的银行,交易过程无需支付保证金及权益金。合约到期后,公司
与客户按市场价格进行销售货款的结算。
同时,与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对象按照合约约定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以现金方式进行
结算。
(三)业务规模
套期保值规模总量不得超出交易期限时间区间内MossCreek已探明已开发在产原油储量(P
DP)的90%。
(四)交易金额
公司(含下属公司)预计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20
24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50%,可循环使用,在交易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资金不超过上述额度
。
(五)资金来源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六)交易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有效(每12个月审议一次)。
二、审议程序
2025年7月4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所属公司开展原油及
天然气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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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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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分配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8.1条第一款第(八)项。
一、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度实现合并净利润2035587738.0
7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35587738.07元。2024年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余
额为-2538951789.24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资本公积余额为6657204139.08
元,其中可以转增为股本的余额为6639791337.94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鉴于2024年度母公司可供股东分
配利润为负,母公司无可供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拟定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分配现金
红利,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值,因此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说明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母公司报表期末未分配利润为-2538951789.24元,合并报
表期末未分配利润为7330525380.54元。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未向上市公司母公司
实施现金分红。
(一)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原因
1.公司主业是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和销售,持有的油气资产全部位于美国德克萨斯州
二叠纪盆地,由美国子公司负责运营,合并报表期末未分配利润基本来自美国子公司的历年经
营积累。合并抵消前,美国子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为10570376237.43元;合并抵消后,合并报
表期末未分配利润为7330525380.54元。
2.2024年度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母公司无可供分配利润。由于母公司可供股东
分配利润为负,故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相关现行规定,技术上暂不符合
分配现金红利、送红股的相关条件。现行《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资本公积金将不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与当时《公司法》规定一致)。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已受理公司针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提出的监督申请,
目前仍在审查过程中,尚未做出正式结论意见。公司银行账户仍处于冻结状态。
(二)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1.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2025年3月28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
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公司将对
《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若股东会同意前述章程修订,则董事会拟将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以母公司资本公积弥补
母公司累计亏损的相关议案。
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已受理公司针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提出的监督申请
,目前仍在审查过程中,尚未做出正式结论意见;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则申请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持有的宁波鼎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以及
浙江犇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实施司法处置;同时公司依然与相关主体保持积极的沟通,希
望能通过协商沟通达成和解。公司争取尽早与该等主体就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相关债权债务关
系达成妥善的解决方案,解除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维护和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未来资金需求、面临的风险、战略发展等因素,不会对
公司日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继续积极推动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充分考虑
公司经营现状、未来资金需求、面临的风险、战略发展等因素,在兼顾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合理且持续的现金分红方案,争取
尽早实现现金分红,给股东带来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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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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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ST新潮”或“公司”)于2025年
4月21日披露了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B股”或“收购人”)发来的《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
件。伊泰B股向全体ST新潮股东发出部分要约,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346825287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51.00%,要约收购价格为3.40元/股。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期
限自2025年4月23日至2025年5月22日。根据伊泰B股发出的《要约收购报告书》,若要约期限
届满时,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未达到本次要约收购生效条件要求的数量(即在本次要约期限内
最后一个交易日15:00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上海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ST新潮股票申报数量不低于1904138831股,占ST新潮股
份总数的28.00%),则本次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
截至2025年5月22日,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
,在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预受要约的股东账户总数为20168户,预受要约股份总数共计为340
7350144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50.10%。最终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达到本次要约收购生效
条件要求的数量,少于收购人预定收购数量,伊泰B股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股东预
受的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要约收购清算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伊泰B股共计持有公司3407350144股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50.10%。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
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
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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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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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ST新潮”或“公司”)于2025年
4月21日披露了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B股”或“收购人”)发来的《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
件。伊泰B股向全体ST新潮股东发出部分要约,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346825287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51.00%,要约收购价格为3.40元/股。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期
限自2025年4月23日至2025年5月22日。根据伊泰B股发出的《要约收购报告书》,若要约期限
届满时,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未达到本次要约收购生效条件要求的数量(即在本次要约期限内
最后一个交易日15:00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上海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ST新潮股票申报数量不低于1904138831股,占ST新潮股
份总数的28.00%),则本次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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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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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ST新潮”或“公司”)于2025年
4月3日披露了浙江金帝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帝石油”或“收购人”)发来的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
文件。金帝石油向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ST新潮全体股东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发出部分
要约,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13600991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0%,要约收购的价格为3.
10元/股。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期限自2025年4月8日起至2025年5月7日止。根
据金帝石油发出的《要约收购报告书》,若要约期限届满时,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未达到本次
要约收购生效条件要求的数量(即在本次要约期限内最后一个交易日15:00时,中登公司上海
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ST新潮股票申报数量不低于544039666股,占ST新潮股份总数的8
.00%),则本次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截至日前,要约收购结果已确认,因要约收购期限届满
预受要约的实际股数不足544039666股,本次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现将本次要约收购结果公
告如下:
一、本次要约收购目的
基于金帝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发展战略以及对上市公司价值及其未来发展前景的认
同,收购人拟通过本次要约收购提升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以增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
并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收购义务,且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将仍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本次要约收购的实施
1、公司于2025年4月3日披露了金帝石油发来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本次要
约收购于2025年4月8日起开始实施。
2、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披露了《董事会关于浙江金帝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事
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帝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要
约收购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5日、2025年4月22日、2025年4月29日发布了三次要约收购的提
示性公告。
4、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每日公告当日预受要
约股份数量、当天撤回预受要约股份数量以及截止当日净预受要约股份数量等具体信息。
三、本次要约收购结果
截至2025年5月7日,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司上海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在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预受要约
的股东账户总数为579户,预受要约股份总数共计为9631998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14%
。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未达到本次要约收购生效条件要求的数量,本次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动解除对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所有预受的股份将不被收购人接受。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
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
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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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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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42025005号),具体内
容如下: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因未按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2024年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5年5月6日,我会决定对你/你单位立案。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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