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0777 新潮能源 更新日期:2024-04-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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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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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进取空间科技有│ ---│ ---│ ---│ 1250.00│ ---│ 人民币│
│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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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股权证托管有│ ---│ ---│ ---│ 40.00│ ---│ 人民币│
│限责任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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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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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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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即Hoople│ 13.00亿│ ---│ 0.00│ 0.00│ ---│ ---│
│油田资产)油田开发│ │ │ │ │ │ │
│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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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Howard和Borden│ 10.12亿│ ---│ 10.11亿│ 99.87│ ---│ ---│
│油田资产的开发项目│ │ │ │ │ │ │
│及运营资金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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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Howard和Borden│ 4.29亿│ ---│ 4.29亿│ 100.00│ ---│ ---│
│油田资产的开发项目│ │ │ │ │ │ │
│及运营资金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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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标的资产(即Ho│ 7.40亿│ ---│ 5478.31万│ 17.59│ ---│ ---│
│ople油田资产)运营│ │ │ │ │ │ │
│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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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 ---│ 14.39亿│ 99.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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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 6000.00万│ ---│ 6000.00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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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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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 1.03亿 9.66 --- 2016-06-18
司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 3.43亿 8.46 --- 2017-04-14
公司
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4.03亿 5.93 --- 2017-10-27
(有限合伙)
北京隆德长青创业投资中心 2653.93万 3.09 --- 2016-04-28
(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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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8.75亿 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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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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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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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中润资源投│ 2.50亿│人民币 │2018-07-31│2019-01-08│连带责任│否 │否 │
│源股份有限│资股份有限│ │ │ │ │担保 │ │ │
│公司 │公司烟台分│ │ │ │ │ │ │ │
│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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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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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9│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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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君合”)持有山东新潮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股份3745791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1%。
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为中金君合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100%。
中金君合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所持公司股份解除质押不会导致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股东中金君合质押给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374579124股公
司无限售流通股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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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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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为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君合
”)持有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股份3745791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1%。本次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为中金君合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10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广东省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仍涉及缴款、法院执行
法定程序、股份变更过户等环节,其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本次司法拍卖顺利完成
过户,竞买人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中金君合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司法裁定,亦未获悉竞买人与公司其他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一、本次司法拍卖基本情况
经公司通过网络公开渠道查询获悉,广州中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
f.taobao.com)发布了拍卖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1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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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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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
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美国孙公司非公开发行高收益债的议案》。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美国孙公司MossCreekResourcesHoldings,Inc.(以下简称“MossCreek
”)债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根据美国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MossCreek拟择机在美国市场
非公开发行高收益债。现将MossCreek拟在美国市场非公开发行高收益债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
一、MossCreek拟在美国市场非公开发行高收益债的具体方案
1.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
MossCreek本次非公开发行高收益债规模不超过7.5亿美元(含7.5亿美元),采取一次或
分次发行的方式。具体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发行时的市场情
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高收益债的
所有相关事宜。
2.发行期限
本次发行的债券期限不超过7年期(包括7年期)。具体发行的债券期限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管理层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3.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高收益债面向美国市场上合格的机构投资人。
4.债券利率
本次债券的利率及其计算和支付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境外市场情况以及
其他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具体情况确定。
5.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存量债券。
6.担保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高收益债的担保方为MossCreekResourcesHoldings,Inc.现有及未来可能
会设立的全部子公司。
7.预计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高收益债将根据市场情况,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备案完成后24个月内择机发行。
二、MossCreek在美国市场非公开发行高收益债需要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美国证券法144A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美国
孙公司MossCreek在美国市场非公开发行高收益债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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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3│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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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于近日获悉公司股东北
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君合”)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374579124股被继续司法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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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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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上市公
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被告”)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
院(简称“朝阳法院”)《应诉通知》及《民事起诉状》等材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原告”)
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决议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本次诉讼的事实、理由、请求
(一)本次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原告作为召集人之一召集并于2021年7月8日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708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708股东大会决议,罢免了被告6名董事以及2名监事,并选举产
生6名新董事及2名新监事。原告认为,自2021年7月8日起,前述被罢免董事、监事不再具有董
事、监事身份,也不能再行使董事、监事权利。被告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
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参会人数和表决人数明显不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规定,且表决结果明显未达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过半数的比例,上述
违法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
条第三、第四项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条件“(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
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由已被罢免的董事会召集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因召集人不具
备召集资格和提名资格,召集程序也严重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
程》的规定,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予以撤销。
(二)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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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2│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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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股份为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顺
”)持有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股份2747573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4%,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99.999914%。
金志昌顺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获悉过入方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
关系。
一、本次司法拍卖基本情况
金志昌顺持有的公司27475734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于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27日在
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上述股票由竞买人何昌进、张旭竞得。具体请详见公司披
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部分股份
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股东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
23-054)。
二、本次司法拍卖的过户登记情况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023年7月31日股东名册查询获知,金志
昌顺上述被司法拍卖的27475734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已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三、本次股份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023年7月20日股东名册,截至2023年7月20日
,金志昌顺持有公司27475757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4%;按此测算,本次司法拍卖过户
登记后,金志昌顺持有公司23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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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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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为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顺”)持有
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股份27475734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4.04%,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99.999914%。本次拍卖完成后,金志昌顺持有公司股
份2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03%。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四川省成都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出具的法院裁定为准,后续仍涉及缴款、法院执行法
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其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金志昌顺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司法裁定,亦未获悉竞买人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一、本次司法拍卖基本情况
经公司通过网络公开渠道查询获悉,成都中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金志
昌顺所持有的公司27475734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具体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披露的《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
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
二、本次司法拍卖的竞价结果
经公司通过网络公开渠道查询获悉,本次司法拍卖网拍阶段现已结束。根据淘宝司法拍卖
网(https://sf-item.taobao.com)公示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
在本次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上述竞买人,尚需按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要求,
及时办理拍卖成交余款缴纳以及相关手续。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成都中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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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7│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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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近期收到四川省成都市
锦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江区法院”)作出的(2023)川0104执异352号及(2023)川0
104执异353号两份《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新潮能源追加为两案被执行人;若不服裁定,向
锦江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收到前述《执行裁定书》后,公司第一时间向锦江区法院了解情况,随即启动司法诉讼程
序。经沟通,两案现已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受理;公司于
近日收到成都中院下达的(2023)川01民初567号及(2023)川01民初56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两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号:(2023)川01民初567号、(2023)川01民初568号
原告(被追加执行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申请执行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案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诉讼机构名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与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合盛源”)、唐万新等主体之间的两项合同纠纷案作出(2018)川民初100号及(201
8)川民初101号两项《民事判决书》;判令合盛源就两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潮能源并非该
两案的债务主体。两案强制执行过程中,锦江区法院根据执行申请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的申请
,认定新潮能源系被执行人合盛源的股东,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地区法院生效判决认定
新潮能源存在从合盛源抽逃出资的行为,故以此为由裁定追加新潮能源为两项案件的被执行人
。公司不服前述《执行裁定书》,遂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合盛源系公司参股公司。2016年12月,公司向合盛源支付6亿元增资款,完成出资缴付义
务。2019年,公司对该投资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6亿元,计入2018年度资产减值损失。具体
内容请详见公司《关于投资参股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50
)、《关于计提2018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
二、本次诉讼的事实、理由、请求
(一)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1、本案中,被告(申请执行人)用于证明原告抽逃出资的新疆地区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
均已经由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原告不存在从合盛源公司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案涉执行裁
定书裁定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5)。
2、根据前述《执行裁定书》记载:锦江区法院曾就两案举行公开听证,新潮能源未参加
听证,亦未作答辩。但事实上,公司此前并不知悉两案情况,亦没有收到过锦江区法院的司法
文书或听证通知,故无法参加听证、亦无法及时作出答辩。前述情况剥夺了新潮能源参加听证
程序及答辩的权利,程序违法。
(二)诉讼请求
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决:不得追加原告为“(20
18)川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川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被执行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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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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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
东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9号),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韩笑、张宇:
经查,2022年11月18日,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民警前往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潮能源),送达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笑的拘传法律文书,由新潮能源
工作人员签收,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宇知悉上述情况。2022年11月23日,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
对新潮能源董事、财务总监韩笑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当日讯问结束后未对韩笑限制人身自由。
新潮能源未就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笑被采取拘传强制措施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在上述事项中,新潮能源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笑在被公安机关采取拘传强制
措施后,未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宇在获知韩笑可能会被采取拘传
的强制措施后,未能准确核实韩笑是否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新潮能源在获知韩笑被采取拘传强制
措施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
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新潮能源、韩笑、张宇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
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将吸取教训,以此为鉴,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经公司此前核实,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笑在任职期间未出现影响其履职的
情况。
3.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力争
以良好业绩回馈广大投资者。
4.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
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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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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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新潮能源,A股证券代码:600777;
韩笑,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张宇,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韩笑、张宇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9号)查明的事实,2022年11月18日,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民警
前往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送达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韩笑的拘传法律文书,由新潮能源工作人员签收,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宇知悉上述情况
。2022年11月23日,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对韩笑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当日讯问结束后未对韩
笑限制人身自由。但新潮能源未就韩笑被采取拘传强制措施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此外,2023年2月10日,公司披露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称,公司现
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目前未收到公安机关送达的立案通知文书,任职期间没有被采取
影响正常履职的刑事强制措施。相关事项回复不准确,与客观事实不完全相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属于《证券法》明确规定的
重大事件。公司未就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监管问询后仍
未准确核实并披露客观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2.1.4条、第7.7.6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笑(董事任期2018年11月12日至2023
年2月27日,财务总监任期2020年6月4日至2023年2月27日,副总经理任期2020年6月4日至2023
年2月27日)在被公安机关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后,未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对上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宇(任期2018年11月12日至2023年2月27日
)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在获知韩笑可能会被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后,未能准确核
实韩笑是否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未能勤勉尽责。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
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的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韩笑,董事会秘书张宇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
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
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
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
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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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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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因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起诉案件遭受损失事项,针对相关责任人员涉嫌刑事违法行为向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犯
罪侦查支队报案,并于近日收到烟台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该案符合立案条件,现
已立案侦查。
公司将积极配合烟台市公安局工作,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
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
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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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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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3年2月17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持股5%以上
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通知公告,公司股东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宁波吉彤)所持股份将全部被司法拍卖。截至公告日,宁波吉彤持有公司股份402962
9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3%。
2023年3月24日,公司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结果公告,宁波吉彤所
持股份已完成网络拍卖,分别由郭文秀、深圳前海宗鑫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通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竞得1.03%、1.03%、3.87%。4月22日,公司披露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的公
告,宁波吉彤已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但宁波吉彤未按规定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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