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0785 新华百货 更新日期:2024-11-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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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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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1000.00│ ---│ 0.80│ 1000.00│ ---│ 人民币│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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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暂无数据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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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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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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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其他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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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采购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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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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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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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与公司受同一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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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购买商品 │
├──────┼────────────────┴──────┴────────────────┤
│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4-03-22 │
├──────┼────────────────────────────────────────┤
│关联方 │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与公司受同一控制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购买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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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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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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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 6644.34万 29.45 --- 2017-02-10
公司
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272.00万 1.21 --- 2016-11-03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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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6916.34万 3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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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1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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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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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新华百│青海新华百│ 3.00亿│人民币 │--- │--- │保证担保│未知 │未知 │
│货商业集团│货商业有限│ │ │ │ │ │ │ │
│股份有限公│公司 │ │ │ │ │ │ │ │
│司 │ │ │ │ │ │ │ │ │
├─────┼─────┼─────┼────┼─────┼─────┼────┼───┼───┤
│银川新华百│青海新华百│ 2.00亿│人民币 │--- │--- │保证担保│未知 │未知 │
│货商业集团│货商业有限│ │ │ │ │ │ │ │
│股份有限公│公司 │ │ │ │ │ │ │ │
│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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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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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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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0927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51046,住所地宁夏
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宋秉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93286K,住所
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211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该公司董事长。
2019年6月,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百货”或“公司”)
与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集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宁夏高
院作出(2019)宁民终2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新华百货向大世界集团支付赔偿款7788万元及
相关案件受理费用。(详见公司2019-019号公告)
公司认为宁夏高院作出的(2019)宁民终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适用法律错误,
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
2020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向新华百货送达(2020)最高法民再116号民
事判决书,认定新华百货曾支付给大世界集团6000万元定金应从7788万元赔偿款中折抵扣除,
遂判决撤销了宁夏高院(2019)宁民终236号民事判决书、银川中院(2018)宁01民初469号民
事判决书,改判新华百货向大世界集团赔偿损失1788万元(7788万元减去6000万元)(详见公
司2020-030号公告)。
2020年11月,公司向银川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大世界集团退回款项6000万元及案件受
理费203928元。
2020年12月,银川中院作出(2020)宁01执17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大世界集
团银行存款60331532元,不足部分依法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1年1月4日,大世界集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银川中院强制执行缺乏实体判决的依据,
将该案拖入执行异议审理程序。2021年3月8日,银川中院作出(2021)宁01执异7号执行裁定
书,认为法院应当适用执行回转的法律规定,驳回了大世界集团的异议。2021年3月10日,大
世界集团不服前述裁定,向宁夏高院申请复议。2021年5月21日,大世界集团不服最高人民法
院(2020)最高法民再116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
人民检查院”)申请监督。2021年6月24日,宁夏高院作出(2021)宁执复26号执行裁定书,
认为银川中院未查明是否作出执行回转裁定,遂撤销了银川中院(2021)宁01执异7号执行裁
定书,发回银川中院重新审查。2021年9月1日,银川中院作出(2021)宁01执异123号执行裁
定书,认为大世界公司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16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
察院申请再审,裁定中止(2021)宁01执异123号异议案件的审理。自此,案件在银川中院暂
时中止诉讼。
2023年9月15日,银川中院作出(2021)宁01执异123号执行裁定书,撤销其作出的(2020
)宁01执1742号执行裁定,认为新华百货应通过法律途径,另行实体解决与大世界集团的纠纷
。新华百货进行复议后,2023年11月29日,宁夏高院作出(2023)宁执复105号执行裁定书,
维持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1执异123号执行裁定书。
2023年12月,公司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世界集团向公司返还款
项6000万元、案件受理费用203928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合计70497461.80元(详见公司2023-04
6号公告),此案件尚未宣判。
2024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大世界实业集团申请监督事项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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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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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
24年3月31日止,收到各类政府补助共计约478.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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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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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2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
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
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
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909365594.46元,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6099
002.04元,年初未分配利润1298285847.22元,支付上一年度现金红利22563128.00元,提取法
定盈余公积金4909709.35元,年末未分配利润为1406912011.91元。经董事会决议,提议本次
利润分配以报告期末公司总股本2256312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45126256.00元(分红比率33.16%);本次分红后,剩余未分配
利润1361785755.91元结转下年度,本年度不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本公告披露之
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
、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
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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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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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一、拟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京财会许可【2011】0056号)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2023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45人,注册会计师1656人。签署过证券
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60人。
信永中和2022年度业务收入为39.35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9.34亿元,证券业务收
入为8.89亿元。2022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66家,收费总额4.62亿元,涉及
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采
矿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
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除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一案之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
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和纪律处分0次。3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
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梁建勋先生,2002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200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
核的上市公司超过3家。
拟担任质量复核合伙人:路清先生,199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1年开始从事上
市公司审计,200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
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钟涛女士,2019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
司审计,2011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
司超过2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
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项目复核合伙人路清2021年7月因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被财政部给予警告,已整改完
毕。除此之外,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
律处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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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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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种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及银行结构性存款。
投资金额: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自有资金(未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别风险提示:受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变化影响,购买理财产品,其投资
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一、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说明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董事会将授权
公司经营层最高使用不超过18000万元自有资金(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在
不影响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
的短期低风险相关银行理财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以增加公司收益。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将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资金额度内可以滚动操作使用。
二、购买理财产品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短期账面自有资金的情况来统筹安排购买理财产品,能够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短期闲置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经营目标。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购买的理财产品取得的投资收益进行
相应的核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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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5│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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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12966166.8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判决结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该判决结果预计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利润1000000元。
公司子公司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近日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青01民初571号,因与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
案(详见公司2021-048号公告),现已审理终结。
现将有关主要判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
卦一路鹏益花园1号裙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叶玉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广东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45号
。
法定代表人:高学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芳,青海辉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伽,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得威公司)与被告
(反诉原告)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百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2年5月10日、2023年11月24日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爱得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何玲玲,新华百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玉芳、武文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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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2│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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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东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银”)共持
有公司股份19997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86%。其中上海宝银管理的上海宝银创赢最具巴菲
特潜力对冲基金3期账户(以下简称“宝银3期”)持有本公司股份14035817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6.22%。上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根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1执恢213号之二,解除对上海宝银创赢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宝银创赢最具巴菲特潜力对冲基金3期所持有的新华百货证券的冻结和标
记。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转
发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司法解冻通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解
除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宝银创赢最具巴菲特潜力对冲基金3期所持有的14035
817股新华百货证券的司法冻结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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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9│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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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70497461.8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解放东街211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宋秉忠,该公司董事长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百公司”)于2020年11月
18日披露了《关于诉讼再审结果的公告》(2020-03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再11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
界公司”)应当向新华百货退回6000万元款项及相关案件受理费用。
2020年11月24日,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要求大世界公司退回款项600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203928元。2020年12月15日,银川中院作出(
2020)宁01执17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大世界公司银行存款60331532元,不足部分
依法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1年1月4日,大世界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银川中院强制执行缺乏实体判决的依据,
将该案拖入后续长达3年之久的执行异议审理程序。2021年3月8日,银川中院作出(2021)宁0
1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法院应当适用执行回转的法律规定,驳回了大世界公司的异议。20
21年3月10日,大世界公司不服前述裁定,向宁夏高院申请复议。2021年5月21日,大世界公司
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16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作
出高检十厅控民受[2021]Z63号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年6月24日,宁夏高院作出(20
21)宁执复26号执行裁定书,认为银川中院未查明是否作出执行回转裁定,遂撤销了银川中院
(2021)宁01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发回银川中院重新审查。2021年9月1日,银川中院作出(2
021)宁01执异123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大世界公司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16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裁定中止(2021)宁01执异123号异议案件的审理
。自此,案件在银川中院暂时中止诉讼。
2023年9月15日,银川中院作出(2021)宁01执异123号执行裁定书,撤销其作出的(2020
)宁01执1742号执行裁定,认为新百公司应通过法律途径,另行实体解决与大世界公司的纠纷
。新百公司进行复议后,2023年11月29日,宁夏高院作出(2023)宁执复105号执行裁定书,
维持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1执异123号执行裁定书。
公司于近日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如下:
二、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9年6月21日,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公司”)与被告
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世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民终23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令新百公司向大世界公司支付
赔偿款7788万元,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12325元由大世界公司负担81125元,由新百公司负担4
31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3949元,由大世界公司负担252725元,由新百公司负担471224元
。
在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内,公司履行了支付义务。
2019年7月,原告新百公司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终236号民事判
决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
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再116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20年11月向新百公司进行送达,判决认
定新百公司曾支付给大世界公司6000万元定金应从7788万元赔偿款中折抵扣除,遂判决撤销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终236号民事判决书、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
)宁0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新百公司向大世界公司赔偿损失1788万元(7788万元减去6
000万元),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12325元由大世界公司负担222861元,由新百公司负担28946
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3949元,由大世界公司负担314917元,由新百公司负担409032元。因
此,由于新百公司于2019年7月5日按照原生效判决内容已将7788万元款项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
费178475元支付给大世界公司,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内容,大世界公司收取6000万
元款项及案件受理费用无合法依据,应当向新百公司退回6000万元款项及相关案件受理费用20
3928元(314917元-289464元+178475元)。
2020年12月,新百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进行强制执行,该院作出(2020)宁01
执1742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大世界公司银行存款60331532元,不足部分依法查封、扣
押、扣留、提取起相应价值的财产。大世界公司对该裁定不服,提出执行异议,2023年9月15
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宁01执异123号执行裁定书,撤销其作出的(2020)宁0
1执1742号执行裁定,认为新百公司应通过法律途径,另行实体解决与大世界公司的纠纷。
新百公司进行复议后,2023年11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宁执
复105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23年12月4日向新百公司送达,维持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宁01执异123号执行裁定书。
综上所述,原告新百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16号民事判决内
容,大世界公司具有向新百公司返还6000万元款项及承担相应诉讼成本的义务,但银川市中级
人民法院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不能参照执行回转程序予以直接执行,并认为原
告新百公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另行实体解决纠纷,待取得执行依据后,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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