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0817 宇通重工 更新日期:2025-04-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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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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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工有限 │ 143688.98│ ---│ 100.00│ ---│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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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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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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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线升级改造及EHS │ 1.60亿│ ---│ 3677.48万│ 100.00│ ---│ ---│
│改善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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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1.23亿│ 1.23亿│ 1.23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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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9000.00万│ ---│ 9000.00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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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 5000.00万│ ---│ 1368.00万│ 100.00│ ---│ ---│
│本次交易相关税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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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 ---│ 3632.00万│ 100.00│ ---│ ---│
│充流动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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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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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1-30 │交易金额(元)│6992.64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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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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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郑州绿源餐厨垃圾处理有限公司51% │标的类型 │股权 │
│ │的股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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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山高十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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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郑州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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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聚焦公司战略、整合公司资源、优化资产结构,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科技”)将所持郑州绿│
│ │源餐厨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餐厨”、“标的公司”)51%的股权以6992.64万│
│ │元的价格转让给山高十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高十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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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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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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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德│
│ │宇新融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元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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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同一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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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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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鉴于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签订的《2022年-2025年关联交易 │
│ │框架协议》即将到期,为继续充分利用关联方的资源优势和管理经验,发挥协同效应,增强│
│ │企业竞争力,经友好协商,公司拟与关联方共同签订《2025年-2028年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
│ │。 │
│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自各方履行决策程序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1、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郑州市管城区宇通路6号 │
│ │ 注册资本:人民币221393.9223万元 │
│ │ 法定代表人:李盼盼 │
│ │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
│ │ 2、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郑州高新开发区长椿路8号 │
│ │ 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0万元 │
│ │ 法定代表人:汤玉祥 │
│ │ 关联关系:控股股东 │
│ │ 3、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注册资本:人民币140000万元 │
│ │ 法定代表人:王小飞 │
│ │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
│ │ 4、拉萨德宇新融实业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基地大楼五层1510号 │
│ │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
│ │ 法定代表人:曹建伟 │
│ │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
│ │ 5、郑州元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综合办公楼三层320室 │
│ │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
│ │ 法定代表人:杨波 │
│ │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
│ │ 三、协议主要内容 │
│ │ (一)协议主体 │
│ │ 甲方: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 │ 乙方: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 │ 丙方: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
│ │ 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拉萨德宇新融实业有限公司 │
│ │ 郑州元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以上主体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除一方自身(包括自身直接或间接控制│
│ │的公司/单位)外的其他各方,统称为“合同相对方”;“上市公司”指甲方、乙方中任一 │
│ │方。 │
│ │ (二)交易总量 │
│ │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公司上年经审计的实际关联交易发生额为依据,综合│
│ │考虑下一会计年度的业务发展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按照各方授权履行审议│
│ │程序;在协议有效期内,下一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在经过各方履行审议程序前,当年的关│
│ │联交易可参照前一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执行。 │
│ │ 公司每年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
│ │ (三)交易内容 │
│ │ 公司与合同相对方所发生的交易包括:采购或销售原材料、自制件、产成品、商品、设│
│ │备等,接受或提供劳务、物业服务、租赁服务、保洁服务、融资服务、咨询服务、销售服务│
│ │、信息服务、试验检测服务等,接受金融服务,委托开发等交易等。 │
│ │ 1、采购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商品、设备等,接受劳务、服务等质量检验:按照 │
│ │公司的质量要求确定检验标准。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标其他非关联│
│ │方发生的交易、市场同类交易情况等。 │
│ │ 2、销售原材料、自制件、产成品、商品、设备等,提供劳务、服务等服务检验:按照 │
│ │合同相对方的质量要求确定检验标准。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标其他│
│ │非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市场同类交易情况等。 │
│ │ 3、金融服务 │
│ │ 上市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合同相对方等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承兑、债券承销│
│ │、非融资性保函、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保理业务等。(根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承诺│
│ │,不在郑州宇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定价原则: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
│ │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宇通集团及其他关联方向其成员│
│ │企业提供同类业务收费水平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各项金融服务涉及的授信金额或交易│
│ │金额,由合同各方协商每年度具体额度,作为交易额度上限。自合同各方完成各自审批程序│
│ │后生效。 │
│ │ 4、其他关联交易 │
│ │ 根据各方的优势,合同一方销售商品时需其他方提供的按揭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
│ │、代理保险业务、商业保理等服务;合同一方向其他方提供的员工优惠购房及后续管理服务│
│ │;其他促进各方经营相关的交易;协议有效期内根据业务需求新增加的符合各方利益的关联│
│ │交易等。定价原则:若交易一方为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定价公允且保障上市公司利益;若交│
│ │易双方皆为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定价公允且不得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付款方式:同│
│ │与其他非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或者由上市公司与合同相对方在签订正式的交易协议时协商确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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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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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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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概述
鉴于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签订的《2022年-2025年关联交易框
架协议》即将到期,为继续充分利用关联方的资源优势和管理经验,发挥协同效应,增强企业
竞争力,经友好协商,公司拟与关联方共同签订《2025年-2028年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自各方履行决策程序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市管城区宇通路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21393.9223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盼盼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2、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高新开发区长椿路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汤玉祥
关联关系:控股股东
3、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4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飞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4、拉萨德宇新融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基地大楼五层151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建伟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5、郑州元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综合办公楼三层320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波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拉萨德宇新融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元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主体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除一方自身(包括自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公司/单位)外的其他各方,统称为“合同相对方”;“上市公司”指甲方、乙方中任一方。
(二)交易总量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公司上年经审计的实际关联交易发生额为依据,综合考
虑下一会计年度的业务发展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按照各方授权履行审议程序
;在协议有效期内,下一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在经过各方履行审议程序前,当年的关联交易
可参照前一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执行。
公司每年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三)交易内容
公司与合同相对方所发生的交易包括:采购或销售原材料、自制件、产成品、商品、设备
等,接受或提供劳务、物业服务、租赁服务、保洁服务、融资服务、咨询服务、销售服务、信
息服务、试验检测服务等,接受金融服务,委托开发等交易等。
1、采购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商品、设备等,接受劳务、服务等质量检验:按照公
司的质量要求确定检验标准。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标其他非关联方发
生的交易、市场同类交易情况等。
2、销售原材料、自制件、产成品、商品、设备等,提供劳务、服务等服务检验:按照合
同相对方的质量要求确定检验标准。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标其他非关
联方发生的交易、市场同类交易情况等。
3、金融服务
上市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合同相对方等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承兑、债券承销、
非融资性保函、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保理业务等。(根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承诺,不
在郑州宇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定价原则: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
规定的,按照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宇通集团及其他关联方向其成员企业提供
同类业务收费水平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各项金融服务涉及的授信金额或交易金额,由合
同各方协商每年度具体额度,作为交易额度上限。自合同各方完成各自审批程序后生效。
4、其他关联交易
根据各方的优势,合同一方销售商品时需其他方提供的按揭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
代理保险业务、商业保理等服务;合同一方向其他方提供的员工优惠购房及后续管理服务;其
他促进各方经营相关的交易;协议有效期内根据业务需求新增加的符合各方利益的关联交易等
。定价原则:若交易一方为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定价公允且保障上市公司利益;若交易双方皆
为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定价公允且不得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付款方式:同与其他非关
联方发生的交易或者由上市公司与合同相对方在签订正式的交易协议时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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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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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和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换届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
等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2025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25-006)、《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
25-007)。
截至目前,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于2025年3月14日收到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
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和营商环境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132207011Q
名称: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郑州市航空港鄱阳湖路86号蓝山公馆一楼106法定代表人:晁莉红
注册资本:伍亿叁仟陆佰捌拾肆万玖仟叁佰玖拾圆整成立日期:1992年06月06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
;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国内贸易代理;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销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住房租赁;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
;企业管理咨询;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物业管理;水污染治理;机
械设备租赁;建筑物清洁服务;停车场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专业保洁、清洗、
消毒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公园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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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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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11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实施了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
元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
激励计划》”和《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
》”)规定,将对激励计划涉及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同时,1名
激励对象因工作调整等原因,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0000股需按规则进行回购。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5年2月11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
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董事戴领梅先生、张明威先生、胡文波先生、盛肖先生和王东新先生回避表决。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
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及定价依据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和《2024
年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若发生派息事项,应对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派息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为
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仍须大于1)。
因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实施了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的利润分配方案,依据上述规定,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P=4.18-0.10=
4.08(元/股)[本次调整前回购价格4.18元/股,系2024年分红后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
整的回购价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临2024-045)];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P=4.28-0.10=4.18(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基本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鉴于《2024年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工作调整及其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拟
回购注销其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80000股。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公司《2024年激励计划》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按照4.18元/股回购,同时根据《2024年激励
计划》规定,向回购激励对象支付对应股份的回购价格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本次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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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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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11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180,000股。本次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事项暂不实施注销,后续统一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536,05
9,382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公告》(临2025-003)。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鉴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宜将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声明如下: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
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债权人如逾期未行使上述权利,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
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
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
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
复印件。
债权申报方式如下:
1、联系地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申报时间:2025年2月12日至2025年3月28日,每日8:30-11:30,13:30-17:30
3、联系人:刘朋、屈晨曦
4、电话:0371-85332166
5、传真:0371-85336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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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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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11月21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前三季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
待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方案:
(1)差异化分红具体方案
公司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536849390股,扣除待回购注销的限制
性股票610008股,即以536239382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
现金红利53623938.20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
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公司总股本=536239382×0.10÷536849390≈0.0999元/股。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
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0999)÷(1+0%)=(前一交
易日收盘价格-0.0999)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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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30│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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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为进一步聚焦公司战略、整合公司资源、优化资产结构,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科技”)将所持郑州绿
源餐厨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餐厨”、“标的公司”)51%的股权以6992.64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山高十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高十方”)。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事项尚需取得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同意,且股权转让协议附带生效先决条件,存在
交易不能获得批准通过或交易不能生效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标的公司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范围
。前期为支持标的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向其提供的借款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被动形成为合并
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财务资助,资助金额5430万元。山高十方将在完成标的股权及经营交割且
标的公司其他关联方出具书面函件确认关联方债务后15日内,为标的公司提供借款,专项用于
清偿公司为标的公司提供的借款本息和标的公司其他关联方债务。且交割日后山高十方就前述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股权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聚焦公司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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