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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中天(600856)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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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 ◇600856 退市中天 更新日期:2022-06-19◇ 通达信沪深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关联交易】【3.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关联交易】 ┌─────┬─────────────────────────────────┐ │公告日期 │2021-12-14 │ ├─────┼─────────────────────────────────┤ │关联方 │诚森集团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其他关联方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 │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孙公司北京众│ │ │能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众能")与关联方诚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 │简称"诚森集团")签署《借款合同》,诚森集团向北京众能提供3500万元人│ │ │民币借款,借款期限为4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化3.85%,用于支付职工工资、│ │ │缴纳职工社保及公积金、中介机构费用、为关联企业提供财务资助等款项。│ │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 │ │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等文件,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 │ │联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 │ 二、关联方介绍 │ │ │ 企业名称:诚森集团有限公司 │ └─────┴─────────────────────────────────┘ 【3.重大事项】 ──────┬────────────────────────────────── 2022-06-16│其他事项 ──────┴──────────────────────────────────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收到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2022]13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现将公司股票整理期结束暨摘牌后续有关事项安排 公告如下: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证券种类、简称、代码、终止上市决定日期 (一)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二)证券简称:退市中天(原*ST中天) (三)证券代码:600856 (四)终止上市决定日期:2022年5月17日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2021年11月,你公司披露更正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追溯重述后你公司2020年度期末净资 产为-4.82亿元,你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度 报告,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73.55亿元。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你 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4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 委员会审核,本所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6.1条、第9.6.4条和第9.6.10条等规定,自本 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你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 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首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其他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10%。本所在退市 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你公司股票予以摘牌,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退市整理期间, 你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股票转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你公司股票在摘牌之 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三、退市整理期已结束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2 年5月25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 截至2022年6月15日,公司股票已于退市整理期交易满十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已结束 。 四、终止上市暨摘牌日期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2022年6月22日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 2022-06-06│其他事项 ──────┴────────────────────────────────── 当事人: 焦祺森,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时任董事; 郜治宙,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时任董事; 林大湑,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时任董事; 敖宇,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时任董事; 张涛,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时任董事; 程仕军,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卢申林,中兴天恒能源科技 (北京)股份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秦丽萍,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陈亦昕,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经查明,2021年11月17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 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对2019年度及2020年度财务报表、2021年三季度财务报表相关列报 项目进行追溯重述,主要调整事项如下。 一是,公司在预付账款中列示应收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头风)及应收 CANADIANADVANTAGEPETROLEUMCORPORATION(以下简称加拿大优势)款项,但相关款项已不具 备预付款性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将上述预付款项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核算。 对此,2020年度调减预付账款 651006546.07元,调增其他应收款651006546.07元;2021年三季度调减预付账款64873226 9.62元,调增其他应收款648732269.62元。 二是,由于公司对九头风及加拿大优势的应收款项进行了单项计提坏账并已按照50%比例 计提减值准备,因此公司对调增的其他应收款统一按照50%比例计提减值准备。对此,2020年 度补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325503273.04元,调增信用减值损失325503273.04元,导致未分配 利润减少325358177.03元,少数股东权益减少145096.01元;2021年三季度冲回其他应收款坏 账准备1137138.23元,调减信用减值损失1137138.23元,导致未分配利润增加1137138.23元。 上述调整,导致未分配利润累计减少324221038.80元,少数股东权益累计减少145096.01元。 三是,公司因违规担保事项分别被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楚派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朱辉刚以及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该四项诉讼已判决或仲裁并 需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且上述违规担保已超出上诉时效,后续不涉及再审等可改变判决结果 的情况。公司将对上述四宗违规担保足额计提预计负债,其中2019年度补提预计负债71546700 .00元,调增营业外支出71546700.00元,导致未分配利润减少71546700.00元;2020年度补提 预计负债114653719.15元,调增营业外支出114653719.15元,导致未分配利润减少114653719. 15元。上述调整导致未分配利润累计减少186200419.15元,2021年三季度预计负债累计增加18 6200419.15元,未分配利润累计减少186200419.15元。 四是,因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2019年、2020年年报未将原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能)、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能)纳入合并范围。武 汉中能、湖北合能存在募投项目,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后续该交易存 在被撤销的可能性。截至2020年年报披露日,因前述2家公司股权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尚未与 交易对手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且交易对手方在股权处置、资产处置以及分红等方面权利受限 ,导致公司对武汉中能、湖北合能财务报表不予合并的依据不足,相关合并范围不正确。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已调整2019年度财务报表,将武汉中能、湖北合能纳入合并范围。此 外,由于目前无法获取武汉中能、湖北合能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未包 含武汉中能、湖北合能的财务信息,2021年第三季度与2020年度的情况相同。 公司2019年至2021年度多期定期报告存在会计差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 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就上述违规事实和公司其他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 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 2022-06-06│其他事项 ──────┴────────────────────────────────── 当事人: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A股证券简称:*ST中天,A股证券代码:600856; 施清荣,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时任董事长; 黄杰,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时任总裁; 孟志宏,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雷鹏国,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时任董事长。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 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多期定期报告存在会计差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影响公司上市地 位 1137138.23元,导致未分配利润增加1137138.23元。上述调整导致未分配利润累计减少32 4221038.80元,少数股东权益累计减少145096.01元。 三是公司因违规担保事项分别被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楚派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朱辉刚和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上述4项诉讼已判决或仲裁并需 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且上述违规担保已超出上诉时效,后续不涉及再审等可改变判决结果的 情况。公司将对上述4宗违规担保足额计提预计负债。其中,2019年度补提预计负债71546700. 00元,调增营业外支出71546700.00元,导致未分配利润减少71546700.00元;2020年度补提预 计负债114653719.15元,调增营业外支出114653719.15元,导致未分配利润减少114653719.15 元。上述调整导致未分配利润累计减少186200419.15元,2021年第三季度预计负债累计增加18 6200419.15元,未分配利润累计减少186200419.15元。 四是因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未将原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能)、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能)纳入合并范围。 武汉中能、湖北合能存在募投项目,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后续该交易 存在被撤销的可能性。截至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因前述2家公司股权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尚未与交易对手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且交易对手方在股权处置、资产处置及分红等方面权利 受限,导致公司对武汉中能、湖北合能财务报表不予合并的依据不足,相关合并范围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已调整2019年度财务报表,将武汉中能、湖北合能纳入合并范围 。此外,由于目前无法获取武汉中能、湖北合能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 未包含武汉中能、湖北合能的财务信息,2021年第三季度与2020年度的情况相同。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19年度调减归母净利润 33525104.05元,占更正后归母净利润的1.06%,调减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3737 2237.98元,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5.8%;公司2020年度调减归母净利润4400118 96.18元,占更正后归母净利润的42.19%,调减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511558596.18 元,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06.02%;公司2021年9月30日调减归属于母公司的所 有者权益510421457.95元,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64.74%。 另经查明,公司进行上述会计差错调整后,2020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由29065306 .63元减少至-482493289.55元,因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于2021年11月18日起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73 5461万元,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已经触及强制退市指标的情形,公 司股票被终止上市。 ──────┬────────────────────────────────── 2022-06-03│其他事项 ──────┴────────────────────────────────── 因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的情况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 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2022年5月17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5月25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 易日为2022年6月15日。 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由上交所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一、聘请主办券商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收到上交所《关于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的决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主 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 份转让相关事宜。 2022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后聘请代办机构以及股份托管、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现拟聘请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股票退市转让服务机构,委托其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 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 。关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公司将另行公告。 二、聘请主办券商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3881E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成立日期:1988年7月28日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 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2-05-18│其他事项 ──────┴────────────────────────────────── 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证券简称:*ST中天;证券代码:600856;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起始日为2022年5月25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2年6月15日; 退市整理期间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2022年5月17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2022]13 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一、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简称:*ST中天 3、证券代码:600856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2021年11月,你公司披露更正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追溯重述后你公司2020年度期末净资 产为-4.82亿元,你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度 报告,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73.55亿元。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你 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4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 委员会审核,本所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6.1条、第9.6.4条和第9.6.10条等规定,自本 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你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 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首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其他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10%。本所在退市 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你公司股票予以摘牌,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退市整理期间, 你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股票转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你公司股票在摘牌之 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如你公司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可以在本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申请复核。 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公司将尽快聘请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委托其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 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 算等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 1、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2、联系电话:0917-3235886 3、联系邮箱:guo.j@snencn.cn 4、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国锦27层 ──────┬────────────────────────────────── 2022-05-18│其他事项 ──────┴──────────────────────────────────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起始日为2022年5月25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2年6月15日;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 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提请广大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 、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沪股通等业务; 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 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日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2022年5月17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2022]13 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本公司股票于2022年5月25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现将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 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600856 2、证券简称:退市中天 3、涨跌幅限制: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22年5月25日,退市整理期为十五个交易日。 如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为2022年6月15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司 退市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顺延。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停牌期间不计入退 市整理期,预计的最后交易日期将顺延。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 ,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交易,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 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后五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 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资产的申 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 上。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三、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发布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作 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 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6.11条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 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 2022-04-30│其他事项 ──────┴────────────────────────────────── 2021年12月9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 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发来的《通知书》,申请人北京本度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以债 权人名义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2022年4月29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申请人申请撤回对公司的 破产重整申请。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21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的净资产仍为负数,且被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和第9.3.14条 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公司 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一、重整申请情况概述 2021年12月9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通知书》,申请人北京本度 律师事务所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以债权人名义向北京一中院 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申请人对公司债权情况如下: 因公司存在违规担保纠纷案件被各相关债权人起诉,委托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代理公司的 部分诉讼案件,截至2021年10月,全风险代理胜诉两件,具体如下:1、公司与王慧芬股权转 让合同纠纷(违规担保) 公司与王慧芬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败诉,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代理上诉经二审改判胜诉。 公司于2021年2月2日与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签订(2020)本度0017号《委托代理合同》,合同 约定"甲方不支付乙方承办律师的代理费、交通费和信息费等办案成本费用,全风险代理二审 案件胜诉","甲方按王慧芬起诉数额2670万元的5%支付乙方的代理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2021)京01民终2336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对41877483元不承担连带责任。按双方合 同约定,公司应支付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代理费133.5万元。 2、公司与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违规担保)北京本度律师事务 所代理公司与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胜诉后对方上诉案件。公司于 2021年2月2日与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二审判决甲方不承担 担保责任,甲方向乙方律师支付代理费人民币25万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晥民终5 0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应支付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代理费25万元。 申请人风险代理案件的债权性质系委托代理合同,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于收到胜诉判决之 后5日内、3日内支付申请人两案件代理费合计158.5万元,双方合同对风险代理案件债权的实 现未约定担保。公司逾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分别于2021年5月17日、5月25日、8月13 日、8月24日,四次向公司发催收《关于请贵司支付本度所胜诉案件代理费的请示意见》。但 公司仅于2021年7月支付10万元,尚欠148.5万元至今未能支付。 二、破产重整事项进展 2022年4月29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1)京01申破176号,北 京本度律师事务所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北京一中院申请 对公司的破产重整。北京一中院在审查期间,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对公司的破产重整 申请。北京一中院认为申请人请求撤回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因此,准予申请人请求撤回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 2022-04-30│其他事项 ──────┴──────────────────────────────────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收到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来的《拟终止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上证 公函【2022】0301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2022年4月29日晚间,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 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9.3.11条等规定,你公司股票已经触及终止上市条件。 本所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14条等规定,对你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如你公司申请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向我部提交载明申请听证事项及 申辩理由的书面听证申请。 特此通知。” ──────┬────────────────────────────────── 2022-04-29│诉讼事项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9,788,551.50元人民币(不含未定利息)+律师代理费396,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上市公司全资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司已对相关事项在以前年度计提,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较小。 2022年4月28日,宣城市中能汽车燃气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以下简称“宣城中能”) 收到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22)皖1802民初2701号《传票》及《起诉状》,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宣城分行”)因与宣城中能、青岛中天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 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 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 住所地:宣城市鳌峰中路70号 被告一:宣城市中能汽车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国购广场中央公馆一单元1901号被告二: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山办事处西九六夼村被告三: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 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西二办公楼 (二)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宣城中能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700000元及利息88551.50元,本息合计197 88551.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21日,此后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 ; 2、判决被告宣城中能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96000元; 3、判决被告青岛中天、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对被告宣城中能上述第1、2 项诉请所列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现任; 4、判决由被告方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宣城中能于2021年5月9日与交通银行宣城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1年5月2 0日、5月21日中兴天恒能源、青岛中天作为保证人分别与交通银行宣城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和实现 债权的费用等。以上合同订立后,原告方依约发放了贷款。 根据借款合同第九条规定:“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 发生对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借款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借款人或其关联方涉 及重大诉讼”等,均视为本合同的“提前到期事件”。现发现宣城中能自身缺乏按期足额偿还 借款本息的能力。又发现山东省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青岛中天的破产重整申请(青岛 中天为宣城中能股东),中兴天恒能源存在大量涉诉和被执行影响。鉴于以上,为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交通银行宣城分行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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