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 ◇600891 退市秋林 更新日期:2021-05-12◇ 通达信沪深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关联交易】【3.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8-06-30
所持对象/万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 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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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龙井农村商业 10000.00 --- 20.00 10000.00 --- 人民币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口首佳小额贷款 3313.70 --- 60.00 3313.70 --- 人民币
有限公司
*ST炎黄 10.00 --- 0.65 10.00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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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3.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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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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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秋林集团”)于2021年3月31日收
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转来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京01执854号】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1司冻0330-1号】,公司大股东天津嘉颐
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限售流通股71186824股股票被司法划转给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联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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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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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秋林集团”)于2020年12月28日收
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转来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出具的《协助冻结股权通知书》【(2020)黑01执863号之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0司冻1225-01号】。
公司第一大股东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颐实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232136752股,占公司总股本37.59%;嘉颐实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含本次)232
13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99.9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嘉颐实业所持公司的股份被司法冻结的
股份数为232136752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100%,占公司总股本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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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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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秋林集团”或“被告二)于近日收
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诉深圳金桔莱、秋林集团、周庆
江、李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2020)辽08民初283号】
等相关诉讼材料,具体情况如下: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盖州市清河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鹏
被告一: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竹路2135号水贝工业区3栋1层A区、B区
法定代表人:胡远强
被告二: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9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
被告三:周庆江
被告四:李亚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深圳金桔莱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5000
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0075%按月计收罚息】
;
2、判令被告一深圳金桔莱支付违约金22500000.00元;
3、判令被告二秋林集团、被告三周庆江、被告四李亚对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给付责
任;
4、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二秋林集团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9号1-20层的不
动产及土地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优先受偿;5、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7022000.00
元;
6、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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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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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秋林集团”或“被告)于近日收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营口沿海银行
”)诉秋林集团证券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2020)黑01民初1914号】等
相关诉讼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日月大道北25号金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学江
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9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兑付债券本金5亿元;
2、判令被告支付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15日,利息为60613698
.63元);
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500000.00元;
(上述三项诉请金额合计563113698.63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2018年11月27日,被告(发行人)发行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8年
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称“18秋林01号债券”),发行规模为5亿元,期限3年,附第二年
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还本付息方式为按年计息,到期一次性还
本,债券票面年利率8%,起息日为2018年11月27日,2019年至2021年每年11月27日为付息日,
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16秋林01号、16秋林02号债券本息。被告未按时支付本次债券的本金和/
或利息,对逾期未付的本金或利息,被告将根据逾期天数按本次债券票而利率上浮10%向原告
支付逾期利息。
2019年11月27日,被告未按期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5月15日共有债券本金5亿元,利息60
613698.63元未偿还。
现原告是18秋林01号债券的持有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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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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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秋林集团”)于2018年6月7日披露
了《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临2018-042)。公司第一大股东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
司因与西安恒东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决天津嘉颐实业
有限公司持有的秋林集团股票冻结216857265股及轮候冻结15279487股股权(合计232136752股
)。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转来的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陕71执3号之二十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0司冻0925-03号】
,公司股东嘉颐实业持有的本公司216857265股限售流通股解冻及15279487股限售流通股轮候
解冻(合计232136752股)。
本次冻结解除不涉及后续新质押事宜。本次解除冻结后,嘉颐实业剩余被质押(冻结)股
份为232,136,752股,其中:质押股份232,130,000股,被冻结股份为232,136,752股;被质押
(冻结)股份占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100%。本次解除冻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
将密切关注持有股票的冻结情况及其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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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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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概述
(一)本次投资基本情况
鉴于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食品公司”)拥有完善的产品开发及
生产体系,北大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仓集团”)拥有丰富的销售渠道及营销网络,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拥有较大的品牌优势,三方本着互惠互
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决定投资成立哈尔滨秋林集团食品有限公司,共同做大做强秋林食品产
业。
秋林集团拟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参股哈尔滨秋林集团食品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名称为准),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秋林集团占该公司注册资
本的20%。
(二)本次投资批准程序
2020年6月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参股设立公司的议
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
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总裁潘建华女士负责签署相关工商注册
登记手续及新公司筹备事宜。
〖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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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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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没有利害关系,本机构、本人分析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倨,本公司不对
因据此操作产生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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