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0965 福成股份 更新日期:2026-03-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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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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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04-06-28│ 3.15│ 2.38亿│
├───────────┼───────────┼───────────┼───────────┤
│增发 │ 2013-12-04│ 5.96│ 7.55亿│
├───────────┼───────────┼───────────┼───────────┤
│增发 │ 2015-07-13│ 5.16│ 14.9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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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3.项目投资】 暂无数据
【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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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7 │质押股数(万股) │2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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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37.94 │质押占总股本(%) │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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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三河福生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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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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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4-04-25 │质押截止日 │2024-12-11 │
├────────┼──────────────┼────────┼──────────────┤
│实际解押日 │2024-12-11 │解押股数(万股) │2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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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4年04月25日三河福生投资有限公司质押了2800.0万股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
│ │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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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2024年12月11日三河福生投资有限公司解除质押7300.0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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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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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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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0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7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公告如下: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2024年年报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上海福犇龙企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福犇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高生控股的企业,公司2024年年报未披露福犇龙为公司关联方,
未披露公司投资的和辉基金与福犇龙发生的3870万元股权转让交易。
二是部分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2024年,公司与实控人李福成控制
的10家合作社签订购、销牛及转租土地协议,关联交易金额累计1.07亿元,达到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公司未及时提股股东会审议。待相关交易完成后,迟至2025年4
月11日召开股东会进行补充审议,并于2025年4月12日进行补充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
第四十一条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董事会秘书李伟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及李良、李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
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
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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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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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福成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965;
李良,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伟,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6〕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
事实,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
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24年年报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上海福
犇龙企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福犇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高生控股的企业,公司2024年年报
未披露福犇龙为公司关联方,未披露公司投资的和辉基金与福犇龙发生的3870万元股权转让交
易。
二是部分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2024年,公司与实控人李福成控制
的10家合作社签订购、销牛及转租土地协议,关联交易金额累计1.07亿元,达到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公司未及时提交股东会审议。待相关交易完成后,迟至2025年4
月11日召开股东会进行补充审议,并于2025年4月12日进行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6条、第2.1.7条、第6.3.1条、第6.3.6条、第6.3.
7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
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根据《警示函
》认定,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针对上述部分违规事实,我部前期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监管警示决定(上证公监函
〔2025〕0058号),本次不再重复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伟予以
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
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
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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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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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1月16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区京榆大街963号公司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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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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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深圳市泓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泓
毅会计师事务所”)。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会计
师事务所”)。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及情况说明:鉴于2025年12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
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4号中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禁止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
为避免影响公司2025年度审计业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故而公司拟聘任泓毅会计师事务
所成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与前后
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双方均已确认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
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一、情况概述
(一)机构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深圳市泓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9年3月15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1103
首席合伙人:李欢
2024年度末合伙人数量:16人
2024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73人
2024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7人
2024年收入总额(经审计):2487.68万元
2024年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1265.03万元
2024年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27.36万元
2024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0家
2024年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家
2024年上市公司审计收费:0万元
2024年挂牌公司审计收费:27.36万元
2024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0家
2024年本公司同行业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家数: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泓毅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为51.82万元,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300
0万元。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
3.诚信记录
泓毅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
措施及纪律处分的情况。
泓毅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
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的情况。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会计师:李欢,201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2019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
报告为0个。
项目合伙人、签字会计师:曹代晴,201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
计,具备证券服务业务经验,2024年9月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
当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为0个。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程汉涛,199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
025年2月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
计报告为0个。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
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泓毅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
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5年度审计费用共计人民币138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人民币98万元,内部控
制审计费用人民币40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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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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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1月16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1月16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区京榆大街963号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1月16日
至2026年1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融资融券、转
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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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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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三河灵山宝塔陵园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宝塔陵园”)拟减少注册资本32000万元。本次减资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之内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减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基本情况
为有效整合资源,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全资子公司宝塔陵园拟减少注册资本人
民币32000万元。减资完成后,宝塔陵园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000万元减至人民币18000万元,
公司仍持有宝塔陵园100%股权。
(二)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减少
注册资本的议案》。本次减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减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二、减资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三河灵山宝塔陵园有限公司
3.注册资金:伍亿元整
4.成立日期:1997年10月14日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109318848J
7.注册地址:三河市黄土庄镇灵山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殡葬服务,殡葬设施经营,殡仪用品销售,水果种植,树木种植
经营,花卉种植,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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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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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的《关于对李永兴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
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5】18号(以下简称:“对李永兴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于2022年投资设立的福成实业(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实业”)目前从事
肉牛屠宰加工业务,与上市公司福成股份相关业务构成同业竞争,违背了福成股份首次公开发
行时你作出的“不投资于业务与本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
机构、组织”的承诺。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202
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
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尽快解决福成实业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
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
,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
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
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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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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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李永兴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
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5〕1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李永兴于20
22年投资设立的福成实业(海南)有限公司目前从事肉牛屠宰加工业务,与上市公司河北福成
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相关业务构成同业竞争,违背了福成股份首次公
开发行时李永兴作出的“不投资于业务与本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
业或其他机构、组织”的承诺。 李永兴未遵守其前期向市场公开作出的同业竞争承诺,其
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1.4条、第7.7.5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
3年12月修订)》第6.4.1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李永兴予以监管警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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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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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6月1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6月11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区京榆大街963号公司会议室(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
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6月11日
至2025年6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融资融券、转
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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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9│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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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8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的《关于对李良、李伟采取
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5】16号(以下简称:“对李良、李伟的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和《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5】17号(以下简称:“对福成股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的内容公告如下:
I、对李良、李伟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我局在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2024年年报监管中
,发现以下问题:
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第四节“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相关情况
说明”中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与公司同日公告的《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披露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类型不一致。4月11日,公司披露了更
正《2024年年度报告》的公告,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更正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
意见”。
福成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董事会秘书李伟违反《管
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法律法规学
习,切实勤勉尽责,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
,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II、对福成股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我局对你公司2024年年报监管中,发现以下问题:
你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第四节“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相关情
况说明”中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与公司同日公告的《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类型不一致。4月11日,你公司披露
了更正《2024年年度报告》的公告,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更正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
保留意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
实勤勉尽责,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
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
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
,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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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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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2025年3月22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4
年年度报告》,其中“第四节公司治理”之“十四、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相关情况说明”显示
,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与公司同日公告的《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披露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类型不一致。2025年4月11日,公司披露《关
于更正<2024年年度报告>的公告》称,经自查发现《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信息披露错误,对
相关内容进行更正。更正后,《2024年年度报告》中“第四节公司治理”之“十四、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的相关情况说明”显示,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
意见”。综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属于年度报告中的重要信息,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情况披露不准确,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造成较大影响。上述行为违反
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等有
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
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违
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河北福成
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伟予以监管警示。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
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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