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1169 北京银行 更新日期:2026-08-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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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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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07-09-11│ 12.50│ 146.85亿│
├───────────┼───────────┼───────────┼───────────┤
│增发 │ 2012-03-09│ 10.67│ 116.91亿│
├───────────┼───────────┼───────────┼───────────┤
│增发 │ 2017-12-20│ 7.13│ 205.44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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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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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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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 68180.00│ 133500.00│ 50.00│ 185100.00│ 3100.00│ 人民币│
│司 │ │ │ │ │ │ │
├─────────┼─────┼─────┼─────┼─────┼──────┼──────┤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 30000.00│ 30000.00│ 35.29│ 32500.00│ 900.00│ 人民币│
│司 │ │ │ │ │ │ │
├─────────┼─────┼─────┼─────┼─────┼──────┼──────┤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 18600.00│ 20460.00│ 44.00│ 56100.00│ 4400.00│ 人民币│
│司 │ │ │ │ │ │ │
├─────────┼─────┼─────┼─────┼─────┼──────┼──────┤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 12750.00│ 16420.50│ 2.85│ 42800.00│ ---│ 人民币│
│司 │ │ │ │ │ │ │
├─────────┼─────┼─────┼─────┼─────┼──────┼──────┤
│河北蠡州北银农村商│ 10800.00│ 9000.00│ 30.00│ 9800.00│ 600.00│ 人民币│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 2350.00│ 3750.00│ 1.28│ 45200.00│ ---│ 人民币│
│司 │ │ │ │ │ │ │
├─────────┼─────┼─────┼─────┼─────┼──────┼──────┤
│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 1530.00│ 2314.13│ 19.02│ 5300.00│ 300.00│ 人民币│
│份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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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暂无数据
【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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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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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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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其他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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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银行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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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授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
│ │业银行”)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亿元 │
│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不需│
│ │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 │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对兴业银行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00亿元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总行经内部授权程序审议通过兴业银行的授信│
│ │方案,拟同意授予兴业银行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亿元,额度有效期3年,经股东│
│ │会审批通过后,自内部审批意见表生效之日起生效。 │
│ │ 兴业银行同时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 │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定义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拟授│
│ │予兴业银行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银行关│
│ │联交易管理规定》,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提交董│
│ │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董事会审议,报股东会最终审批。 │
│ │ 二、关联方介绍 │
│ │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
│ │ 兴业银行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
│ │保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以及《上海证│
│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
│ │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形,因此构成本行关联方。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000158142711F,注册资本人民 │
│ │币211.63亿元,法定代表人吕家进,注册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 │
│ │银行大厦,2007年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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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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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长江绿色发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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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其他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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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银行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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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长江绿色发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江绿色发展”)预计与北京银│
│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发生存款业务,在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
│ │亿元 │
│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和有关部│
│ │门批准 │
│ │ 本次交易前12个月,长江绿色发展与本行的存款业务品种主要包括大额存单等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长江绿色发展预计与本行发生存款业务,在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有│
│ │效期2年,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长江绿色发展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定义的关 │
│ │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长江绿色发展预计与本行发生存款业务,在任│
│ │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资本净额的1%,根据《银行│
│ │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构成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 │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批。 │
│ │ 二、关联方介绍 │
│ │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
│ │ 长江绿色发展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
│ │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
│ │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因此构成本行关联方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长江绿色发展成立于2022年1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MA7GDWCD5K,注册地址 │
│ │为上海市徐汇区丰谷路315弄24号1-3层,经营范围包括: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
│ │理、资产管理等活动,财务咨询 │
│ │ 长江绿色发展首期认缴规模人民币120.075亿元,是由中国长江三峡集团牵头、联合中 │
│ │国国企混改基金、上海徐汇资本等共同设立的国家级绿色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已完成私募基│
│ │金备案。长江绿色发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长投汇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04MA7CYJAP6M,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丰谷路315弄24号1-3│
│ │层,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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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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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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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其他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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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银行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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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授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中国石化股份”)综合授信人民币300亿元 │
│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不需│
│ │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 │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未对中国石化股份授予综合授信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总行经内部授权程序审议通过中国石化股份的│
│ │授信方案,拟同意授予中国石化股份综合授信人民币300亿元,额度有效期3年,经股东会审│
│ │批通过后,自内部审批意见表生效之日起生效 │
│ │ 中国石化股份同时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
│ │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定义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
│ │拟授予中国石化股份综合授信人民币300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根据│
│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银行关联交│
│ │易管理规定》,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提交董事会│
│ │关联交易委员会、董事会审议,报股东会最终审批。 │
│ │ 二、关联方介绍 │
│ │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
│ │ 中国石化股份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
│ │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以及《上│
│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
│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形,因此构成本行关联方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中国石化股份成立于2000年2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10926094P,注册资本 │
│ │人民币1,211.776亿元,法定代表人侯启军,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
│ │控股股东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 │国石化股份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内核心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028.SH,主要 │
│ │经营活动分为勘探及开采、炼油、营销及分销、化工等板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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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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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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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控股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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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银行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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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授予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 │银金租”)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260亿元 │
│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和有关部│
│ │门批准 │
│ │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对北银金租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为人民币260亿元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总行经内部授权程序审议通过北银金租的集团│
│ │限额方案,拟同意授予北银金租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260亿元,额度有效期1年,经董│
│ │事会审批通过后,自内部审批意见表生效之日起生效 │
│ │ 北银金租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定义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
│ │。本行拟授予北银金租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260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资本 │
│ │净额的1%,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构│
│ │成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报│
│ │董事会审批。 │
│ │ 二、关联方介绍 │
│ │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
│ │ 北银金租是本行控股子公司,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
│ │办法》规定的“银行保险机构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因此构成│
│ │本行关联方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北银金租成立于2014年1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091899057D,注册资本人民 │
│ │币41.51亿元,法定代表人毛文利,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26号院1号楼天润│
│ │财富中心9层、10层。北银金租股东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6.75%)和力勤投资 │
│ │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3.25%),实际控制人是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金融租赁│
│ │服务。 │
│ │ 北银金租主营金融租赁业务,服务领域涵盖交通运输、电力、制造业、化工、能源、通│
│ │信、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批发零售、热力、建筑安装等,涉及地区遍布江苏、山东、山西│
│ │、内蒙古、浙江、云南、海南、新疆、辽宁、湖南、河北、甘肃、天津、北京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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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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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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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其他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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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银行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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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运营”)预计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 │称“本行”)发生存款业务,在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 │
│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和有关部│
│ │门批准 │
│ │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地铁运营与本行的存款业务品种主要包括活期存款、协定存款、七│
│ │天通知存款等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地铁运营预计与本行发生存款业务,在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有效期│
│ │2年,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地铁运营同时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境内证券监 │
│ │督管理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定义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
│ │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地铁运营预计与本行发生存款业务,在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人│
│ │民币35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不足5%,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
│ │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构成重│
│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批。 │
│ │ 二、关联方介绍 │
│ │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
│ │ 地铁运营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
│ │保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以及《上海证│
│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
│ │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形,因此构成本行关联方。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地铁运营成立于2002年12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44706305W,注册资本人民│
│ │币4.51亿元,法定代表人潘秀明,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2号。地铁运营由 │
│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100%持股,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 │员会。 │
│ │ 地铁运营主营业务涵盖客运服务、维修服务、车辆厂修、广告、民用通信、文化传媒、│
│ │商业领域;关联业务涵盖投融资、更新改造、技术研发、咨询培训、车辆制造等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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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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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长江绿色能源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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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其他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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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银行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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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长江绿色能源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绿色能源”)预计与北京银行股份有│
│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发生存款业务,在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 │
│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和有关部│
│ │门批准 │
│ │ 本次交易前12个月,长江绿色能源与本行的存款业务品种主要包括协定存款、七天通知│
│ │存款、大额存单等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长江绿色能源预计与本行发生存款业务,在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有│
│ │效期2年,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长江绿色能源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定义的关 │
│ │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长江绿色能源预计与本行发生存款业务,在任│
│ │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资本净额的1%,根据《银行│
│ │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构成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 │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批。 │
│ │ 二、关联方介绍 │
│ │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
│ │ 长江绿色能源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
│ │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
│ │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因此构成本行关联方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长江绿色能源成立于2022年9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04MAC19YPK4U,注册资本 │
│ │人民币30亿元,法定代表人范士林,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丰谷路315弄24号1-3层,经营│
│ │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水力发电。一般项目:投资│
│ │管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 │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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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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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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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其他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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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银行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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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银清算”)预计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 │简称“本行”)发生存款业务,在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61亿元 │
│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和有关部│
│ │门批准 │
│ │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城银清算与本行的存款业务品种主要包括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城银清算预计与本行发生存款业务,在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61亿元,有效期│
│ │2年,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城银清算同时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境内证券监 │
│ │督管理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定义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
│ │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城银清算预计与本行发生存款业务,在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人│
│ │民币61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不足5%,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
│ │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构成重│
│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批。 │
│ │ 二、关联方介绍 │
│ │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
│ │ 城银清算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
│ │保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以及《上海证│
│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
│ │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形,因此构成本行关联方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城银清算成立于2018年12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MA1FL65T2F,注册资本人民│
│ │币8.17亿元,法定代表人吕罡,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806室,股东为城银│
│ │服务中心(持股比例65.63%)和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持股比例34.37%)。城银清算是│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特许清算组织,是国内支付清算金融基础设施之一。城银清算的│
│ │经营范围包括向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清算服务、金融外包服务、业务交易│
│ │与合作平台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其他金融或咨询管理服务,以及经中国人│
│ │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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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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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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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其他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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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银行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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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授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 │夏银行”)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亿元 │
│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不需│
│ │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 │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对华夏银行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00亿元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总行经内部授权程序审议通过华夏银行的授信│
│ │方案,拟同意授予华夏银行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亿元,额度有效期3年,经股东│
│ │会审批通过后,自内部审批意见表生效之日起生效 │
│ │ 华夏银行同时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 │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定义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拟授│
│ │予华夏银行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银行关│
│ │联交易管理规定》,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提交董│
│ │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董事会审议,报股东会最终审批。 │
│ │ 二、关联方介绍 │
│ │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
│ │ 华夏银行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
│ │保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以及《上海证│
│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
│ │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形,因此构成本行关联方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华夏银行成立于1992年10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112001XW,注册资本人民│
│ │币159.15亿元,法定代表人杨书剑,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
│ │2003年9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是全国第五家上市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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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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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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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其他关联方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银行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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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授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三峡集团”)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300亿元 │
│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不需│
│ │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 │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对三峡集团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为人民币300亿元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总行经内部授权程序审议通过三峡集团的集团│
│ │限额方案,拟同意授予三峡集团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300亿元,额度有效期2年,经股│
│ │东会审批通过后,自内部审批意见表生效之日起生效 │
│ │ 三峡集团同时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 │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定义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拟授予│
│ │三峡集团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300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根据│
│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银行关联交│
│ │易管理规定》,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提交董事会│
│ │关联交易委员会、董事会审议,报股东会最终审批。 │
│ │ 二、关联方介绍 │
│ │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
│ │ 三峡集团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持有│
│ │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 │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情形,以│
│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
│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形│
│ │,因此构成本行关联方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三峡集团成立于1993年9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0015058K,注册资本人民 │
│ │币2,132.32亿元,法定代表人刘伟平,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六合路1号,全资股 │
│ │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三峡集团主要业务板块包括电力销售业│
│ │务、工程业务、海外配售电业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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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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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定义的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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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银行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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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授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
│ │商银行”)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400亿元 │
│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〇二五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和有│
│ │关部门批准 │
│ │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对浙商银行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60亿元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北京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2025年7月18日审议通过浙商银行的授信方案,拟同意授 │
│ │予浙商银行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400亿元,具体业务品种由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核 │
│ │定,额度有效期2年,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自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批意见表生效之日起生效 │
│ │ 浙商银行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定义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
│ │。本行拟授予浙商银行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400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资 │
│ │本净额的1%,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
│ │,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
│ │,报董事会审批。 │
│ │ 二、关联方介绍 │
│ │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
│ │ 浙商银行是本行关联方,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规定的“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
│ │,因此构成本行关联方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浙商银行成立于1993年4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61336668H,注册地址为浙 │
│ │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主要办公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法定代 │
│ │表人为陈海强,注册资本人民币274.65亿元。浙商银行是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 │,总部设在浙江杭州,系全国第13家“A+H”上市银行。开业以来,立足浙江,放眼全球, │
│ │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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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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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其他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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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银行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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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本行拟授予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简称“北银消费”)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00 │
│ │亿元 │
│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〇二五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和有关│
│ │部门批准 │
│ │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对北银消费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00亿元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北京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2025年8月22日审议通过北银消费的授信方案,拟同意授 │
│ │予北银消费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00亿元(其中流动性支持专项额度70亿元),具 │
│ │体业务品种由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核定,额度有效期1年,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自信用审 │
│ │批委员会审批意见表生效之日起生效。 │
│ │ 北银消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定义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
│ │。本行拟授予北银消费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00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资 │
│ │本净额的1%,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
│ │,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
│ │,报董事会审批。 │
│ │ 二、关联方介绍 │
│ │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
│ │ 北银消费是本行关联方,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规定的“银行保险机构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因此构成本行│
│ │关联方。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北银消费成立于2010年2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
│ │公司等发起设立,目前注册资本人民币8.5亿元。北银消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551│
│ │420845J,注册地址(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
│ │为么毅。北银消费股东包括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坦德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利时集团股│
│ │份有限公司、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联东投资(集团)│
│ │有限公司、北京九元辰光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董氏兄弟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市京洲企业集团公司及上海锐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 │ 北银消费经营范围包括: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
│ │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境内同业拆借;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
│ │业务;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经银监会批准的其│
│ │他业务。 │
│ │ 北银消费自成立以来,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始终秉承“立足普惠金融,助推消费升级,│
│ │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而不懈努力”的企业使命,积极探索消费金融业务模式│
│ │,依托互联网技术大力推进产品创新和业务流程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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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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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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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其他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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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银行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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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本行拟授予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控集团”)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17│
│ │5亿元 │
│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〇二五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和有关│
│ │部门批准 │
│ │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对金控集团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300亿元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北京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2025年9月12日审议通过金控集团的集团限额方案,拟同 │
│ │意授予金控集团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175亿元,具体业务品种由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 │
│ │核定,额度有效期2年,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自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批意见表生效之日起生 │
│ │效。 │
│ │ 金控集团同时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 │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定义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拟授│
│ │予金控集团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175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 │
│ │不足5%,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 │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提│
│ │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批。 │
│ │ 二、关联方介绍 │
│ │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
│ │ 金控集团是本行关联方,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规定的“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
│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
│ │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形,因此构成本行关联方。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金控集团成立于2018年10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MA01F60KX1,注册地址为北│
│ │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20层2001,法定代表人为范元宁,注册资本人民币120亿元 │
│ │,股东为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实际控制人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国│
│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金控集团是北京市重要的金融控股公司,金控集团主营业务分为三大板块,包括金融牌│
│ │照投资管理板块、产业投融资管理板块和金融科技创新板块。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金│
│ │控集团定位于打造牌照齐全、资源协同、业务联动、风险隔离的国有金控集团,本部主要是│
│ │投资职能平台,下设子公司进行各项业务运营,拥有银行、证券、期货、AMC等金融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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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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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ING BANK N.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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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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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银行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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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本行拟授予INGBANKN.V.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10亿美元 │
│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〇二五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和有关│
│ │部门批准 │
│ │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对INGBANKN.V.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10亿美元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北京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2025年7月15日审议通过INGBANKN.V.的授信方案,拟同意│
│ │授予INGBANKN.V.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10亿美元,包含等值10亿元人民币承诺性同业融资 │
│ │授信额度。业务品种包括拆放同业、债券逆回购、债券借贷、债券投资、外汇即期、外汇远│
│ │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买、利率掉期、同业存单、信用违约掉期-买方、信用违约掉期- │
│ │卖方、总收益互换-支付方、总收益互换-接收方、信用联结票据-买方、信用联结票据-卖方│
│ │、存放同业-同业部、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融资、出口信用证贴现、福费廷、保函转开。额 │
│ │度有效期1年,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自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批意见表生效之日起生效。 │
│ │ INGBANKN.V.同时为本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证券 │
│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定义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
│ │本行拟授予INGBANKN.V.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10亿美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 │的0.5%且不足5%,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 │则》和《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
│ │后,应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批。 │
│ │ 二、关联方介绍 │
│ │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
│ │ INGBANKN.V.是本行关联方,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 │
│ │办法》规定的“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
│ │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
│ │受益人”的情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因此构成本行关联方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INGBANKN.V.成立于1991年1月1日,是一家全球性金融机构,为荷兰国际集团全资子公 │
│ │司,注册资本170.67亿欧元,主营业务为贸易和商业贷款、证券交易、房地产融资、投资银│
│ │行以及企业融资、租赁、贷款保收和代理业务。INGBANKN.V.为荷兰国际集团重要的业务单 │
│ │元,其最大的两条业务线分别是零售银行业务和批发银行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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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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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18.09亿 8.56 --- 2019-09-06
─────────────────────────────────────────────────
合计 18.09亿 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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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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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其他事项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6年7月非公开发行1.3亿股优先股(以
下简称“本次优先股”),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30亿元。
本行于2026年7月23日发布了《关于优先股全部赎回及摘牌的公告》。本行已于2026年7月
28日向2026年7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本次优先股股东足额支付优先股票面金额及2025年7月28日至2026年7
月27日持有期间的股息,共计人民币135.46亿元,赎回本行全部已发行的本次优先股。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优先股已于2026年7月28日注销。本行本次优先股
的赎回及摘牌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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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3│其他事项
──────┴──────────────────────────────────
优先股代码:360023优先股简称:北银优2
最后交易日:2026年7月24日(星期五)
赎回登记日:2026年7月27日(星期一)
停牌起始日:2026年7月27日(星期一)
赎回股份注销日:2026年7月28日(星期二)
赎回款发放日:2026年7月28日(星期二)
终止挂牌日:2026年7月28日(星期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6年7月非公开发行1.3亿股优先股(以
下简称“本次优先股”),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30亿元,赎回信息如下:
一、本次优先股赎回履行的程序
本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授权
本行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
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本行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于2026年4月2
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行使“北银优2”优先股赎回权的议案》。本行已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北京监管局复函,对本行赎回本次优先股无异议。
(一)有关日期
最后交易日:2026年7月24日(星期五)赎回登记日:2026年7月27日(星期一)停牌起始
日:2026年7月27日(星期一)赎回股份注销日:2026年7月28日(星期二)赎回款发放日:20
26年7月28日(星期二)终止挂牌日:2026年7月28日(星期二)
(二)赎回规模
本行拟赎回全部1.3亿股本次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总规模人民币130亿元。
(三)赎回价格
本次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本次优先股的票面金额加当期已宣告且尚未支付的优先股股息。
(四)赎回时间
2026年本次优先股派息日,即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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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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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优先股代码:360023
优先股简称:北银优2
每股优先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4.20元(含税)
最后交易日:2026年7月24日(星期五)
股权登记日:2026年7月27日(星期一)
除息日:2026年7月27日(星期一)
股息发放日:2026年7月28日(星期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优
先股(优先股代码:360023;优先股简称:北银优2)的股息发放方案已经本行2026年4月27日
召开的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先股股息发放方案
1.股息率:北银优2第二个股息率调整期内的股息率通过重定价日2021年7月25日的基准利
率加首次定价时所确定的固定溢价确定,股息率已调整为4.20%。
2.发放金额:本次股息发放的计息起始日为2025年7月28日,按照北银优2票面股息率4.20
%计算,每股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4.20元(含税),合计派发人民币5.46亿元(含税)。
3.发放对象:截至2026年7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北银优2股东。
4.扣税情况:每股税前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4.20元。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北银优2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
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4.20元。
(2)其他北银优2股东现金股息所得税的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本行于2026年6月5日发布了关于拟赎回优先股的公告,并分别于2026年6月5日、2026年6
月26日、2026年7月16日发布了关于赎回优先股的提示性公告。本行本次优先股赎回事宜已经
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本行已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的复函,对本行赎回本
次优先股无异议。本次优先股派息和赎回工作将同时进行,有关本次优先股赎回的详情请参阅
本行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二、优先股股息发放实施日期
根据2016年8月19日披露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优
先股每年的付息日为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应付股息不另计利息。本次优先股付息日为每年的7月2
8日,具体实施日期如下:
1.最后交易日:2026年7月24日(星期五)
2.股权登记日:2026年7月27日(星期一)
3.除息日:2026年7月27日(星期一)
4.股息发放日:2026年7月28日(星期二)
三、股息发放实施方法
全体北银优2股东的股息由本行自行发放。
四、咨询方式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622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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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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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6年7月非公开发行1.3亿股优先股(以
下简称“本次优先股”),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30亿元。本行董事会于2026年4月27日审议通过
了《关于行使“北银优2”优先股赎回权的议案》,该议案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
票,弃权0票。本行董事会同意在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前
提下,按照优先股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价格,于2026年7月28日行使“北银优2”优先股赎回
权,以现金方式全额赎回本次优先股,并授权高级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优先股赎回相关的所
有事宜。
本行董事会于2026年4月27日审议并通过上述议案时,赎回事项尚待监管机构批准。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行经审慎判断
,决定暂缓披露,并按规定办理了暂缓披露的内部审批和登记程序。
近日,本行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的复函,对本行赎回本次优先股无异议
。本行拟于2026年7月28日全额赎回本次优先股。
本行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优先股发行文件的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办理其他申请手
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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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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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26年无固定期限资
本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已于近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完毕。
本期债券于2026年5月27日簿记建档,并于2026年5月29日完成发行。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
人民币200亿元,前5年票面利率为1.95%,每5年调整一次,在第5年及之后的每个付息日附发
行人有条件赎回权。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将依据适用法律和主管部门的批准,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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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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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5月21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北京银行总行三层新闻发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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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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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授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业银行”)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亿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不需要
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对兴业银行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00亿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总行经内部授权程序审议通过兴业银行的授信方
案,拟同意授予兴业银行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亿元,额度有效期3年,经股东会审
批通过后,自内部审批意见表生效之日起生效。
兴业银行同时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定义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拟授予兴
业银行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根据《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
理规定》,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提交董事会关联交
易委员会、董事会审议,报股东会最终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兴业银行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保
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
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情形,因此构成本行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000158142711F,注册资本人民币2
11.63亿元,法定代表人吕家进,注册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
厦,2007年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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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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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绿色发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江绿色发展”)预计与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发生存款业务,在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
亿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和有关部门
批准
本次交易前12个月,长江绿色发展与本行的存款业务品种主要包括大额存单等
一、关联交易概述
长江绿色发展预计与本行发生存款业务,在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有效
期2年,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长江绿色发展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定义的关联方
,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长江绿色发展预计与本行发生存款业务,在任意时点
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资本净额的1%,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构成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关
联交易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长江绿色发展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持
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因此构成本行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长江绿色发展成立于2022年1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MA7GDWCD5K,注册地址为
上海市徐汇区丰谷路315弄24号1-3层,经营范围包括: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等活动,财务咨询
长江绿色发展首期认缴规模人民币120.075亿元,是由中国长江三峡集团牵头、联合中国
国企混改基金、上海徐汇资本等共同设立的国家级绿色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已完成私募基金备
案。长江绿色发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长投汇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04MA7CYJAP6M,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丰谷路315弄24号1-3层,经营
范围包括: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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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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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授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石化股份”)综合授信人民币300亿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不需要
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未对中国石化股份授予综合授信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总行经内部授权程序审议通过中国石化股份的授
信方案,拟同意授予中国石化股份综合授信人民币300亿元,额度有效期3年,经股东会审批通
过后,自内部审批意见表生效之日起生效
中国石化股份同时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定义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拟授
予中国石化股份综合授信人民币300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根据《银行
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
定》,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
员会、董事会审议,报股东会最终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中国石化股份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银
行保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
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形,因此构成本行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国石化股份成立于2000年2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10926094P,注册资本人
民币1,211.776亿元,法定代表人侯启军,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控股
股东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石化
股份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内核心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028.SH,主要经营活动
分为勘探及开采、炼油、营销及分销、化工等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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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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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授予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银金租”)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260亿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和有关部门
批准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对北银金租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为人民币260亿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总行经内部授权程序审议通过北银金租的集团限
额方案,拟同意授予北银金租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260亿元,额度有效期1年,经董事会
审批通过后,自内部审批意见表生效之日起生效
北银金租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定义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
本行拟授予北银金租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260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资本净额
的1%,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构成重大
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
批。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北银金租是本行控股子公司,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规定的“银行保险机构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因此构成本行
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北银金租成立于2014年1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091899057D,注册资本人民币4
1.51亿元,法定代表人毛文利,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26号院1号楼天润财富
中心9层、10层。北银金租股东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6.75%)和力勤投资有限公
司(持股比例13.25%),实际控制人是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金融租赁服务。
北银金租主营金融租赁业务,服务领域涵盖交通运输、电力、制造业、化工、能源、通信
、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批发零售、热力、建筑安装等,涉及地区遍布江苏、山东、山西、内
蒙古、浙江、云南、海南、新疆、辽宁、湖南、河北、甘肃、天津、北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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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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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运营”)预计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行”)发生存款业务,在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和有关部门
批准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地铁运营与本行的存款业务品种主要包括活期存款、协定存款、七天
通知存款等
一、关联交易概述
地铁运营预计与本行发生存款业务,在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有效期2
年,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地铁运营同时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境内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定义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
本行的关联交易。地铁运营预计与本行发生存款业务,在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5亿
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不足5%,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地铁运营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保
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
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情形,因此构成本行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地铁运营成立于2002年12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44706305W,注册资本人民币
4.51亿元,法定代表人潘秀明,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2号。地铁运营由北京
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100%持股,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铁运营主营业务涵盖客运服务、维修服务、车辆厂修、广告、民用通信、文化传媒、商
业领域;关联业务涵盖投融资、更新改造、技术研发、咨询培训、车辆制造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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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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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绿色能源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绿色能源”)预计与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发生存款业务,在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和有关部门
批准
本次交易前12个月,长江绿色能源与本行的存款业务品种主要包括协定存款、七天通知存
款、大额存单等
一、关联交易概述
长江绿色能源预计与本行发生存款业务,在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有效
期2年,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长江绿色能源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定义的关联方
,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长江绿色能源预计与本行发生存款业务,在任意时点
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资本净额的1%,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构成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关
联交易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长江绿色能源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持
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因此构成本行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长江绿色能源成立于2022年9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04MAC19YPK4U,注册资本人
民币30亿元,法定代表人范士林,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丰谷路315弄24号1-3层,经营范围
包括: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水力发电。一般项目:投资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风力发电
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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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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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银清算”)预计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行”)发生存款业务,在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61亿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和有关部门
批准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城银清算与本行的存款业务品种主要包括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
一、关联交易概述
城银清算预计与本行发生存款业务,在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61亿元,有效期2
年,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城银清算同时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境内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定义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
本行的关联交易。城银清算预计与本行发生存款业务,在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61亿
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不足5%,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城银清算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保
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
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情形,因此构成本行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城银清算成立于2018年12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MA1FL65T2F,注册资本人民币
8.17亿元,法定代表人吕罡,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806室,股东为城银服务
中心(持股比例65.63%)和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持股比例34.37%)。城银清算是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特许清算组织,是国内支付清算金融基础设施之一。城银清算的经营范围
包括向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清算服务、金融外包服务、业务交易与合作平台
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其他金融或咨询管理服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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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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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授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夏银行”)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亿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不需要
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对华夏银行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00亿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总行经内部授权程序审议通过华夏银行的授信方
案,拟同意授予华夏银行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亿元,额度有效期3年,经股东会审
批通过后,自内部审批意见表生效之日起生效
华夏银行同时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定义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拟授予华
夏银行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根据《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
理规定》,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提交董事会关联交
易委员会、董事会审议,报股东会最终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华夏银行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保
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
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情形,因此构成本行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华夏银行成立于1992年10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112001XW,注册资本人民币
159.15亿元,法定代表人杨书剑,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2003
年9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是全国第五家上市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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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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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授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三峡集团”)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300亿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不需要
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对三峡集团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为人民币300亿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总行经内部授权程序审议通过三峡集团的集团限
额方案,拟同意授予三峡集团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300亿元,额度有效期2年,经股东会
审批通过后,自内部审批意见表生效之日起生效
三峡集团同时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定义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拟授予三峡
集团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300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根据《银行
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
定》,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
员会、董事会审议,报股东会最终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三峡集团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持有或
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
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情形,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形,因此构成
本行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三峡集团成立于1993年9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0015058K,注册资本人民币2
,132.32亿元,法定代表人刘伟平,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六合路1号,全资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三峡集团主要业务板块包括电力销售业务、工程
业务、海外配售电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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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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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
、人民性,坚持“服务城乡居民、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地方经济”的发展定位,做好金融“五
篇大文章”,着力提升经营业绩与投资价值,持续增强投资者的获得感,更好保障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行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制定了2026年度“提质增效重
回报”行动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升经营质效,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是聚力服务实体经济。聚焦北京“四个中心”建设,以北京市区两级重点项目、“3个1
00”重点工程等项目为重点,加大信贷资源投放力度,全力服务好新时代首都发展。全力服务
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通过深耕特色
金融、数智服务和生态协同,构筑与区域经济共生共荣的发展模式。深化高水平政银合作,坚
持金融为民,在财政、社保、税务、教育、工会等重点领域开展高水平政银合作共建,构建优
势互补、协同高效的服务生态。
二是加速数智化转型。坚持数据驱动,持续调优数据模型、迭代经营策略,立足线上化触
客渠道,持续深化数字化策略经营,不断完善数字化管理体系,全面推动经营管理模式向数据
驱动深度转型。完善AI技术体系,统筹布局金融人工智能核心能力,筑牢算力与模型基础底座
,构建大模型治理体系,拓展知识与智能体创新生态,加强普惠化AI工具应用,加速AI赋能业
务转型升级。
三是筑牢风控根基。秉持审慎稳健的风险管理策略,持续强化涵盖全机构、全资产、全风
险、全流程、全人员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风险偏好量化传导机制,推动风险偏好在条线
、产品、分支机构的量化传导;紧扣国家战略导向,持续优化信贷资源配置,从严把控大额风
险暴露准入管理;打造精准化、智能化的企业级数字化智慧风控平台,切实加强重点领域风险
识别、化解的前瞻性与主动性;拓展不良处置渠道,创新清收处置策略,不断提高不良资产处
置效率。
二、全力做好“五篇大文章”,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本行将紧扣国家战略导向与首都高质量发展主题,坚持特色化经营,将做好金融“五篇大
文章”与自身资源禀赋紧密结合。科技金融方面,强化前瞻性产业布局,夯实专业化服务体系
,深化多层次生态协同,提升产业服务实效,支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
自强;绿色金融方面,围绕新型能源体系建设、转型金融、碳金融、资源循环利用等重点场景
,加速产品服务创新,精准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普惠金融方面,以“稳健增长、
客户分层、风险管控”为主线,迭代升级“统e融”一站式融资服务平台,加强普惠金融产品
线上化、智能化创新,更好服务小微企业成长;养老金融方面,精心打造“京行悠养”养老金
融服务品牌,构建“金融+非金融”服务相结合的养老金融生态圈;数字金融方面,把握成为
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契机,创新数字金融应用场景,为企业提供全链路数字化金融服务。
三、完善公司治理,筑牢高质量发展底座
坚持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深度融合。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董事会“定战
略、作决策、防风险”,经营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持续完善决策科学、执行有力
、监督有效、运转协同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持续完善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确保公司治理框架体系、推进原则与运行机制更加明晰,治理制度深度对接管理流程节点,实
现权责适配、流程闭环。强化董事履职,组织好董事调研、培训等履职活动,加强监管意见传
达、董事与管理层沟通交流,确保董事履职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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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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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
威华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
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
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
层。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截至2025年12月31
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47人,注册会计师1412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
册会计师超过330人。
毕马威华振2024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
币40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过人
民币10亿元,证券服务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4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127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
约为人民币6.82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
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
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毕马威华振20
24年与本行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
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毕马威华振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事项为
:此期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
民币46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
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毕马威华振及其四名从业人员曾受到地方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一次;两名从业人员曾受到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一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前述事项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承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史剑,2011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1999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
业,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2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史剑近三年签署或复
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多份。
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张鲁阳,2014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张鲁阳2020年开始在
毕马威华振执业,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2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张鲁阳
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李乐文,2018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1994年开始在毕马威
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香港”)执业,2009年开始常驻中国内地,199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从2022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李乐文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多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
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
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
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
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6年度
本项目的审计收费为人民币566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64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人
民币102万元,与上一期审计费用相比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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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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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5月21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年度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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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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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78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本行普通股总股本为基数,具体股权登记
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
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待本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年度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行”)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65.76亿元。经董
事会决议。
1.按照2025年度审计后的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人民币19.47亿元;
2.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有关规定,提取一
般风险准备人民币94.79亿元;
3.本行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78元(含税)。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公司总股本211.43亿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8.78亿元(含税),占归属于
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5.46%;
4.2025年度,本行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上述分配方案执行后,结余未分配利润按照监管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有关要求,留做
补充资本,并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利润分配。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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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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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于近日收到霍学文先生的辞职报告,
霍学文先生提出辞去本行董事、董事会战略与社会责任(ESG)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消费者权
益保护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霍学文先生不再担任本行任何职务。霍学文先生的辞职报告
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本行董事会对霍学文先生为本行作出的贡献致以诚挚的感谢和崇高
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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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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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收到霍学文先生的辞职报告。因到龄
离任,霍学文先生申请辞去北京银行董事长、董事会战略与社会责任(ESG)委员会主任委员
、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为确保本行平稳运行,在关文杰先生的董事长任职资格获得监管机构核准之前,由霍学文
先生代为履行本行董事长、董事会战略与社会责任(ESG)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消费者权
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法定代表人职责,霍学文先生仍担任本行董事、董事会战略与社会责
任(ESG)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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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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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2月12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北京银行总行三层新闻发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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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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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2月12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2月12日9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银行总行三层新闻发布厅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2月12日至2026年2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融资融券、
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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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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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5年12月11日非公开发行0.49亿股优先
股(以下简称“本次优先股”),发行规模为人民币49亿元。
本行于2025年12月6日发布了《关于优先股全部赎回及摘牌的公告》。本行已于2025年12
月11日向2025年12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本次优先股股东足额支付优先股票面金额及2024年12月11日至2025
年12月10日持有期间的股息,共计人民币51.29亿元,赎回本行全部已发行的本次优先股。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优先股已于2025年12月11日注销。本行本次优先股
的赎回及摘牌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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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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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授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商银行”)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400亿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〇二五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和有关
部门批准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对浙商银行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60亿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2025年7月18日审议通过浙商银行的授信方案,拟同意授予
浙商银行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400亿元,具体业务品种由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核定,
额度有效期2年,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自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批意见表生效之日起生效
浙商银行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定义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
本行拟授予浙商银行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400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资本净
额的1%,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构成
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报董事
会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浙商银行是本行关联方,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规定的“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因
此构成本行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浙商银行成立于1993年4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61336668H,注册地址为浙江
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主要办公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法定代表人
为陈海强,注册资本人民币274.65亿元。浙商银行是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
设在浙江杭州,系全国第13家“A+H”上市银行。开业以来,立足浙江,放眼全球,稳健发展
,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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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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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收到本行首席财务官曹卓先生的辞职
函。曹卓先生因个人原因,向本行董事会提请辞去首席财务官职务。曹卓先生的上述辞任自20
25年12月8日起生效,具体情况如下:
曹卓先生确认与本行董事会无不同意见,也无与其辞任首席财务官有关的其他事项需要知
会本行股东及债权人。
本行董事会对曹卓先生在担任首席财务官期间为本行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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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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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4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送达的(2024)苏05民初1473号《应诉通知书》,获悉本行涉及胡菊玲等康得新股票投
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胡菊玲等人
诉讼代表人:陈群星
诉讼代表人:巫春霞
诉讼代表人:魏伟
诉讼代表人:王玲玲
诉讼代表人:魏波
被告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四: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五:钟玉
被告六:王瑜
被告七:徐曙
被告八:张丽雄(曾用名张丽芹)被告九:吴晓雁
被告十:肖鹏
被告十一:隋国军
被告十二:苏中锋
被告十三:单润泽
被告十四:刘劲松
被告十五:杜文静
被告十六:邵明圆
被告十七:张艳红
被告十八:吴炎
被告十九:闫桂新
被告二十:包冠乾
被告二十一:吕晓金
被告二十二:那宝立
被告二十三:王栋晗
被告二十四:钟凯
被告二十五:包晓鸥
被告二十六:张斌
被告二十七:黄克波
被告二十八:阮家琪
被告二十九: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十: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被告三十
一: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三十二: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十三: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告三十四:江晓
被告三十五:邱志强
被告三十六:郑龙兴
被告三十七:李海林
被告三十八: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被告三十九: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十:联
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二)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三)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胡菊玲等原告支付因虚假陈
述引起的投资损失之侵权赔偿款(含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暂计人民币4139231467
.68元。
2、请求法院判令除被告一外其余所有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上述所有被告共同向原告诉讼代表人陈群星、巫春霞、魏伟、王玲玲、
魏波支付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鉴定费、测算辅助费等费用暂定人民币3000000元。
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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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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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代码:360018优先股简称:北银优1最后交易日:2025年12月9日(星期二)赎回登
记日:2025年12月10日(星期三)停牌起始日:2025年12月10日(星期三)赎回股份注销日:
2025年12月11日(星期四)赎回款发放日:2025年12月11日(星期四)终止挂牌日:2025年12
月11日(星期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5年12月11日非公开发行
0.49亿股优先股(以下简称“本次优先股”),发行规模为人民币49亿元,赎回信息如下:一
、本次优先股赎回履行的程序
本行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授权
本行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
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本行董事会2025年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10月
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行使“北银优1”优先股赎回权的议案》。本行已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复函,对本行赎回本次优先股无异议。
(一)有关日期
最后交易日:2025年12月9日(星期二)赎回登记日:2025年12月10日(星期三)停牌起
始日:2025年12月10日(星期三)赎回股份注销日:2025年12月11日(星期四)赎回款发放日
:2025年12月11日(星期四)终止挂牌日:2025年12月11日(星期四)
(二)赎回规模
本行拟赎回全部0.49亿股本次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总规模人民币49亿元。
(三)赎回价格
本次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本次优先股的票面金额加当期已宣告且尚未支付的优先股股息。
(四)赎回时间
2025年本次优先股派息日,即2025年12月11日。
三、本次优先股停牌的提示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本行拟申请2025年12月10日对本次优先股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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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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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代码:360018
优先股简称:北银优1
每股优先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4.67元(含税)
最后交易日:2025年12月9日(周二)
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0日(周三)
除息日:2025年12月10日(周三)
股息发放日:2025年12月11日(周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优先
股(优先股代码:360018;优先股简称:北银优1)的股息发放方案已经本行2025年10月29日
召开的董事会2025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先股股息发放方案
1.股息率:北银优1第二个股息率调整期内的股息率通过重定价日2020年12月8日的基准利
率加首次定价时所确定的固定溢价确定,股息率已调整为4.67%。
2.发放金额:本次股息发放的计息起始日为2024年12月11日,按照北银优1票面股息率4.6
7%计算,每股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4.67元(含税),合计派发人民币2.2883亿元(含税)。
3.发放对象:截至2025年12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北银优1股东。
4.扣税情况:每股税前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4.67元。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北银优1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
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4.67元。
(2)其他北银优1股东现金股息所得税的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本行于2025年11月8日发布了关于拟赎回优先股的公告,并分别于2025年11月8日、2025年
11月21日、2025年11月27日发布了关于赎回优先股的提示性公告。本行本次优先股赎回事宜已
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本行已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的复函,对本行赎回
本次优先股无异议。本次优先股派息和赎回工作将同时进行,有关本次优先股赎回的详情请参
阅本行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二、优先股股息发放实施日期
根据2015年12月22日披露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优
先股每年的付息日为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应付股息不另计利息。本次优先股付息日为每年的12月
11日,具体实施日期如下:
1.最后交易日:2025年12月9日(周二)
2.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0日(周三)
3.除息日:2025年12月10日(周三)
4.股息发放日:2025年12月11日(周四)
三、股息发放实施方法
全体北银优1股东的股息由本行自行发放。
四、咨询方式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622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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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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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5年12月11日非公开发行0.49亿股优先
股(以下简称“本次优先股”),发行规模为人民币49亿元。本行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9日审
议通过了《关于行使“北银优1”优先股赎回权的议案》,该议案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
,反对0票,弃权0票。本行董事会同意在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等监管机构批
准的前提下,按照优先股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价格,于2025年12月11日行使“北银优1”优
先股赎回权,以现金方式全额赎回本次优先股,并授权高级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优先股赎回
相关的所有事宜。
本行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9日审议并通过上述议案时,赎回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行经审慎判断,
决定暂缓披露,并按规定办理了暂缓披露的内部审批和登记程序。
近日,本行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的复函,对本行赎回本次优先股无异议
。本行拟于2025年12月11日全额赎回本次优先股。
本行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优先股发行文件的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办理其他申请手
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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