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1211 国泰海通 更新日期:2025-05-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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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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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15-06-18│ 19.71│ 296.6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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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 │ 2017-07-07│ 100.00│ 69.14亿│
├───────────┼───────────┼───────────┼───────────┤
│增发 │ 2025-02-28│ 15.97│ 99.85亿│
├───────────┼───────────┼───────────┼───────────┤
│增发 │ 2025-03-03│ 13.83│ 827.8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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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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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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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441000.00│ ---│ 51.00│ ---│ 147800.00│ 人民币│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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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暂无数据
【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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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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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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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持有公司9.05%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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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对外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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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公司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上海三大│
│ │先导产业母基金中的集成电路母基金、人工智能母基金,出资金额分别为不超过5亿元、2.5│
│ │亿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连交易; │
│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 │ 过去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无 │
│ │ 过去12个月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无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为积极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推动与支持上海市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
│ │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创新发展,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
│ │”)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裕投资公司”)拟出资不超过人│
│ │民币10亿元参与投资设立上海国投先导集成电路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
│ │名,简称“集成电路母基金”)、上海国投先导生物医药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暂定名,简称“生物医药母基金”)、上海国投先导人工智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暂定名,简称“人工智能母基金”)项目(合称“上海三大先导产业母基金”│
│ │),具体为:集成电路母基金出资不超过5亿元、生物医药母基金出资不超过2.5亿元、人工│
│ │智能母基金出资不超过2.5亿元。上海三大先导产业母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均为上海国投先导 │
│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鉴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集团”)意向参与投资上│
│ │述上海三大先导产业母基金中的集成电路母基金、人工智能母基金,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证裕投资公司与│
│ │国际集团共同出资设立上海三大先导产业母基金中的集成电路母基金、人工智能母基金将构│
│ │成关联/连交易。 │
│ │ 本次投资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 │ 本次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和独立│
│ │董事专门会议均进行了预先审议,并同意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投资无需提交股东大│
│ │会审议。 │
│ │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
│ │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
│ │ 二、关联方情况介绍 │
│ │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
│ │ 国际集团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国际集团持有公司9.05%的股份 │
│ │,同时国际集团的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 │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公司23.06%、0.85│
│ │%、0.39%和0.01%股份。国际集团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本公司33.36%股份。 │
│ │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
│ │ 国际集团是由上海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2000年4月20日注册成立 │
│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俞北华,公司住所为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5│
│ │11号。国际集团是上海重要的金融国资平台和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经营范围包括│
│ │以金融为主、非金融为辅的投资、资本运作与资产管理等业务。国际集团主动服务国家和上│
│ │海重大战略任务,聚焦国有资本运营、股权投资管理、金融要素市场、产业基金投资四大业│
│ │务板块,积极发挥国有资本流动、控制和配置功能。 │
│ │ 国际集团与本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符合法律法规的│
│ │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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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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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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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4年11月13日成功发行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六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
本期短期融资券),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额为人民币40亿元,票面利率为1.90%,短期融资券
期限为181天,兑付日期为2025年5月13日(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六期短期融资券
发行结果公告》)。
2025年5月13日,本公司完成了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本息兑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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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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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27799107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27799107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5月8日。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性承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在
本次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公司A股股票,
亦不会要求公司回购所持公司A股股票。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本公司或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公司A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并解除限售的议案》和《关于提请
审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并解除限售的
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A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发
表了独立意见,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及《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2020年6月29日,公司取得《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君安实施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沪国资委分配[2020]148号),本激励计划获得上海市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
3、2020年8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对本激励计划的拟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2020年8月7日,公司披露了《A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4、2020年8月12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议案。
2020年8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因知悉内幕信息而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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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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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毕马威会计师
事务所
根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
报告的外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毕马
威会计师事务所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履行职责,顺利开展了公司2024年度的相关
审计和审阅工作。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建议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并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
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毕马威华振),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
层。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于2024年12月31日
,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41人,注册会计师1309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
会计师超过300人。
毕马威华振2023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
币39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收入约人民
币10亿元,证券服务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98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约
为人民币5.38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采
矿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
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住宿和餐饮业。毕马威华振2023年年报审计客户中与本公司同行业
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
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事项为
:2023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
民币27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
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曾受到一次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涉及四名从业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不影响毕
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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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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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5年4月9日,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
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6.3
5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回购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A股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次回购A股股份方案的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50)。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
股份》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2025年4月10日,公司首次回购A股
股份数量为300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17%,购买的最高价为人民币16.72元/股,
最低价为人民币16.49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50003563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
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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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0│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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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及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7日收到董事长朱健先生《关于提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
A股股份的函》,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稳定及提升公司价值,基于对
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公司董事长朱健先生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
,回购的股份将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A
股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2025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进行表决,以17票赞成、0票反
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根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上 市公司股
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本
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
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
景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拟使用自
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A股股份方案之日起不
超过3个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
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
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按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
回购股份数量: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0亿元,回购价格上限26.35元/股进行测算
,回购数量约为3795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截至本公告日期总股本的0.22%;按照本次
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0亿元,回购价格上限26.35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7590万股,回
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截至本公告日期总股本的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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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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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
募集配套资金注册、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海通期
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6号)要求,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完成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并
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现就投资银行业务所涉合同承继及机构名称/主体变更相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公司名称已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并于近日取得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
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二、公司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签署的协议、合同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均继续有效,过往承接的投资银行业务(如辅导、保荐承销、财务顾问、新三板挂牌、债券承
销、持续督导、受托管理等项目)均由国泰海通继续执行(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北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股权类项目在审、已注册尚未完成发行、已获同意未完成挂牌、持续督导
项目清单)。
三、海通证券存量客户与业务整体迁移并入国泰海通,海通证券承接的投资银行业务(如
辅导、保荐承销、财务顾问、新三板挂牌、债券承销、持续督导、受托管理等项目)均由国泰
海通完整承继,海通证券对外签署的协议均由国泰海通继续履行(附沪深北交易所/全国股转
系统股权类项目在审、已注册尚未完成发行、已获同意未完成挂牌、持续督导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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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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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A股股票证券简称:国泰海通,A股股票证券代码“601211”保持不变
A股证券简称变更日期:2025年4月11日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变更A股证券简称的情况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5年3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变更公司
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同意公司A股证券简称由“国泰君安”变更为“国泰海通”,A股证
券代码“601211”保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披露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注册资本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二、公司A股证券简称变更的原因
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6号),为更好地反映合并后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变更公司
名称及证券简称。
三、公司A股证券简称变更的实施
公司A股证券简称变更已经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
本次变更A股证券简称不涉及公司主营业务的变更,符合合并后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
利用变更A股证券简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经公司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司A股证券简称将于2025年4月11日起由“国泰
君安”变更为“国泰海通”,公司A股证券代码“601211”保持不变。公司H股证券简称的变更
时间将在获得香港联交所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同意后再行确定。公司H股证券代码保持不变,
仍为0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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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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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分配比例:拟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元(含税)。本年度每股分配现金红利的
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合计为0.43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持有股份后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向A股股东和H股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2.8元(含税)。具
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末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43013257151元。经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以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后的股
本总额为基数,向A股股东和H股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2.8元(含税)。公司已于2025年3月
14日完成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按照批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
会召开日公司已发行的总股数17629708696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47786169股,
即17581922527股为基数计算,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为4922938308元(含税)。本年度公司
分配现金红利的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1335559593元,合计为6258497901元(含税
),占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48.05%。
2、现金红利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有关本次H股股息派发的事
宜,请参阅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公告。
在批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后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
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
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2024年度剩余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
润将转入下一年度。本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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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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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文名称拟变更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拟变更为:GUOTAIHAITONGSECURITIESCO.,LTD.
公司A股证券简称拟变更为:国泰海通
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
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登记为准
本次变更公司A股证券简称尚需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最终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的A股证券简称为准
公司注册资本将由8903730620元变更为17629708696元,尚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
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A股证券代码不变更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关于提
请审议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拟对公司名称、证券简称、注册资本进行变更。其中,拟
变更公司名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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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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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批复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获准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通证券”)以下简称本次吸收合并”)。
自本次吸收合并交割日即2025年3月14日)起,合并后的国泰君安以下简称(存续公司”
)承继及承接海通证券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
于交割日后,国泰君安将办理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海通证券将注
销法人资格。
国泰君安、海通证券计划分批次将海通证券的客户及业务迁移并入存续公司。
为加快建设一流投资银行,构建全面领先的核心竞争力,积极参与全球竞争和资源配置,
经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月17日出具(关于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主
要股东、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6号,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复”)核准,国泰君安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自本次吸收合并交割日起,
存续公司承继及承接海通证券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
义务;于交割日后,国泰君安将办理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海通证
券将注销法人资格。
根据证券市场现行业务规则和监管规范、存续公司业务管理制度等(以下合称(现行业务
规则和制度”),国泰君安、海通证券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
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京沪深分公司、上交所
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各签约存管银行及基金公司,将通过业务清理和技术支持完成核心交易
、第三方存管、账户管理等信息技术系统的整合,以及客户与业务数据、交易席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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