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1619 嘉泽新能 更新日期:2024-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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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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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能开发产业基金(│ 50000.00│ ---│ 31.25│ ---│ 257.97│ 人民币│
│宁夏)合伙企业(有│ │ │ │ │ │ │
│限合伙) │ │ │ │ │ │ │
├─────────┼─────┼─────┼─────┼─────┼──────┼──────┤
│海南开弦绿色能源产│ 25000.00│ ---│ 49.02│ ---│ -380.99│ 人民币│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 │ │ │ │
│(有限合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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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2-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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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山150MW风电项 │ 5.60亿│ ---│ 5.60亿│ ---│ ---│ 2022-12-31│
│目 │ │ │ │ │ │ │
├─────────┼──────┼─────┼─────┼─────┼─────┼──────┤
│苏家梁100MW风电项 │ 3.70亿│ ---│ 3.70亿│ ---│ ---│ 2021-02-28│
│目 │ │ │ │ │ │ │
├─────────┼──────┼─────┼─────┼─────┼─────┼──────┤
│补充流动资金 │ 3.70亿│ ---│ 3.59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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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
│公告日期 │2023-12-28 │交易金额(元)│1.02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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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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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宁夏顺博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 │标的类型 │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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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上海羲融新能源有限公司 │
├──────┼────────────────────────────────────────┤
│卖方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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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羲融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上海羲融”或“受让方”)签署了《关于宁夏顺博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之股权收购协│
│ │议》(以下简称“《宁夏顺博股权收购协议》”),公司拟将一级全资子公司宁夏顺博新能│
│ │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顺博”或“目标公司”)的100%股权以人民币10,200万元转让│
│ │给上海羲融。 │
│ │ 近日,转让上述一级全资子公司宁夏顺博新能源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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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3-12-31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
│宁夏嘉泽新│聊城昌润泽│ 430.00万│人民币 │2022-12-12│2040-12-12│连带责任│否 │否 │
│能源股份有│恺新能源有│ │ │ │ │担保 │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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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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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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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2024年度授信及担保额度情况概述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届三十次董事会(本次董事会决议
公告已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披露)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4年度授信额度计划的议案》
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一)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2024年度授信
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100亿元授信额度,均用于各自的项目建设、融资置换
及基础设施建设。
2、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5亿元流动资金授信额度,均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在融
资范围内开具各类保函等融资业务。
具体金额视各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和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需求确定。在上述额度
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将不再逐笔审议。
上述授信额度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有效。
(二)公司及子公司拟为前述子公司项目融资贷款、基础设施建设贷款、EPC总承包单位
垫资建设及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保函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司及子公司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及融资置换所需,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
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100亿元的授信额度。金融机构要求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并且要求将公司及子公司持有的借款主体相应出资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由其项目
投产后产生的电费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由其项目投产后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由其项目
地的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在该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不再逐笔审议。
2、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5亿元流动资金授信额度,均用于公司及各
子公司在融资范围内开具各类保函等融资业务。金融机构要求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在该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不再逐笔审议。
3、2024年度,公司部分在建项目拟采取EPC总承包单位垫资建设的模式。在该模式下,公
司拟将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及该项目投产后产生的电费收费权向EPC总承包单位提供质押担保
,担保额度为EPC合同对应的应付账款。在该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不再逐笔审议。
上述担保额度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有效。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委托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长与金融机构签署借款合同、
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书。
上述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垫资建设的EPC总承包单位。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
生时,公司将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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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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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标的名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嘉泽储能电池制造园区项目(一期)
投资金额:上述产业园项目计划总投资约153326万元;公司将视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
入资金。
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正在积极报批风电开发项目,截至目前开发建设量尚不能明确。公司目前正在全力推
进产业园项目的建设,产业园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行业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变化等不确
定因素,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及融资环境发生变化,项目的实
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的风险。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了三届三十次
董事会及三届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公司投资建设产业园项目的议案》。现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资建设产业园项目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战略的需要,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鸡西泽源储能装备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鸡西泽源”)拟采用自筹和向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投资建设黑龙
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嘉泽储能电池制造园区项目(一期),上述产业园项目计划总投资约153326
万元。公司将视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资金。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二、投资标的基本情
况”。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了三届三十次董事会及三届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下属公司投资建设产业园项目的议案》,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上述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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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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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10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
1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
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803061866.09元。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96309522.06元,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9
630952.21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331259385.10元,母公司资本公积余额为302448747.
97元。
综合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结合公司的现金状况,公司董事会拟定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派发现金股利,共计派发
现金股利267778293.53元(含税),占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34%,且不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
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因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为方便测算,假设以
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总股本2434348123股为基数,拟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约1
.10元(含税),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含税)。
公司2023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尚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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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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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截至2024年1月3日,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共
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7675364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53%。其中:北京嘉实龙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3932090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5%;金
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333591237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13.70%;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40736188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1.67%。
(三)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十二个月内披露了增持计划并已完成(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1月5日期间披露的相关增持公告)。
(四)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同时为了提振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结合
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和独立判断,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和方式:A股。根据市场情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
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超过2000万元。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
值的合理判断,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逐步实施。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七)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且
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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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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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经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召开了三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及三届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
8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
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公示期45天,期间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清
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申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授予的
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该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1人,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8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
后,尚未解除限售的2020年股权激励股票剩余13700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开
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上海分公司递交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申请。预计本次回
购的限制性股票将于2023年12月19日完成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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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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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简要内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羲融新能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羲融”或“受让方”)签署了《关于宁夏顺博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
权之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宁夏顺博股权收购协议》”),公司拟将一级全资子公司
宁夏顺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顺博”或“目标公司”)的100%股权以人民币1020
0万元转让给上海羲融。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三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目标公司股权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宁夏顺博将不再纳入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交易完成后预计将增
加公司2023年税前利润约1100万元(本次交易对公司本年度利润产生的影响金额及会计处理以
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9日,公司与上海羲融签署了《关于宁夏顺博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之股权
收购协议》,公司将一级全资子公司宁夏顺博的100%股权以人民币10200万元转让给上海羲融
。本次交易双方参考宁夏顺博截至2023年7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值10520万元,并参照账面净资
产,经双方协商后,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款确定为10200万元,较账面净资产9058.95万元增值11
41.05万元,增值率12.60%。
(二)本次交易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已经公司三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
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
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确认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宁夏顺博股权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11月29日,公司与上海羲融签署了《关于宁夏顺博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之股权
收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方:上海羲融新能源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宁夏顺博新能源有限公司
2标的股权的收购和转让
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收购方转让标的股权;收购方同意按照本协
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采取承债式方式向转让方收购标的股权。
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基准日前已披露的所有负债(见附件六)以及过渡期内目标公司为
维持正常运营发生的所有负债均由目标公司承担。
3收购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3.1收购价款
本协议签署前,收购方聘请第三方机构以2023年7月31日为基准日,对目标公司的标的股
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目标公司6
标的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0520万元(大写:壹亿零伍佰贰拾万元整)。
基于标的股权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甲乙双方同意,标的股权的交易对价为人民币¥
10200.00万元,即收购方收购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应向转让方支付的对价款共计
人民币¥102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贰佰万元整)。
3.2收购价款的支付方式
3.2.1收购方按照下述方式支付收购价款:
3.2.1.1第一笔付款:在本协议及附件九《宁夏嘉泽同心县韦州镇100MWp平价复合光伏项
目EPC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收购方应将收购价款的20%,即¥204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肆拾万元整)汇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2.1.2第二笔付款:在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且目标公司收到转让方支付的其他应收款7
469.64万元后五个工作日内,收购方应将收购价款的75%,即¥76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柒
仟陆佰伍拾万元整)汇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2.1.3第三笔付款:标的股权的剩余收购价款(
即收购价款的5%),即¥510.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壹拾万元整)作为暂扣的消缺款项。
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如下原则进行消缺款支付:全部消缺款应按目标公司宁夏嘉泽同心县韦州
镇100MWp平价复合光伏项目具体的消缺事项(详见附件一:消缺清单)进行划分、并按照“完
成一项支付一项”的原则由收购方向转让方进行支付。消缺款应当自该消缺事项整改到位且经
双方书面确认验收合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收购方将该消缺事项对应的款项支付至转让方指
定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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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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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践行金融创新,支持公司业务持续发展,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泽新能”或“本公司”或“公司”)拟以下属公司100%持有的风力发
电项目作为基础资产开展国金嘉泽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项目(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础设施REITs”或“基础设施公募REITs”,具体名称以中国证监会注册
名称为准)的申报发行工作。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实施背景
(一)政策背景
2020年4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0年8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21
年6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
点工作的通知》,将风电、光伏发电纳入试点行业,并提出优先支持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
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
2022年5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
明确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要求提高推荐、审核效率、
建立健全扩募机制、明确国资审批层级,并要求研究推进REITs相关立法工作;2023年3月1日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规范高效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
推荐工作的通知》。
公募REITs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风险、去杠杆、稳投资、补短板的决策部署
,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有
效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举措,是写进了国家“十四五”规划的金融产品
。
(二)公司内部决策流程
本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召开的三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
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基础设施公募REITs申报发行工作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开
展基础设施公募REITs申报发行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三)本次发行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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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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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3亿元可转
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期限6年,自2020年9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债券简称:嘉泽转债,债券代码:11303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
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代表人张维先生、于珊珊女士负责
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收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函》
,因张维先生拟于近期离职,不再适合继续履行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持续督导
职责。招商证券决定指派李金洋先生(简历详见附件)自2023年11月1日起接替张维先生履行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剩余督导期的持续督导工作事宜。本次变更后,公司持续督
导的保荐代表人为李金洋先生、于珊珊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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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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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截至2023年9月30日,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
共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7535470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95%。其中:北京嘉实龙
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3932090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5%;
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333591237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13.70%;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6746788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1.10%。
(三)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十二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
(四)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同时为了提振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结合
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和独立判断,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和方式:A股。根据市场情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
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且不超过5000万元。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
值的合理判断,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逐步实施。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七)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且
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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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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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韩晓东,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韩晓东自2016年4月29日起担任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泽新
能或公司)副总经理。2023年7月2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存在短线交易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韩晓东于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累计买入可转换公司
债券21380张,累计买入金额为3491547.81元;累计卖出可转换公司债券21380张,累计卖出金
额为3490865.81元。根据公司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在6个月内多次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短线交
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11条等有
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
分事项,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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