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1816 京沪高铁 更新日期:2025-08-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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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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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20-01-06│ 4.88│ 306.34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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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0-12-31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京福铁路客运专线安│ ---│ ---│ 65.08│ ---│ ---│ 人民币│
│徽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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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1-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收购京福安徽公司65│ 306.34亿│ ---│ 306.34亿│ 100.00│ ---│ ---│
│.0759%股权 │ │ │ │ │ │ │
└─────────┴──────┴─────┴─────┴─────┴─────┴──────┘
【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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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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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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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其他关联方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
│交易详情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
│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相关│
│ │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关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与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
│ │ 近日,公司与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
│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
│ │ 一、合同双方 │
│ │ 甲方: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
│ │ (一)服务内容 │
│ │ 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票据服务;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财务公司可│
│ │从事的其他业务。 │
│ │ (二)服务原则 │
│ │ 1.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提供存│
│ │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
│ │ 2.财务公司已将公司列为其重点支持客户,财务公司承诺,任何时候其向公司提供金融│
│ │财务服务的条件,均不逊于其为国铁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国铁集团除外)提供同种类金融财│
│ │务服务的条件。 │
│ │ (三)服务价格 │
│ │ 1.财务公司吸收公司存款的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基准利率在政策允许范│
│ │围内浮动,且不低于财务公司当时吸收国铁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国铁集团除外)同种类存款│
│ │所确定的利率。 │
│ │ 2.财务公司向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
│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浮动,不高于银行提供的同期限贷款利率,且不高于财务公司当时向国│
│ │铁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国铁集团除外)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
│ │ 3.双方同意就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结算服务不收取服务费。如需收费,双方协商后另│
│ │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
│ │ 4.除财务公司现时为公司提供的金融财务服务外,财务公司亦在拓展开发其他被许可经│
│ │营的金融财务服务。当条件具备时,财务公司将向公司提供新的金融财务服务(以下简称新│
│ │服务)。财务公司承诺,向公司提供新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遵循以下原则: │
│ │ (1)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该类型服务所规定的收费标准; │
│ │ (2)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国铁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国铁集团除外)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 │
│ │的手续费。 │
│ │ (四)交易限额 │
│ │ 公司出于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与财务公司金融财务服务交易的各项额│
│ │度作出限制,财务公司应协助公司监控实施该等限制。双方同意: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最高存│
│ │款余额每日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在财务公司的贷款、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余额每日不超过│
│ │人民币30亿元。 │
│ │ (五)风险控制 │
│ │ 1.财务公司确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财务公司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全部通过与│
│ │商业银行网上银行接口的安全测试,达到人民银行要求财务公司安全等级标准,并全部采用│
│ │CA安全证书认证模式,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
│ │ 财务公司对公司提供全面金融服务支持,在财务公司存款能够提升公司资金收益;财务│
│ │公司的借款用途灵活,可缓解子公司京福铁路客运专线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福安│
│ │徽公司)流动资金缺口,满足京福安徽公司资金需求。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严格遵循自愿、平│
│ │等、诚信的原则,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
│ │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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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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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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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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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
│交易详情 │主要交易内容:为做好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量资金收益管理和子│
│ │公司京福铁路客运专线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福安徽公司)融资成本降低工作,公│
│ │司拟与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
│ │将为公司办理相关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存款、结算、贷款等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 │。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最高存款余额每日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在财务公司│
│ │的贷款、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余额每日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
│ │ 公司与财务公司系“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关系。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
│ │贷款、结算等业务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
│ │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
│ │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严格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 │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财务公司作为铁路行业的金融窗口,以国铁集团为依托,充分利用和发挥金融特点及优│
│ │势,有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在严格控制风险│
│ │和保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财│
│ │务公司拟将为公司办理相关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存款、贷款、结算等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 │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为3年;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最高存款 │
│ │余额每日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在财务公司的贷款、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余额每日不超过人│
│ │民币30亿元 │
│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
│ │——交易与关联交易》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
│ │ 二、主要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
│ │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
│ │ 公司与财务公司属于受同一实际控制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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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2025-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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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北京局集团公司、济南局集团公司、上海局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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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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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商业资产使用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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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5-01-02 │
├──────┼────────────────────────────────────────┤
│关联方 │北京局集团公司、济南局集团公司、上海局集团公司 │
├──────┼────────────────────────────────────────┤
│关联关系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委托运输管理 │
├──────┼────────────────┴──────┴────────────────┤
│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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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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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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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相关
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关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与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
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近日,公司与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双方
甲方: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内容
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票据服务;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财务公司可从
事的其他业务。
(二)服务原则
1.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提供存贷
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2.财务公司已将公司列为其重点支持客户,财务公司承诺,任何时候其向公司提供金融财
务服务的条件,均不逊于其为国铁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国铁集团除外)提供同种类金融财务服
务的条件。
(三)服务价格
1.财务公司吸收公司存款的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基准利率在政策允许范围
内浮动,且不低于财务公司当时吸收国铁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国铁集团除外)同种类存款所确
定的利率。
2.财务公司向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浮动,不高于银行提供的同期限贷款利率,且不高于财务公司当时向国铁集
团其他成员单位(国铁集团除外)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3.双方同意就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结算服务不收取服务费。如需收费,双方协商后另行
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4.除财务公司现时为公司提供的金融财务服务外,财务公司亦在拓展开发其他被许可经营
的金融财务服务。当条件具备时,财务公司将向公司提供新的金融财务服务(以下简称新服务
)。财务公司承诺,向公司提供新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该类型服务所规定的收费标准;
(2)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国铁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国铁集团除外)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
手续费。
(四)交易限额
公司出于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与财务公司金融财务服务交易的各项额度
作出限制,财务公司应协助公司监控实施该等限制。双方同意: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最高存款余
额每日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在财务公司的贷款、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余额每日不超过人民币
30亿元。
(五)风险控制
1.财务公司确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财务公司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全部通过与商
业银行网上银行接口的安全测试,达到人民银行要求财务公司安全等级标准,并全部采用CA安
全证书认证模式,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财务公司对公司提供全面金融服务支持,在财务公司存款能够提升公司资金收益;财务公
司的借款用途灵活,可缓解子公司京福铁路客运专线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福安徽公
司)流动资金缺口,满足京福安徽公司资金需求。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严格遵循自愿、平等、诚
信的原则,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
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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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重要合同
──────┴──────────────────────────────────
主要交易内容:为做好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量资金收益管理和
子公司京福铁路客运专线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福安徽公司)融资成本降低工作,公
司拟与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将
为公司办理相关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存款、结算、贷款等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在
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最高存款余额每日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在财务公司的贷款
、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余额每日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公司与财务公司系“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关系。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贷
款、结算等业务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严格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财务公司作为铁路行业的金融窗口,以国铁集团为依托,充分利用和发挥金融特点及优势
,有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
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
拟将为公司办理相关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存款、贷款、结算等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
其他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为3年;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最高存款余额每日不
超过人民币30亿元;在财务公司的贷款、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余额每日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主要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公司与财务公司属于受同一实际控制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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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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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注销情况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期限自2024年5月30日开始,
至2025年5月30日结束,累计回购股份180,805,24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0.3682%。经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于2025年6月3日办理完毕上述180,
805,241股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9,106,484,611股变更为48,
925,679,37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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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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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9日和2024年5月3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3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10亿元,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全部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回购价格不超过人
民币5.87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
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即自2024年5月30日至2025
年5月30日。
公司已于2024年6月28日实施完成2023年度利润分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16元),根
据回购股份方案,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5.87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5.75元/
股(含)。
二、回购实施情况
1.2024年7月19日,公司首次实施回购股份,并于2024年7月23日披露了首次回购股份情况
,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披露的《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25)。
2.2025年5月30日,公司完成回购,已累计回购股份18080524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
0.3682%,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5.72元/股,最低价为5.20元/股,回购均价5.528元/股,支付
的资金总额为999493000.34元(不含交易费用)。
3.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4.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股份回
购方案的实施会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不
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公司预计于2025年6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办理完毕上述180805241股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9106
484611股变更为48925679370股。
三、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股份回购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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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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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和2025年1月17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京沪高速
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的议案》,相关内容详
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关媒体披露的《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
公告》(2025-002)。近日,公司与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局集团公司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局集团公司)和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海局集团公司)分别签订了《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及《京沪高速
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双方
甲方: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合同内容
(一)《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1.委托运输管理的内容
按照“专业管理、系统负责”的原则,公司委托北京局集团公司、济南局集团公司、上海
局集团公司开展运输管理工作。委托运输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运输组织管理;
(2)运输基础设施管理;(3)运输移动设备管理;(4)运输安全管理;(5)运输收入管理
;(6)铁路用地管理;(7)统计管理;(8)卫生防疫管理;(9)运输关联业务管理;(10
)其他内容。
2.委托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3.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和铁路运输清算
(1)委托运输管理费用,由双方按结算项目对应工作量和结算单价确定,据此每年对委
托运输管理费用结算签认。
(2)双方执行铁路行业运输收入清算规则有关规定,按照铁路运输收入清算平台管理办
法要求办理清算基础信息的收集、确认工作。
(3)委托运输管理费用结算采用月度预付,季度(年度)结算方式。甲方按照上季度应
付乙方委托运输费用月平均数,每月在25日之前预付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季度(年度)根据双
方签认的结算数结算。
4.采取能源消耗激励约束机制。以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间实际发生的生产用水、用电
、用气量作为新一轮合同能源包干考核指标。
(二)《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1.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
(1)执行铁路行业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服务质量、食品卫
生、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责任,维护铁路企业形象,确保依法经营、规范运作,确保委托经
营相关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功能性。
(2)相互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互利共赢、和谐发展。对于委托经营过程中任何一
方提出的建议、意见,另一方均应当在收到建议、意见之日起30日内答复。
(3)受托方投资与公司资产可区分的设施设备等资产,根据投资范围享有各自的资产所
有权及处置权。受托方投资与公司资产不可区分的设施设备等资产前,双方应就投资资产的所
有权及处置权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4)双方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委托范围内运输关联业务招商情况、经营状况、收
益分配、服务质量等进行沟通协调,并针对重大问题进行现场分析、现场办公,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共同推进运输关联业务的健康发展。
(5)双方均应服从铁路行业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铁路行业规章制度等规
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委托经营资产的正常运行,维护铁路运输秩序和整体效率效益。
(6)在未得到另一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一方不得以广告形式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
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等。
2.委托经营范围与期限
(1)委托经营范围:京沪高速铁路沿线北京南站、廊坊站、天津西站、天津南站、沧州
西站、德州东站、济南西站、泰安站、曲阜东站、滕州东站、枣庄站、徐州东站、宿州东站、
蚌埠南站、定远站、滁州站、南京南站、镇江南站、丹阳北站、常州北站、无锡东站、苏州北
站、昆山南站和上海虹桥站等24个客站商业资产(面积、墙体、空间及设施等)。
(2)委托经营期限为三年,即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3.收益分配
(1)受托方应向公司支付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收益分配金额按上一年受托方向公司实
际支付的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为基数,按每年5.355%增幅比例确定。
(2)受托方按季度向公司支付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受托方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第十
个工作日之前,向公司支付上个季度的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资金结算按季度与双方签订的《
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中的委托运输管理费实行轧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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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其他事项
──────┴──────────────────────────────────
分配比例:A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82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
整每股分配金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母公司2024年度实现净利润12948791068.
73元,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294879106.87元。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母公司20
24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1653911961.86元。公司本次拟以2024年12月31日总股本491064
84611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180805241股后的48925679370股为基数,向2
024年度现金红利派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82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5783015301.53元(在实施红利派发时,因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四舍五入因素
相应调整派发红利总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有关规定,公司采用
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应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
的相关比例计算。公司2024年度回购A股股份支付的金额为人民币44415720.06元(不含交易费
用)。据此,公司2024年度现金分红的比例(包括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金额)为50%,符
合《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应为母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50%”。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利润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
生变动的,公司维持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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