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1881 中国银河 更新日期:2025-0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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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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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金融工具 │50805887.9│ ---│ ---│-164992.41│ -32205.85│ 人民币│
│ │ 5│ │ │ │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10394652.7│ ---│ ---│10798953.7│ 240421.34│ 人民币│
│ │ 9│ │ │ 0│ │ │
├─────────┼─────┼─────┼─────┼─────┼──────┼──────┤
│其他债权投资 │6220481.18│ ---│ ---│6307183.43│ 9621.18│ 人民币│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2964278.75│ ---│ ---│3046623.71│ 72564.71│ 人民币│
├─────────┼─────┼─────┼─────┼─────┼──────┼──────┤
│交易性金融负债 │1066921.00│ ---│ ---│-1102556.3│ -24383.85│ 人民币│
│ │ │ │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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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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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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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交易业务 │ 30.00亿│ 30.00亿│ 30.00亿│ 100.00│ ---│ ---│
├─────────┼──────┼─────┼─────┼─────┼─────┼──────┤
│资本中介业务 │ 30.00亿│ 30.00亿│ 30.00亿│ 100.00│ ---│ ---│
├─────────┼──────┼─────┼─────┼─────┼─────┼──────┤
│投资银行业务 │ 10.00亿│ 10.00亿│ 10.00亿│ 100.00│ ---│ ---│
├─────────┼──────┼─────┼─────┼─────┼─────┼──────┤
│补充营运资金 │ 7.35亿│ 7.59亿│ 7.59亿│ 1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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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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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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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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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的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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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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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
│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银河金控”)于2013年5月2日签订了《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
│ │,公司依据一般商务条款向银河金控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证券及金融服务,《证券及金融服│
│ │务框架协议》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 │
│ │ 公司与银河金控于2015年12月29日签订了《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并│
│ │于2018年12月21日签订了《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证券及金融服│
│ │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与银河金控于2021年12月28日│
│ │签订了《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将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 │
│ │ 公司与银河金控于2024年12月6日签订《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约定作为日常业 │
│ │务的一部分,公司将按一般商务条款向银河金控集团提供证券和金融服务。 │
│ │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
│ │ 2024年12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公司与银河 │
│ │金控签署证券与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设定2025-2027年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关联董事杨 │
│ │体军、李慧、刘昶、刘志红回避表决。该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计委员会事前│
│ │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同意将《公司与银河金控签署证券与金融服务框架协│
│ │议并设定2025-2027年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
│ │审议。 │
│ │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与银河金控签署证│
│ │券与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设定2025-2027年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
│ │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
│ │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公司与银河金控签署证券与金│
│ │融服务框架协议并设定2025-2027年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2025至2027年度,公司与银河 │
│ │金控集团在《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下的关联交易收入上限预计分别为人民币1.69亿元│
│ │、2.02亿元、2.19亿元,利息开支分别为人民币399万元、439万元和483万元。 │
│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
│ │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
│ │ 1、银河金控基本情况如下: │
│ │ 企业名称: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 │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
│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
│ │ 法定代表人:刘志红 │
│ │ 注册资本:1289058.377808万元人民币 │
│ │ 经营范围:证券、基金、保险、信托、银行的投资与管理。 │
│ │ 成立日期:2005年8月8日 │
│ │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
│ │ 截至本公告日,银河金控持有公司47.43%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
│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银河金控为公司关联方。 │
│ │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
│ │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
│ │ 公司与银河金控于2024年12月6日签订《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根据协议约定, │
│ │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按市场惯例及一般商务条款向银河金控集团提供的证券和金融服务主要包│
│ │括:(1)证券经纪服务;(2)代理销售服务;(3)交易席位出租;(4)任何其他相关证│
│ │券及金融服务。协议的有效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
│ │ (二)定价政策 │
│ │ 根据《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公司向银河金控集团提供证券及金融服务收取的手│
│ │续费和相关交易佣金以及就托管资金向银河金控集团支付的利息由双方参考当时市价并按照│
│ │有关法律及法规协商厘定。其中,证券经纪服务及交易席位出租的佣金应根据证券交易量并│
│ │参考公司就提供类似服务向独立第三方所收取的佣金费率确定;代理销售服务的手续费应根│
│ │据代理销售产品的金额并参考公司就代理销售类似产品向独立第三方所收取的手续费费率确│
│ │定;对于其他相关证券及金融服务,其手续费和佣金应按照当时市价及遵守有关法律及法规│
│ │的原则下,根据具体交易性质确定。对于公司就托管资金向银河金控集团支付的利息,应根│
│ │据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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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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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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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银河金汇证│ 20.00亿│人民币 │2017-08-01│--- │连带责任│未知 │未知 │
│券股份有限│券资产管理│ │ │ │ │担保 │ │ │
│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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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银河金汇证│ 10.00亿│人民币 │2016-08-01│--- │连带责任│未知 │未知 │
│券股份有限│券资产管理│ │ │ │ │担保 │ │ │
│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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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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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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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成功发行了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十二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短期融资券”),本期短
期融资券发行额为人民币20亿元,票面利率为1.89%,短期融资券期限为92天,兑付日期为202
5年2月20日。(详见本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十二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公告》)。
2025年2月20日,本公司兑付了本期短期融资券本息共计人民币2009527671.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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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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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三期短期融资券已于2025年2月18日发行完毕,实
际发行总额3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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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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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在授权有效期内行使以下权限:
一、授权事项及权限
(一)管理类授权
1.一般性长期股权投资、退出
(1)年度股权投资、退出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单次股权投资、退出资产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资产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4)本项所称一般性长期股权
投资包括公司新设、控制权收购、对各级子公司增资、战略性投资及其他以长期持有为目的的
股权投资,但不含私募基金类及财务性直投类股权投资,不含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
自营及做市业务投资等。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购置、处置
(1)年度累计购置、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本性支出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单次购置、处置上述类型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3)资产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3.资产核销
(1)债权、股权资产年度核销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
(2)其他资产年度核销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
(3)本项所称核销,是指将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资产,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直
接调整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债权、股权资产是
指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呆账认定条件的
债权和股权资产。除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债权和股权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的核销,如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的核销等,认定为其他资产的核销;
(4)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债转股、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手段
处置债权或股权的,根据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财
务表内账面确认的剩余投资成本及应计利息)的差额,纳入呆账核销范畴;
(5)本项所称核销不包含因开展日常业务而持有的有公开交易市场且可正常交易的金融
资产因市场价值波动引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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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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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等规定,除《公司章程》规定的执行委员会职权外,董事
会授权执行委员会在授权有效期内行使以下权限:
一、授权事项及权限
(一)管理类授权
1.一般性长期股权投资、退出
(1)年度股权投资、退出总额分别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
(2)单次投资、退出金额不超过5亿元;
(3)对子公司及联营/合营公司的首次投资不超过1亿元;(4)资产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5)本项所称一般性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公司新设、控制权收购、
对各级子公司增资、战略性投资及其他以长期持有为目的的股权投资,但不含私募基金类及财
务性直投类股权投资,不含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自营及做市业务投资等;(6)子
公司因层级调整、资产重组开展的增减资及股权重组,在满足最终实际控制权未变更且利益未
让渡的前提下,不受上述额度限制;
(7)该项下由执委会审批的事项不得转授权。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购置、处置
(1)年度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本性支出等其他资产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
,其中,单项技术系统购置金额不超过0.5亿元,单项固定资产购置金额不超过0.8亿元;(2
)年度处置上述类型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单笔处置上述类型资
产金额不超过0.5亿元;(3)资产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3.资产核销
(1)债权、股权资产年度核销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单笔不超
过0.3亿元;
(2)其他资产年度核销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单笔不超过0.1亿
元;
(3)本项所称核销,是指将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资产,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直
接调整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债权、股权资产是
指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呆账认定条件的
债权和股权资产。除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债权和股权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的核销,如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的核销等,认定为其他资产的核销;
(4)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债转股、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手段
处置债权或股权的,根据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财
务表内账面确认的剩余投资成本及应计利息)的差额,纳入呆账核销范畴;
(5)本项所称核销不包含因开展日常业务而持有的有公开交易市场且可正常交易的金融
资产因市场价值波动引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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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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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成功发行了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十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短期融资券”),本期短期
融资券发行额为人民币40亿元,票面利率为1.88%,短期融资券期限为92天,兑付日期为2025
年2月13日。(详见本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十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公告》)。
2025年2月13日,本公司兑付了本期短期融资券本息共计人民币4018954520.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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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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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已于2025年2月12日发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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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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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成功发行了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八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短期融资券”),本期短期
融资券发行额为人民币50亿元,票面利率为2.15%,短期融资券期限为92天,兑付日期为2025
年1月10日。(详见本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八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公告》)。
2025年1月10日,本公司兑付了本期短期融资券本息共计人民币5027095890.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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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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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已于2025年1月13日发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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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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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已于2024年4月2日获上海证券交易所
出具的《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
函〔2024〕849号),注册规模为不超过200亿元(含200亿元)。
根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40亿元),分为两个品
种:品种一为2年期,品种二为3年期,两个品种间可互拨。本期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
采取网下面向专业投资者簿记建档的方式发行。
本期债券发行工作已于2025年1月9日结束,经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同协商,本期债券品种
一实际发行规模15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1.72%,认购倍数为2.93倍;本期债券品种二实际发
行规模25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1.75%,认购倍数为2.44倍。
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未参
与本期债券认购。
本期债券存在承销机构及其他关联方认购情况,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
购本期债券品种一金额0.5亿元,其关联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购本期债券品种一金额1.4
亿元。前述报价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其他承销机构及其关联方未参与认购
本期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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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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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临时)(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聘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执行委员会构成的议案》,公司继续聘任了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组建了新一届执行委员
会。公司新一届执行委员会构成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具体如下:
执行委员会主任:王晟先生(董事长)
执行委员会副主任:薛军先生(副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
执行委员会委员:罗黎明先生(副总裁、首席信息官)、梁世鹏先生(合规总监、首席风
险官)、刘冰先生(业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张瑞兵先生(业务总监)、吴鹏先生(业务总
监)
公司新一届执行委员会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止。公司上述继续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已经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事前审查通过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晟先生、薛军先生、罗黎明先生、梁世鹏先生、刘冰先生、张瑞兵
先生及吴鹏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
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
办法》相关规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
.2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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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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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近期召开了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会议选举陈继
江先生、王淡森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监事,陈继江先生、王淡森先生将与公司202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3名非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之日起三年。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会之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继续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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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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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十八期短期融资券已于2024年12月19日发行完毕,
相关发行情况如下:实际发行总额4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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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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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十七期短期融资券已于2024年12月16日发行完毕,
相关发行情况如下:实际发行总额25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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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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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成功发行了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七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短期融资券”),本期短期
融资券发行额为人民币30亿元,票面利率为1.90%,短期融资券期限为91天,兑付日期为2024
年12月12日。(详见本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七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公告》)。
2024年12月12日,本公司兑付了本期短期融资券本息共计人民币301421095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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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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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十六期短期融资券已于2024年12月11日发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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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7│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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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银河金控”)于2013年5月2日签订了《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公
司依据一般商务条款向银河金控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证券及金融服务,《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
协议》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
公司与银河金控于2015年12月29日签订了《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并于
2018年12月21日签订了《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证券及金融服务框
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与银河金控于2021年12月28日签订了
《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将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
公司与银河金控于2024年12月6日签订《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约定作为日常业务
的一部分,公司将按一般商务条款向银河金控集团提供证券和金融服务。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12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公司与银河金
控签署证券与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设定2025-2027年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关联董事杨体军
、李慧、刘昶、刘志红回避表决。该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议通
过,全体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同意将《公司与银河金控签署证券与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设定
2025-2027年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与银河金控签署证券
与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设定2025-2027年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公司与银河金控签署证券与金融
服务框架协议并设定2025-2027年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2025至2027年度,公司与银河金控
集团在《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下的关联交易收入上限预计分别为人民币1.69亿元、2.02
亿元、2.19亿元,利息开支分别为人民币399万元、439万元和483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银河金控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红
注册资本:1289058.377808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基金、保险、信托、银行的投资与管理。
成立日期:2005年8月8日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日,银河金控持有公司47.43%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银河金控为公司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银河金控于2024年12月6日签订《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公
司在日常业务中按市场惯例及一般商务条款向银河金控集团提供的证券和金融服务主要包括:
(1)证券经纪服务;(2)代理销售服务;(3)交易席位出租;(4)任何其他相关证券及金
融服务。协议的有效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二)定价政策
根据《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公司向银河金控集团提供证券及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
费和相关交易佣金以及就托管资金向银河金控集团支付的利息由双方参考当时市价并按照有关
法律及法规协商厘定。其中,证券经纪服务及交易席位出租的佣金应根据证券交易量并参考公
司就提供类似服务向独立第三方所收取的佣金费率确定;代理销售服务的手续费应根据代理销
售产品的金额并参考公司就代理销售类似产品向独立第三方所收取的手续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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