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1916 浙商银行 更新日期:2026-08-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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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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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19-11-14│ 4.94│ 124.38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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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 │ 2023-06-15│ 2.02│ 97.2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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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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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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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 124.76亿│ 124.76亿│ 124.76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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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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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9-02 │交易金额(元)│9.94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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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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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3.04│标的类型 │股权 │
│ │%股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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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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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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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经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
│ │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本公司拟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金租”│
│ │)进行增资。 │
│ │ 2025年9月1日,本公司与浙银金租签订《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增资认购协议│
│ │》(以下简称“《增资认购协议》”),协议约定:浙银金租本次增资扩股发行股份共70,0│
│ │00万股,增资价格为1.9875元/股(以经评估的截至2024年末浙银金租每股净资产值为基础 │
│ │进行定价),本公司认购浙银金租本次新发行股份50,000万股,认购价款为99,375.00万元 │
│ │人民币,增资扩股后持有浙银金租股权比例由51.00%变为54.04%。 │
│ │ 舟山海洋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亦按照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20,000万股,认购价款为39│
│ │,750万元,增资扩股后持有浙银金租股权比例由20.00%变为21.28%。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 │
│ │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不参与本次增资认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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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9-02 │交易金额(元)│3.98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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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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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1.28│标的类型 │股权 │
│ │%股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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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舟山海洋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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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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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经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
│ │时会议审议批准,本公司拟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金租")进行│
│ │增资。 │
│ │ 2025年9月1日,本公司与浙银金租签订《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增资认购协议│
│ │》(以下简称"《增资认购协议》"),协议约定:浙银金租本次增资扩股发行股份共70,000│
│ │万股,增资价格为1.9875元/股(以经评估的截至2024年末浙银金租每股净资产值为基础进 │
│ │行定价),本公司认购浙银金租本次新发行股份50,000万股,认购价款为99,375.00万元人 │
│ │民币,增资扩股后持有浙银金租股权比例由51.00%变为54.04%。 │
│ │ 舟山海洋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亦按照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20,000万股,认购价款为39│
│ │,750万元,增资扩股后持有浙银金租股权比例由20.00%变为21.28%。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 │
│ │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不参与本次增资认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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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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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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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
│ │关联企业、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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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控股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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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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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6年3月30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 │
│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预审批│
│ │额度的议案》 │
│ │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经营业务,对本公司的正│
│ │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银行机构与关联人发生的存款及│
│ │其他非授信类业务应纳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口径下关联交易管理 │
│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
│ │ (一)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 │ 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2.57%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侯兴钏董事,属│
│ │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
│ │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
│ │ (二)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 │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浙能资本投资(香港)有│
│ │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6.73%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任志祥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 │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
│ │公司关联方。 │
│ │ (三)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 │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99%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胡天高董事,属本公司 │
│ │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
│ │ (四)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 │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浙江海港(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
│ │司5.02%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杨朝晖董事(任职资格待监管批复),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 │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
│ │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
│ │ (五)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及其关联企业 │
│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36%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董事应宇翔,属于本公 │
│ │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
│ │业属于本公司的关联方。 │
│ │ (六)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 │ 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
│ │持有本公司3.57%的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马晓峰监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 │
│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
│ │本公司关联方。 │
│ │ (七)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 │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99%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王君波监事,属 │
│ │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
│ │ (八)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 │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
│ │理办法》,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
│ │ (九)浙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 │ 浙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浙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十)自然人关联方 │
│ │ 关联自然人是指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监管制度定义的关联自然人│
│ │。主要包括本公司关联法人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董事、│
│ │监事、总行和重要分行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
│ │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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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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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东方证券股份│
│ │有限公司关联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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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其他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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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银行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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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6年3月30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 │
│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
│ │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 │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浙江海港集│
│ │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
│ │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
│ │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与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
│ │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授│
│ │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54.36亿元,其中│
│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额度3亿元,即给予上海永安瑞萌商贸有限公司新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
│ │元,授信方案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9日。 │
│ │ (二)与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
│ │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
│ │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能源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21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
│ │。其中: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7亿元;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
│ │有限责任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给予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
│ │。 │
│ │ (三)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
│ │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 │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0亿元,授信│
│ │方案有效期一年。 │
│ │ (四)与横店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
│ │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
│ │案》,同意给予横店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6.7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
│ │给予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0亿元;给予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最高综│
│ │合授信额度3亿元;给予浙江埃森化学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2亿元。 │
│ │ (五)与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
│ │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
│ │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海港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1.9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 │。其中:给予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8亿元;给予东港投资发│
│ │展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4亿元;给予舟山东海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
│ │额度2亿元;给予中国舟山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2亿元;给予浙江万事达建│
│ │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1亿元。 │
│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
│ │ (一)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 │
│ │ 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2.57%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侯兴钏董事,属│
│ │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永安瑞萌商│
│ │贸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
│ │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
│ │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 │口径下的关联方。 │
│ │ (二)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 │
│ │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本公司6.73%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 │
│ │任志祥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浙│
│ │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浙石│
│ │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浙能绿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浙能镇海天然气发电有限│
│ │责任公司、浙能锦江环境控股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
│ │方。 │
│ │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
│ │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 │ (三)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
│ │ 本公司董事任志祥担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 │规则》等相关规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
│ │径下的关联方。 │
│ │ (四)横店集团关联方 │
│ │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99%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胡天高董事,属本公司 │
│ │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浙江埃森化学有限公司、浙江好乐多商贸有限公司、横店集团得│
│ │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浙江东横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浙江普洛家园│
│ │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全方科技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
│ │方。 │
│ │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南│
│ │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
│ │ (五)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 │
│ │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海港(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5.02% │
│ │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杨朝晖董事(任职资格待监管批复),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
│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东│
│ │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舟山东海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中国舟山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浙│
│ │江万事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同│
│ │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和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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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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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东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舟山外轮代理有限公│
│ │司、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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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银行授信 │
├──────┼────────────────┴──────┴────────────────┤
│交易详情 │2025年12月31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
│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
│ │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
│ │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与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
│ │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
│ │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海港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62.3亿元,其中本次涉及5户受 │
│ │信人新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8.7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至2026年4月22日。其中:给予浙江 │
│ │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新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0亿元;给予东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
│ │司新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8.5亿元;给予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新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
│ │元;给予中国舟山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2亿元;给予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 │
│ │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7亿元。 │
│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
│ │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海港(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5.02% │
│ │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杨朝晖董事(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属于本│
│ │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
│ │集团有限公司、东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舟山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集团│
│ │有限公司、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
│ │方。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
│ │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
│ │ 三、公允交易原则 │
│ │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不为上述关联方融│
│ │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
│ │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
│ │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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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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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集团│
│ │、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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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其他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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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银行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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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10月30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
│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
│ │于本行对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授信│
│ │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
│ │本行对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
│ │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
│ │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与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
│ │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授│
│ │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51.36亿元,授信│
│ │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0亿元;给予│
│ │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给予浙江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最高综 │
│ │合授信额度10亿元;给予浙江永安国油能源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5亿元;给予财通 │
│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8亿元;给予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
│ │信额度人民币11亿元;给予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86亿元人民币(│
│ │或等值2亿元港币,孰低);给予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2亿元;给予财 │
│ │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2亿元。 │
│ │ (二)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
│ │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授信│
│ │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37.45亿元,其中本次│
│ │5户受信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27.85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太平人寿保险 │
│ │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5亿元;给予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最高综合授│
│ │信额度人民币20亿元;给予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4亿元;给予太│
│ │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5亿元;给予太平二十五号(天津)航空租赁│
│ │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4808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3.85亿元,孰低)。 │
│ │ (三)与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
│ │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
│ │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恒逸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亿元,任一时点集团合计用信│
│ │敞口余额不超过4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
│ │授信额度40亿元;给予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4亿元;给予浙江双兔新 │
│ │材料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3亿元;给予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3│
│ │亿元;给予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给予广西恒逸化工贸易有限公 │
│ │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 │
│ │ (四)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
│ │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
│ │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给予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 │20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
│ │ (五)与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
│ │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
│ │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
│ │民币99亿元,集团合计用信敞口余额不超过79亿元(除承销类外),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 │其中: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2亿元;给予绍│
│ │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4亿元;给予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 │
│ │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9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 │
│ │度16亿元;给予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5亿元;给予绍兴│
│ │市柯桥区滨海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绍兴柯岩建设投资 │
│ │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2.5亿元;给予绍兴兰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
│ │度9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4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
│ │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6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集团有 │
│ │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杭绍城际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最 │
│ │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绍兴柯桥未来之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
│ │给予绍兴柯桥历史文化街区开发利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给予绍兴 │
│ │市柯桥区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绍兴柯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6.5亿元;给予浙江纺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1亿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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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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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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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
)近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第
一期)(债券通)”(简称“本期债券”)。
本期债券于2026年8月5日簿记建档,并于2026年8月7日完成发行。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
民币300亿元,前5年票面利率为1.95%,每5年调整一次,在第5年及之后的每个付息日附发行
人有条件赎回权。
本期债券募集的资金将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批准,补充本公司的其他一级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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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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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不再设置
监事会的议案》。
2026年6月4日,本公司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浙商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金复〔2026〕305号),修订后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已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核准并生效。
自2026年6月4日起,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承接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
》同步废止,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将不再适用。
自2026年6月4日起,吴方华先生、彭志远先生、杜权先生、陈中女士、马晓峰先生、王君
波先生、张范全先生、王聪聪先生和陈三联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监事,其均已确认与本公司无
不同意见,也无与其不再担任监事有关的其他事项需要提请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本公司
对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为本公司作出的贡献致以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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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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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4日,本公司已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现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
海强先生。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营业执照》的其他登记事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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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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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
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要求,积极响应《关于开展沪市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的倡议
》,切实推动本行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
2026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本方案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
会202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2026年是国家“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本行“五五”规划的全面启动之年。本行
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浙江省委十五届八次全会精神,锚定“一流的商业银行
”愿景,紧扣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聚焦经营质量提升、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完善公司治理
、强化“关键少数”责任、提升投资者回报等方面,系统谋划实施提质增效举措,切实提升经
营质效与治理水平,以稳健的经营和可持续的发展为投资者创造长期价值。
一、保持战略定力,坚持高质量发展
本行始终坚持以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以深耕浙江、服务实体为落脚点,以“管
理立行、服务优行、科技兴行、人才强行”为战略路径,坚持长期主义、聚焦经营管理,着力
建设治理完善、资本充足、管理规范、风险可控、核心竞争力突出、品牌影响力显著的优质商
业银行,成为金融强国建设的忠实践行者和浙江高质量发展的金融主力军。
一是坚守金融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始终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深入践行金融工
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全力服务发展大局,努力为社会提供优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
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扎实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
五篇大文章”,持续加大对国家重大战略、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围绕传
统重点产业提质升级、打造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以及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
等重点方向,持续加大信贷投放与资源支持力度。
二是着力推进“1155”经营策略,提升经营质效。坚持一条经营主线,以客户为中心,以
客户综合回报为标尺,加强跨条线、多产品联动,开展综合经营;构建一项基本能力,以企业
级行业研究为牵引,加强营销指引、授信政策、评审指引、经营政策、考核政策协同和融合,
形成经营合力;统筹五个经营维度,以系统论的视角,做好客群、风险、结构、效益、规模五
方面的长周期摆布;强化五个联动策略,统筹完善经营资源保障和激励机制,抓好公司与金市
、存量与流量、利息与非息、境内与境外、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五个联动”。
三是坚持服务优行,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坚守“见行、见心、见未来”文化理念,坚持陪
伴客户成长,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有温度的综合金融服务。
建立“132N五策一体”工作机制,构建全行级研究能力,形成投研驱动的客户服务名单,
打造“客户、产品、队伍”三位一体服务体系,形成浙银交易、浙银金市、浙银科创、浙银财
富、浙银金租、浙银非金等差异化、特色化服务品牌。优化客户经理、产品经理、厅堂服务队
伍“选、用、育、留、退”全周期闭环机制,完善标准化营销服务流程,持续提升服务质效和
客户体验。
四是优化资产负债管理,提升资产综合回报。坚持资产和负债业务发展相匹配,保持合理
规模增速,持续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统筹盘活存量资产,做优增量资产,提升总体收益水平。
优化负债结构,丰富低成本负债来源,扩大活期存款规模,降低负债成本。开展中收扩大工程
,稳步提升非息收入占比。围绕“五篇大文章”等重点领域,丰富金融产品体系,强化多元增
收渠道,大力拓展代理代销、支付结算、资产托管、债券承销等业务,持续提升综合金融服务
能力。
五是坚持全面成本管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树立全成本管理理念,以全员、全科目、
全流程、全周期为原则,推进全面成本管理,提升成本管控能力。全面梳理成本动因,挖掘全
科目压降空间,科学精细管控,结合短期与中长期举措,制定全面成本管控方案,贯穿从费用
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管控到执行后考核评价的全流程管理,实现成本管控的系统性、持续性和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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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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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0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预审批
额度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经营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
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银行机构与关联人发生的存款及其
他非授信类业务应纳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口径下关联交易管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2.57%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侯兴钏董事,属于
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
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二)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浙能资本投资(香港)有限
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6.73%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任志祥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
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
联方。
(三)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99%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胡天高董事,属本公司主
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
本公司关联方。
(四)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浙江海港(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
5.02%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杨朝晖董事(任职资格待监管批复),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
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
本公司关联方。
(五)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及其关联企业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36%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董事应宇翔,属于本公司
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
于本公司的关联方。
(六)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
有本公司3.57%的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马晓峰监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
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
关联方。
(七)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99%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王君波监事,属于
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八)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九)浙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浙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十)自然人关联方
关联自然人是指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监管制度定义的关联自然人。
主要包括本公司关联法人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董事、监事
、总行和重要分行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
决策权的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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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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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0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
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
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浙江海港集团关
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
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与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授信
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54.36亿元,其中本次
会议审议通过额度3亿元,即给予上海永安瑞萌商贸有限公司新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授
信方案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9日。
(二)与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
议案》,同意给予浙江能源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21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
中: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7亿元;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给予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
(三)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
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0亿元,授信方案
有效期一年。
(四)与横店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同意给予横店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6.7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0亿元;给予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
额度3亿元;给予浙江埃森化学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2亿元。
(五)与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
议案》,同意给予浙江海港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1.9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
中:给予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8亿元;给予东港投资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4亿元;给予舟山东海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
元;给予中国舟山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2亿元;给予浙江万事达建设工程管
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1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
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2.57%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侯兴钏董事,属于
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永安瑞萌商贸有
限公司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构成本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
下的关联方。
(二)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本公司6.73%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任
志祥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浙江
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浙江能源
国际有限公司、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浙石油综合能
源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浙能绿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浙能镇海天然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浙能锦江环境控股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上
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三)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本公司董事任志祥担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
的关联方。
(四)横店集团关联方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99%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胡天高董事,属本公司主
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
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浙江埃森化学有限公司、浙江好乐多商贸有限公司、横店集团得邦工程
塑料有限公司、浙江东横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
公司、浙江全方科技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南华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五)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海港(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5.02%股
份,并向本公司委派杨朝晖董事(任职资格待监管批复),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
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东港投资
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舟山东海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中国舟山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浙江万事达
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同时,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舟山港
集团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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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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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
马威华振”)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香港”)。
(一)机构信息
1、毕马威华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
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
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
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于2025年12月31日
,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47人,注册会计师1,412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
会计师超过330人。
毕马威华振2024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
币40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收入约人民币
10亿元,证券服务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4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127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
约为人民币6.82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采矿
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
工作,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毕马威华
振2024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
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此期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
46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
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毕马威华振和四名从业人员曾受到地方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一次;两名从业人员曾受到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一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前述事项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2、毕马威香港
毕马威香港为一所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毕马威香港
自1945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
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毕马威香港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
全球性组织中的成员。自2019年起,毕马威香港根据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
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毕马威香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
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US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和JapaneseFinancialServic
esAgency(日本金融厅)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于2025年12月,毕马威香港的从业人员总数超过2,000人。毕马威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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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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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31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本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基数,具体股权登
记日期将在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中明确。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待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利润分配方案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董事会同意按照2025年度本公
司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中国会计准则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本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119.68亿元的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现金分红,具体利润分配方
案建议如下:
1.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按2025年度审计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人民币12.
19亿元。
2.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规定,按照风险资产期末
余额的1.5%差额计提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15.61亿元。
3.以届时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1.31元(含税
)。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港元兑人民币汇
率按照本公司202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七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元
平均汇率中间价计算。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公司普通股总股本27464635963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35.98亿元(含税)。2025年度本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30.06%(即现金分红占合并报
表口径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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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1│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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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
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与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
议案》,同意给予浙江海港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62.3亿元,其中本次涉及5户受信人
新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8.7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至2026年4月22日。其中:给予浙江省海港
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新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0亿元;给予东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增最
高综合授信额度8.5亿元;给予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新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给予中
国舟山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2亿元;给予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最高综
合授信额度7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海港(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5.02%的
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杨朝晖董事(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属于本公司
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
限公司、东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舟山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同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构成本
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不为上述关联方融资
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
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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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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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长辞任情况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董事会于2025年12月31日
收到陈海强先生关于行长职务的辞呈,陈海强先生因工作安排不再担任本公司行长职务。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相关规定,陈海强先生的行长职务辞任自2025年12月31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海强先生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其已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做好
行长辞任交接工作。陈海强先生已向本公司确认,其与本公司董事会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有
关其辞任行长之事宜须请本公司股东注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海强先生继续担任本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职务,代为履行董事
长、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法定代表人职责。本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2
月5日选举陈海强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长,陈海强先生的董事长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核准。详见本公司2025年12月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
)。
二、行长聘任情况
2025年12月31日,本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浙商银行
行长的议案》,同意聘任吕临华先生为浙商银行行长,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一致。根据有关规
定,吕临华先生的行长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在任职资格核准前,吕临华
先生代为履行行长职责。
附件
吕临华先生简历
吕临华先生,1978年5月出生,本公司党委副书记。硕士研究生。吕先生曾任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统计研究处处长助理,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助理、副主任、主
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党委巡
察办公室)主任、一级调研员;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吕临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其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
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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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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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林静然先生、王超明先生
及侯波先生提交的辞任报告。林静然先生因工作岗位调整辞去本公司副行长职务,王超明先生
和侯波先生因工作岗位调整辞去本公司行长助理职务,该等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本公司董事会
时生效。
林静然先生、王超明先生及侯波先生已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并均已向本公
司确认,其与本公司董事会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其辞任之事宜须请本公司股东注意。
本公司及董事会谨向林静然先生、王超明先生及侯波先生在任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为本公
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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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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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监事会于2025年12月24日收到郭定方先生
提交的辞任报告。郭定方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长、职工监事、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郭定方先生已向本公司确认,其与本公司监事会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其辞任之事宜
须请本公司股东注意。郭定方先生的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本公司监事会时生效。
郭定方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加强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落实
董监高履职评价,构建浙商银行大监督体系,深化效能提升工作,有效维护了公司、股东、职
工、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本公司及监事会谨向郭定方先生在任职期间为本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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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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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披露增持计划情况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5年4月9日披露了《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自愿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
-018),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行部门、分行、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以下
统称为“增持主体”)自2025年4月9日起6个月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上述期限顺延N个交易日)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自愿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合计增持金额不少于2000万
元人民币。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2025年12月16日,相关增持主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
持本公司A股股份6712200股,累计增持金额21043107元,占本次增持股份计划金额下限的105.
2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截至本公告日,相关增持主体自愿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
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行部门、分行、子公司主要负责
人。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增持主体合计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261196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0095%;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增持主体合计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9324160股,占本公司总股
本的0.0339%。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增持主体自2025年4月9日起6个月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股票,则上述期限顺延N个交易日)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自愿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合计增持金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5年4月9日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自愿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2025年12月16日,增持主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
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6712200股,累计增持金额21043107元,占本次增持股份计划金额下限的10
5.2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完成后,增持主体合计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932416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339%。
四、其他说明
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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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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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0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
于本行对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授信方
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
对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
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与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授信
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51.36亿元,授信方案
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0亿元;给予浙江永
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给予浙江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
度10亿元;给予浙江永安国油能源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5亿元;给予财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8亿元;给予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1亿元;给予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86亿元人民币(或等值2亿元港
币,孰低);给予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2亿元;给予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2亿元。
(二)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授信方
案的议案》,同意给予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37.45亿元,其中本次5户
受信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27.85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5亿元;给予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
民币20亿元;给予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4亿元;给予太平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5亿元;给予太平二十五号(天津)航空租赁有限公司最高
综合授信额度4808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3.85亿元,孰低)。
(三)与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
议案》,同意给予浙江恒逸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亿元,任一时点集团合计用信敞口
余额不超过4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
度40亿元;给予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4亿元;给予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
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3亿元;给予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3亿元;给予
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给予广西恒逸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
信额度2亿元。
(四)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给予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00
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五)与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
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99亿元,集团合计用信敞口余额不超过79亿元(除承销类外),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
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2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
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4亿元;给予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
高综合授信额度2.9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6亿元;给
予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5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城
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绍兴柯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
授信额度12.5亿元;给予绍兴兰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9亿元;给予绍兴
市柯桥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4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
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6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
度1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杭绍城际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
予绍兴柯桥未来之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给予绍兴柯桥历史文化街区
开发利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绍兴柯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6.5亿元;给予
浙江纺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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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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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近日收到非执行董事倪德
锋先生、金国蕊女士的辞职报告。倪德锋先生、金国蕊女士因工作安排辞去本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非执行董事职务,辞任后将不再担任本公司任何职务。
本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董事暨提
名杨朝晖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变更董
事暨提名郑新刚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
提名杨朝晖先生、郑新刚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其任职资格获监管部门核准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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