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1916 浙商银行 更新日期:2024-03-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暂无数据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
│公告日期 │2023-06-26 │交易金额(元)│22.65亿 │
├──────┼────────────────┼──────┼────────────────┤
│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
│交易标的 │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椰树路│标的类型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
│ │交汇处的深圳中洲滨海商业中心西塔│ │ │
│ │第1-21层(第11层为避难层),总建│ │ │
│ │筑面积41186.70平方米(最终以产权│ │ │
│ │建筑面积为准)及其他附赠权益(包│ │ │
│ │括地下第3、4层共100个停车位的免 │ │ │
│ │费专属使用权、西塔楼顶北向广告位│ │ │
│ │免费专属使用权等) │ │ │
├──────┼────────────────┴──────┴────────────────┤
│买方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卖方 │深圳市汇海置业有限公司 │
├──────┼────────────────────────────────────────┤
│交易概述 │拟购买的房产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椰树路交汇处的深圳中洲滨海商业中心西塔第1-│
│ │21层(第11层为避难层,下同),总建筑面积41186.70平方米(最终以产权建筑面积为准)│
│ │及其他附赠权益(包括地下第3、4层共100个停车位的免费专属使用权、西塔楼顶北向广告 │
│ │位免费专属使用权等),总价22.65亿元(含增值税5%)。 │
│ │ 一、交易概述 │
│ │ (一)交易的基本情况 │
│ │ 基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深圳分行”)业务发展、人员队伍的│
│ │逐步扩大,以及长远发展考虑,经多次现场勘察、比选、研究,拟购置深圳中洲滨海商业中│
│ │心西塔(1栋A座)第1-21层作为营业办公用房使用。购置标的包括西塔楼41186.70平方米(│
│ │最终以产权建筑面积为准)及其他附赠权益(包括地下第3、4层共100个停车位的免费专属 │
│ │使用权、西塔楼顶北向广告位免费专属使用权等),总价约22.65亿元(含增值税5%),其 │
│ │他费用(契税、印花税等)约0.69亿元,合计资产购置费用约23.34亿元。 │
│ │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
│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 │关于购置深圳分行办公用房的议案》。 │
│ │ 交易对方:深圳市汇海置业有限公司 │
└──────┴────────────────────────────────────────┘
【5.关联交易】
┌──────┬────────────────────────────────────────┐
│公告日期 │2023-10-28 │
├──────┼────────────────────────────────────────┤
│关联方 │浙江省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主要股东、本行控股子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银行授信 │
├──────┼────────────────┴──────┴────────────────┤
│交易详情 │2023年10月27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
│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
│ │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
│ │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
│ │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与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
│ │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
│ │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65亿元,授信方案有效│
│ │期一年。 │
│ │ (二)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
│ │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
│ │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
│ │民币12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
│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
│ │ (一)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 │
│ │ 浙江省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高新│
│ │材料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5.88%的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高勤红董事,属于本公司 │
│ │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
│ │江省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
│ │ (二)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
│ │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控股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
│ │办法》,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本行关联方。 │
└──────┴────────────────────────────────────────┘
┌──────┬────────────────────────────────────────┐
│公告日期 │2023-10-24 │
├──────┼────────────────────────────────────────┤
│关联方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主要股东及其子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银行授信 │
├──────┼────────────────┴──────┴────────────────┤
│交易详情 │2023年10月23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
│ │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金融控股集团关│
│ │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
│ │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
│ │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
│ │浙江金融控股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金融控股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 │人民币150000万元。其中:给予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00000万元;给│
│ │予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0000万元。 │
│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
│ │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2.57%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侯兴钏董事,属于│
│ │本公司主要股东,属于本公司关联方;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
│ │司的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属于本│
│ │公司关联方。 │
│ │ 三、公允交易原则 │
│ │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不为上述关联方融│
│ │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
│ │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
└──────┴────────────────────────────────────────┘
┌──────┬────────────────────────────────────────┐
│公告日期 │2023-07-06 │
├──────┼────────────────────────────────────────┤
│关联方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控股子公司 │
├──────┼────────────────────────────────────────┤
│关联关系 │本公司主要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银行授信 │
├──────┼────────────────┴──────┴────────────────┤
│交易详情 │2023年7月5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
│ │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 │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
│ │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
│ │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与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
│ │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
│ │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能源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0亿元,授信方案有│
│ │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1亿元;给予浙江省能源│
│ │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给予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最高综合 │
│ │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8亿元;给予浙江浙石油│
│ │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给予杭州锦环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 │
│ │额度6亿元;给予浙能锦江环境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给予浙江浙能中煤舟│
│ │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0亿元。 │
│ │ (二)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
│ │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
│ │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0│
│ │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
│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
│ │ (一)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 │
│ │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浙能资本投资│
│ │(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任志祥董事,属于本公│
│ │司主要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璞能融│
│ │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杭州锦环投资有限公司、浙能锦江环│
│ │境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均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
│ │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
│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
│ │ (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
│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主要股东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
│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
└──────┴────────────────────────────────────────┘
┌──────┬────────────────────────────────────────┐
│公告日期 │2023-03-28 │
├──────┼────────────────────────────────────────┤
│关联方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浙江恒逸│
│ │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
│关联关系 │其他关联方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其他事项 │
├──────┼────────────────┴──────┴────────────────┤
│交易详情 │2023年3月27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 │
│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
│ │度的议案》。 │
│ │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经营业务,对本公司的正│
│ │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银行机构与关联人发生的存款业│
│ │务应纳入银保监口径下关联交易管理。 │
│ │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存款│
│ │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制定的2023年度关联方非活期存款预审批额度│
│ │。 │
│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
│ │ (一)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 │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2.49%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侯兴钏董事,属于│
│ │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
│ │ (二)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 │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浙能资本投资│
│ │(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6.99%的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任志祥董事,属于本 │
│ │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
│ │ (三)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 │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高新材│
│ │料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5.84%的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高勤红董事,属于本公司主 │
│ │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恒│
│ │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
│ │ (四)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 │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84%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胡天高董事,属于本 │
│ │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
│ │ (五)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 │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浙江海港(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
│ │司4.99%的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朱玮明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 │
│ │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
│ │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
│ │ (六)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 │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 │
│ │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
│ │方。 │
│ │ (七)自然人关联方 │
│ │ 关联自然人是指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制度定义的关联自然人。 │
│ │ 主要包括本公司关联法人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董事│
│ │、监事、总行和重要分行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
│ │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 │
│ │ (八)自然人关联方的关联企业 │
│ │ 自然人关联方的关联企业是指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关联自然│
│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
│公告日期 │2023-03-28 │
├──────┼────────────────────────────────────────┤
│关联方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任其董事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银行授信 │
├──────┼────────────────┴──────┴────────────────┤
│交易详情 │2023年3月27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 │
│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东│
│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
│ │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
│ │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与横店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
│ │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
│ │案》,同意给予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48.5亿元,其中│
│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额度47.16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
│ │ (二)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
│ │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 │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0亿元,授信│
│ │方案有效期一年。 │
│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
│ │ (一)横店集团关联方 │
│ │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84%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胡天高董事,属于本 │
│ │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横店集团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
│ │ (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
│ │ 本公司董事任志祥担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
│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
│ │ 三、公允交易原则 │
│ │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不为上述关联方融│
│ │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
│ │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
└──────┴────────────────────────────────────────┘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
2024-02-28│其他事项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监事会于2024年2月27日收到陈忠伟先生
提交的辞职报告。陈忠伟先生因内部岗位调整,辞去本公司职工监事、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委员
职务,该等辞任自辞职报告送达本公司监事会时生效。
陈忠伟先生已向本公司确认,其与本公司监事会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其辞任之事宜
须请本公司股东注意。
陈忠伟先生在本公司监事会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本公司规范运作和稳健发展发挥了积
极作用。本公司及监事会谨向陈忠伟先生表示衷心感谢。
──────┬──────────────────────────────────
2024-01-20│其他事项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景峰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
。因分工调整,景峰先生辞去本公司首席财务官职务,该等辞任自辞职报告送达本公司董事会
时生效。景峰先生辞任首席财务官后仍将继续担任本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
景峰先生已向本公司确认,其与本公司董事会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其首席财务官辞
任之事宜须请本公司股东注意。
景峰先生担任本公司首席财务官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强化财务精细化管理。本公
司董事会对景峰先生在担任首席财务官期间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
2024-01-02│其他事项
──────┴──────────────────────────────────
2023年12月29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关于筹建浙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金复〔2023〕506号)。根据该批复,本公
司获准筹建浙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国家金
融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开业申请。
关于设立浙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详情,可参阅本公司2020年11月2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浙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046)。
──────┬──────────────────────────────────
2023-12-14│其他事项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知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于
近日对公司原股东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0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2023年5月16日,你公司持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1,3
46,936,645股股份,占浙商银行总股本的6.33%,为浙商银行时任大股东。2023年5月17日,浙
商银行披露《关于股东股份司法拍卖执行裁定的公告》,称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的《执行裁定书》,裁定你公司所持浙商银行股份已被司法拍卖。2023年5月30日,浙商银行
披露《关于股东司法拍卖股份完成过户的公告》,称你公司上述被拍卖的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
手续,你公司不再持有浙商银行股份。针对上述股份变动事项,你公司至今未披露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九条
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
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
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
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
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本公司知悉上述司法拍卖将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权益变动情形,相
关主体将触发权益变动披露义务。自本公司获悉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票拟被
司法拍卖之日起,本公司积极尝试多种方式与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但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仍无法触达相关义务主体。本公司也将提示其他股东等相关人员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促使本公
司提高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水平,充分维护本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监管措施的实施对象是本公司的原股东,不会对本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治理产
生影响,有关信息请以本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
──────┬──────────────────────────────────
2023-11-28│其他事项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2025年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总额为100亿
元人民币的二级资本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并于2023年11月27日发行完
毕。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0亿元,为10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在第5年末附有前提条件的
发行人赎回权,票面利率为3.50%。
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将依据适用法律和主管部门的批准全部用于补充本公司的二级资
本,优化资本结构,促进业务稳健发展。
──────┬──────────────────────────────────
202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