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3020 爱普股份 更新日期:2024-09-1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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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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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晶海 │ 826.50│ ---│ ---│ 842.40│ 15.00│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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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花雕1 │ 87.33│ ---│ ---│ 0.00│ 0.00│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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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ce Holdings Limi│ ---│ ---│ ---│ 24696.00│ ---│ 人民币│
│ted股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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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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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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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配料研发制造基│ 7.50亿│ 1222.74万│ 2.59亿│ 35.43│ ---│ ---│
│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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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香原料生产基地│ 2.00亿│ ---│ 2.12亿│ 106.33│ ---│ ---│
│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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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1 │ ---│ ---│ 5564.38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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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香原料生产基地│ ---│ ---│ 2.12亿│ 106.33│ ---│ ---│
│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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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1.57亿│ ---│ 1.65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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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2 │ ---│ ---│ 2776.72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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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香料生产基地及│ 2.60亿│ ---│ 9400.00万│ 100.00│ ---│ ---│
│香料研发中心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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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精扩产及香精研发│ 1.60亿│ ---│ 5564.38万│ 100.00│ ---│ ---│
│中心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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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配料物流中心项│ 1.80亿│ ---│ 2776.72万│ 100.00│ ---│ ---│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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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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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3-08 │交易金额(元)│2.50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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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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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上海申舜食品有限公司 │标的类型 │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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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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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上海申舜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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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本次增资最终标的:上海申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申舜”)。 │
│ │ 增资金额: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爱普股份”)拟使用募│
│ │集资金250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上海申舜进行增资,其中,12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他13│
│ │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上海申舜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8000万元增至人民币2│
│ │0000万元。 │
│ │ 本次增资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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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3-08 │交易金额(元)│5000.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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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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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上海申舜食品有限公司 │标的类型 │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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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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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上海申舜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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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本次增资标的名称:上海申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申舜”)。 │
│ │ 增资金额: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以现金方│
│ │式向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申舜增资人民币5000万元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增资完成│
│ │后,上海申舜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20000万元增至人民币25000万元,公司仍持有其100%股│
│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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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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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4│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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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担保事项为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两家子公司之间的
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名称:天舜(杭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舜食品”、“被担
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人名称:上海天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舜”)
,为天舜食品的全资子公司。
2.本次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
3.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4.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零。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需要,天舜食品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
以下简称“工行城西支行”)申请授信。上海天舜为天舜食品自2024年9月3日至2025年8月31
日期间在工行城西支行所产生的债务,在人民币300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提供保证担保,保
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本次担保审议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2.10条的相关规
定,本次担保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天舜食品与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天舜之间的担保
,天舜食品、上海天舜已履行了内部决策审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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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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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融资及担保授权情况概述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4
月22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银行融资及相关担保
授权的议案》,根据2024年度经营计划,公司对2024年度银行融资及担保授权事宜进行安排,
本次担保事项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授权,不涉及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4亿元)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单次
借款所涉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1亿元)的所有借款合同。
2、公司以自有资产为银行融资进行抵押担保及对子公司融资进行抵押担保或者保证担保
时,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应的担保合同。
以上内容尚须提请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签署相
关合同。以上授权内容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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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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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为保持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决
定继续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作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
计机构。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名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创建于1981年,是由财政部
试点成立的全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改制为由注册会计师个人出资并承担有限责任的
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3年年底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更名为上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上会建所逾四十年来,讲究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崇尚职业道德,拥有
较高执业素质的团队,业务不断扩展,深得客户信赖。
上会具有财政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已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具有丰
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公司2023年向上会支付2022年报审计费用人民币168万元(含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币25
万元),比上一年度增加24.52%。
2024年度审计收费定价原则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具体审计费用将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
定价原则,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经营层根据行业标准及公司审计的实际工作量,
与上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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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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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2日,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2023年度资产减值损失及信
用减值损失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及信用减值损失情况概述
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
规定,基于审慎性原则,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资产和财务状况,公司对包括应收票据、应
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商誉等相关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结
果相应计提资产减值损失12505079.49元和信用减值损失9067467.51元,合计215725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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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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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现金管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其中: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额度上限为人民币3亿
元。
现金管理品种: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
构性存款以及其他低风险型理财产品。
委托理财期限:自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
关议案。
一、现金管理概况
1、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
求的前提下,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资金收益。
2、资金来源
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现金管理产品的基本情况
为控制风险,现金管理仅限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投资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以及其他低风险型理财产品。
4、公司对现金管理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审慎评估现金管理的风险,现金管理评估符合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
二、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计划
1、资金来源及额度
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短期低风
险理财产品额度上限为人民币3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2、投资产品品种
现金管理仅限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
于结构性存款以及其他低风险型理财产品。
3、决议有效期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4、具体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
负责实施。
5、信息披露
在执行时,实际购买金额或理财收益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
露标准后,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三、现金管理受托方情况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交易对方均为已公开上市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全国性商业银行、规
模和实力较强的金融机构,交易对方及投资产品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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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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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股份数量)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
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
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009832011.83元。经董
事会决议,公司2023年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
股本383237774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7600000股为计算基数进行测算,
本次利润分配可享受现金红利的股数为375637774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为37563777.40元(
含税)。最终实际分配总额以实际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时有权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总股数为准
计算。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2023年度现金分红占本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1.38%。剩余未
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2、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3、如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
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
,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
2、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及资金
需求等因素,同时能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监事会同
意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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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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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爱普香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39号);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魏中
浩先生收到《关于对魏中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52号);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冯林霞女士收到《关于对冯林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4]150号);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玮华先生收到《关于对王玮华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58号)。(对前述四份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关于对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
]139号)的主要内容: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207506XW)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盟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泽商贸”)存在偷逃税款行为,
你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将偷逃税额根据各年偷逃情况
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并因偷逃税款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调整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损失。盟泽商贸
偷逃税款行为导致你公司2018年至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多计61.71万元、362
4.55万元、99.85万元,分别占原披露金额的0.56%、23.88%、0.59%;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少计1394.11万元,占原披露金额的7.39%。你公司未能有效管理并控制控股子公司,
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知情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对于盟泽商贸偷逃税款判决相关情况,你公司在2023年2月2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
司收到起诉书和传票的公告》中表示“判决生效后存在导致公司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可能
…亦可能对公司2022年度或未来的净利润产生不确定性影响”,在3月2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
子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中表示“公司暂无法预计本判决对公司以前年度、本期及未来
利润的影响”,但在4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告》中仅表示“一审
判决结果生效,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造成重大影响”,未提示对以前年度利润的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
准确。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
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强化依法合规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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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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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54621000元
诉讼事项:公司要求被告许广益、戴晓雯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人民币54621000元及逾期付款
利息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本次诉讼前,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经上海市
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沪0114财保253号)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许广益
、戴晓雯银行存款5462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判决和执行结果
亦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要求被告许广益、戴晓雯回购上海盟
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泽商贸”、“盟泽公司”)股权事项,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2024年3月13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传票和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2024)沪0114民初7467号)。
本次诉讼前,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经上海市
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沪0114财保253号)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许广益
、戴晓雯银行存款5462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许广益,男,汉族,盟泽商贸股东
被告二:戴晓雯,女,汉族,盟泽商贸股东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价款54621000元;
(2)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54621000元为基数,自202
4年1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
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事实与理由:
2018年7月,公司与两位被告及盟泽商贸签署《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盟泽
商贸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及附件,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增
资及受让两位被告股权的方式对盟泽商贸进行投资,合计5100万元,取得盟泽商贸51%的股权,
同时,各方约定通过盟泽商贸共同开展食品贸易业务。
根据原告作为投资方与两被告、盟泽商贸签订的《投资协议》的约定,“如原告持股期间
盟泽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或者其他致使本次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原告有权要
求盟泽公司或两被告回购原告所持有的全部盟泽公司股权。”《投资协议》第六条第2款第(2
)项对股权回购款价格约定如下:“本协议项下的股权回购价格应按以下两者孰高者确定:①
原告的全部投资款(即人民币伍仟壹佰万元整)及自实际缴纳或支付日起至两被告或者盟泽公
司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止,按每年6%计算的利息(单利),扣除原告2018年至2020年累计获
得利润分配(如有)后的余额;或②回购时原告所持有股权对应的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两
被告由于刑事犯罪且已开始服刑,导致本次投资目的无法实现,触发《投资协议》中的股权回
购条款,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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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30│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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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担保事项为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两家子公司之间的
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名称:天舜(杭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舜食品”、“被担
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人名称:上海天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舜”)
,为天舜食品的全资子公司。
2.本次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
3.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4.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零。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需要,天舜食品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
以下简称“建行秋涛支行”)申请授信,上海天舜为天舜食品在建行秋涛支行所产生的债务在
人民币300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本次担保审议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2.10条的相关规
定,本次担保系公司合并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天舜食品与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天舜之间的担保,天
舜食品、上海天舜已履行了内部决策审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天舜(杭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25546873X7
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宣鑫龙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周富村新塘1组80号
营业期限:1996年8月5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调味料(半固态、其他类)、糖果制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其他类);批发,零售:日
用百货;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特殊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法
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旅游信息咨询,热食类食品制售,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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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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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天舜(杭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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