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3022 新通联 更新日期:2025-01-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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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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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木联数据科技有│ 2000.00│ ---│ 40.00│ ---│ 30.53│ 人民币│
│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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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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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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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包装解决方案优│ 9593.10万│ ---│ 8075.90万│ 102.45│ 1699.91万│ ---│
│化配套建设项目(一│ │ │ │ │ │ │
│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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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电包装—微电子产│ 5910.00万│ 1634.59万│ 6606.97万│ 111.79│ ---│ ---│
│业配套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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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银行贷款 │ 3800.00万│ 0.00│ 3800.00万│ 100.00│ ---│ ---│
├─────────┼──────┼─────┼─────┼─────┼─────┼──────┤
│补充流动资金 │ 6000.00万│ 0.00│ 6000.00万│ 100.00│ ---│ ---│
├─────────┼──────┼─────┼─────┼─────┼─────┼──────┤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 0.00│ ---│ 1728.08万│ 101.03│ ---│ ---│
│补充流动资金 │ │ │ │ │ │ │
└─────────┴──────┴─────┴─────┴─────┴─────┴──────┘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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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5-10 │质押股数(万股) │73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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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8.50 │质押占总股本(%) │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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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曹文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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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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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3-05-09 │质押截止日 │2024-05-08 │
├────────┼──────────────┼────────┼──────────────┤
│实际解押日 │2023-11-27 │解押股数(万股) │733.00 │
├────────┼──────────────┴────────┴──────────────┤
│质押说明 │2023年05月09日曹文洁质押了733万股给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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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2023年11月27日曹文洁解除质押733.0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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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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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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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通联”)于2024年1月12日披露
了《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3),
股东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毕方投资”)因涉嫌“新通联”持股变
动相关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4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4-035)。
2025年1月3日,公司获悉相关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4]5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
局对毕方投资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巳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毕方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9月22日,毕方投资通过协议转让受让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通联)股份36,896,200股,占总股本的18.4481%。2022年8月3日至2023年2月8日期间,毕方投
资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减持“新通联”14,042,500股,占总股本的7.02125%。其中,2022
年11月17日,毕方投资通过集中竟价减持“新通联”869,500股,占总股本的0.43475%,持股比
例累计减少5.02125%,降低至13.42685%。
持股比例每减少1%时,毕方投资均履行了公告义务。当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毕方投资未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直至2023年2月8日(实际不晚于2月7日17:39),新
通联方才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5%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首次披露上述持股变动信息。
限制转让期内,毕方投资减持“新通联”4,042,500股,占总股本的2.02125%,金额36,051
,081.3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股份转让协议、相关情况说明、相关
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认为,毕方投资作为持有“新通联”5%以上股份的股东,当持股比
例减少达到5%时,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笫二款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毕方投资在限制期内转让“新通联”的行为,违
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笫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
1.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
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警
告,并处以110万元罚款。
综合以上两项,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开户银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上海证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上海监管局可以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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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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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通联”)于2024年1月12日披露
了《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3),
股东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毕方投资”)因涉嫌“新通联”持股变
动相关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获悉,毕方投资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4]36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告知书》的全文主要内容如下:
“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毕方投资)涉嫌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及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证券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本局拟对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企业享有的相关权利予
以告知。
经查明,毕方投资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年9月22日,毕方投资通过协议转让受让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通联)股份36,896,200股,占总股本的18.4481%。2022年8月3日至2023年2月8日期间,毕方投
资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减持“新通联”14,042,500股,占总股本的7.02125%。其中,2022
年11月17日,毕方投资通过集中竟价减持“新通联”869,500股,占总股本的0.43475%,持股比
例累计减少5.02125%,降低至13.42685%。
持股比例每减少1%时,毕方投资均履行了公告义务。当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毕方投资未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直至2023年2月8日(实际不晚于2月7日17:39),新
通联方才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5%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首次披露上述持股变动信息。
限制转让期内,毕方投资减持“新通联”4,042,500股,占总股本的2.02125%,金额36,051
,081.3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涉嫌违规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股份转让协议、相关情况说
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毕方投资作为持有“新通联”5%以上股份的股东,当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笫二款
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毕方投资在限制期内转让“
新通联”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笫一百
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本局
拟决定:
1.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
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警
告,并处以110万元罚款。
综合以上两项,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就本局拟对你企
业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企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企业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
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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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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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同意选举顾云锋先生担任
公司董事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新通联关于选举董事长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9))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近日,公司已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
顾云锋先生。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营业执照》其他登记事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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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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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选举顾云锋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战略委
员会主任委员,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公司将按法定程序办理工商相关变更手续。
顾云锋先生简历如下:
1981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2001年9月至2003年1月,任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设计工
程师;2005年3月至2010年5月,任上海EPE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设计工程师;2010年6月至2020年
3月,任公司销售经理、子公司总经理、驻外项目中心总监,2020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兼驻外项目中心及海外子公司运营管理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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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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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黄玉女
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黄玉女士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申请辞去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黄玉
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
黄玉女士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在此,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其任
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相关规定,黄玉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为保证公司财务工作的正
常开展,黄玉女士辞职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徐伟女士代行财务总监职责直至公司聘任
新的财务总监。公司将按有关程序尽快完成财务总监的选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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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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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无锡新通联包装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新通联”)
本次担保的金额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预计2024年度为无锡新通联提供合计不
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止,公司为无锡新通联提供的担保实际余
额为60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本议案有效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在担保额度期限内,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新通联与山鹰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鹰纸业”)、浙江景
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兴纸业”)、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兴板
纸”)、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文造纸”)、无锡荣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荣成环保”)、平湖荣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荣成”)存在原纸采购
业务往来,为确保无锡新通联的正常生产经营需求,拟由公司为无锡新通联向山鹰纸业、景兴
纸业、景兴板纸、理文造纸、无锡荣成、平湖荣成就2024年度采购原纸业务申请的信用额度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7000万元,担保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担保额度期限内,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
担保额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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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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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事务所基本信息
(2)承办本业务的分支机构基本信息
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
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4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
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5人次、自律监管措施13人次、
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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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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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
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为提高公司股权融资决策效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决定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
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
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小额快速融资”)的
条件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
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人民币普通
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
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
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
司、合格境外就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
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
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
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
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量);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
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
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
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5、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6、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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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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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现金管理受托方:银行等金融机构
现金管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现金管理类型: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履行的审议程序: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别风险提示:尽管公司选择的现金管理产品属于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
该项投资收益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一)现金管理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
(二)资金来源
公司的自有闲置资金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
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四)投资方式
公司拟选择信用评级较高、履约能力较强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现金管理的
受托方,受托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相关现金管理不构成关联交易。在董事会授权的有效
期内及额度范围内滚动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各类低风险理财产品。
(五)授权期限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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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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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红利0.78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不送红股。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相应调整每股
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3年末实
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51682713.75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
、未来发展需要以及股东的投资回报,公司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8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
红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000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560万
元(含税),占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30.18%。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
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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