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3025 大豪科技 更新日期:2024-04-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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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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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 │ 131.58│ ---│ ---│ 1010.58│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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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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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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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3.01亿│ 0.00│ 2.16亿│ 103.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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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体系建设项目 │ 8505.00万│ 0.00│ 8868.54万│ 104.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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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4305.00万│ 0.00│ 1747.94万│ 114.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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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8947.21万│ 0.00│ 8950.17万│ 100.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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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生产建设项目 │ ---│ 8569.01万│ 1.30亿│ 107.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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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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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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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
拟申请新三板挂牌并筹划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兴汉网际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汉网际”)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兴汉网际新三板挂牌事项及后续择机寻求北交所上市的筹划工作。
兴汉网际的业务主要涉及网络安全硬件市场和云边端市场,产品包括网安主机及模组、网
络接入及边缘通讯白盒、国产自主可控信创平台以及特种行业通讯加固整机等系列产品,广泛
应用于防火墙、IDS、IPS、UTM、WAF、审计、VPN、网闸等各类网络安全及工业安全产品,以
及MEC边缘计算、轻量级5GUPF、SD-WAN、白盒uCPE等云网接入场景。
兴汉网际多年来是中国网络安全市场领先的硬件供应商,是众多领先的中国网络安全厂商
的长期合作伙伴。拥有较为完善的客制化产品服务体系,提供从解决方案规划、硬件&驱动级
软件设计、产品工程设计、生产制造、软件灌装、到售后服务的全流程服务,形成了基于X86
、ARM、国产飞腾、海光、龙芯处理器等全系列硬件平台产品,构建了在网安硬件、网络接入
及边缘接入、产业物联网等领域广受好评的口碑和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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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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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庭前调解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房屋租金、管理服务费、物业费、逾期付款滞纳金以及违约金等合计331139
40.75元;前述诉讼请求金额未包含起诉至民事判决期间新产生的房屋租金、管理服务费、物
业费以及逾期付款滞纳金,诉讼过程中将会变更诉讼请求,根据事实情况确定最终金额。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损益
的影响,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含调解)及后续执行结果和公司年度审计结论为准。公司将根
据案件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北京纵横网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纵横网联”)、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鹏云控股”)及廖高
鹰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4年3月12日收到了北
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发的《诉讼服务告知书》。现将提起诉讼主要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起诉时间:2023年11月21日
本次诉讼受理时间:2024年3月12日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纵横网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三:廖高鹰(北京纵横网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继续履行《房屋租赁三方合同》并共同向原告支付欠付的202
3年6月至2023年11月的房屋租金9636514.13元、管理服务费2784855.12元及物业费274670.64
元,以上共计12696039.89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的逾期付款滞纳金48
47464.99元(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的逾期付款滞纳金489
4066.73元。
4、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0.00元。
5、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以及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
的逾期付款滞纳金10106369.14元。
6、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70000.00元。
以上1-6项共计人民币33113940.75元。
7、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
(二)案件事实与理由
公司与纵横网联(承租方)及中鹏云控股(连带责任保证人)共同签署了《房屋租赁三方
合同》,约定纵横网联承租公司所有的位于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3号楼1至7层1001的房屋(
以下简称“租赁房屋”),租赁面积15259.48平方米,租赁用途为办公,租期为2022年1月1日
至2031年6月30日。其中,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月租金为1563836.13元、月管
理服务费为464142.52元(共计2027978.65元),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月租金为1614
535.60元、月管理服务费为464142.52元(共计2078678.12元)。物业费按建筑面积计费45778.4
4元/月。若未依约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日,纵横网联应按照应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的0.5%向公司支付滞纳金。中鹏云控股作为纵横网联的连带责任人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2年。
2022年10月25日,因欠付公司房屋租金等费用,纵横网联及其法定代表人廖高鹰向公司出
具了《付款承诺书》,确认截至2022年10月25日,纵横网联逾期支付公司房屋租金及管理服务
费,并承诺若未能按时支付全部应付未付款项的,自愿承担违约金50万元及逾期支付产生的滞
纳金。除中鹏云控股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外,廖高鹰也同时为纵横网联迟延支付的所有欠款、
滞纳金及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2年2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纵横网联多次发生迟延支付、未足额支付房屋租金、管理
服务费、物业费行为,亦未依约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及违约金。经公司多次签发律师函催收
相关欠款,三被告仍未改正并持续违约。为主张房屋租金等费用,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于2023年11月21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2024年2月21日,公司收到法院对该案保全申请的《民事裁定书》【(2024)京0105民初2
1147号】,裁定同意查封、冻结纵横网联、中鹏云控股及廖高鹰名下价值33113940.75元的财
产。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财产保全结果。2024年3月12日,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北
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告知书》,案件已进入人民法院多元调解案件系统,案件编号20
23年朝预民字第241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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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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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浙江大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大豪”),系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浙江大豪提供担保余额40000万元(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基本情况
基于全资子公司浙江大豪的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确保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
稳健发展,公司向浙江大豪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2024年3月6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绍兴诸暨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绍兴诸暨支行”)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24
0306。《保证合同》中约定,公司为浙江大豪与交通银行绍兴诸暨支行在2024年3月6日至2025
年3月6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10000
万元。保证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
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
、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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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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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3年12月28日发布的《对浙江省
认定机构2023年认定报备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公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大豪科技”)全资子公司浙江大豪明德智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豪明德”)
被列入浙江省认定机构2023年认定报备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名单,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大豪明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333010544,发证日期:2023年12月8日,有效期:三
年。
本次系大豪明德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所进行的重新认定,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
业的相关税收规定,大豪明德自本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后连续三年内可继续享受相关
税收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大豪明德2023年已根据相关规定按照15%的企
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及预缴,因此本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影响公司2023年已披露
定期报告中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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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9│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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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浙江大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大豪”),系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浙江大豪提供担保余额30000万元(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基于全资子公司浙江大豪的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确保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
稳健发展,公司向浙江大豪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2023年12月8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
证合同》”),合同编号为(101016)浙商银高保字(2023)第00061号。《保证合同》中约
定,公司为浙江大豪与浙商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101016)浙商银
综授字(2023)第00067号)在2023年12月8日至2024年5月17日期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
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10000万元。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情形。
(二)上市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年度担保预计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
2年5月1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及为使用授权额度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
发展需要,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向使用
授权额度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对外担保总额,有效期为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会
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发布的《北京
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预计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提供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024)。本次担保金额在上述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已使用71500万元,2022年度股东大会已
批准的对外担保预计总额度剩余的可用担保额度为28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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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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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3年11月14日发布的《对北京市
认定机构2023年认定报备的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公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大豪科技”)及全资子公司北京大豪工缝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缝
智控”)被列入北京市认定机构2023年认定报备的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名单,通过了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
大豪科技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311001632,发证日期:2023年10月26日,有效期
:三年。工缝智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311002903,发证日期:2023年10月26日,有
效期:三年。
本次系大豪科技和子公司工缝智控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所进行的重新认定,根据
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规定,大豪科技和工缝智控自本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
后连续三年内可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大豪科技和工
缝智控2023年已根据相关规定按照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及预缴,因此本次取得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影响公司2023年已披露定期报告中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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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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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2019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时间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为2019年11月4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于2023年1
1月3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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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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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144.036万股
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
,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草案公告时首次授予52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计454万股,约占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92189.0711万股的0.49%。
授予日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
人数由52人调整为49人,首次授予总数量由454万股调整为426.1万股。
(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9年9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大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9月12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9年9月12
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
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10月23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大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9年10月24日披
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19年10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
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5、2019年11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426.1万股。
6、2020年3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谢志勇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万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3年10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45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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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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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
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会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
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的相关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编制的《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
告》。
公司监事在会上一致认为:公司对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
公司的实际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核
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5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19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5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144.036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
关规定解除限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19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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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1│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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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天津大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大豪”),系北京大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天津大豪提供的担保金额为5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天津大豪提供担保余额27500万元(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确保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健发展
,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天津大豪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2023年9月20日,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太阳宫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北京太阳宫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23)京银综授额字第000320号-担保01,《保
证合同》中约定,公司为天津大豪与广发银行北京太阳宫支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
:(2023)京银综授额字第000320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50
00万元。担保债务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
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情形。
(二)上市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年度担保预计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
3年5月1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及为使用授权额度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
发展需要,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本次授信
融资涉及的为子公司使用授信额度产生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本次授信额度及担保
额度有效期为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止。详见公
司于2023年4月21日发布的《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预计向银行申请授信额
度及提供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本次担保金额在上述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
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已使用71500万元,年度已批准的对外担
保预计总额度剩余的可用担保额度为285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天津大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新金融大厦)滨海基
金小镇-20层-08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BPNDRM2J
成立时间:2022年6月8日
法定代表人:茹水强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融资租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
企业管理咨询;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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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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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0日、2023年5月18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
含税)、每10股送红股2股;同意公司股权激励对象陈建峰因离职将其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同意因前述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和部分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公司股份总数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
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分别披露的公司2023
-020号、2023-031号公告。
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实施完成2022年度权益分派,于2023年7月18日完成上述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注销,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1109174773股,注册资本变更为1109174773元。
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12日、2023年7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事项,并于2023年7月28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选举韩松先生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相应变更为韩松。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2023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
m.cn)分别披露的公司2023-038号、2023-045号、2023-046号公告。
公司于近日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公司章程》等备案手续,并取得北京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204910U
企业名称: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韩松
注册资本:110917.4773万元
成立日期:2000年09月25日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销售、维修缝制设备、针纺设备数控系统及其零件配件;生产电脑刺绣机、工业化自动
化产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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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8│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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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诸暨轻工时代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时代”)系北京大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轻工时代提供的担保金额为5,00
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轻工时代提供担保余额5,000万元(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轻工时代的其他股东为本次担保提供了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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