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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川科技(603052)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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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603052 可川科技 更新日期:2025-04-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3-12-31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苏州德聚春田材料科│ 1000.00│ ---│ 20.00│ ---│ 2.27│ 人民币│ │技有限公司 │ │ │ │ │ │ │ └─────────┴─────┴─────┴─────┴─────┴──────┴──────┘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功能性元器件生产基│ 3.51亿│ 5882.69万│ 9343.09万│ 26.66│ ---│ 2024-12-31│ │地建设项目 │ │ │ │ │ │ │ ├─────────┼──────┼─────┼─────┼─────┼─────┼──────┤ │研发中心项目 │ 3745.85万│ 293.84万│ 1377.77万│ 36.78│ ---│ 2024-12-31│ ├─────────┼──────┼─────┼─────┼─────┼─────┼──────┤ │补充流动资金 │ 1.40亿│ ---│ 1.40亿│ 100.00│ ---│ ---│ └─────────┴──────┴─────┴─────┴─────┴─────┴──────┘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 2025-03-27│其他事项 ──────┴──────────────────────────────────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沪市主板上市 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72号】。上交所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 报送的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该项申请文 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核。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 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 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 2025-03-25│其他事项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49号)核准,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于2022年10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 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信证券在持续督导期终止后继续履 行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 公司于2025年3月6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根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需要并经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决定聘请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担任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与南京证券签署了相关保荐协议。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 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 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中信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南京证券承接。南京证券指派 孙丽丽、王永杰(简历详见附件)两位保荐代表人负责公司具体的保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附件: 保荐代表人简历 孙丽丽女士,保荐代表人,现任南京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业务六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 作),曾参与诺泰生物(688076)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项目,负责恒道医药(873870)、金春 股份(835140)等项目,具有较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永杰先生,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现任南京证券投资银行业务 总部业务六部高级经理,曾参与或主持的项目主要有广誉远(60077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洪城环境(600461)非公开发行股票、美登科技(838227)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 2025-03-07│其他事项 ──────┴──────────────────────────────────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积极响应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开展沪市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的倡议》,践行“以投资者为本” 的发展理念,不断强化公司价值创造能力,维护全体股东利益,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制定了“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 ,具体方案如下: 一、聚焦主业发展,提升经营质量 公司主营业务为功能性器件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电池类功能性器件业务方面,公 司聚焦于消费电子电池和新能源动力电池两大细分领域,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 等消费电子产品和新能源汽车的电池电芯及电池包。 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研发及生产经验积累,建立了一支研发经验丰富、梯队结构合理的技 术研发团队,形成了深度参与客户产品研发设计阶段的业务模式,掌握了各生产环节的核心技 术,具备了设计并生产高精度、大批量、高品控的功能性器件的能力,能够高效高质量地满足 客户的定制化需求,与客户合作关系稳定,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及企业形象。 未来,公司将秉持“客户第一、真诚合作、精益求精、团队合作、不断创新、社会责任” 的发展理念,把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坚定不移走“创新驱动、科技引领”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进一步做优做强核心主业,持续提升行业竞争优势。 二、加强研发投入,发展新质生产力 公司自设立以来,坚持贯彻以技术创新为先导的经营理念和以市场为导向的研发创新机制 ,在不断提高自身研发实力的同时,根据客户需求针对性的进行研发创新,提高产品竞争力。 近年来,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专利数量显著提升,且发明专利占比不断提高。2023年 ,公司成功入选第五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公司一直很重视新材料、新技术的研发。公司设立专职研发的全资子公司可川新材料技术 (青岛)有限公司,在深度挖掘客户产品迭代需求的基础之上,进行电池相关新型材料和工艺 技术的研究开发,对复合铝箔的量产工艺开展研发及测试工作。目前公司正在加快推进研发成 果转换以及产能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新材料产业链布局,力争更好地服务客户、满足下 游需求,并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三、重视股东回报,共享发展成果 公司注重股东回报,积极与投资者分享经营成果,在兼顾经营业绩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 ,持续实施现金股利分配,并适时开展股份回购等工作,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自2022年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来,公司持续进行现金分红。公司2022年度和 2023年度现金分红方案均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元(含税)。此外,基于对公 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自2024年4月起开展 了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回购工作,截至2025年2月28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71709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34848000股的 比例为1.27%,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50892099.20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2025年2月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兼顾公司长远 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未来,公司将综合考虑业务发展与股东回报的动态平衡,完善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与投资者共享公司的经营成果。 四、增进投资者沟通,有效传递公司价值 公司严格遵照证券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注重提高信息披露的可读性和有效性,及 时、准确、有效地向各类投资者传递公司发展信息。公司积极建立与资本市场的有效沟通机制 ,搭建多元化沟通平台,真诚倾听投资者声音,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公司日常通过股东大会 、业绩说明会、投资者关系热线电话及邮箱、上证e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 交流,及时向投资者传递生产经营、运营模式、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等公司价值信息。 ──────┬────────────────────────────────── 2025-02-19│其他事项 ──────┴────────────────────────────────── 公司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 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 定了《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 “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公司综合考虑总体发展目标及目前的实际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并从制度上对股利分配作出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 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的资金需求及可持续发展。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坚持现金分红 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公司在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 2025-02-19│股权回购 ──────┴────────────────────────────────── 本次调整回购方案的具体内容:将回购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35.36元/股”调整为“不超 过人民币55元/股”。除上述调整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价格不超过50元/股(含),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 币10000万元(含),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 内。 经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后,上述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35.36元/股( 含)。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16日、2024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6)和《2023年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5年1月31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171709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34848000股的比例为1.27%,购买的最高价为30.94元/股、 最低价为27.77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50892099.20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 费用)。 上述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 2025-02-19│其他事项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 4】1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 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 已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测算前提和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公司2025年5月末完成本次发行,且分别假设所有可转债持有人于2025年12月31日 全部未转股(即转股率为0%)或于2025年11月30日全部转股(即转股率为100%)。该完成时间 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 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发行完成时间及可转债持有人实际完成 转股的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50000.00万元,且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影响(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情况、发行认购情况 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不考虑募集资金未使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本次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5、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2024年1-9月未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5719.1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687.54万元。假设公司 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上述2024年1-9月已实现金 额的4/3,分别为7625.59万元和6250.05万元。 假设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分别为在2024年度基础上按照持平、增加10%和下降10%三种情形,测算本次发行对 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6、假设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开日(即2025年2月 17日)的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中的较 高者,即39.19元/股;(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并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 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7、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2024年9月30日总股本13484.80 万股为基数,假设除考虑本次发行的影响外,还考虑股票回购因素对公司总股本的影响; 8、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 )等的影响; 9、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 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 2025-02-19│其他事项 ──────┴──────────────────────────────────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提高公 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被证券监 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公告如下: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 2024-12-28│其他事项 ──────┴──────────────────────────────────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可川科技”)于2024年12月27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 案》,同意在不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情况下,根据目前募 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功能性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及“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从2024年12月延期至2025年12月。现将具体情 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49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1720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 民币34.68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59649.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 2796.00万元。前述募集资金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汇入公司在中 信银行昆山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 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2)3310017号”《验资 报告》。 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已全部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 2024-12-07│其他事项 ──────┴──────────────────────────────────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金昌伟先生 的辞职报告,金昌伟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上述辞 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金昌伟先生辞去董事 职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和公司正 常经营。公司董事会将按法定程序尽快完成董事的补选工作。 公司董事会对金昌伟先生任职董事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 2024-10-31│其他事项 ──────┴────────────────────────────────── 重要内容提示: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外汇掉期、外汇互换业务等。 资金额度:累计不超过2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 交易目的:为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带来的不良影响,并基于经营战略的 需要,进一步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公司将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审议程序: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 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 司根据实际需求使用自有资金,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 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总额不超过2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授权董事长或 其授权代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上述事项不涉及关 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进行 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仍存在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银行违约 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外汇套期保值概述 (一)外汇套期保值目的 为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带来的不良影响,并基于经营战略的需要,进一 步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 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资金使用安排合理,不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求。 (二)外汇业务交易品种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外汇互换业 务等。 (三)业务规模及资金来源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有效期限内额 度可以循环使用。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超过授权的额度。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 资金。 (四)授权及额度期限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 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额度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交易对方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开展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需求使用自有资金,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总额不超过2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同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并签 署相关文件。 上述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2024-09-28│其他事项 ──────┴──────────────────────────────────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召开了2024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 据实际需要变更经营范围,并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近日,公司完成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备案手续,领取了苏州市数据局换发的 《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2501721R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朱春华 注册资本:13484.8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2年03月15日 住所:昆山市千灯镇支浦路1号5号房 经营范围: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电子元器件、电子专用材料及器件、汽车配件;自 有房屋出租;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按许可证核定内容经营)。(前 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 仪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4-06-19│其他事项 ──────┴──────────────────────────────────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了2023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董 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和《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日,还召开了20 24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了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换届选举。 经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注册资本由“9632万元人民币”变更为“13484.80 万元人民币”,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近日,公司完成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上述换届议案涉及人员和《公司章程》备案手续,领 取了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名称: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2501721R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朱春华 注册资本:13484.8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2年03月15日 住所:昆山市千灯镇支浦路1号5号房 经营范围: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电子元器件、电子专用材料及器件、汽车配件;自 有房屋出租;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按许可证核定内容经营)。(前 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4-06-14│其他事项 ──────┴──────────────────────────────────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原监事王杰先生的 父亲王立新先生于2023年7月26日至2023年11月23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自查,王杰先生的父亲王立新先生于2023年7月26日至2023年11月23日期间累计买入公 司股票22100股(19笔),成交金额合计为647927.01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22100股(5笔), 成交金额合计为661482.97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王立新先生不再持有公司股票。 上述短线交易扣除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税费后所获收益为13555.96元(计算方法:卖出价 格×卖出股份数量-买入价格×买入股份数量)。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原监事王杰先生及其父亲王立新先生均 对违规行为深表歉意并积极配合核查。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按照上述规定,王立新先生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止本公告 披露日,王立新先生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产生的收益全额上缴公司。 (二)经核实,本次短线交易事件系王立新先生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对 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个人独立判断而做出的决定。王立新先生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王杰先生 本人的意见,王杰先生对该交易情况并不知情。前述交易前后,王杰先生亦未告知其父亲关于 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短线交易事项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三)王杰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对其父亲的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深表 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 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四)公司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要求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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