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3067 振华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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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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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16-09-01│ 6.13│ 3.02亿│
├───────────┼───────────┼───────────┼───────────┤
│增发 │ 2021-01-11│ 6.47│ 4.39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1-06-28│ 3.62│ 3330.40万│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1-08-20│ 3.62│ 65.16万│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2-06-27│ 3.62│ 217.20万│
├───────────┼───────────┼───────────┼───────────┤
│可转债 │ 2024-07-12│ 100.00│ 3.97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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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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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苏州鼎石汇泽生物产│ ---│ ---│ ---│ 6782.95│ ---│ 人民币│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 │ │ │ │
│(有限合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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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融资担│ ---│ ---│ ---│ 24.42│ ---│ 人民币│
│保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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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民生村镇银行股│ ---│ ---│ ---│ 972.53│ ---│ 人民币│
│份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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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璟冠股权投资合│ ---│ ---│ ---│ 1914.84│ ---│ 人民币│
│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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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博鸿化工科技│ ---│ ---│ ---│ 312.06│ ---│ 人民币│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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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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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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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铬废渣循环资源化│ ---│ 1110.92万│ 1.07亿│ 90.41│ 300.91万│ 2025-06-30│
│综合利用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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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细氢氧化铝新型环│ ---│ 1897.86万│ 1.61亿│ 96.69│ 439.70万│ 2025-05-31│
│保阻燃材料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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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 ---│ 0.00│ 1.17亿│ 96.17│ ---│ ---│
│银行贷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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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1-06-30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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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民丰化│重庆化医控│ 5000.00万│人民币 │2020-10-30│2021-10-29│连带责任│否 │是 │
│工有限责任│股(集团)公│ │ │ │ │担保 │ │ │
│公司 │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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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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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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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合并重整案重整投资人遴选会评选,湖北振
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振华股份”)被确定为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等七家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合并重整案重整唯一投资人。本次交易不构成振华股
份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后
续公司将与管理人进一步磋商,并确定是否签订正式投资协议。
2、公司目前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但公司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能否得到标的公司债
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尚有不确定性。
3、如需调整并制定新的重整投资方案、以及后续实施阶段若还需公司履行其他审批程序
,该等审批程序能否获得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相关情况介绍
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24年8月22日作出(2024)新04破申2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沈宏集团”)破产清算一
案,并于同日指定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现更名为“广东华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为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于2024年11月11日在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发布《新
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意向投资人预招募公告》。法院于2025年1月2日作出(20
24)新04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25年1月2日起,对新疆沈宏集团进行重整。经管理人申
请,法院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2024)新04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新疆沈宏集团
、吐鲁番中宏贸易有限公司、吐鲁番瑞德化轻有限公司、吐鲁番沈宏金属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吐鲁番沈宏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吐鲁番沈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吐鲁番沈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7家公司(简称“标的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并于同日指定广东华商(乌鲁木齐)
律师事务所继续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于2025年2月28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pc
ajxxw/index/xxwsy)发布了《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
公司已向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投资人的报名材料,并已向管理人支付报名保证金,同管理
人签署了《保密协议》,并启动了对7家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2025年6月,公司向管理人提交
了《重整投资方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2025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振
华股份关于参与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并启动尽职调
查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振华股份关于参与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七家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进展公告》(2025-029)。
二、进展情况
2025年8月19日晚间,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
n/pcajxxw/index/xxwsy)发布了《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合并重整案确定重
整投资人公告》。确定公司为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合并重整案重整唯一投资
人。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铬化学品和维生素生产商,为了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渠道,提高市
场份额,改善行业竞争格局,推动铬盐行业整合升级,促进铬盐行业向更高质量、更环保、更
高效的方向发展,结合铬盐行业“大型化、集中化、清洁化”的发展要求和规律,公司参与本
次标的公司的破产重整投资人招募,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和整体利益。
公司作为本次重整案的唯一投资人,将结合公司已实施的行业内并购重组的成功经验,全
面发挥标的公司的经营潜力,进一步把握铬盐行业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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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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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披露了《振华股份关
于公司总经理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公司于2025年7月8日披露了
《振华股份关于公司总经理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近日,公司获知公司总经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编号:[2025]8号)。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经查明,柯愈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柯愈胜自振华股份2016年9月上市至今担任公司董
事、总经理职务。2023年8月21日至2024年3月19日期间,柯愈胜之子柯某廷开通程序化交易策
略,频繁买卖“振华股份”股票,违规成交股数529,000股,违规交易金额5,291,021.9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及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相关证券经纪业
务协议等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柯愈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柯愈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
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
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
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
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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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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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7月15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668号公司新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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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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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披露了《振华股份关
于公司总经理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近日,公司获知公司总经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5】6号),具体内容公告如下: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具体内容
“柯愈胜涉嫌短线交易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股份)股票一案,已由我
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柯愈胜自振华股份2016年9月上市至今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2023年8月21日至2024
年3月19日期间,柯愈胜之子柯彦廷开通程序化交易策略,频繁买卖“振华股份”股票,违规
成交股数529000股,违规交易金额5291021.9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及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相关证券经纪业
务协议等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柯愈胜作为振华股份董事、总经理,其子交易“振华股份”股票的行为,涉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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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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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07-15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07-1514点00分
召开地点: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668号公司新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7月15
日
至2025-07-15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程序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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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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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对公
司主体信用状况及2024年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债简称“振华转债”)进行了跟踪信用评
级。
公司前次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振华转债”前次评级结果为AA,评级机构为中证鹏元
,评级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
中证鹏元在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于2025年6月27
日出具了《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项2025年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
级为AA,维持“振华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评级结果较前次没有变化
。
上述跟踪评级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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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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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19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668号公司新办公楼五楼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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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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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方名称: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包括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或等值
外币),担保额度可在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进行调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995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担保预计情况
为满足公司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公司预计
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保证担保,公司为子公司申请
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额度的有效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
召开之日止。上述担保所属子公司为公司控股且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子公司,公司作为该
等子公司的担保人,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由担保人
和被担保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确定。担保方式及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或协议为准。
(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
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为资产负债率为70
%以下的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为
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额度的有效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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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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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0元(含税);每10股转增4股。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
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8.
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728
76416.35元。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拟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如下: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09016166股,扣除回购账户股份4695056股,实际可
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数为504321110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
金红利95821010.90元(含税)。上述现金分红比例为占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
0.26%。2024年度,公司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为46380382.44元,现金分红和
回购金额合计142201393.34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30.07%。
以本次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504321110股计,拟转增201728444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
增加至710744610股。(公司总股本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
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数所致)。最终实际分配总额及转增总额以实际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时有权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总股数为准计算。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
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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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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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确认其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
审议。
(一)机构信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
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大信在全国设有多家分
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具备H股企业审计资格,拥有多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二)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3957人,其中合伙人
175人,注册会计师1031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三)业务信息
2023年度业务收入15.89亿元,为超过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
入13.8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4.50亿元。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204家(含H股),平均
资产额146.53亿元,收费总额2.41亿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公司所在行业的审计业务经验。
(四)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信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职业风
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
(五)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大信近三年因执
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行政监管措施14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11次。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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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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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股份”、“公司”)股票自2025年2月19日
至2025年3月11日,已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振华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1.64元/股
的130%(含130%)。根据《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已触发“振华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振
华转债”的议案》,决定本次不行使“振华转债”的提前赎回权,不提前赎回“振华转债”。
未来12个月内(即2025年3月12日至2026年3月11日),如再次触发“振华转债”有条件赎
回条款的,公司亦不行使“振华转债”的提前赎回权。自2026年3月11日之后的首个交易日重
新起算,若“振华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
“振华转债”的提前赎回权。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00号)核准,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
4年8月2日公开发行40.621万手(406.21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人
民币40621.00万元,发行期限6年。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99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40621.00万元可转换
公司债券于2024年8月2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振华转债”,债券代码“113687”。
(三)可转债转股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振华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
(2024年7月18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非交易日顺延)即2025年1月20日起可转换
为本公司股份。转股价格为11.64元/股。
(一)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振华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
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
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
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
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5年2月19日至2025年3月11日,已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振华转
债”当期转股价格11.64元/股的130%(含130%)。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已触发“
振华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不提前赎回“振华转债”的决定
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振
华转债”的议案》,鉴于“振华转债”发行上市时间较短,距离6年存续届满期尚远,综合考
虑公司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环境等多重因素,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潜力与内在价值的信
心,为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决定本次不行使“振华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
振华转债”。同时自本次会议后未来12个月内(即2025年3月12日至2026年3月11日),如再次
触发“振华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的,公司亦不行使“振华转债”的提前赎回权。自2026年3
月11日之后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起算,若“振华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将
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振华转债”的提前赎回权。
四、相关主体减持“振华转债”的情况
在本次“振华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即2024年9月12日至2025年3月11日),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振华转债”的情况
如下:
除以上情形外,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均未交易“振华转债”。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未来六个月内减持“振华转债”的计划。如上述主体未来拟减持“振华转债”,公司将督促其
依法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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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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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
回购。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可转债转股,回购价格
不超过13.39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
元(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
24年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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