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3106 恒银科技 更新日期:2026-05-1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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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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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17-09-08│ 10.75│ 7.0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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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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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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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现金循环设备│ 1.76亿│ 0.00│ 1.32亿│ 75.02│ ---│ ---│
│与核心模块研发及产│ │ │ │ │ │ │
│业化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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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智慧柜台与新型│ 7700.00万│ 0.00│ 7861.34万│ 102.10│ ---│ ---│
│互联网支付终端研发│ │ │ │ │ │ │
│及产业化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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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与服务网络及智│ 1.71亿│ 0.00│ 7623.34万│ 44.64│ ---│ ---│
│能支撑平台建设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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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银金融研究院建设│ 1.02亿│ 0.00│ 8173.33万│ 80.13│ ---│ ---│
│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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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1.75亿│ 0.00│ 1.75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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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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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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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江浩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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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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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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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银科技”)拟与公司实控人江浩然先│
│ │生、控股子公司智筑空间(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筑空间”)签署《借款合│
│ │同补充协议》,对原借款合同项下还款分配、风险承担、债权追偿配合等事项予以明确,不│
│ │新增借款及其他资金支付义务。 │
│ │ 江浩然先生为公司实控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 │
│ │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年5月修 │
│ │订)》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第四│
│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基本情况 │
│ │ 恒银科技控股子公司智筑空间于2025年9月1日受让原“国民信托慧金87号集合资金信托│
│ │计划”项下债权,资金来源为公司向智筑空间提供无息无担保借款17850万元、公司实际控 │
│ │制人江浩然先生提供无息无担保借款3150万元,合计借款21000万元,其中公司借款占比85%│
│ │、江浩然先生借款占比15%,相关事项已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具 │
│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法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向控 │
│ │股子公司智筑空间(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 │ 为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安全,明确还款分配、损失承担及追偿费用分担事宜,进一步明确│
│ │各方权利义务,公司拟与公司实控人江浩然先生、控股子公司智筑空间共同签署《借款合同│
│ │补充协议》,对原借款合同项下还款分配、风险承担、债权追偿配合等事项作出补充约定。│
│ │本次补充协议为原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不新增借款及其他资金支付义务。 │
│ │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原因 │
│ │ 智筑空间系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江浩然先生共同出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专项用于受让及│
│ │处置原“国民信托慧金8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相关债权资产。 │
│ │ 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旨在进一步明确各方的还款分配比例、风险共担机制以及追偿工作│
│ │中的配合义务。通过完善交易条款、细化责任安排,可有效规范关联交易运作,强化公司债│
│ │权资产安全保障,提升后续追偿与处置工作的规范性与执行力,切实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 │及全体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 │ 二、关联人及其他交易方介绍 │
│ │ (一)关联人介绍 │
│ │ 江浩然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445779股,持股比例为0.66%;│
│ │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恒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93336000股,持股比例为37.14│
│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6781779股,持股比例为37.80%,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
│ │ 此外,江浩然先生、王淑琴女士、江斐然先生及公司控股股东恒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属│
│ │于一致行动人。王淑琴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4449500股,持股比例为8.54%。公司董事江 │
│ │斐然先生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恒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8334000股,持股比例│
│ │为9.29%。 │
│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规定,江浩然先生为公司关 │
│ │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浩然先生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
│ │ 三、《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
│ │ 甲方: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乙方:江浩然 │
│ │ 丙方:智筑空间(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
│ │ 甲方、乙方已于2025年9月1日分别与丙方签署《借款合同》,合计向丙方提供无息无担│
│ │保借款21000万元,其中甲方出借17850万元(占比85%)、乙方出借3150万元(占比15%),│
│ │用于丙方受让原“国民信托慧金8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债权及相关支出,借款期限至│
│ │2028年8月31日。现为保障甲方作为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明确回款分配、风险承担及追偿 │
│ │配合义务,三方签订本补充协议。 │
│ │ (一)还款分配规则:丙方收回原“国民信托慧金8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债权款│
│ │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回款,以下简称“回收款项”)后,│
│ │按甲方85%、乙方15%的比例分配还款;丙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乙双方,付款后5个│
│ │工作日内提供付款凭证;甲乙双方有权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
│ │核实答复。 │
│ │ (二)风险承担规则:借款期限届满,丙方未能全额收回债权且穷尽追偿手段、无其他│
│ │可变现财产的,未收回本金部分由甲方按85%、乙方按15%比例共同承担损失;因丙方故意或│
│ │重大过失导致损失扩大的,由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追偿费用优先从回收款项中列支,不│
│ │足部分由甲乙双方按比例承担。 │
│ │ (三)债权追偿配合义务:丙方应积极采取协商、发函、诉讼、仲裁等措施追偿债权,│
│ │及时通报进展,重大决策提前征求甲乙双方书面意见;甲乙双方应提供必要协助配合。 │
│ │ (四)原合同效力:本补充协议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 │力;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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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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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江浩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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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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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企业借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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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银科技”)的│
│ │控股子公司智筑空间(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筑空间”)。财务资助方式为│
│ │恒银科技及实控人江浩然先生根据股权出资占比均以自有资金,分别向智筑空间提供无息无│
│ │担保借款,借款金额合计21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 │
│ │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
│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 │其中恒银科技向控股子公司智筑空间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 │会会议审议。 │
│ │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对公司│
│ │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 │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
│ │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
│ │ (一)财务资助事项的基本情况 │
│ │ 恒银科技及实控人江浩然先生分别拟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智筑空间签署《借款合同》,恒│
│ │银科技及实控人江浩然先生根据股权出资占比均以自有资金,分别向智筑空间提供无息无担│
│ │保借款,借款金额合计21000万元。其中,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借款金额 │
│ │为人民币17850万元;江浩然先生拟以自有资 │
│ │ 金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15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年。借款资金用于 │
│ │智筑空间支付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国民信托·慧金87号集合资│
│ │金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贷款债权转让款19999万元,以及后续的契税、印花税、律师费等支 │
│ │出约为1001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智筑空间(天津)科技有│
│ │限公司受让“国民信托·慧金8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债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
│ │-033)。 │
│ │ (二)财务资助事项的审议程序 │
│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虽然智筑空间为公司控股│
│ │子公司纳入恒银科技合并报表范围,但由于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包含公司实控人江浩然│
│ │先生,因此本次财务资助事项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 │中财务资助相关标准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同时,实控人江浩然先生向控股子公司智筑空间│
│ │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关联交易,但因控股子公司智筑空间接受实控人江浩然先生的财务资助属│
│ │无息无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18条,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
│ │,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的,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
│ │的方式审议和披露。因此,上述事项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仅按照财务资助│
│ │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
│ │ 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 │
│ │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对《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智筑空间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关于控股子│
│ │公司智筑空间接受实控人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关联董事江浩然先生、│
│ │江斐然先生均已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
│ │了上述议案。其中恒银科技向控股子公司智筑空间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即《关于向控股子公│
│ │司智筑空间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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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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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江浩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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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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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对外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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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重要内容提示: │
│ │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银科技”)拟与公司实控人江│
│ │浩然先生共同投资设立智筑空间(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公司名│
│ │称以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本次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85万元,持有合 │
│ │资公司85%股权;江浩然先生出资15万元,持有合资公司15%股权。 │
│ │ 合资公司仅用于承接“国民信托·慧金8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贷款债权(即:│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在(2023)京74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2024)京民终844号《民 │
│ │事判决书》、(2024)津01执3907号执行案件中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提│
│ │供抵押担保的房产等),并作为资产处置平台以便未来对抵押担保资产进行管理及处置。 │
│ │ 因江浩然先生为公司实控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
│ │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经│
│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会议审│
│ │议。 │
│ │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不含本次关联交易),过去12个月内,公司未与同一关联人进行交│
│ │易,也未与不同关联人发生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 │
│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资公司尚未设立,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
│ │ 公司与公司实控人江浩然先生于2025年7月25日签署《出资协议》,公司拟与公司实控 │
│ │人江浩然先生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85万元, │
│ │持有合资公司85%股权;江浩然先生出资15万元,持有合资公司15%股权。 │
│ │ 本次交易完成后,合资公司将纳入恒银科技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
│ │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
│ │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原因及必要性 │
│ │ 2021年7月,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设立“国民信托·慧金87号 │
│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规模2亿元,其中恒银科技认购17000万元,占信托规模比例为85% │
│ │,其他份额由江浩然先生出资认购,全部用于向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借款人及各担保人未在履行期内偿还全部借款,为保障上述信│
│ │托贷款债权的实现,抵押人以其持有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国民信托已向天│
│ │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并执行立案通过,案号:(2024)津01执│
│ │3907号。截至目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委托评估机构正在对部分抵押房产和其分摊的│
│ │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进行估价。国民信托拟通过司法拍卖或以物抵债的形式解决上述信托│
│ │贷款债权。 │
│ │ 公司与国民信托协商一致,公司拟与公司实控人江浩然先生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国│
│ │民信托拟将其在(2023)京74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2024)京民终844号《民事判 │
│ │决书》、(2024)津01执3907号执行案件中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债权及其全│
│ │部从权利,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债权”)转让给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承接信托贷款债权。后│
│ │续国民信托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执行人变更为合资公司,以合资公司作为执行│
│ │人来承接上述信托贷款债权,以实现集中处置资产、优化决策流程、隔离风险等,提升运作│
│ │灵活性,以便未来对抵押担保资产进行管理及处置。 │
│ │ 合资公司作为资产处置平台,决策机制相对便捷,抵押担保资产产权较为简单,后续抵│
│ │押担保资产处置的相关决策,可由合资公司及时抓住市场时机根据相关规定、协议及合资公│
│ │司章程快速做出,提高处置效率。 │
│ │ 同时,合资公司承接抵押担保资产,可确保公司隔离相关业务产生的风险。 │
│ │ 合资公司能更专注于抵押担保资产处置,即使处置过程中出现法律纠纷、市场价格波动│
│ │等问题,也不会对上市公司整体运营产生重大影响,减少舆情对公司股价等方面的连带影响│
│ │。 │
│ │ 公司以积极化解债权风险为初衷,谨慎规范处置逾期信托理财产品的抵押担保资产,尽│
│ │最大努力维护好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
│ │ (三)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 │
│ │ 因江浩然先生为公司实控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
│ │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
│ │过后,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
│ │会会议审议。 │
│ │ (四)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不含本次关联交易),过去12个月内,公司未与同一关联人│
│ │进行交易,也未与不同关联人发生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 │
│ │ 二、关联方介绍 │
│ │ 江浩然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445779股,持股比例为0.66%;│
│ │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恒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93336000股,持股比例为37.14│
│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6781779股,持股比例为37.8%,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
│ │ 此外,江浩然先生、王淑琴女士、江斐然先生及公司控股股东恒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属│
│ │于一致行动人。王淑琴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6699500股,持股比例为10.89%。公司董事江│
│ │斐然先生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恒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8334000股,持股比例│
│ │为9.29%。 │
│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江浩然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
│ │属于公司与关联方的共同投资,因此构成关联交易。 │
│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浩然先生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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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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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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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银科技”)拟与公司实控人江浩然
先生、控股子公司智筑空间(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筑空间”)签署《借款合
同补充协议》,对原借款合同项下还款分配、风险承担、债权追偿配合等事项予以明确,不新
增借款及其他资金支付义务。
江浩然先生为公司实控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规
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年5月修订)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恒银科技控股子公司智筑空间于2025年9月1日受让原“国民信托慧金8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项下债权,资金来源为公司向智筑空间提供无息无担保借款1785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
江浩然先生提供无息无担保借款3150万元,合计借款21000万元,其中公司借款占比85%、江浩
然先生借款占比15%,相关事项已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法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智
筑空间(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为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安全,明确还款分配、损失承担及追偿费用分担事宜,进一步明确各
方权利义务,公司拟与公司实控人江浩然先生、控股子公司智筑空间共同签署《借款合同补充
协议》,对原借款合同项下还款分配、风险承担、债权追偿配合等事项作出补充约定。本次补
充协议为原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不新增借款及其他资金支付义务。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原因
智筑空间系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江浩然先生共同出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专项用于受让及处
置原“国民信托慧金8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相关债权资产。
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旨在进一步明确各方的还款分配比例、风险共担机制以及追偿工作中
的配合义务。通过完善交易条款、细化责任安排,可有效规范关联交易运作,强化公司债权资
产安全保障,提升后续追偿与处置工作的规范性与执行力,切实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关联人及其他交易方介绍
(一)关联人介绍
江浩然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445779股,持股比例为0.66%;通
过公司控股股东恒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93336000股,持股比例为37.14%,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6781779股,持股比例为37.80%,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此外,江浩然先生、王淑琴女士、江斐然先生及公司控股股东恒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属于
一致行动人。王淑琴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4449500股,持股比例为8.54%。公司董事江斐然
先生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恒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8334000股,持股比例为9.29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规定,江浩然先生为公司关联
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浩然先生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三、《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浩然
丙方:智筑空间(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乙方已于2025年9月1日分别与丙方签署《借款合同》,合计向丙方提供无息无担保
借款21000万元,其中甲方出借17850万元(占比85%)、乙方出借3150万元(占比15%),用于
丙方受让原“国民信托慧金8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债权及相关支出,借款期限至2028年
8月31日。现为保障甲方作为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明确回款分配、风险承担及追偿配合义务
,三方签订本补充协议。
(一)还款分配规则:丙方收回原“国民信托慧金8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债权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回款,以下简称“回收款项”)后,按甲
方85%、乙方15%的比例分配还款;丙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乙双方,付款后5个工作日
内提供付款凭证;甲乙双方有权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答复
。
(二)风险承担规则:借款期限届满,丙方未能全额收回债权且穷尽追偿手段、无其他可
变现财产的,未收回本金部分由甲方按85%、乙方按15%比例共同承担损失;因丙方故意或重大
过失导致损失扩大的,由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追偿费用优先从回收款项中列支,不足部分
由甲乙双方按比例承担。
(三)债权追偿配合义务:丙方应积极采取协商、发函、诉讼、仲裁等措施追偿债权,及
时通报进展,重大决策提前征求甲乙双方书面意见;甲乙双方应提供必要协助配合。
(四)原合同效力:本补充协议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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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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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情况概述
为满足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银科技”)及控股子公司20
26年度融资及经营需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各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0
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各银行及金融机构实际审批额度为准)。综合授信业务品种包
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本次授信期限为自公司股
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贷款等具
体事宜,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本次申请的授信额度不等同于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授信额度内与银行及金融机构实
际发生的融资额为准,具体将根据生产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确定。
二、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支持恒银科技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及融资需要,公司拟在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金科智
能技术创新中心(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智能”)、恒银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恒银通”)的银行贷款、综合授信等相关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本次担保额度合计不超
过人民币2.00亿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协议条款以最终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本
次担保不涉及反担保安排。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
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于同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事
项已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本次担保授权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
策权限,具体事宜由财务负责人负责执行。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该议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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