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3111 康尼机电 更新日期:2025-0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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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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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标的资产现金对│ 11.13亿│ 208.00万│ 11.11亿│ 99.85│ ---│ ---│
│价、交易相关费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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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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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 1999.20万 2.01 --- 2018-06-23
企业(有限合伙)
廖良茂 1739.51万 1.75 --- 2018-06-23
田小琴 351.45万 0.35 --- 201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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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090.16万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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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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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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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康尼机│南京康尼新│ ---│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未知 │
│电股份有限│能源汽车零│ │ │ │ │担保 │ │ │
│公司 │部件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
├─────┼─────┼─────┼────┼─────┼─────┼────┼───┼───┤
│南京康尼机│南京康尼科│ ---│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未知 │
│电股份有限│技实业有限│ │ │ │ │担保 │ │ │
│公司 │公司 │ │ │ │ │ │ │ │
├─────┼─────┼─────┼────┼─────┼─────┼────┼───┼───┤
│南京康尼机│南京康尼环│ ---│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未知 │
│电股份有限│网开关设备│ │ │ │ │担保 │ │ │
│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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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康尼机│南京康尼电│ ---│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未知 │
│电股份有限│气技术有限│ │ │ │ │担保 │ │ │
│公司 │公司 │ │ │ │ │ │ │ │
├─────┼─────┼─────┼────┼─────┼─────┼────┼───┼───┤
│南京康尼机│北京康尼时│ ---│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未知 │
│电股份有限│代交通科技│ │ │ │ │担保 │ │ │
│公司 │有限责任公│ │ │ │ │ │ │ │
│ │司 │ │ │ │ │ │ │ │
├─────┼─────┼─────┼────┼─────┼─────┼────┼───┼───┤
│南京康尼机│南京康尼精│ ---│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未知 │
│电股份有限│密机械有限│ │ │ │ │担保 │ │ │
│公司 │公司 │ │ │ │ │ │ │ │
├─────┼─────┼─────┼────┼─────┼─────┼────┼───┼───┤
│南京康尼机│南京康尼电│ ---│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未知 │
│电股份有限│子科技有限│ │ │ │ │担保 │ │ │
│公司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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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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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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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民事判决
1、2023年10月,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尼机电”)收到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下达的孔庆涛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2023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
-023)。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康尼机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以1元的总
价回购孔庆涛所持3307814股康尼机电股票,孔庆涛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孔庆涛未能配合
康尼机电足额回购前述股票,对于未能回购部分,孔庆涛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
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2)孔庆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康尼机电现金对价5058893.82元;
2、2023年11月,公司收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下达的公司
诉罗国莲、吴讯英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
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康尼机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以1元的总价回购罗国莲持有的11
02604股、吴讯英所持2205209股康尼机电股票,如未能配合康尼机电足额回购前述股票,对于
未能回购部分,均应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
康尼机电股票损失;(2)罗国莲、吴讯英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康尼机电
现金对价分别为1687308.42元、3374601.98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二审民事判决
2024年8月,公司分别收到南京中院下达的罗国莲、吴讯英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4)苏0
1民终147号】【(2024)苏01民终146号】,二审终审均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发布的《关于关于收到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诉讼事项的部分
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二、司法执行进展情况
1、2024年11月,公司收到栖霞法院执行的罗国莲持有的1102604股、吴讯英持有的220520
9股康尼机电股票,该等股票已于2024年11月5日完成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5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相关司法执行股票及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2、2025年1月,公司收到罗国莲应退还的现金对价220520.8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
5年1月16日发布的《关于收到相关诉讼赔偿款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3、近日,公司分别收到栖霞法院执行的罗国莲应退还的现金对价82291.00元、吴讯英应
退还的现金对价617663.36元、孔庆涛应退还的现金对价652547.80元,合计1352502.16元。
4、截止本公告日,对于罗国莲尚需退还给公司的现金对价1384496.62元、吴讯英尚需退
还给公司的现金对价2756938.62元、孔庆涛尚需退还给公司的现金对价4406346.02元以及公司
以1元的总价回购孔庆涛所持3307814股康尼机电股票,公司正在积极追偿中。
对于上述被告剩余未退还的股票及现金部分,公司仍将密切关注并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追偿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
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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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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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以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
(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7.5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披露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公告编号:2024-004)。
因公司回购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2024
年7月17日起相应调整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7.5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
人民币7.30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
w.sse.com.cn)的《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4)。
二、回购实施情况
1、2024年2月20日,公司首次实施回购股份,并于次日披露了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已达到回购计划的金额下限,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实
施完毕。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18619950股,占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2.14%,回购成交的最高价
为5.97元/股,最低价为4.65元/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29.01万元(不含印花税、
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与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
照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完成了回购。本次回购数量及比例、回购价格、回购资金总额、回购实
施期限等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4、公司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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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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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非公开发行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8,533,145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8,533,145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2月18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2017年11月30日,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机电”或“公司”)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向廖良茂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149号),核
准公司向廖良茂等16位自然人及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家机构发行
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
证明》,康尼机电已于2017年12月6日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
登记申请,新增股份数量为157,292,234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其中向廖良茂发行50,59
0,801股股份、向田小琴发行3,514,535股股份、向梁炳基发行15,090,748股股份、向刘晓辉发
行6,793,299股股份、向王赤昌发行5,509,809股股份、向曾祥洋发行3,307,814股股份、向胡
继红发行3,307,814股股份、向孔庆涛发行3,307,814股股份、向邓泽林发行2,754,902股股份
、向苏金贻发行2,424,314股股份、向吴讯英发行2,205,209股股份、向苏丽萍发行2,205,209
股股份、向符新元发行1,248,889股股份、向罗国莲发行1,102,604股股份、向林锐泉发行918,
300股股份、向蔡诗柔发行550,981股股份、向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泓锦文并购”)发行25,624,553股股份、向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众旺昕”)发行19,992,026股股份、向南京盛创置业有限公司发行(以下
简称“盛创置业”)6,842,613股股份。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868,068,223股,公司有
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30,896,651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56%。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A股股票限售股,2017年12月,公司
完成并购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后,公司股本数量由738,383,250股变为895,675,484股。本次
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日。
2018年2月,公司向东莞市拓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北信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
州摩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金合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计7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于2018
年2月28日完成证券登记变更登记证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正式列入上市公
司股东名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97,600,000股(其中限售流通股数量为97,600,0
00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数量由895,675,484股变为993,275,484股。
2023年12月29日,公司办理司法执行追回及回购股票注销相关事项,注销股票共计69,806
,861股,占公司注销前总股本的7.03%,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993,275,484股变更为
923,468,623股。
2024年1月25日,公司办理司法执行追回及回购股票注销相关事项,注销股票共计4,051,4
15股,占公司注销前总股本的0.44%,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923,468,623股变更为91
9,417,208股。
2024年5月15日,公司办理司法执行追回及回购股票注销相关事项,注销股票共计1,108,4
19股,占公司注销前总股本的0.12%,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919,417,208股变更为91
8,308,789股。
2024年6月14日,公司办理司法执行追回及回购股票注销相关事项,注销股票共计3,307,8
14股,占公司注销前总股本的0.36%,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918,308,789股变更为91
5,000,975股。
2024年8月28日,公司办理司法执行追回及回购股票注销相关事项,注销股票共计2,254,2
21股,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25%,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915,000,975股变更为91
2,746,754股。
2024年11月5日,公司办理司法执行追回及回购股票注销相关事项,注销股票共计5,738,7
02股,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63%,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912,746,754股变更为90
7,008,052股。
2025年1月2日,公司办理司法执行追回及回购股票注销相关事项,注销股票共计38,939,8
29股,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4.29%,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907,008,052股变更为86
8,068,223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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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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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民事判决
2023年10月,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尼机电”)收到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下达的公司诉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泓锦文基金”)的【(2022)苏01民初218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3-023)。
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泓锦文基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返
还给康尼机电,如泓锦文基金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泓锦文基金应按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
2、泓锦文基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康尼机电73251142.42元。
(二)二审民事判决
2024年11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下达的【(2024)苏
民终30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终审判决驳回泓锦文基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收到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诉讼事项的部分诉讼结
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三)再审情况
泓锦文基金不服江苏高院作出的二审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再审请求为
:(1)重审本案;(2)撤销江苏高院【(2024)苏民终308号】民事判决书;(3)撤销南京中
院【(2022)苏01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和第二项;(4)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
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发布的《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
的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目前,本案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
二、司法执行进展情况
202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执行泓锦文基金持有的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该
等股票已于2025年1月2日完成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发布的《关于收到相关
司法执行股票及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对于泓锦文基金应赔偿公司的现金对价,2025年1月16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司法执行的
现金对价4899407.60元。剩余未赔偿部分,公司仍将密切关注后续执行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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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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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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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23年11月,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尼机电”)依次
收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公司诉罗国莲、苏丽萍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康尼机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以1元的总
价回购罗国莲持有的1102604股、苏丽萍持有的2205209股康尼机电股票,如2名被告未能配合
康尼机电足额回购前述股票,对于未能回购部分,均应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
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2)罗国莲、苏丽萍于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康尼机电现金对价分别为1687308.42元、3374601.98元。
2、2024年5月,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刘晓辉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
容如下:刘晓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持有的5994145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
给康尼机电,如刘晓辉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刘晓辉应按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2024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
19)。
二、执行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以1元总价回购罗国莲所持1102604股、苏丽萍所持2205209股康尼机电股票均已
执行完毕;另外,经司法执行,公司已收到刘晓辉持有的部分康尼机电股票671293股。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5月15日、8月28日、11月5日发布的《关于收到相关司法执行股票及
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2024-038及2024-046)。
近日,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罗国莲、苏丽萍、刘晓辉等3名被告送达了债务抵销通
知书,并已被签收生效,将其获得的2023年度现金分红用于抵偿其上述应退还公司的现金对价
,分别为220520.80元、316585.60元、746459.20元,合计1283565.60元。对于剩余未退还部
分,公司仍将密切关注并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追偿,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
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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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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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2024)最高
法民申7015号】。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泓锦文基金”)
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作出的【(2024)苏民终308号】民事判决
,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一审民事判决
2023年10月,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下达的公司诉泓锦
文基金的【(2022)苏01民初218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发
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判决书主要内
容如下:
1、泓锦文基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
返还给康尼机电,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泓锦文基金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
部分,泓锦文基金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
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
2、泓锦文基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康尼机电73251142.42元。
(二)二审民事判决
2024年11月,公司收到江苏高院下达的【(2024)苏民终30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终
审判决驳回泓锦文基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发布的《
关于收到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诉讼事项的部分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三)执行进展
202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执行泓锦文基金持有的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该
等股票已于2025年1月2日完成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发布的《关于收到相关
司法执行股票及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泓锦文基金应赔偿公司的现金对
价73251142.42元正在追偿中。
二、本次再审情况
泓锦文基金不服江苏高院作出的二审终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近日,公司收到最
高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泓锦文基金的再审请求为:
1、重审本案;
2、撤销江苏高院【(2024)苏民终308号】民事判决书;
3、撤销南京中院【(2022)苏01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和第二项;
4、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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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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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本次司法执行收到并注销的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机电
”或“公司”)股票共计38939829股,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4.29%,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总股本由907008052股变更为868068223股。本次执行及注销股票数量:38939829股。
股票注销日期:2025年1月2日。
一、注销股票的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公司分别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下达的公司诉
梁炳基、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泓锦文基金”)的一审民
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
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及2023-023)。判决书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1、梁炳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13315276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
给康尼机电,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梁炳基未能足够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梁
炳基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
票损失。
2、泓锦文基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
返还给康尼机电,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泓锦文基金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
部分,泓锦文基金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
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泓锦文基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康尼机电732511
42.42元。2024年11月,公司分别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梁炳基、泓锦文基金的二审
民事判决书,二审终审判决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日、11
月6日发布的《关于收到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诉讼事项的部分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5及2024-047)。
202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执行梁炳基、泓锦文基金分别持有的13315276股、25
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上述合计38939829股康尼机电股票已划转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二、本次注销完成情况
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了注销上述38939829股康尼机电
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确认,该等股票于2025年1月2
日完成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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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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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南京康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
精机”),为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康尼精机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提供1
500.00万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康尼精机提供担保余额为3000
.00万元。前述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情况
为满足康尼精机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康尼精机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申请流动资金借款1500.00万元,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
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授权董事长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决定担保事项并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期
限自2023年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
于2024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24年
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2023年年度董事会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南京康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1、注册地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建路1号
2、法定代表人:胡国民
3、注册资本:4000.00万元整
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金属制品研发;汽车零部件研发;软件开发;
数控机床制造;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
造;模具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
工;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通用设备修理;数控机床销售;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销售;轴承、齿
轮和传动部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高速精密齿轮传
动装置销售;模具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齿轮及齿轮
减、变速箱销售;金属制品销售;软件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租赁;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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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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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南京康尼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
电气”),系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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