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3111 康尼机电 更新日期:2024-11-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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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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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标的资产现金对│ 11.13亿│ 208.00万│ 11.11亿│ 99.85│ ---│ ---│
│价、交易相关费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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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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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 1999.20万 2.01 --- 2018-06-23
企业(有限合伙)
廖良茂 1739.51万 1.75 --- 2018-06-23
田小琴 351.45万 0.35 --- 201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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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090.16万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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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19-06-30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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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康尼机│北京康尼时│ ---│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未知 │
│电股份有限│代交通科技│ │ │ │ │担保 │ │ │
│公司 │有限责任公│ │ │ │ │ │ │ │
│ │司 │ │ │ │ │ │ │ │
├─────┼─────┼─────┼────┼─────┼─────┼────┼───┼───┤
│南京康尼机│南京康尼科│ ---│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未知 │
│电股份有限│技实业有限│ │ │ │ │担保 │ │ │
│公司 │公司 │ │ │ │ │ │ │ │
├─────┼─────┼─────┼────┼─────┼─────┼────┼───┼───┤
│南京康尼机│南京康尼新│ ---│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未知 │
│电股份有限│能源汽车零│ │ │ │ │担保 │ │ │
│公司 │部件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
├─────┼─────┼─────┼────┼─────┼─────┼────┼───┼───┤
│南京康尼机│南京康尼电│ ---│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未知 │
│电股份有限│气技术有限│ │ │ │ │担保 │ │ │
│公司 │公司 │ │ │ │ │ │ │ │
├─────┼─────┼─────┼────┼─────┼─────┼────┼───┼───┤
│南京康尼机│南京康尼精│ ---│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未知 │
│电股份有限│密机械有限│ │ │ │ │担保 │ │ │
│公司 │公司 │ │ │ │ │ │ │ │
├─────┼─────┼─────┼────┼─────┼─────┼────┼───┼───┤
│南京康尼机│南京康尼电│ ---│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未知 │
│电股份有限│子科技有限│ │ │ │ │担保 │ │ │
│公司 │公司 │ │ │ │ │ │ │ │
├─────┼─────┼─────┼────┼─────┼─────┼────┼───┼───┤
│南京康尼机│南京康尼环│ ---│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未知 │
│电股份有限│网开关设备│ │ │ │ │担保 │ │ │
│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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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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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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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4日,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康尼机电”)收
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下达的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泓锦文基金”)《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308号】,本次判决
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4日,公司完成对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的并购,
并依约陆续支付了全部交易对价。后续,公司发现龙昕科技原法定代表人廖良茂在股权交割前
存在违规担保等情形,遂向南京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报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廖良茂涉嫌合
同诈骗提起公诉。2022年4月,江苏高院终审判决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责令
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19.3297884095亿元,发还康尼机电。
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权益,公司分别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
”)和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龙昕科技除廖良茂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原17名股东提起诉讼
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01)。
二、本次诉讼一审民事判决情况
2023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下达的公司诉泓锦文基金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
01民初2181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其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泓锦文基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
返还给康尼机电,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泓锦文基金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
部分,泓锦文基金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
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
2、泓锦文基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康尼机电73251142.42元。
二、本次诉讼二审民事判决情况
泓锦文基金因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现已经江苏高院审理终结。判决如
下:
1、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3、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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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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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执行注销的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机电”或“公司”)股票共
计5738702股,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63%,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912746754股变
更为907008052股。
本次注销股票数量:5738702股。
股票注销日期:2024年11月5日。
一、注销股票的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公司分别收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下达的吴讯
英、罗国莲、邓泽林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
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上述被告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康尼机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以1元的总价回购吴讯英、罗国莲
分别持有的2205209股、1102604股康尼机电股票,邓泽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
将其所持2430889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机电;如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
部分,均应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
股票损失;(2)吴讯英、罗国莲分别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退还康尼机电
现金对价3374601.98元、1687308.42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吴讯英、罗国莲、邓泽林因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
级人民法院驳回三名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为终审判决。
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9日、8月13日发布的《关于收到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诉
讼事项的部分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2024-037)。
2024年11月4日,公司收到栖霞法院执行吴讯英、罗国莲、邓泽林分别持有的2205209股、
1102604股、2430889股康尼机电股票,上述合计5738702股康尼机电股票已划转至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
二、本次注销完成情况
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了注销上述5738702股康尼机电
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确认,该等股票于2024年11月
5日完成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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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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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日,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康尼机电”)收
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下达的梁炳基《民事判决书》【(2024)苏
民终380号】,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4日,公司完成对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的并购,
并依约陆续支付了全部交易对价。后续,公司发现龙昕科技原法定代表人廖良茂在股权交割前
存在违规担保等情形,遂向南京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报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廖良茂涉嫌合
同诈骗提起公诉。2022年4月,江苏高院终审判决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责令
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19.3297884095亿元,发还康尼机电。
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权益,公司分别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
”)和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龙昕科技除廖良茂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原17名股东提起诉讼
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01)。
二、本次诉讼一审民事判决情况
2023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下达的公司诉梁炳基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01民
初2177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其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梁炳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13315276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
尼机电,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梁炳基未能足够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梁炳基
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
失;
二、本次诉讼二审民事判决情况
梁炳基因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现已经江苏高院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3、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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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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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尼机电”)收到南京
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下达的公司诉苏丽萍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
要内容如下:康尼机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以1元的总价回购苏丽萍所持2,205
,209股康尼机电股票;苏丽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康尼机电现金对价3,37
4,601.98元;苏丽萍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应
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
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8)。
二、执行进展情况
判决书中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苏丽萍所持的2,205,209股康尼机电股票已全部执行完毕。详
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25日、8月28日发布的《关于收到相关司法执行股票及注销实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02、2024-038)。对于苏丽萍应退还公司的现金对价部分,近日,公司
收到栖霞法院执行退还的现金对价161,211.52元,剩余未退还部分,公司仍将密切关注后续执
行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
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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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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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执行注销的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机电”或“公司”)股票共
计2254221股,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25%,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915000975股变
更为912746754股。
本次注销股票数量:2254221股。
股票注销日期:2024年8月28日。
一、注销股票的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公司收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下达的公司诉苏
丽萍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康尼机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以
1元的总价回购苏丽萍所持2205209股康尼机电股票;苏丽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
内退还康尼机电现金对价3374601.98元;苏丽萍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
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应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
)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
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2024年4月,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公司诉刘晓辉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
主要内容如下:刘晓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5994145股康尼机电股票
返还给康尼机电,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刘晓辉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
,刘晓辉应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
股票损失。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019)。
2024年8月27日,公司收到栖霞法院执行苏丽萍、刘晓辉分别持有的1582928股、671293股
康尼机电股票,上述合计2254221股康尼机电股票已划转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截止目前
,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苏丽萍所持的2205209股康尼机电股票已全部执行完毕。对于苏丽萍和刘
晓辉剩余已判决未执行部分的财产追偿工作,公司将积极配合司法部门继续进行追偿。
二、本次注销完成情况
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了注销上述2254221股康尼机电
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确认,该等股票于2024年8月2
8日完成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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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3│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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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康尼机电”)收到南京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下达的邓泽林《民事判决书》【(2024)苏01民终895
号】,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4日,公司完成对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的并购,
并依约陆续支付了全部交易对价。后续,公司发现龙昕科技原法定代表人廖良茂在股权交割前
存在违规担保等情形,遂向南京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报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廖良茂涉嫌合
同诈骗提起公诉。2022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
徒刑,责令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19.3297884095亿元,发还康尼机电。
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权益,公司分别向南京中院和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栖霞法院”)对龙昕科技除廖良茂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原17名股东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
产保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1)。
二、本次诉讼一审民事判决情况
2023年11月,公司收到栖霞法院下达的邓泽林一审民事判决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1
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其判
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邓泽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2430889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
尼机电,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邓泽林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邓泽林
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
失。
二、本次诉讼二审民事判决情况
邓泽林因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1、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
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3、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情况及风险提示
1、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此前公司已对邓泽林持有的2754902股康尼机电股票进行了查封
冻结,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部门对其财产执行追偿。
2、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待公司收到邓泽林应返还的股票后,将会对公
司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产生一定影响,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执行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
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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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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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康尼机电”)分别收到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下达的吴讯英、罗国莲、南京盛创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盛创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分别为【(2024)苏01民终146号】、【(2024)
苏01民终147号】、【(2024)苏01民终420号】,本次判决均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4日,公司完成对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的并购,
并依约陆续支付了全部交易对价。后续,公司发现龙昕科技原法定代表人廖良茂在股权交割前
存在违规担保等情形,遂向南京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报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廖良茂涉嫌合
同诈骗提起公诉。2022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
徒刑,责令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19.3297884095亿元,发还康尼机电。
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权益,公司分别向南京中院和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栖霞法院”)对龙昕科技除廖良茂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原17名股东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
产保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1)。
二、本次诉讼一审民事判决情况
2023年11月,公司分别收到栖霞法院下达的吴讯英、罗国莲、盛创公司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3-028)。上述被告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康尼机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以1元的总价回购吴讯英、罗国莲
分别持有的2205209股、1102604股康尼机电股票;盛创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
内将其所持6037551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机电。如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
还部分,均应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
电股票损失;
(2)吴讯英、罗国莲分别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退还康尼机电现金对
价3374601.98元、1687308.42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次诉讼二审民事判决情况
吴讯英、罗国莲、盛创公司因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南京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三名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由三名上诉人负担。
3、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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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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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执行注销的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机电”或“公司”)股票共
计3307814股,占公司注销前总股本的0.36%,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918308789股变
更为915000975股。本次注销股票数量:3307814股。
股票注销日期:2024年6月14日。
一、注销股票的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下达的判决书
,判决康尼机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以1元的总价回购胡继红所持3307814股康
尼机电股票,胡继红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胡继红未能配合康尼机电足额回购前述股票,对
于未能回购部分,胡继红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
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同时,胡继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康尼机
电现金对价5058893.82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
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2024年6月13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执行胡继红持有的3307814股康尼机电股票,该等股票
已划转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二、本次注销完成情况
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了注销上述3307814股康尼机电
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确认,该等股票于2024年6月1
4日完成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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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4│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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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南京康尼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康尼新能源”),为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康尼新能源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提
供1000.00万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康尼新能源提供担保余额
为9798.27万元。前述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情况
为满足康尼新能源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康尼新能源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
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1000.00万元,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
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授权董事长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决定担保事项并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期
限自2023年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
于2024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24年
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2023年年度董事会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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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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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执行注销的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机电”或“公司”)股票共
计1108419股,占公司注销前总股本的0.12%,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919417208股变
更为918308789股。
本次注销股票数量:1108419股。
股票注销日期:2024年5月15日。
一、注销股票的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公司分别收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下达的蔡诗
柔、苏丽萍等2名被告的判决书,上述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蔡诗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486138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机电;(2)康尼机电于本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以1元的总价回购苏丽萍所持2205209股康尼机电股票;且于本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康尼机电现金对价3374601.98元。上述2名被告应配合
办理过户手续,如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2名被告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详见公司于20
23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
2024年5月13日,公司收到栖霞法院执行蔡诗柔、苏丽萍分别持有的486138股、622281股
康尼机电股票,上述合计1108419股康尼机电股票已划转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详见公司
于2024年5月14日发布的《关于收到相关司法执行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二、本次注销完成情况
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了注销上述1108419股康尼机电
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确认,该等股票于2024年5月1
5日完成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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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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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尼机电”)分别收到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下达的蔡诗柔、苏丽萍等2名被告的判决书
(分别为【(2022)苏0113民初9285号】、【(2022)苏0113民初9512号】),判决书主要内
容如下:“(1)蔡诗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486138股康尼机电股票
返还给康尼机电;(2)康尼机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以1元的总价回购苏丽
萍所持2205209股康尼机电股票;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康尼机电现金
对价3374601.98元。上述2名被告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
返还部分,2名被告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
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
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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