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3111 康尼机电 更新日期:2025-01-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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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支付标的资产现金对│ 11.13亿│ 208.00万│ 11.11亿│ 99.85│ ---│ ---│
│价、交易相关费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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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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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 1999.20万 2.01 --- 2018-06-23
企业(有限合伙)
廖良茂 1739.51万 1.75 --- 2018-06-23
田小琴 351.45万 0.35 --- 201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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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090.16万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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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19-06-30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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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康尼机│南京康尼科│ ---│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未知 │
│电股份有限│技实业有限│ │ │ │ │担保 │ │ │
│公司 │公司 │ │ │ │ │ │ │ │
├─────┼─────┼─────┼────┼─────┼─────┼────┼───┼───┤
│南京康尼机│南京康尼环│ ---│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未知 │
│电股份有限│网开关设备│ │ │ │ │担保 │ │ │
│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 │ │
├─────┼─────┼─────┼────┼─────┼─────┼────┼───┼───┤
│南京康尼机│南京康尼新│ ---│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未知 │
│电股份有限│能源汽车零│ │ │ │ │担保 │ │ │
│公司 │部件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
├─────┼─────┼─────┼────┼─────┼─────┼────┼───┼───┤
│南京康尼机│南京康尼精│ ---│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未知 │
│电股份有限│密机械有限│ │ │ │ │担保 │ │ │
│公司 │公司 │ │ │ │ │ │ │ │
├─────┼─────┼─────┼────┼─────┼─────┼────┼───┼───┤
│南京康尼机│南京康尼电│ ---│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未知 │
│电股份有限│气技术有限│ │ │ │ │担保 │ │ │
│公司 │公司 │ │ │ │ │ │ │ │
├─────┼─────┼─────┼────┼─────┼─────┼────┼───┼───┤
│南京康尼机│南京康尼电│ ---│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未知 │
│电股份有限│子科技有限│ │ │ │ │担保 │ │ │
│公司 │公司 │ │ │ │ │ │ │ │
├─────┼─────┼─────┼────┼─────┼─────┼────┼───┼───┤
│南京康尼机│北京康尼时│ ---│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未知 │
│电股份有限│代交通科技│ │ │ │ │担保 │ │ │
│公司 │有限责任公│ │ │ │ │ │ │ │
│ │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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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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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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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民事判决
2023年10月,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尼机电”)收到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下达的公司诉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泓锦文基金”)的【(2022)苏01民初218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3-023)。
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泓锦文基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返
还给康尼机电,如泓锦文基金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泓锦文基金应按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
2、泓锦文基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康尼机电73251142.42元。
(二)二审民事判决
2024年11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下达的【(2024)苏
民终30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终审判决驳回泓锦文基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收到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诉讼事项的部分诉讼结
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三)再审情况
泓锦文基金不服江苏高院作出的二审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再审请求为
:(1)重审本案;(2)撤销江苏高院【(2024)苏民终308号】民事判决书;(3)撤销南京中
院【(2022)苏01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和第二项;(4)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
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发布的《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
的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目前,本案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
二、司法执行进展情况
202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执行泓锦文基金持有的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该
等股票已于2025年1月2日完成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发布的《关于收到相关
司法执行股票及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对于泓锦文基金应赔偿公司的现金对价,2025年1月16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司法执行的
现金对价4899407.60元。剩余未赔偿部分,公司仍将密切关注后续执行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
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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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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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23年11月,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尼机电”)依次
收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公司诉罗国莲、苏丽萍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康尼机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以1元的总
价回购罗国莲持有的1102604股、苏丽萍持有的2205209股康尼机电股票,如2名被告未能配合
康尼机电足额回购前述股票,对于未能回购部分,均应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
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2)罗国莲、苏丽萍于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康尼机电现金对价分别为1687308.42元、3374601.98元。
2、2024年5月,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刘晓辉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
容如下:刘晓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持有的5994145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
给康尼机电,如刘晓辉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刘晓辉应按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2024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
19)。
二、执行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以1元总价回购罗国莲所持1102604股、苏丽萍所持2205209股康尼机电股票均已
执行完毕;另外,经司法执行,公司已收到刘晓辉持有的部分康尼机电股票671293股。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5月15日、8月28日、11月5日发布的《关于收到相关司法执行股票及
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2024-038及2024-046)。
近日,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罗国莲、苏丽萍、刘晓辉等3名被告送达了债务抵销通
知书,并已被签收生效,将其获得的2023年度现金分红用于抵偿其上述应退还公司的现金对价
,分别为220520.80元、316585.60元、746459.20元,合计1283565.60元。对于剩余未退还部
分,公司仍将密切关注并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追偿,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
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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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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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2024)最高
法民申7015号】。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泓锦文基金”)
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作出的【(2024)苏民终308号】民事判决
,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一审民事判决
2023年10月,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下达的公司诉泓锦
文基金的【(2022)苏01民初218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发
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判决书主要内
容如下:
1、泓锦文基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
返还给康尼机电,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泓锦文基金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
部分,泓锦文基金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
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
2、泓锦文基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康尼机电73251142.42元。
(二)二审民事判决
2024年11月,公司收到江苏高院下达的【(2024)苏民终30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终
审判决驳回泓锦文基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发布的《
关于收到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诉讼事项的部分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三)执行进展
202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执行泓锦文基金持有的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该
等股票已于2025年1月2日完成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发布的《关于收到相关
司法执行股票及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泓锦文基金应赔偿公司的现金对
价73251142.42元正在追偿中。
二、本次再审情况
泓锦文基金不服江苏高院作出的二审终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近日,公司收到最
高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泓锦文基金的再审请求为:
1、重审本案;
2、撤销江苏高院【(2024)苏民终308号】民事判决书;
3、撤销南京中院【(2022)苏01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和第二项;
4、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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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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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本次司法执行收到并注销的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机电
”或“公司”)股票共计38939829股,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4.29%,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总股本由907008052股变更为868068223股。本次执行及注销股票数量:38939829股。
股票注销日期:2025年1月2日。
一、注销股票的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公司分别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下达的公司诉
梁炳基、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泓锦文基金”)的一审民
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
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及2023-023)。判决书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1、梁炳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13315276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
给康尼机电,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梁炳基未能足够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梁
炳基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
票损失。
2、泓锦文基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
返还给康尼机电,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泓锦文基金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
部分,泓锦文基金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
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泓锦文基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康尼机电732511
42.42元。2024年11月,公司分别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梁炳基、泓锦文基金的二审
民事判决书,二审终审判决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日、11
月6日发布的《关于收到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诉讼事项的部分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5及2024-047)。
202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执行梁炳基、泓锦文基金分别持有的13315276股、25
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上述合计38939829股康尼机电股票已划转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二、本次注销完成情况
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了注销上述38939829股康尼机电
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确认,该等股票于2025年1月2
日完成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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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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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南京康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
精机”),为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康尼精机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提供1
500.00万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康尼精机提供担保余额为3000
.00万元。前述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情况
为满足康尼精机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康尼精机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申请流动资金借款1500.00万元,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
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授权董事长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决定担保事项并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期
限自2023年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
于2024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24年
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2023年年度董事会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南京康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1、注册地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建路1号
2、法定代表人:胡国民
3、注册资本:4000.00万元整
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金属制品研发;汽车零部件研发;软件开发;
数控机床制造;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
造;模具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
工;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通用设备修理;数控机床销售;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销售;轴承、齿
轮和传动部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高速精密齿轮传
动装置销售;模具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齿轮及齿轮
减、变速箱销售;金属制品销售;软件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租赁;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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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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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南京康尼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
电气”),系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科技”)的控股子公司,系南京康
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孙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担保余额:本次康尼科技为康尼电气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
提供300.00万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截止本公告日,康尼科技已实际为康尼电气提供担保余
额为300.00万元。前述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情况
为满足康尼电气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康尼电气拟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申
请流动资金借款300.00万元,康尼科技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
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授权董事长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决定担保事项并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期
限自2023年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
于2024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24年
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2023年年度董事会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南京康尼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1、注册地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竞路11号
2、法定代表人:王亚东
3、注册资本:2000.00万元整
4、经营范围:电气技术及相关产品、新能源设备、轨道交通设备研发、生产、销售、租
赁、维修、技术服务;自动化系统集成;软件技术研发、销售;商务信息咨询,面向成年人开
展的培训服务(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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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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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开日期:2024年12月25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2月25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南京市鼓楼区模范中路39号4楼402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自2024年12月24日
至2024年12月25日
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15:00至2024年12月25日15:
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融资融券、转
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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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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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
金诚”)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为确保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
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并综合考虑苏亚金诚的实际情况、公司业务情况和审计服务需求,经履行竞争性谈判
的公开选聘程序,公司拟改聘容诚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苏亚金诚进行了事前沟通,苏亚金诚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
确认无异议。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
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
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首席合伙人为肖厚发先生。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容诚共有合伙人179人,注册会计师1395人,其中745人签署过证券
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容诚经审计的2023年度收入总额为28.72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7.49亿元,证券期货业
务收入14.99亿元。
容诚共承担394家上市公司的2023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4.88亿元,客户主要集
中在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
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多个行业。容诚对公
司所在行业(轨道交通)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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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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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4日,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康尼机电”)收
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下达的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泓锦文基金”)《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308号】,本次判决
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4日,公司完成对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的并购,
并依约陆续支付了全部交易对价。后续,公司发现龙昕科技原法定代表人廖良茂在股权交割前
存在违规担保等情形,遂向南京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报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廖良茂涉嫌合
同诈骗提起公诉。2022年4月,江苏高院终审判决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责令
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19.3297884095亿元,发还康尼机电。
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权益,公司分别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
”)和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龙昕科技除廖良茂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原17名股东提起诉讼
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01)。
二、本次诉讼一审民事判决情况
2023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下达的公司诉泓锦文基金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
01民初2181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其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泓锦文基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
返还给康尼机电,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泓锦文基金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
部分,泓锦文基金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
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
2、泓锦文基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康尼机电73251142.42元。
二、本次诉讼二审民事判决情况
泓锦文基金因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现已经江苏高院审理终结。判决如
下:
1、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3、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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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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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执行注销的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机电”或“公司”)股票共
计5738702股,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63%,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912746754股变
更为907008052股。
本次注销股票数量:5738702股。
股票注销日期:2024年11月5日。
一、注销股票的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公司分别收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下达的吴讯
英、罗国莲、邓泽林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
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上述被告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康尼机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以1元的总价回购吴讯英、罗国莲
分别持有的2205209股、1102604股康尼机电股票,邓泽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
将其所持2430889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机电;如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
部分,均应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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