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3217 元利科技 更新日期:2024-11-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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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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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吨/年环保溶剂(│ 3.61亿│ ---│ 3.28亿│ 90.93│ 2207.04万│ 2019-03-31│
│MDBE)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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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0吨/年受阻胺类│ ---│ ---│ ---│ ---│ ---│ ---│
│光稳定剂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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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吨/年受阻胺类│ 3.00亿│ 9799.23万│ 6.00亿│ 76.91│ ---│ ---│
│光稳定剂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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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吨/年脂肪醇项目│ 2.72亿│ ---│ 2.44亿│ 89.77│ 1749.10万│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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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吨/年成膜助剂项│ 3.00亿│ ---│ 16.50万│ ---│ ---│ ---│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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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5000.00万│ 1750.27万│ 1.05亿│ 80.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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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吨/年受阻胺类│ ---│ 9799.23万│ 6.00亿│ 76.91│ ---│ ---│
│光稳定剂项目 │ │ │ │ │ │ │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5000.00万│ 1750.27万│ 1.05亿│ 80.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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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1.50亿│ ---│ 1.50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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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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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3│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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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2名激励对象已
离职,公司决定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7680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41)。
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注销该部分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08185280股变更为20808760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208185280.00元减少至208087600.00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
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
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
公司根据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
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
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
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要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用邮寄、电子邮件方式申报债权,具体如下:
1、申报期限:2024年8月13日至2024年9月27日
2、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309国道355公里处)
3、联系人:冯国梁
4、电话:0536-6710522
5、邮箱:fengguoliang@yuanlichem.com
6、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为准。
(2)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
(3)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债权申报”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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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7│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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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97680股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1.78125元/股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2名激励
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7680股进行回购注销,并
根据相关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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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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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名称: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
司对该募投项目进行结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关规定,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9〕855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76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54.9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5088.96万
元,扣除发行费等相关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3223.00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6月17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19]280
6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
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历次调整情况
1、公司于2020年8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20年9月9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议案》,同意将原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万吨/年成膜助剂项目”变更为“2300
0吨/年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项目实施主体由重庆元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元利科技
有限公司。
2、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
2年1月18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受
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的议案》,同意将“23000吨/年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变更为“35000
吨/年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项目实施主体由山东元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潍坊元利新材
料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刘化工园区变更为昌邑下营化工产业园;审议
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项目总投资金额由
5000万元变更为13000万元,项目原实施内容为:(1)加强对主导产品的工艺研究,推动产品
不断创新升级,保持公司核心竞争力;(2)推进在研项目及新项目的工艺改进和产业化应用
,做好技术和产品储备,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变更后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研发楼和实验楼。
购置高效液相色谱仪、紫外分光光度计、气质联用仪、不锈钢精馏器等设备631台(套);审
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即“4万吨/年环保溶剂(MDBE)项目”以及“3万吨/年脂肪醇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6546.51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
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结合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公司拟将“35000吨/年受阻
胺类光稳定剂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2023年12月延长至2024年12月,“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2023年12月延长至202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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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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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贷款收回的情况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昌乐齐城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对
外委托贷款的议案》,为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效益,公司委托潍坊银行贷款给
昌乐齐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城贸易”)1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2023年4月2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元利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
行、齐城贸易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年利率按8.50%计算,委托贷款期限不
超过1年。昌乐县昌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该笔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近日,公司已收到齐城贸易归还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其中本金11000万元,利息947.99万
元。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余额为0元,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亦不存在逾
期未收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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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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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00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减当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数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因公司目前处于回购股份期间内,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剩余未分
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元利化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249679653.29元,计提
盈余公积1173030.57元,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为249679653.29元。基于对公司持续经营和未来
长远发展的信心,公司董事会在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结合公司的现金状况,拟定利润
分配预案为: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00元(含税)。截至2024年3月31日,
公司总股本208185280股,以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1933300股后的总股本206251980股
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股利82500792元(含税),占公司当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33.04%。2023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
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综合考虑了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等因素
,符合公司制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充分体现了合理回报股东的原则,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
可持续的发展战略。监事会同意该利润分配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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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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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任的审计机构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创立于1988年12月,
总部北京,是一家专注于审计鉴证、资本市场服务、管理咨询、政务咨询、税务服务、法务与
清算、信息技术咨询、工程咨询、企业估值的特大型综合性咨询机构。
天职国际首席合伙人为邱靖之,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
区域,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
天职国际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取得金融审计资格,取得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资格,以
及取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等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最高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
所之一,并在美国PCAOB注册。天职国际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天职国际合伙人85人,注册会计师106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
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347人。
天职国际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31.22亿元,审计业务收入25.1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12.03亿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48家,主要行业(证监会门类行业,下同)包括制造
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3.19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52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职国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以前年度已累计计提足额的职业风险基金,已计提的职业风
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以及职业保险购
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初至本公告日止,下同)
,天职国际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天职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
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8次,涉及人员24名
,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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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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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2024年
度申请综合授信、借款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
构申请不超过15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申请综合授信情况
为保障公司健康、平稳地运营,根据2024年度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并综合考虑公司未来
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15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品种包
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固定资产贷款、信托融
资及贸易融资等,融资期限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
,实际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需求确定,在授信额度内以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
额为准。在上述授信额度计划范围内,公司、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
方式取得的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二、相关授权及期限
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融资业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金额范围内授
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办理相关融资申请事宜,并签署相应法律文件。授权
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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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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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受托方:合格专业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等金融
机构。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含100000.00万元
)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流动性好、中高风险及以下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的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等理财产品。
委托理财期限:授权额度可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24个月内滚动使用。
履行的审议程序: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合理利用自有资金,提高自有资金的利用率,节省财务费用,增加公司收益。在不影响
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和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高的回报。
(二)资金来源
在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有资金来源合法
合规。
(三)委托理财金额
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含1000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投资品种及范围
公司可购买证券、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的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等理财产品。
对要购买的理财产品,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选择流
动性与投资回报相对较好的理财产品。
(五)委托理财期限
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且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六)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由公司财务部负
责组织实施。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
的具体情况。
(八)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与相关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
(九)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向各金融机构购买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不超过24个月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
投资风险在企业可控范围之内;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购买理
财产品的审批与执行程序,确保现金管理事项的有效开展及规范运行,确保理财资金安全;独
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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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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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
用自有资金4600-9200万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3.00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
月,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披露的《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09)。
二、首次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
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2月28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
3%,成交的最高价格15.38元/股,最低价格14.81元/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1358670.00元(
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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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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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回购股份的用途: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回购股份用于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使用
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
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拟回购资金总额: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6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9,2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回购价格: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23.00元/股(含),该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
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公司问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上述人员后续
有减持计划,公司及相关主体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及执行。
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
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股份全部或部
分未使用股份将予以注销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
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
市地位。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的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董事会审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
份》《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系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因此本次回购
方案经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公司价值的认可,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
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期限
1、本次回购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下述
情况或触及以下条件的,则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
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
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
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
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3.00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未超过
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
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在回购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
、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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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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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并于2023年11月13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章程变更>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
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53)。
近日,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及《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并取得潍坊市行政审批服
务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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