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3217 元利科技 更新日期:2024-03-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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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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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吨/年环保溶剂(│ 3.61亿│ ---│ 3.28亿│ 90.93│ 2090.49万│ 2019-03-31│
│MDBE)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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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0吨/年受阻胺类│ ---│ ---│ ---│ ---│ ---│ ---│
│光稳定剂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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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吨/年受阻胺类│ 3.00亿│ 3.28亿│ 3.48亿│ 44.65│ ---│ ---│
│光稳定剂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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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吨/年脂肪醇项目│ 2.72亿│ ---│ 2.44亿│ 89.77│ 6457.99万│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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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吨/年成膜助剂项│ 3.00亿│ ---│ 16.50万│ ---│ ---│ ---│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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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5000.00万│ 1877.90万│ 4572.17万│ 35.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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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吨/年受阻胺类│ ---│ 3.28亿│ 3.48亿│ 44.65│ ---│ 2023-12-31│
│光稳定剂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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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5000.00万│ 1877.90万│ 4572.17万│ 35.17│ ---│ 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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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1.50亿│ ---│ 1.50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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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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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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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
用自有资金4600-9200万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3.00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
月,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披露的《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09)。
二、首次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
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2月28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
3%,成交的最高价格15.38元/股,最低价格14.81元/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1358670.00元(
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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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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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回购股份的用途: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回购股份用于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使用
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
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拟回购资金总额: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6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9,2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回购价格: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23.00元/股(含),该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
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公司问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上述人员后续
有减持计划,公司及相关主体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及执行。
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
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股份全部或部
分未使用股份将予以注销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
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
市地位。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的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董事会审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
份》《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系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因此本次回购
方案经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公司价值的认可,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
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期限
1、本次回购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下述
情况或触及以下条件的,则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
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
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
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
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3.00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未超过
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
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在回购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
、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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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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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并于2023年11月13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章程变更>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
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53)。
近日,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及《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并取得潍坊市行政审批服
务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465823505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新城街277号5幢
法定代表人:刘修华
注册资本:贰亿零捌佰壹拾捌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
成立日期:2003年02月17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
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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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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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出资10000万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61)。
近日,该全资子公司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颁发
的《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兴安盟元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0MADABAYR4D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大楼三层西侧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福伟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元)
成立日期:2024年01月15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基材料销售;粮食收
购;肥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仪器仪表修理;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
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饲料原料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
;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
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
;3D打印基础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项目:粮食加工食品生产;饲料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
;肥料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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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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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结合当前募投项
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公司拟将“35000吨/年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进行延期。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
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9〕855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76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54.9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5088.96万
元,扣除发行费等相关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3223.00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6月17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19]280
6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
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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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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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3年10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
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
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48)。
2、2023年11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至今公示期
已满45天。公示期间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此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
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被
解雇等原因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鉴
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应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1人,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672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
,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27248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并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
股票于2024年1月12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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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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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27248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27248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2月11日。
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履行的程序
1、2021年9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9月24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
见。
3、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0月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
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
10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核查意见》。
4、2021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元利化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元利化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1年10月14日对外披露了《元
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5、2021年12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3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1年12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
56名激励对象授予267.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1.0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公司业绩指标及全部激励对象考核
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56名激励对
象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本次共解除限售1710720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
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400股进行回购,并根据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情况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3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720股进行回购,并根据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情况、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
情况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3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公司业绩指标及全部激励对象考核
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54名激励对
象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本次共解除限售1272480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
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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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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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名称:兴安盟元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
名称为准)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尚需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可能面临宏观政策调
控、市场变化、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的不确定因素,未来投资规划具有长期性和不确定性的风
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根据公司整体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公司拟以自有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单独出资设立全资子公
司兴安盟元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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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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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
,公司决定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720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048)。
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注销该部分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08192000股变更为20818528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208192000.00元减少至208185280.00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
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
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
公司根据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
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
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
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要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用邮寄、电子邮件方式申报债权,具体如下:
1、申报期限:2023年11月14日至2023年12月29日
2、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309国道355公里处)
3、联系人:冯国梁
4、电话:0536-6710522
5、邮箱:fengguoliang@yuanlichem.com
6、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为准
(2)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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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8│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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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名称:生物基新材料项目
投资金额: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投资计划约12亿元。
特别风险提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协议的生效尚存在不确定
性。未来协议履行以及项目投入运营后的经营业绩可能面临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宏观环
境、工程施工周期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风险。本协议书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建
设内容、土地面积等数值均为预估数,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协议概述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与内蒙古兴安盟经济
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生物基新材料项目投资协议》,在内蒙古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
区投资建设生物基新材料项目,利用玉米、玉米芯和秸秆等为原料生产淀粉、生物基丁二酸等
生物基新材料。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投资计划约12亿元,二期及后续投资规模另行协商确定
。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该事项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1、名称:内蒙古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地址: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白音乌苏嘎查;
3、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内蒙古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项目名称:生物基新材料项目。
2、项目投资规模: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投资计划约12亿元。
3、项目用地:项目一期用地600亩,二期、三期用地甲方为乙方预留不少于1000亩,自一
期项目投产之日起预留3年。
4、项目建设内容:利用玉米、玉米芯和秸秆等为原料生产淀粉、生物基丁二酸等生物基
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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