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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力传媒(603598)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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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603598 引力传媒 更新日期:2026-05-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 │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 │首发融资 │ 2015-05-19│ 7.20│ 2.13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16-11-28│ 10.51│ 4659.08万│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4-08-08│ 6.23│ 373.80万│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5-08-28│ 9.97│ 825.64万│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5-10-01│ 9.97│ 271.06万│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6-01-01│ 9.97│ 119.64万│ └───────────┴───────────┴───────────┴───────────┘ 【2.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16-06-30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补充广告业务运营资│ 1.81亿│ 0.00│ 1.81亿│ 100.00│ ---│ ---│ │金项目 │ │ │ │ │ │ │ ├─────────┼──────┼─────┼─────┼─────┼─────┼──────┤ │补充广告业务运营资│ 3033.43万│ 2973.40万│ 2973.40万│ ---│ ---│ ---│ │金项目 │ │ │ │ │ │ │ ├─────────┼──────┼─────┼─────┼─────┼─────┼──────┤ │整合营销策略系统集│ 3132.50万│ 14.10万│ 99.07万│ 3.60│ ---│ ---│ │成服务平台项目 │ │ │ │ │ │ │ └─────────┴──────┴─────┴─────┴─────┴─────┴──────┘ 【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19-06-30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 │引力传媒股│中关村科技│ 3000.00万│人民币 │2019-01-01│2021-12-31│连带责任│否 │否 │ │份有限公司│融资担保有│ │ │ │ │担保 │ │ │ │ │限公司 │ │ │ │ │ │ │ │ └─────┴─────┴─────┴────┴─────┴─────┴────┴───┴───┘ 【9.重大事项】 ──────┬────────────────────────────────── 2026-04-28│其他事项 ──────┴──────────────────────────────────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内控审计及其他相关咨询业务。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57人,注册会计师1799人。签署过证券 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700人。信永中和2024年度业务收入为40.54亿元(含 统一经营),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5.8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9.76亿元。2024年度,信永 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83家,收费总额4.71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 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金融业,文化和体育娱乐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采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 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除乐视网证券、苏州扬子 江证券、恒信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 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 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21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和纪律处分1次。7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 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8次、监督管理措施21次、自律监管措施11次和纪律处分2次 。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唐嵩先生,2017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 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5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 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7家。 拟担任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张东鹤先生,2006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7年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年开始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6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2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梁欣先生,201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 作,2025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5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 公司2家。 2.诚信记录 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张东鹤、签字注册会计师唐嵩、梁欣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 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 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 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4.审计收费 2026年度审计费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 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等确定。2025年度公司审计费用总额为人 民币120.00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90.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00万元。 ──────┬────────────────────────────────── 2026-04-28│其他事项 ──────┴──────────────────────────────────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 质量的意见》要求,积极响应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沪市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 动的倡议》,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贯彻以投资者为本的发展理 念,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结合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6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具体内 容如下: 一、聚焦主业,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经营效率持续提升 2025年,受益于互联网社交行业客户、日化行业客户及3C行业等行业客户的旺盛业务需求 ,公司营业收入在具有挑战性的消费大环境下依然获得了较高增长。2025年,公司实现收入82 .83亿元,同比增长31.71%。 公司持续优化客户结构,主动收缩盈利能力偏低的效果类营销业务,重点拓展盈利能力较 强的整合营销业务。同时,在收入规模持续扩大的过程中,公司强化精益化管理与内部风控体 系建设,着力提升应收账款管理水平,经营质量得到显著改善。2025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为0.19亿元,较2024年的-2.92亿元得到显著改善。 公司持续将AI技术深度融入全业务流程,于2025年推出AIGC创作平台“九合创意”并快速 迭代至2.0版本,同时面向全员推广AI工具应用。公司依托技术赋能实现降本增效,在收入稳 步增长的基础上,推动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的进一步优化。2025年,公司销售费用率、管 理费用率分别为1.63%、1.08%,较2024年分别下降0.13个百分点、0.23个百分点。 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数智化转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全面实施“人 工智能+”行动,加强人工智能同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文化建设、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相结 合,抢占人工智能产业应用制高点,全方位赋能千行百业。 为积极响应国家战略号召,公司面向内部持续深化AI技术应用,实现经营提效;面向外部 则精准把握AI应用爆发带来的互联网流量格局变革,全力打造适配AI时代的全新广告营销解决 方案,助力品牌客户在AI时代实现高质量发展。 面向内部经营,公司以“营销业务智能化”为目标,将自研AI工具与外部模型深度融合, 构建高效协同的智能化工作流,并将其全面嵌入日常经营流程,实现各环节提质增效。2026年 ,公司将自研的“九合创意2.0”一站式AIGC创作平台与创意内容制作团队的工作流深度融合 ,实现优质创意快速转化为定制化、可投放的广告物料,最大化释放公司原创创意价值与创意 产能。九合创意平台以文生图+图生视频双引擎为核心架构,依托Seedream文生图、Vidu图生 视频等模型协同联动,显著提升内容素材制作效率,实现创作效率倍数级增长。 面向外部客户,公司已关注到对话式人工智能App流量蕴含的广告商业化潜力,以及A2A( 智能体到智能体)交互对线上消费场景的潜在影响。公司未来将积极打造适配AI时代的全新广 告营销解决方案(包括生成式引擎优化服务、面向电商平台A2A交互的商品信息重构服务等) ,助力中国品牌在全球化发展中突破地域限制,实现确定性增长。 ──────┬────────────────────────────────── 2026-04-28│其他事项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5月19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年度股东会 ──────┬────────────────────────────────── 2026-04-28│其他事项 ──────┴────────────────────────────────── 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本利润分配方案不触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 险警示的情形。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5年度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7124858.25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226853857.06元。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结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以及公司未 来发展状况,公司拟定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鉴于2025年末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利润分 配应遵循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投资者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 续发展的原则。鉴于公司2025年末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综合考虑公司目前所处行 业现状、实际经营情况,为了保证公司稳定的现金流,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决定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 ──────┬────────────────────────────────── 2026-04-02│其他事项 ──────┴────────────────────────────────── 本次行权股票数量: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30.00万份,实际可行权期为2025年8月2 8日至2026年8月7日(行权日须为交易日),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 31日(行权窗口期除外),共行权并完成股份过户登记120000股,占可行权股票期权总量的9. 2308%。 本次行权股票上市流通时间:本次激励计划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激励对象行权所得股 票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情况 1、2024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 审议。 2、2024年7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拟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 3、公司已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8月1日。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此外,监事会对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4年8月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 sse.com.cn)披露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根据公司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未发现信息泄露的情形,公司于2024年8 月9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 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6、2024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 议案》,同意向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同日,公司监事会针对本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7、2025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并同 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8、2025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 日,公司监事会针对达到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 2026-03-12│其他事项 ──────┴──────────────────────────────────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启动公司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上市相关筹备工作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推进公司海外战略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形象及知名度,提高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综 合竞争力,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及运营需要,公司拟在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H股上市”)。公司董事 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启动本次H股上市的前期筹备工作,授权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12个月内。公司计划与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H股上市的具体推进工作进行商讨,除本次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外,其他关于本次H股上市的具体细节尚未最终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香港法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规定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待确定本次H股上市具体方案后,本次H股上市尚需提交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审议,并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等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备案、批准和/或核准。 截至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H股上市的相关工作进行筹备、商讨,关于 本次H股上市的细节尚未确定。本次H股上市能否通过审议、备案和审核程序并最终实施具有重 大不确定性。 公司将严格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 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待确定具 体方案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决策流程,审议本次H股上市的相关议案。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2026-02-28│其他事项 ──────┴────────────────────────────────── 一、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情况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5日披露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 金被冻结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 24-014):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致效趣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北京银行等5个人民 币账户被冻结。 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原因系宁波保税区致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亮因与公 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二、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二审判决,二 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 见《关于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及《关于公司诉讼二审判决 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公司财务人员于近日查询银行账户时获悉上述银行账 户资金已解除冻结。 三、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银行账户资金已恢复正常使用状态,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2026-02-12│仲裁事项 ──────┴──────────────────────────────────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2日,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 院送达的关于公司起诉宁波保税区致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一)、黄亮(被 告二)及艾孟涛(被告三)的民事传票及诉讼材料: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宁波保税区致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亮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人民币22276000元 及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3343324元,请求判令艾孟涛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5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京0105民初77965 号],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亮、宁波保税区致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22276000元;二、被告黄亮、宁波保税区致 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 付违约金(以22276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5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 三、被告艾孟涛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397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宁波保税区致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黄亮、艾孟涛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为一审判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 的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涉案双方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 况,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信 息均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 2026-02-05│其他事项 ──────┴──────────────────────────────────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2月4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世茂大厦B座12层-视频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采取现场加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罗衍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穆雅斌女士出席了会议;总裁潘欣欣、副总裁顾彬先生、副总裁贾延 广先生、财务总监王晓颖女士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 2026-02-04│其他事项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董事兼总裁潘欣欣女士持有公司股份4170 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46%;公司财务总监王晓颖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92400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0.1084%。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潘欣欣女士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 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不超过104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86%;王晓颖女士计划自本 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 不超过73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71%。减持时间、数量及比例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备注: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 顺延。上述持股比例按照公司2026年2月3日总股本计算。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 2026-02-04│仲裁事项 ──────┴──────────────────────────────────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股权转让价款及迟延支付本息合计49260783.32元人民币;补贴奖励1693980 .00元人民币。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无负面影响。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致效趣联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致趣”)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京03民终173 4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结果 原告宁波保税区致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黄亮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要求公司 及上海致趣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及迟延支付本息合计49260783.32元人民币及补贴奖励1693980.0 0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5-011)。公司于2025年9月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5-041):“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京0 105民初24126号],法院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宁波保税区致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黄亮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227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宁波保税区致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黄亮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的二审情况 2025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宁波保税区致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黄亮(以下合 称“上诉人”)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一 、请求依法撤销(2024)京0105民初24126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 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主要 为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与法律适用错误。 2026年2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京03民终17349号] ,判决如下: “黄亮、致趣合伙企业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 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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