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3607 京华激光 更新日期:2026-05-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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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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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17-10-13│ 16.04│ 3.3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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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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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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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5万吨精准定位 │ 2.98亿│ ---│ 1.68亿│ 101.37│ ---│ ---│
│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 │ │ │ │ │ │
│料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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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 3360.00万│ 17.50万│ 3507.27万│ 104.38│ ---│ ---│
│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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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瑞明科技有限│ ---│ ---│ 1.39亿│ 99.19│ 4457.75万│ ---│
│公司股权收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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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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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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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和完善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
资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
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
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
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原则;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
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
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
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
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
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
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公
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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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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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5月28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年度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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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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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
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
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91846821.62元。经董
事会决议,公司2025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
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公司总股本1785168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89258400.00元(含税)。公司2025年
度现金分红总额89258400.00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84.42%。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
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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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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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本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
年。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
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首席合伙人:高峰
上年度末(2025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17人上年度末(2025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
师人数:688人上年度末(2025年12月31日)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312人
最近一年(2025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00457万元最近一年(2025年度)审计业务收
入:87229万元最近一年(2025年度)证券业务收入:47291万元上年度(2024年年报)上市公
司审计客户家数:205家上年度(2024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
(1)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5)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上年度(2024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16963万元上年度(2024年年报)本公司
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7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3亿元,职业保
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下同)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
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赔付。
3.诚信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7次
、自律监管措施8次和纪律处分1次。4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
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7次、自律监管措施12次和纪律处分2次。
(二)项目信息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
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
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3.独立性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
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收费7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55万元,内控审计收费15万元。上期审计收费70
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55万元,内控审计收费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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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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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公司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公司自有资金情况,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可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
。
(二)投资金额
公司使用累计不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上述资金额
度内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
(四)投资方式
委托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风险及以下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理财
产品或存款类产品。
(五)投资期限
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以内。
(六)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负责办理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相关
事宜。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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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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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孙建成先生、谢
高翔先生的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孙建成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职后孙建成先生
仍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谢高翔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谢高翔先生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事前审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聘任谢高翔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孟爱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公司上述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辞职报告自
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相关人员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且已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好工作交接。孙建成先生、谢高翔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
、勤勉尽责,为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公司董事会对孙建成先生、谢高翔先生
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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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扩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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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标的名称:年产2万吨UV光刻铂金浮雕防伪材料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投资项目”
或“项目”)。
投资金额:约人民币2亿元。
特别风险提示:
由于项目尚处于前期阶段,后续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政府部门审批仍存在不确定性。项
目建设过程中还可能出现工期延误、材料价格上涨等情况,导致投资成本超出预期,存在一定
财务风险。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一)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鉴于UV模压技术是实现高端包装材料生产的重要技术途径,为解决公司现有UV模压产品产
能不足的问题,同时充分发挥公司控股子公司-美国菲涅尔制版科技公司自身具备制造光刻机
能力的优势。公司拟投资约2亿元,在绍兴市越城区投资建设年产2万吨UV光刻铂金浮雕防伪材
料项目。项目采用UV铂金浮雕专有技术,主要依托长三角庞大的包装市场,在解决现有UV模压
产品产能不足的基础上,扩大公司在烟草、酒类等领域的市场份额。项目预计2025年年底前实
施,2027年年中竣工。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经董事认真审议,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年产2万吨UV光刻铂金浮雕防伪材料扩建项目
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投资项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
准,实施过程中尚需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报建、环评、安评、消防等审批程序。
本投资项目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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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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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1名为职工代表董事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俞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
事,简历附后,俞超先生将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选举产生的8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任期三年。
附:
俞超简历:男,1992年生,本科学历,现任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专员。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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