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3655 朗博科技 更新日期:2024-04-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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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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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8108.78│ 57.52│ 人民币│
│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 │ │ │ │ │ │
│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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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融资款-应收银 │ ---│ ---│ ---│ 4697.37│ ---│ 人民币│
│行承兑汇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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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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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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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动力系统和制动│ 7294.03万│ 336.43万│ 3097.57万│ 42.47│ 122.58万│ ---│
│系统橡胶零部件生产│ │ │ │ │ │ │
│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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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用O型圈生产项 │ 2587.44万│ 342.44万│ 587.69万│ 22.71│ ---│ ---│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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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495.54万│ 22.40万│ 334.60万│ 7.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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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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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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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落实“提质增效重
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同意公司以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自有资
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回购格不超过13.88元/股,回购期限从2024年2月9日至2024年5月9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
24-004)。
二、首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
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实发生的次日披露进展情况,并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
况。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2024年4月16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2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06000000股的比例
为0.2170%,回购成交的价格为12.84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53200.00元(不含印
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回
购股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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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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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具体详见公司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
24-00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
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2024年2月7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
称及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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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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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戚
建国、范小凤、张国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0号),
现将函件内容公告如下: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戚建国、范小凤、张国忠: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
2023年3月2日,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博科技或公司)披露《关于
控制权变更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国
、范小凤及常州市金坛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泰投资)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合计
向共青城骏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骏山投资)、青岛奥帕欣荣股权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奥帕欣荣)、上海良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良元)、海
南德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亚创投)转让所持朗博科技5724万股股票
,占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4%。上述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
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
2023年6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就戚建国、范小凤、君泰投资与骏山
投资、奥帕欣荣、德亚创投间的股份转让分别出具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合规确认函。根据相关股
份转让协议,让受让方应在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合规确认函等全部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逾期超过30日,转让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协议。受让方骏山投
资、奥帕欣荣、德亚创投均未按约付款且截至2023年7月14日逾期超过30日。
2023年5月26日,戚建国向上海良元发出《催促函》,要求上海良元向上交所递交股份协
议转让确认相关文件。根据相关股份转让协议,受让方未能依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逾期
超过30日,转让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上海良元一直未向上交所递交材料,且截至2023年
6月26日逾期超过30日。
上述事项均属于本次交易的重大进展或变化,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但公司直到2023年8月3日才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条,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戚建国、范小凤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披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张国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汇集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肃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
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
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督措施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董、监
、高相关法规的培训,督促董、监、高及相关人员对相关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工
作,规范运行,以确保上市公司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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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9│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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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维护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公司所回购股份将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出售
(2)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3.88元/股,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4)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以公司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高于
人民币1500万元进行回购
(5)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72.05万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0.68%,不高于108.0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
2、相关股东的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回购期间
尚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上述股东未来拟实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相关风险提示
(1)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本次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将导致回
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
、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
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完成出售,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
出售,未实施出售部分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
据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将根据回购事项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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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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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2023年3月2日,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博科技或公司)披
露关于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国、范小凤及戚建国控制的常州市金
坛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坛君泰)作为转让方,拟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
共青城骏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骏山投资)、青岛奥帕欣荣股权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奥帕欣荣)、上海良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元资产)、海南
德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亚创投)分别转让公司总股本的26%、10%、
10%和8%。上述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戚建国、范小凤变更为伍忠良、李海,控股
股东将由戚建国变更为骏山投资。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受让方应在取得相关合规确认函等全
部条件均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股份转让价款全款,如受让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
转让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协议。
2023年8月3日,公司披露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进展公告称,受让方中骏山投资、奥帕欣荣、
德亚创投已取得合规确认函,付款较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有所延迟。受让方中良元资产未提交股
份转让申请及相关资料,未取得合规确认函。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9月22日发
出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和控股股东等相关方及时披露控制权转让的最新进展情况,说明控制
权转让推进缓慢的具体原因,并充分提示方案是否存在变更或终止的风险。10月10日,公司披
露关于终止控制权变更交易的公告称,因受让方未及时提交合规确认相关材料和履行付款义务
,转让方决定终止本次控制权变更交易。
根据公司公告披露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期间主要沟通情况,受让方中骏山投资、奥帕欣荣、
德亚创投已于2023年6月7日取得合规确认函,当日全部付款条件已满足,应于6月14日前应一
次性付清股份转让价款全款。至7月14日,逾期付款已超过30日,控股股东等转让方有权终止
或解除协议,此时即应当及时披露控制权变更的进展公告,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但公司于8
月3日才披露进展公告,且未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沟通进展事项,风险提示不充分。
9月17日,控股股东等转让方首次发出交易终止通知,公司也未披露相关信息,直至10月1
0日才披露交易终止公告,控制权转让进展披露不及时。
综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转让关乎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的稳定,是市场和投资者高度关注
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规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事项,以明确市场预期。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转让方,前期披露公告称拟实施控制权转让事项,在受让方未
及时提交合规确认材料和履行付款义务、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交易终止的情况下,未及时告知
公司相关进展并督促披露;公司在控制权变更交易已触发终止条件,且本所已向其发函要求及
时披露最新进展、充分提示风险的情况下,仍未主动核实相关进展并及时披露,未就控制权变
更交易是否存在变更或终止的风险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
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五十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3条、第2.1.7条、第2.2.6
条、第4.5.3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1.2条
等相关规定。针对上述违规事实,本所已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责任人做出纪
律处分决定。
金坛君泰作为转让方及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前期披露公告称拟实施股权转让事项
,在受让方未及时提交合规确认材料和履行付款义务、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交易终止的情况下
,未及时告知公司相关进展并督促披露。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2.1.6
条、第2.1.7条等有关规定。鉴于其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其股权转让事项对公司控制权变更
的影响较小,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常州市金坛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
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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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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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博科技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有
关责任人存在控制权转让进展披露不及时的违规行为。
2023年3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国、范小
凤及戚建国控制的常州市金坛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转让方,拟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
让方共青城骏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骏山投资)、青岛奥帕欣荣股权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奥帕欣荣)、上海良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元资产)、
海南德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亚创投)分别转让公司总股本的26%、1
0%、10%和8%。上述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戚建国、范小凤变更为伍忠良、李海,
控股股东将由戚建国变更为骏山投资。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受让方应在取得相关合规确认函
等全部条件均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股份转让价款全款,如受让方逾期付款超过30
日,转让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协议。
2023年8月3日,公司披露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进展公告称,受让方中骏山投资、奥帕欣荣、
德亚创投已取得合规确认函,付款较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有所延迟。受让方中良元资产未提交股
份转让申请及相关资料,未取得合规确认函。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9月22日发
出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和控股股东等相关方及时披露控制权转让的最新进展情况,说明控制
权转让推进缓慢的具体原因,并充分提示方案是否存在变更或终止的风险。10月10日,公司披
露关于终止控制权变更交易的公告称,因受让方未及时提交合规确认相关材料和履行付款义务
,转让方决定终止本次控制权变更交易。
根据公司公告披露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期间主要沟通情况,受让方中骏山投资、奥帕欣荣、
德亚创投已于2023年6月7日取得合规确认函,当日全部付款条件已满足,应于6月14日前应一
次性付清股份转让价款全款。至7月14日,逾期付款已超过30日,控股股东等转让方有权终止
或解除协议,此时即应当及时披露控制权变更的进展公告,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但公司于8
月3日才披露进展公告,且未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沟通进展事项,风险提示不充分。9月17日
,控股股东等转让方首次发出交易终止通知,公司也未披露相关信息,直至10月10日才披露交
易终止公告,控制权转让进展披露不及时。
综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转让关乎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的稳定,是市场和投资者高度关注
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规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事项,以明确市场预期。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戚建国、实际控制人范小凤作为转让方,前期披露公告称拟实施控
制权转让事项,在受让方未及时提交合规确认材料和履行付款义务、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交易
终止的情况下,未及时告知公司相关进展并督促披露。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第五十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1.4条、第2.1.1条、第2.1.3条、第2.2.6条、第4.5.3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1.2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在控制权变更交易已触发终止条件,且本所已向其发函要求及时披露最新进展、充分
提示风险的情况下,仍未主动核实相关进展并及时披露,未就控制权变更交易是否存在变更或
终止的风险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2.1.1条、第2.1.7条、第2.2.6条等相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国忠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
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在规
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
.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常州朗博密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戚建国、实际控制人范小凤、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张国忠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
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
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
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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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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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4年1月22日、2024年1月
23日、2024年1月24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经公司认真自查,并书面征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日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于2024年1月22日、2024年1月23日、2024年1月24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
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通过自查、书面征询等方式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
体情况如下: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日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征询核实: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涉及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
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
、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公司核实,公司未发现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可能或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
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未发现涉及热点概念事项。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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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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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控制权变更的情况: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朗博科
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国及其一致行动人范小凤、常州市金坛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君泰投资”,与戚建国、范小凤合称“转让方”)于2023年3月1日与共青城骏
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骏山投资”)、青岛奥帕欣荣股权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奥帕欣荣”)、上海良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良元精选肆号私募证券
基金”,以下简称“良元肆号”)、海南德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
亚创投”)分别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合计向上述受让方转让
57240000股朗博科技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4.00%)。上述交易全部完成后,骏山投资将
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控制权变更终止的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国的通知,因受
让方未履约,上述转让协议至今未完成,转让方于2023年9月28日分别向骏山投资、奥帕欣荣
、良元肆号及德亚创投发出《交易终止通知》。
终止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戚建国,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一、本次控制权变更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戚建国、范小凤、君泰投资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向骏山投资、奥帕欣荣、良
元肆号、德亚创投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4%股权。其中,戚建国、范小凤及君泰投资分别向
骏山投资转让其持有的7560000股、12000000股及8000000股(分别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7.13
%、11.32%及7.55%,以下称“骏山投资转让交易”);戚建国向奥帕欣荣转让10600000股(占
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10.00%,以下称“奥帕欣荣转让交易”);戚建国向良元肆号转让106000
00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10.00%,以下称“良元肆号转让交易”);戚建国向德亚创投转
让848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8.00%,以下称“德亚创投转让交易”)。转让价格27.1
5元/股。上述协议转让的转受让双方于2023年3月1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具体内容请详见
公司于2023年3月2日至3月6日期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www.sse.
com.cn)披露的《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制权变更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
告》《共青城骏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关于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常
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海良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青岛奥帕欣荣股权投资中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海南德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控制权变更履行及协商过程
2023年6月7日上交所出具骏山投资转让交易、奥帕欣荣转让交易、德亚创投转让交易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规定,受让方应于付
款先决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全款。转让方于2023年6月13日
起通知、催促骏山投资、奥帕欣荣、德亚创投支付股份转让价款。2023年6月13日至2023年9月
28日期间,转受各方持续就交易履行、受让方付款事宜进行协商,期间协商次数多、频率高、
过程复杂、始终未能有明确结果。截至2023年9月28日,骏山投资、奥帕欣荣、德亚创投仍未
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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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3│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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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日收到戚建国、范小凤
、常州市金坛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共青城骏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通知,对2023
年3月1日签署的《戚建国、范小凤、常州市金坛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共青城骏山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的10.2条条款进行修订,双方于
2023年6月1日签署了《戚建国、范小凤、常州市金坛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共青城骏山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现就《股份转让协
议》10.2条内容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10.2条内容:转让方未能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包括但
不限于未能按时依约签署相应交易文件、实施相应配合义务和通知义务、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转让方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0.05%)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30日,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转让方向受让方退还该方已支付全部的股份转
让价款,并一次性向受让方支付3000万元违约金;或有权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一次性
向受让方支付3000万元违约金。为进一步明确,在转让方支付前述3000万元违约金的情况下,
前述按日计算的违约金无需另行支付。
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原协议10.2条修改为如下约定:转让方未能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包括但不限
于未能按时依约签署相应交易文件、实施相应配合义务和通知义务、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逾期
超过30日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协议解除后,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向受让方退还受让方已支付全部的股份转让价款(如
有),并一次性向受让方支付3000万元违约金。
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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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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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
润为人民币115216282.14元。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2022年年度拟以实施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
10600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30000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
34.68%。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
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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