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3693 江苏新能 更新日期:2026-05-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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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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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18-06-21│ 9.00│ 9.91亿│
├───────────┼───────────┼───────────┼───────────┤
│增发 │ 2021-11-15│ 11.07│ 7.5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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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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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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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灌云100MW陆上 │ 7.80亿│ 5245.86万│ 5.95亿│ ---│ ---│ 2019-12-18│
│风电场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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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偿还│ 2.11亿│ 0.00│ 2.11亿│ ---│ ---│ ---│
│银行贷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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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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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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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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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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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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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
│ │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续签《综合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相互发生交易或提供服务时│
│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协议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重大风险。 │
│ │ 国信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
│ │ 由于经营需要和职能协调等原因,公司与控股股东国信集团需要发生生产、服务等方面│
│ │的交易,2023年5月,双方就相互间提供的综合服务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综合服务协议》( │
│ │以下简称“原《综合服务协议》”),约定了双方相互发生交易或提供服务时应遵循的基本│
│ │原则。鉴于原《综合服务协议》即将到期,公司拟继续与国信集团签署《综合服务协议》,│
│ │协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生效后原《综合│
│ │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
│ │ 二、关联人介绍 │
│ │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
│ │ 国信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 │
│ │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
│ │ 1、关联人信息 │
│ │ 企业名称: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5724800G │
│ │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 │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 │
│ │ 法定代表人:吴本辉 │
│ │ 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人民币 │
│ │ 成立日期:2002年02月22日 │
│ │ 三、综合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
│ │ 《综合服务协议》将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签署,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
│ │ (一)协议主体 │
│ │ 甲方: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
│ │ 乙方: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有关词语的含义 │
│ │ 1、甲方:指甲方本身及其目前或将来拥有的附属公司,但不包括乙方及其附属公司; │
│ │ 2、乙方:指乙方本身及其目前或将来拥有的附属公司; │
│ │ 3、附属公司:就甲方或乙方而言,指由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组织或其他 │
│ │实体(无论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 │ (三)本协议的基本原则 │
│ │ 1、在本协议所涉交易和服务中,甲乙双方应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 │
│ │市场交易原则,保证这类交易和服务以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保证不因大股东的控制而使中│
│ │小股东的利益在这类交易和服务中受到损害。 │
│ │ 2、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服务或供应均为非固定、非排他性的,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提供 │
│ │以上服务和供应。 │
│ │ 3、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相互发生的交易或提供服务时双方必须信守的基本原则及 │
│ │范围。对于交易或服务的具体内容,甲乙双方可在本协议基础上,通过具有要约和承诺性质│
│ │的文件确定或另行订立相应的实施合同。 │
│ │ 4、当非因本协议一方之过失而不能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本协议或有关实施合同项下之 │
│ │交易或服务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应以合理努力协助另一方从其他渠道获得相同或│
│ │类似服务。 │
│ │ 5、本协议一方经综合考虑和综合比较各方条件,有权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交易条件, │
│ │从第三方获取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终止该服务的通知。该交│
│ │易或服务自对方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终止。 │
│ │ (四)综合服务的范围 │
│ │ 1、甲方向乙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商品、软件、电力 │
│ │、碳资产等产品。 │
│ │ 2、甲方向乙方提供或接受劳务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发、运维管理、股权托管 │
│ │、咨询等劳务或服务,餐饮、住宿、物业、水电、停车、会务等服务。 │
│ │ 3、甲方向乙方租入或租出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屋顶、土地、办公用房、储能容量租赁 │
│ │等。 │
│ │ 4、甲方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授信、结算等金融服务,由乙方与 │
│ │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另行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具体服务内容、定价原则、交│
│ │易限额等。 │
│ │ (五)提供服务的保证 │
│ │ 1、甲方和乙方保证各自有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且本协议一经生效,对双方即具有法 │
│ │律约束力。 │
│ │ 2、双方保证,其向对方提供的任何服务的方式及标准应以在本协议生效前提供该服务 │
│ │的方式及标准为依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改变并另外达成协议的除外。 │
│ │ 3、双方保证,其向对方提供服务或商品的质量和水平不低于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该等服 │
│ │务或商品。 │
│ │ (六)费用的确定和支付 │
│ │ 1、双方提供的各项服务的费用应依据市场经济一般的商业规则公平、合理地确定。甲 │
│ │方承诺,不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垄断地位强制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
│ │ 2、在任何情况下,若甲方同时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本协议所提及的服务,则乙方支付的 │
│ │该项服务费用不应高于甲方向任何第三方收取的费用。 │
│ │ 3、双方应就对方所提供的服务或商品,按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向对方支付相关 │
│ │费用。 │
│ │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乙方对当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 │
│ │金额进行预计,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乙方将按照超出金额重新│
│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双方应按照经乙方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总金额进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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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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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江苏国信高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博腾国际投资贸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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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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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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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注销控股子公司江苏新能昊邮新能│
│ │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昊邮”) │
│ │ 江苏国信高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邮热电”)和博腾国际投资贸易有限公│
│ │司(以下简称“博腾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分别持有新能昊邮28%和20%股权,根据《上│
│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 │ 除本次交易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高邮热电、博腾公司受同一│
│ │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发生的除日常关联交易外的关联交易│
│ │金额为3911.60万元,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相同类别的关联交易金额为0万元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
│ │ 前期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高邮热电、博腾公司共同出│
│ │资成立新能昊邮,其中,公司出资4,269.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2%,高邮热电出资2,298.8 │
│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8%,博腾公司出资1,64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
│ │ 基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项目条件及区域资源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公司经摸排考察及│
│ │综合研判,认为新能昊邮未来经营状况不确定性上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能昊邮各股东│
│ │均未实缴出资。为优化公司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经营质效,经与各股东友好协商│
│ │,公司拟注销控股子公司新能昊邮,不再参与高邮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工作。│
│ │ (二)审议情况 │
│ │ 2026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控股 │
│ │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形成决议如下:同意注销新能昊邮,不再参与高邮整市屋顶分│
│ │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本次注销相关事│
│ │宜。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陈琦文回避表决。 │
│ │ 高邮热电、博腾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
│ │)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高邮热电、博腾公司为│
│ │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 │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
│ │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没有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因此,本次交│
│ │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
│ │ 二、关联人介绍 │
│ │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
│ │ 高邮热电、博腾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国信集团控制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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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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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江苏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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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控制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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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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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为配合国信扬电2×100万千瓦三期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扬电三期项目”)实施需要,江苏│
│ │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能”、“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新能昊扬│
│ │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昊扬”)拟移除移建部分布置在江苏国信扬州发电有│
│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扬电”)厂区的光伏项目,该事项对新能昊扬造成的损失由国│
│ │信扬电向其进行补偿。本次移除移建损失以评估结论为依据,金额为47020015.69元,由国 │
│ │信扬电以现金方式补偿给新能昊扬;若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完成10MWp移建并恢复发电的,国 │
│ │信扬电按照差异容量以最高400万元/MWp现金补偿给新能昊扬,该部分补偿金额以实际发生 │
│ │的损失金额为准。 │
│ │ 国信扬电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 │ 除本次交易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国信扬电受同一主体控制,│
│ │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发生的除日常关联交易外的关联交易金额为1748│
│ │4.74万元,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 │事项”的关联交易金额为0万元。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
│ │ 前期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国信扬电共同出资成立新能昊扬│
│ │,其中,公司持股51%,国信扬电持股49%,并由新能昊扬作为实施主体,投资建设了国信扬│
│ │电厂区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昊扬光伏项目”、“扬厂光伏项目”),该项目位于国信│
│ │扬电厂区内,项目总容量约20.23MWp。 │
│ │ 2025年2月26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下发“十五五”中后期保障性调节性煤 │
│ │电项目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5〕170号),确定扬电三期项目纳 │
│ │入全省“十五五”中后期保障性调节性煤电项目规划方案。 │
│ │ 扬电三期项目拟建于国信扬电厂区内,规划建设厂址与已投产昊扬光伏项目的部分建设│
│ │地点重合,为保障江苏省“十五五”中后期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要,推进扬电三期项目实施│
│ │,新能昊扬配合移除布置在扬电三期项目规划建设区域内的约15MWp光伏发电设备及相关配 │
│ │套设施,并将其中约10MWp光伏发电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移建至国信扬电厂区内其他区域。 │
│ │ 新能昊扬拟就上述事项与国信扬电签署《国信扬电厂区光伏项目部分容量移建补偿协议│
│ │》。本次移除移建损失以评估结论为依据,金额为47020015.69元,由国信扬电以现金方式 │
│ │补偿给新能昊扬;若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完成10MWp移建并恢复发电的,国信扬电按照差异容 │
│ │量以最高400万元/MWp现金补偿给新能昊扬,该部分补偿金额以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为准。 │
│ │ (二)审议情况 │
│ │ 2025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与 │
│ │江苏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补偿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形成决议如下:同意公 │
│ │司控股子公司新能昊扬与国信扬电签署补偿协议。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
│ │,董事朱又生、陈琦文、申林回避表决。 │
│ │ 国信扬电为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控制的公│
│ │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国信扬电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
│ │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
│ │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 │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
│ │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没有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因此,本次交│
│ │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 │ 二、关联人介绍 │
│ │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
│ │ 国信扬电为公司控股股东国信集团控制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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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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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国能投资有限公司 4477.00万 5.02 49.99 2025-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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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477.00万 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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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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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7-26 │质押股数(万股) │67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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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7.56 │质押占总股本(%) │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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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盐城市国能投资有限公司 │
├────────┼──────────────────────────────────────┤
│质押方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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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5-07-24 │质押截止日 │2027-08-23 │
├────────┼──────────────┼────────┼──────────────┤
│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
│质押说明 │2025年07月24日盐城市国能投资有限公司质押了677.0万股给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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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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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1-13 │质押股数(万股) │3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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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42.43 │质押占总股本(%) │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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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盐城市国能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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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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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4-11-11 │质押截止日 │2027-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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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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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4年11月11日盐城市国能投资有限公司质押了3800.0万股给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
│ │城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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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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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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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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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标的名称:江苏新能王竹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王竹”、“合资公司”
)
投资金额:新能王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730.00万元,其中,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能”、“公司”)出资14652.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盐城市城
市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城投”)出资14077.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
相关风险提示:合资公司将主要负责江苏新能大丰王竹垦区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以下
简称“大丰王竹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相关项目尚需完成申报备案等手续,且项目推进过
程中,可能受到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变化影响,项目进度、收益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
一、对外投资概述
根据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与盐城城投合资成立新能王竹,并以其为项目实施主
体,开发建设大丰王竹项目。新能王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730.00万元,其中,江苏新能出资
14652.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盐城城投出资14077.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本次对外投资已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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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5│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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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续签《综合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相互发生交易或提供服务时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协议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重大风险。
国信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由于经营需要和职能协调等原因,公司与控股股东国信集团需要发生生产、服务等方面的
交易,2023年5月,双方就相互间提供的综合服务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综合服务协议》(以下
简称“原《综合服务协议》”),约定了双方相互发生交易或提供服务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鉴于原《综合服务协议》即将到期,公司拟继续与国信集团签署《综合服务协议》,协议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生效后原《综合服务协议》
自动终止。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国信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关联人信息
企业名称: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5724800G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吴本辉
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02月22日
三、综合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综合服务协议》将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签署,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关词语的含义
1、甲方:指甲方本身及其目前或将来拥有的附属公司,但不包括乙方及其附属公司;
2、乙方:指乙方本身及其目前或将来拥有的附属公司;
3、附属公司:就甲方或乙方而言,指由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组织或其他实
体(无论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本协议的基本原则
1、在本协议所涉交易和服务中,甲乙双方应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市
场交易原则,保证这类交易和服务以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保证不因大股东的控制而使中小股
东的利益在这类交易和服务中受到损害。
2、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服务或供应均为非固定、非排他性的,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提供以
上服务和供应。
3、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相互发生的交易或提供服务时双方必须信守的基本原则及范
围。对于交易或服务的具体内容,甲乙双方可在本协议基础上,通过具有要约和承诺性质的文
件确定或另行订立相应的实施合同。
4、当非因本协议一方之过失而不能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本协议或有关实施合同项下之交
易或服务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应以合理努力协助另一方从其他渠道获得相同或类似
服务。
5、本协议一方经综合考虑和综合比较各方条件,有权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交易条件,从
第三方获取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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