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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能(603693)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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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603693 江苏新能 更新日期:2026-06-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 │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 │首发融资 │ 2018-06-21│ 9.00│ 9.91亿│ ├───────────┼───────────┼───────────┼───────────┤ │增发 │ 2021-11-15│ 11.07│ 7.50亿│ └───────────┴───────────┴───────────┴───────────┘ 【2.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1-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国信灌云100MW陆上 │ 7.80亿│ 5245.86万│ 5.95亿│ ---│ ---│ 2019-12-18│ │风电场项目 │ │ │ │ │ │ │ ├─────────┼──────┼─────┼─────┼─────┼─────┼──────┤ │补充流动资金、偿还│ 2.11亿│ 0.00│ 2.11亿│ ---│ ---│ ---│ │银行贷款 │ │ │ │ │ │ │ └─────────┴──────┴─────┴─────┴─────┴─────┴──────┘ 【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 │公告日期 │2026-04-25 │ ├──────┼────────────────────────────────────────┤ │关联方 │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与上市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 │交易详情 │本次交易简要内容 │ │ │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 │ │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 │ │款、授信、结算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根据《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关联交易管理│ │ │制度》等规定,2023年5月,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 │ │ │称“原《金融服务协议》”)。鉴于原《金融服务协议》即将到期,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 │,拟继续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由其为公司提供存款、授信、结算及经国家金│ │ │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 │ │ 《金融服务协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 │,生效后原《金融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 │ │ 二、交易方介绍 │ │ │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财务公司名称: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 │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6685112XE │ │ │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24楼 │ │ │ 与上市公司关系:与上市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 │ │ │ 四、《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 │ │ (一)协议主体 │ │ │ 甲方: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 │ 乙方: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 │ (二)合作内容 │ │ │ 乙方在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 │ │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包括存款服务、授信服务、结算服务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 │ │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 │ │ 乙方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时,可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与甲方及│ │ │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协商另行签署有关具体协议。有关协议的收费标准应与本协议规定的定价│ │ │原则一致。 │ │ │ (三)定价原则 │ │ │ 1、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 │ │ │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限基准利率,也不应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 │ │利率。 │ │ │ 2、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甲方及其控股子 │ │ │公司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利率,也不应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相同评级第三方│ │ │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 │ │ 3、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 │ │ │期乙方向任何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 │ │ 乙方免予收取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结算的汇划费用。 │ │ │ 4、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 │ │ │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也不应高于乙方向任何第三│ │ │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 │ │ 乙方免予收取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开立存款证明、资信证明和银行询证函的费用,免│ │ │予收取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一般性咨询顾问费用,但专项财务顾问除外。 │ │ │ 乙方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的价格要优于或不差于独立的第三方所提│ │ │供的同种类金融服务的价格,否则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有权选择其他第三方提供金融服务。│ │ │ (四)交易限额 │ │ │ 1、存款限额 │ │ │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 │ │务交易金额作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控│ │ │股子公司在乙方每日最高存款限额不高于甲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总资│ │ │产金额的20%。 │ │ │ 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限额的,乙方应立即通知│ │ │甲方,并在3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转至甲方及其控股 │ │ │子公司在其他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 │ │ │ 2、授信限额 │ │ │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给予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甲方最近一个会计│ │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金额的30%。企业授信可用于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非 │ │ │融资性保函等业务。 │ └──────┴────────────────────────────────────────┘ ┌──────┬────────────────────────────────────────┐ │公告日期 │2026-04-25 │ ├──────┼────────────────────────────────────────┤ │关联方 │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 │交易详情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 │ │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续签《综合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相互发生交易或提供服务时│ │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协议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重大风险。 │ │ │ 国信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 │ │ 由于经营需要和职能协调等原因,公司与控股股东国信集团需要发生生产、服务等方面│ │ │的交易,2023年5月,双方就相互间提供的综合服务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综合服务协议》( │ │ │以下简称“原《综合服务协议》”),约定了双方相互发生交易或提供服务时应遵循的基本│ │ │原则。鉴于原《综合服务协议》即将到期,公司拟继续与国信集团签署《综合服务协议》,│ │ │协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生效后原《综合│ │ │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 │ │ 二、关联人介绍 │ │ │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 │ │ 国信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 │ │ │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 │ │ 1、关联人信息 │ │ │ 企业名称: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5724800G │ │ │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 │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 │ │ │ 法定代表人:吴本辉 │ │ │ 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人民币 │ │ │ 成立日期:2002年02月22日 │ │ │ 三、综合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 │ │ 《综合服务协议》将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签署,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 │ │ (一)协议主体 │ │ │ 甲方: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 │ │ 乙方: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有关词语的含义 │ │ │ 1、甲方:指甲方本身及其目前或将来拥有的附属公司,但不包括乙方及其附属公司; │ │ │ 2、乙方:指乙方本身及其目前或将来拥有的附属公司; │ │ │ 3、附属公司:就甲方或乙方而言,指由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组织或其他 │ │ │实体(无论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 │ (三)本协议的基本原则 │ │ │ 1、在本协议所涉交易和服务中,甲乙双方应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 │ │ │市场交易原则,保证这类交易和服务以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保证不因大股东的控制而使中│ │ │小股东的利益在这类交易和服务中受到损害。 │ │ │ 2、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服务或供应均为非固定、非排他性的,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提供 │ │ │以上服务和供应。 │ │ │ 3、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相互发生的交易或提供服务时双方必须信守的基本原则及 │ │ │范围。对于交易或服务的具体内容,甲乙双方可在本协议基础上,通过具有要约和承诺性质│ │ │的文件确定或另行订立相应的实施合同。 │ │ │ 4、当非因本协议一方之过失而不能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本协议或有关实施合同项下之 │ │ │交易或服务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应以合理努力协助另一方从其他渠道获得相同或│ │ │类似服务。 │ │ │ 5、本协议一方经综合考虑和综合比较各方条件,有权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交易条件, │ │ │从第三方获取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终止该服务的通知。该交│ │ │易或服务自对方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终止。 │ │ │ (四)综合服务的范围 │ │ │ 1、甲方向乙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商品、软件、电力 │ │ │、碳资产等产品。 │ │ │ 2、甲方向乙方提供或接受劳务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发、运维管理、股权托管 │ │ │、咨询等劳务或服务,餐饮、住宿、物业、水电、停车、会务等服务。 │ │ │ 3、甲方向乙方租入或租出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屋顶、土地、办公用房、储能容量租赁 │ │ │等。 │ │ │ 4、甲方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授信、结算等金融服务,由乙方与 │ │ │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另行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具体服务内容、定价原则、交│ │ │易限额等。 │ │ │ (五)提供服务的保证 │ │ │ 1、甲方和乙方保证各自有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且本协议一经生效,对双方即具有法 │ │ │律约束力。 │ │ │ 2、双方保证,其向对方提供的任何服务的方式及标准应以在本协议生效前提供该服务 │ │ │的方式及标准为依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改变并另外达成协议的除外。 │ │ │ 3、双方保证,其向对方提供服务或商品的质量和水平不低于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该等服 │ │ │务或商品。 │ │ │ (六)费用的确定和支付 │ │ │ 1、双方提供的各项服务的费用应依据市场经济一般的商业规则公平、合理地确定。甲 │ │ │方承诺,不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垄断地位强制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 │ │ 2、在任何情况下,若甲方同时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本协议所提及的服务,则乙方支付的 │ │ │该项服务费用不应高于甲方向任何第三方收取的费用。 │ │ │ 3、双方应就对方所提供的服务或商品,按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向对方支付相关 │ │ │费用。 │ │ │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乙方对当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 │ │ │金额进行预计,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乙方将按照超出金额重新│ │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双方应按照经乙方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总金额进行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6-02-28 │ ├──────┼────────────────────────────────────────┤ │关联方 │江苏国信高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博腾国际投资贸易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其他事项 │ ├──────┼────────────────┴──────┴────────────────┤ │交易详情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注销控股子公司江苏新能昊邮新能│ │ │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昊邮”) │ │ │ 江苏国信高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邮热电”)和博腾国际投资贸易有限公│ │ │司(以下简称“博腾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分别持有新能昊邮28%和20%股权,根据《上│ │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 │ 除本次交易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高邮热电、博腾公司受同一│ │ │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发生的除日常关联交易外的关联交易│ │ │金额为3911.60万元,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相同类别的关联交易金额为0万元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 │ │ 前期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高邮热电、博腾公司共同出│ │ │资成立新能昊邮,其中,公司出资4,269.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2%,高邮热电出资2,298.8 │ │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8%,博腾公司出资1,64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 │ │ 基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项目条件及区域资源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公司经摸排考察及│ │ │综合研判,认为新能昊邮未来经营状况不确定性上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能昊邮各股东│ │ │均未实缴出资。为优化公司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经营质效,经与各股东友好协商│ │ │,公司拟注销控股子公司新能昊邮,不再参与高邮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工作。│ │ │ (二)审议情况 │ │ │ 2026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控股 │ │ │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形成决议如下:同意注销新能昊邮,不再参与高邮整市屋顶分│ │ │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本次注销相关事│ │ │宜。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陈琦文回避表决。 │ │ │ 高邮热电、博腾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 │ │)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高邮热电、博腾公司为│ │ │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 │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 │ │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没有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因此,本次交│ │ │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 │ │ 二、关联人介绍 │ │ │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 │ │ 高邮热电、博腾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国信集团控制的公司 │ └──────┴────────────────────────────────────────┘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 盐城市国能投资有限公司 4477.00万 5.02 49.99 2025-07-26 ───────────────────────────────────────────────── 合计 4477.00万 5.02 ───────────────────────────────────────────────── 【质押明细】 ┌────────┬──────────────┬────────┬──────────────┐ │公告日期 │2025-07-26 │质押股数(万股) │677.00 │ ├────────┼──────────────┼────────┼──────────────┤ │质押占所持股(%) │7.56 │质押占总股本(%) │0.76 │ ├────────┼──────────────┴────────┴──────────────┤ │股东名称 │盐城市国能投资有限公司 │ ├────────┼──────────────────────────────────────┤ │质押方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 │质押起始日 │2025-07-24 │质押截止日 │2027-08-23 │ ├────────┼──────────────┼────────┼──────────────┤ │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 │质押说明 │2025年07月24日盐城市国能投资有限公司质押了677.0万股给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 │ │司 │ ├────────┼──────────────────────────────────────┤ │解押说明 │--- │ └────────┴──────────────────────────────────────┘ ┌────────┬──────────────┬────────┬──────────────┐ │公告日期 │2024-11-13 │质押股数(万股) │3800.00 │ ├────────┼──────────────┼────────┼──────────────┤ │质押占所持股(%) │42.43 │质押占总股本(%) │4.26 │ ├────────┼──────────────┴────────┴──────────────┤ │股东名称 │盐城市国能投资有限公司 │ ├────────┼──────────────────────────────────────┤ │质押方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 ├────────┼──────────────┬────────┬──────────────┤ │质押起始日 │2024-11-11 │质押截止日 │2027-10-22 │ ├────────┼──────────────┼────────┼──────────────┤ │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 │质押说明 │2024年11月11日盐城市国能投资有限公司质押了3800.0万股给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 │ │城分行 │ ├────────┼──────────────────────────────────────┤ │解押说明 │--- │ └────────┴──────────────────────────────────────┘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 2026-05-22│其他事项 ──────┴──────────────────────────────────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5月21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15楼吉祥厅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华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召集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7人,独立董事蔡建列席会议,独立董事巫强、冯永强因工作 原因未列席会议; 2、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张颖列席本次会议。副总经理冯春生列席本次会议。 ──────┬────────────────────────────────── 2026-05-13│其他事项 ──────┴────────────────────────────────── 近日,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新能海力海 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海力”)收到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苏海执处罚〔2025〕00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概述 江苏如东H2#海上风电场工程是公司投资建设的第一个海上风电项目,由新能海力负责建 设运营。该项目原设计方案为安装88台单机4MW机组,2020年4月取得海域不动产权证。项目建 设期间主机设备供货紧张,同时考虑到国产风机技术迭代加速的因素,新能海力对原设计方案 进行了优化调整,改为安装70台更为先进的5MW机组,优化后的风机和海缆仍位于原风电场范 围内,但部分机位和海缆位置与原海域不动产权证发生偏离,新能海力按照相关规定启动海域 不动产权证变更手续,但未能在规定期间完成。鉴于此,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对江苏如东H2#海 上风电场工程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新能海力于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在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海域北部、铁 板沙南侧,建设了江苏如东H2#海上风电场工程。该工程超出了批准用海范围、改变了经批准 的用海方式。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 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和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 域用途”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 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 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擅自改变海域用 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 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依据《江苏省常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新能海力实施江苏如东H2#海上风电场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 划,违法面积符合“较轻”裁量判断情节规定,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较轻,且具有“主动消 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海洋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积极办理用 海手续”具体情节,适用5倍具体罚款幅度。处罚决定如下: 1.对新能海力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行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 ,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贰拾捌万贰仟零肆拾元柒角伍分(¥5428.204075万元)的行政处 罚; 2.对新能海力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佰玖拾捌万 伍仟捌佰壹拾柒元叁角(¥798.58173万元)的行政处罚。 ──────┬────────────────────────────────── 2026-04-30│对外投资 ──────┴────────────────────────────────── 投资标的名称:江苏新能王竹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王竹”、“合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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