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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斯康达(603803)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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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603803 瑞斯康达 更新日期:2024-03-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1-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智能分组网络产品产│ 3.16亿│ ---│ 1.82亿│ ---│ ---│ ---│ │业化项目 │ │ │ │ │ │ │ ├─────────┼──────┼─────┼─────┼─────┼─────┼──────┤ │融合通信增值运营解│ 2.52亿│ ---│ 1.40亿│ ---│ ---│ ---│ │决方案及产品产业化│ │ │ │ │ │ │ │项目 │ │ │ │ │ │ │ ├─────────┼──────┼─────┼─────┼─────┼─────┼──────┤ │物联网及工业云解决│ 1.52亿│ ---│ 8457.53万│ ---│ ---│ ---│ │方案及产品产业化项│ │ │ │ │ │ │ │目 │ │ │ │ │ │ │ ├─────────┼──────┼─────┼─────┼─────┼─────┼──────┤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 ---│ 1.97亿│ ---│ ---│ ---│ ├─────────┼──────┼─────┼─────┼─────┼─────┼──────┤ │云网融合解决方案及│ ---│ 3831.69万│ 1.12亿│ ---│ ---│ ---│ │产品产业化项目 │ │ │ │ │ │ │ └─────────┴──────┴─────┴─────┴─────┴─────┴──────┘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 │公告日期 │2023-04-26 │交易金额(元)│8.70亿 │ ├──────┼────────────────┼──────┼────────────────┤ │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 │交易标的 │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类型 │股权 │ ├──────┼────────────────┴──────┴────────────────┤ │买方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卖方 │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交易概述 │投资标的名称: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 │ │ │ 投资金额: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债转股的方式,对│ │ │深蓝迅通增资人民币86990万元,其中9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7799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 │ │次增资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关联│ │ │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 │ 一、本次增资情况概述 │ │ │ 1、基本情况及投资目的 │ │ │ 为优化深蓝迅通的资产负债结构,促进其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以债转股的方│ │ │式对深蓝迅通增资人民币86990万元,其中9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7799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 │。本次增资完成后,深蓝迅通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10000万元人民币。增资 │ │ │完成后深蓝迅通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 【5.关联交易】 ┌──────┬────────────────────────────────────────┐ │公告日期 │2023-04-26 │ ├──────┼────────────────────────────────────────┤ │关联方 │苏州易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总经理担任其董事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 │ ├──────┼────────────────┴──────┴────────────────┤ │交易详情 │2022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3-04-26 │ ├──────┼────────────────────────────────────────┤ │关联方 │苏州易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总经理担任其董事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 │ ├──────┼────────────────┴──────┴────────────────┤ │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18-12-31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 │瑞斯康达科│北京深蓝迅│ 1.50亿│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未知 │ │技发展股份│通科技有限│ │ │ │ │担保 │ │ │ │有限公司 │责任公司 │ │ │ │ │ │ │ │ └─────┴─────┴─────┴────┴─────┴─────┴────┴───┴───┘ 【8.重大事项】 ──────┬────────────────────────────────── 2023-12-28│其他事项 ──────┴────────────────────────────────── 当事人: 于洪波,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吴彦,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郝爽,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关洪峰,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张羽,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朱雪梅,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 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49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18年起,瑞斯康达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 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 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 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 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 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 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 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 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2019年营业收 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 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虚增2020年营业收 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 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综上,公司虚构专网通信业务,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 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监管警示决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认定,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于洪波,时任监 事吴彦、郝爽,时任副总经理关洪峰、张羽、朱雪梅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 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于洪波,时任监事吴彦、郝爽,时任副总经理关洪峰、张羽、朱雪 梅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 2023-12-20│其他事项 ──────┴──────────────────────────────────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49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于洪波、黄磊、张泽云、赵斌、吴彦、郝爽、关洪峰、张羽、朱雪梅:经查,瑞斯康达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 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 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 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 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 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 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 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 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 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2019年营业收 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 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 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 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瑞斯康达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 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你 们作为瑞斯康达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瑞斯康达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切 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将进一步加强信息 披露的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 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2023-11-30│其他事项 ──────┴────────────────────────────────── 当事人: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瑞斯康达,A股证券代码:603803; 李月杰,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总经理; 高磊,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总经理; 朱春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副董事长、董事、北京深蓝迅通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曙立,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 事会秘书; 邵万喜,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任建宏,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 王剑铭,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 冯雪松,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监事会主席。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3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披 露的相关信息,2018年起,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将其 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 ,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 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 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 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 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 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 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 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 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2019年营业收 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 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虚增2020年营业收 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 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虚构专网通信业务,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李月杰,公司创始股东 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副董事长、董事朱春城,时任董事、副总经 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曙立,时任副总经理邵万喜,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任建宏、公司创始股 东暨时任董事王剑铭和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监事会主席冯雪松均在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 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其中,李月杰牵头参与、实施专网通信业务;朱春 城积极参与、实施专网通信业务;高磊参与决策,同意引入专网通信业务;王曙立分管财务, 负责专网通信业务的资金调度;邵万喜负责协调专网通信业务;任建宏和王剑铭、冯雪松参与 决策,同意引进专网通信业务。李月杰、朱春城是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高磊、邵万喜、王曙立、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 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 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公司、邵万喜、任建宏均提出,根据市场调研及其他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难以知悉专网 通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目前已积极采取司法救济维护利益。 公司还提出,一是前期专网通信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公司与下游客户签订的合同具 有商业实质,后续因发现所涉上下游供应商和客户之间存在高度关联和控制关系,基于谨慎性 原则,按照净额法主动进行了更正,并及时信息披露。二是业务数据认定金额和比例存在异议 ,并请求对行为定性予以全面客观评估。 邵万喜还提出,一是不存在公司专网项目总协调人的事实,只负责业务外部协调、两家公 司业务层面的交货及回款等,不负责合同签署及内部资金、账务等协调。二是其无法对公司进 行全面的财务核查、无法确认账务处理的合法性,只能基于对审计机构的信任,认可审计结论 。任建宏还提出,其自上市以来,除担任董事职务外,未分管具体业务,未参与相关业务的审 批和具体执行。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第一,根据《行政处罚决定 书》认定,公司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系虚假是基于其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异常情况,具体 包括知悉上下游企业均由隋某力控制、公司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业务模式为以销定产、与 军品业务存在明显区别等情形,相关责任主体所称不知情、收入确认合规、业务具有商业实质 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专网通信产品为虚假 产品,开展业务产生的其他 费用及减值损失是真实发生的,认定的公司虚增利润总额是其专网通信业务形成的主营业务收 入扣除主材、辅材和制造费用结转形成的主营业务成本后的金额,未考虑其他费用及减值损失 等金额,相关责任主体对金额、比例等异议不能成立。 ──────┬────────────────────────────────── 2023-11-30│其他事项 ──────┴────────────────────────────────── 当事人: 赵斌,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张泽云,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黄磊,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3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 ,2018年起,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北 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 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 网通信业务。 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 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 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 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 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 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 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2019年营业收 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 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虚增2020年营业收 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 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综上,公司虚构专网通信业务,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 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赵斌、张泽云、黄磊作为时任董事会成员,对公司违规行 为负有一定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赵斌、张泽云、黄磊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 2023-10-28│其他事项 ──────┴──────────────────────────────────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6日、2023年5月 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 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收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2023年末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原委派余龙和薛志娟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2023年末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余龙先生工作安排及保持独立性定期轮换需要,现 委派姜波接替余龙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后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姜波和薛志娟。 二、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基本信息 签字注册会计师:姜波先生,201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自2019年开始在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姜波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要 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 2023年末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 2023-09-19│股权回购 ──────┴────────────────────────────────── 回购注销原因:由于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合计36.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由于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拟对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36.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8%。因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 派已于2023年6月2日实施完毕,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6元(含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由3.89元/股调整为3.834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 n)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就本次回购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事宜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 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截至申报期间 届满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由于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10名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36.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 的0.08%。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10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36.00万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10人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36.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9月21日完成回 购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2023-09-16│其他事项 ──────┴──────────────────────────────────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8202 2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 1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 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6 号),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2023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6号),现公 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海 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楼一至五层。 李月杰,男,1965年5月出生,瑞斯康达创始股东、董事、总经理(2020年11月18日起)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高磊,男,1965年1月出生,瑞斯康达创始股东、总经理(2018年10月12日至2020年11月1 7日),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朱春城,男,1951年1月出生,瑞斯康达创始股东、副董事长、董事、北京深蓝迅通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王曙立,男,1965年2月出生,瑞斯康达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朝阳 区。 邵万喜,男,1964年9月出生,瑞斯康达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任建宏,男,1961年11月出生,瑞斯康达创始股东、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王剑铭,男,1964年10月出生,瑞斯康达创始股东、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冯雪松,男,1971年11月出生,瑞斯康达创始股东、监事会主席,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瑞斯康达信 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 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瑞斯康达、邵万喜向我会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 其他当事人既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瑞斯康达违法事实如下: 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 )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 、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 专网通信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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