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3819 神力股份 更新日期:2024-11-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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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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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电机定转子冲片│ 1.86亿│ 4230.52万│ 1.92亿│ 103.12│ ---│ ---│
│和铁芯生产基地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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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 ---│ ---│ ---│ ---│ ---│ ---│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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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4000.00万│ ---│ 4000.00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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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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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1-15 │转让比例(%) │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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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额(元)│5.94亿 │转让价格(元)│1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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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数(股)│4790.00万 │转让进度 │拟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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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陈忠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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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辽宁为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康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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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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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中物一方企业管 1745.07万 8.01 100.00 2024-01-12
理顾问有限公司
常州长海投资中心(有限合 1020.60万 6.06 100.00 2020-05-09
伙)
四川昱铭耀新能源有限公司 550.00万 2.53 29.72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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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3315.67万 1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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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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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8-31 │质押股数(万股) │5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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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29.72 │质押占总股本(%) │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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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四川昱铭耀新能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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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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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4-08-29 │质押截止日 │2025-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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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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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4年08月29日四川昱铭耀新能源有限公司质押了550.0万股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
│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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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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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1-12 │质押股数(万股) │174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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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100.00 │质押占总股本(%) │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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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深圳市前海中物一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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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绍兴柯桥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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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4-01-10 │质押截止日 │2024-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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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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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4年01月10日深圳市前海中物一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质押了1745.07万股给绍兴 │
│ │柯桥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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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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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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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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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神力│常州神力电│ 4800.00万│人民币 │2017-07-17│2019-07-17│连带责任│否 │否 │
│贸易有限公│机股份有限│ │ │ │ │担保 │ │ │
│司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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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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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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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类型:监管工作函涉及对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般股东,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处分日期:2024-11-12
处理事由:关于对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筹划股份转让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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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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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暂合计人民币331408066.4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
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
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0日,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砺剑防务技术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砺剑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砺剑集团以现金对价回购公司所
持深圳砺剑防卫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砺剑防卫”)57.65%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
23年8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因砺剑集团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三笔回购价款,为此,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就与砺
剑集团股权回购纠纷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并申
请财产保全。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猛
被告一: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曼
被告二:深圳市前海中物一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曼
(三)事实与理由
2020年10月15日、2020年11月4日原告、被告一及标的公司(深圳砺剑防卫技术有限公司
)签订了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一持有标的公司55%的股权(注册
资本825万元)作价2.64亿元转让给原告,同时原告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以3000万元认购标的
公司2.647059%的股权(注册资本93.75万元);被告一承诺如果标的公司2020年至2022年经审
计机构审计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能达到1.2亿元的50%,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回购原
告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二出具承诺书,言明以其持有原告的股权为被
告一的债务担保。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一未能完成业绩承诺,
故于2023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一再次协商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一分期支付回购
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一仍未能履行该协议。为维护原告即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向常州中
院起诉,请求常州中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时,为保障公司债权的最终有效收回,公司针对该笔债权,申请了财产保全。
(四)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23年8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判令被告一支付股权回购款77524731.20*(1+6%/365*2020年11月2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
之日止);158400000*(1+6%/365*2021年1月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9月
23日为289164909.02元。
3、判令被告一支付滞纳金2023年8月29日之前的滞纳金为10703739.91元;以268878240元
为基数自2023年8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每天万分之三计算,暂计至2024年9月23日为315394
17.55元。
4、被告二以其持有原告的所有股权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暂合计331408066.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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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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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前海中物一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物一方”
)持有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股份1745070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8.01%。中物一方累计冻结股份数(含本次)为174507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8.01%。
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物
一方所持有公司股票存在被司法冻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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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1│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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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四川昱铭耀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铭耀”)持有常州神力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股份185062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50
%。本次质押后,昱铭耀累计质押公司股份55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9.72%,占公
司总股本的2.53%。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昱铭耀的通知,获悉昱铭耀将其持有的部分本公司股
份质押给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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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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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为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4年6月30日合
并报表范围内各类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概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
2024年6月30日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和
减值测试,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4年6月30日存在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计提相应的
减值准备共计79,196,087.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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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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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力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
任期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召开了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经职工代表推举并表决通过,同意选举蒋国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
事,凌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一致
。
本次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的六名董事、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上述职工代表董事、
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并
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附件:
蒋国峰先生,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0年至1993年任职常州市物资局,1993年至1997年任职常州中琦集团,1997年至2001年
任职华泰证券常州营业部,2001年至2007年任职汉唐证券南京管理总部,2007年至2012年任亿
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神力股份职工代表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蒋国峰先生持有公司145600股股票,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蒋国峰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
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凌之先生,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毕业于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大专学历,现任神力股份职工代表监事兼销售部经理。
凌之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凌之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监事的
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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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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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业绩预告适用“净利润为负值”的情形。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预计为-7200.00万元到-58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
公司2024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预计为-7400.00
万元到-6000.00万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4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200.00
万元到-58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
2.预计2024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7400.00万元到
-6000.00万元。
(三)本次业绩预告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一)利润总额:-481.9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7.62万元。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93.67万元(二)每股收益:-0.0174元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一)主营业务影响
(1)报告期内,硅钢原材料价格相对稳定,公司产品毛利率高于去年同期,主营业务扭
亏为盈。
(2)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并豁免中物一方
自愿性承诺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业绩承诺方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对价回购
公司所持深圳砺剑防卫技术有限公司57.65%股权。
截至2024年5月15日,公司尚未收到砺剑集团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的第三笔回
购价款人民币176649698.63元(该价款基于前述《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计算方式得出,后续将
根据实际付款时间依照计算方式作相应调整)。
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第三笔回购价款收回情况,经财务部门测算,需计提坏账准备金约
7600万元。
(二)非经营性损益的影响
非经营性损益对公司本期业绩预亏没有重大影响。
(三)会计处理的影响
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业绩预亏没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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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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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所”)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2023年度审计费用及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前身是1985年成立的上海社科院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3年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众华所首席合伙人为陆士敏先生,注
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5幢1088室。众华所自1993年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65人
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351人
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150人
2023年度收入总额(经审计):5.83亿元
2023年度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4.58亿元
2023年度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1.60亿元
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70家
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0.91亿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
额20000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1)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雅博科技虚假陈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雅
博科技的偿付义务在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截至2023年12月31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尚未实际承担连带责任。
(2)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圣莱达虚假陈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需与圣
莱达承担连带责任。截至2023年12月31日,涉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赔偿已
履行完毕。
(3)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富控互动虚假陈述,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3名原告起诉富控互动及相关人员时连带
起诉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金融法院已就其中1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该案
原告不符合索赔条件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尤夫股份虚假陈述,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1名原告起诉尤夫股份及相关人员时连带
起诉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案尚未判决。
(5)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因刚泰控股虚假陈述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158名原告起诉刚泰控股时连带起诉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本案尚未判决。
3.诚信记录
众华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4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
分。2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涉及2人)和监督管理措施12次(涉及
20人),未有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孙立倩,200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7年开
始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截至本公
告日,近三年签署5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格敏,201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
年开始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截至本
公告日,近三年签署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戴光宏,200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
007年开始在众华所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
告。
2.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
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众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
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审计收费主要基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
经验、各级别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以及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等因素综合确
定。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74.20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6.50万元(含税);
2024年度,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
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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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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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
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
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
末未分配利润为为255859229.33元。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
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
股本217730187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65319056.1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
分红比例为38.35%。公司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
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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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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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将于2024年3月2日届满。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议案》,同意将本员工持股计
划存续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3月2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5日、2021年1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设立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中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的神力股份A股
普通股股票。2021年3月2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3,524,302股公司股票通过非
交易过户至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6日、2021年1月22
日、2021年3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
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其中,本员工持股计划于公司公告最后一笔
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分两期解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员工
持股计划两批股票锁定期均已届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2023年2月24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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