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3819 神力股份 更新日期:2024-04-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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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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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电机定转子冲片│ 1.86亿│ 4230.52万│ 1.92亿│ 103.12│ ---│ ---│
│和铁芯生产基地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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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 ---│ ---│ ---│ ---│ ---│ ---│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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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4000.00万│ ---│ 4000.00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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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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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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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四川昱铭耀新能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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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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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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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召开第 │
│ │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
│ │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常州神力电机 │
│ │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等议│
│ │案。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的方案进行调整│
│ │,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
│ │ 过去12个月内,除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四川昱铭耀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四川昱铭耀”)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亦未与不同关联人发生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
│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已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 │
│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发行方案修订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
│ │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尚需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敬请│
│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 │ 一、本次关联交易概述 │
│ │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 │
│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
│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
│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 │
│ │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向四川昱铭耀发行股票, │
│ │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
│ │ 本次发行前,四川昱铭耀通过协议转让取得遂川睿忠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遂川睿忠”)、庞琴英持有的公司8.50%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四川昱铭耀将 │
│ │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构成公司关联方,因此四川昱铭耀参与认购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 │。 │
│ │ 本次发行所涉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
│ │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了事前认可及同意的独立意见。本│
│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已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 │
│ │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发行方案修订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关联交易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
│ │ 过去12个月内,除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四川昱铭耀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亦未│
│ │与不同关联人发生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
│ │ 二、关联方介绍 │
│ │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企业名称:四川昱铭耀新能源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成双大道南段669号 │
│ │ 法定代表人:林举 │
│ │ 注册资本:人民币肆亿元整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6MA7FW97E1W │
│ │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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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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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中物一方企业管 1745.07万 8.01 100.00 2024-01-12
理顾问有限公司
常州长海投资中心(有限合 1020.60万 6.06 100.00 2020-05-09
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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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765.67万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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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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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1-12 │质押股数(万股) │174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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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100.00 │质押占总股本(%) │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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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深圳市前海中物一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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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绍兴柯桥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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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4-01-10 │质押截止日 │2024-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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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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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4年01月10日深圳市前海中物一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质押了1745.07万股给绍兴 │
│ │柯桥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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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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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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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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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神力│常州神力电│ 4800.00万│人民币 │2017-07-17│2019-07-17│连带责任│否 │否 │
│贸易有限公│机股份有限│ │ │ │ │担保 │ │ │
│司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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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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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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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将于2024年3月2日届满。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议案》,同意将本员工持股计
划存续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3月2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5日、2021年1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设立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中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的神力股份A股
普通股股票。2021年3月2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3,524,302股公司股票通过非
交易过户至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6日、2021年1月22
日、2021年3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
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其中,本员工持股计划于公司公告最后一笔
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分两期解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员工
持股计划两批股票锁定期均已届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2023年2月24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延期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将于2024年3月2日届满,根据《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
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并综合考虑公司当前经营发
展及二级市场状况等因素,公司召开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议案》,同意将本员工持股计划
存续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3月2日。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将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在
二级市场的表现择机出售公司股票,一旦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本员工持股计划账户资产
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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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2│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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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前海中物一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物一方”
)持有公司股份17450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1%,本次质押后,中物一方累计质押公司股
份174507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8.01%。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物一方的通知,获悉中物一方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质押给了绍兴柯桥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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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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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
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
文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基本情况
1、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已经2022年6月6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2年6月23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2、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
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第221816号),于2022年8月18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第2
21816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并于2022年9月3日公告了《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1)。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3、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回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
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取得中国证监会
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22〕290号)。
4、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重新申报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根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要求,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申报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3月10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予以通过。
6、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沪市主
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42号),于2023年4月8日
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
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98号),并于2023年4月29日公告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回复及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
号:2023-027)。
7、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
议案》《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二)>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8、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455号),并于2023年7月22
日公告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及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更
新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9、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571号)。
自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公布以来,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与中介机构等一直积
极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工作。更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以及中介机构报告。
二、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原因
公司自公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以来,一直与中介机构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基于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进展情况,并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
经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及审慎分析后,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相关
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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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0│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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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
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的方案进行调整,本次
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过去12个月内,除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四川昱铭耀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四川昱铭耀”)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亦未与不同关联人发生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已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发行方案修订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本次发行方案尚需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关联交易概述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向四川昱铭耀发行股票,并签署《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本次发行前,四川昱铭耀通过协议转让取得遂川睿忠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遂川睿忠”)、庞琴英持有的公司8.50%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四川昱铭耀将成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构成公司关联方,因此四川昱铭耀参与认购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所涉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了事前认可及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已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且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发行方案修订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
联交易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过去12个月内,除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四川昱铭耀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亦未与
不同关联人发生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四川昱铭耀新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成双大道南段669号
法定代表人:林举
注册资本:人民币肆亿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6MA7FW97E1W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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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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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砺剑防卫技术有限公司2022年度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对赌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业绩承诺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至11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
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砺剑集团
”)签署了《关于深圳砺剑防卫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简称“《股权转让及
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
公司以26400万元的价格收购砺剑集团持有的深圳砺剑防卫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砺
剑防卫”)55%的股权并对砺剑防卫增资3000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砺剑防卫57.65
%的股权,并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砺剑集团向公司作出不可撤销的业绩承诺:砺剑防卫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经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累计净利润总额应不低于12000万元(大写:壹亿贰仟万元整),在2
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4000万元和6500万元。
二、业绩承诺补偿相关情况
根据《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业绩承诺、业绩承诺补偿方式及业
绩补偿保障措施如下:
(一)业绩承诺:
砺剑集团为本次交易向公司作出不可撤销的业绩承诺,砺剑防卫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
22年度经审计的累计净利润总额应不低于12000万元(大写:壹亿贰仟万元整),在2020年度
、2021年度和202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4000万元和6500万元。
各方确认,砺剑集团在《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项下作出的业绩承诺,即砺剑防卫2020年
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经审计的累计净利润总额,以及砺剑防卫在前述业绩承诺年度实际实
现的净利润,均应为经神力股份聘请的审计机构审计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二)业绩承诺补偿方式:
(1)如果砺剑防卫在业绩承诺期间实际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达到
承诺金额的,砺剑集团应在砺剑防卫2022年审计报告出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一次性足额支付业绩补偿款,砺剑集团应向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计算方式如下:
业绩补偿款=(12000万元-砺剑防卫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经审计的累计税后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2000万元×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款的交易对价,但业绩补偿
款的上限金额至多不得超过本次股权转让价款总额。
(2)如果砺剑防卫业绩承诺期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金
额,且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承诺金额的50%的,则公司有权不要求砺
剑集团按照协议支付业绩补偿款,而直接在砺剑防卫2022年审计报告出具后的10个工作日内,
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公司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的股权回购款回购砺剑集团所持的砺剑防卫全
部股权:股权回购款=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1+投资年限×6%)-公司在投资年限内从砺剑防
卫获得的分红总额(如有)。前述“投资年限”对应的年限按照一年365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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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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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所”)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2022年度审计费用及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1985年9月1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
首席合伙人:陆士敏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59人
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319人
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150人
2022年度收入总额(经审计):5.48亿元
202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4.41亿元2022年度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1.75亿
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75家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0.94亿元上年度上市公
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上年度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自2004年起购买职业保险,不再计提职业
风险基金。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众华所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0万元,能够覆
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
事责任的情况:
(1)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因雅博科技虚假陈述,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判令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雅博科技的偿付义务在30%的范围内
承担连带责任。截至2022年12月31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尚未实际承担连带
责任。
(2)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因圣莱达虚假陈述,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判令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需与圣莱达承担连带责任。截至2022年
12月31日,涉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赔偿已履行完毕。
(3)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因富控互动虚假陈述,截
至2022年12月31日,有3名原告起诉富控互动及相关人员时连带起诉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因尤夫股份虚假陈述,截
至2022年12月31日,有1名原告起诉尤夫股份及相关人员时连带起诉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3.诚信记录
众华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受到
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9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26名从业人员
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涉及2人)和监督管理措施17次(涉及24人),未有从业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孙立倩,200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7年开
始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截至本公
告日,近三年签署4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格敏,201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
、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开始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19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截至本公告日,近三年签署0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项目质量
控制复核人:奚晓茵,200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1年开始在
众华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
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
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众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
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审计收费主要基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
经验、各级别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以及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等因素综合确
定。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74.2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6.50万元(含税);2
023年度,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
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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