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3887 城地香江 更新日期:2025-09-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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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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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16-09-21│ 12.13│ 2.76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17-07-27│ 17.28│ 8467.20万│
├───────────┼───────────┼───────────┼───────────┤
│增发 │ 2019-04-24│ 17.25│ 19.51亿│
├───────────┼───────────┼───────────┼───────────┤
│增发 │ 2019-10-14│ 17.06│ 1.62亿│
├───────────┼───────────┼───────────┼───────────┤
│可转债 │ 2020-07-28│ 100.00│ 11.93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4-01-16│ 4.19│ 5725.6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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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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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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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太智慧云谷数字科│ 8.40亿│-2431.78万│ 4.58亿│ 95.00│ ---│ ---│
│技产业园项目一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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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3.53亿│ ---│ 3.53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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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长三角(扬│ ---│ 2.00亿│ 2.00亿│ 100.00│ -617.13万│ ---│
│州)数据中心算力基│ │ │ │ │ │ │
│础设施建维服务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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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存集中管理的募集│ ---│ ---│ ---│ ---│ ---│ ---│
│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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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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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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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国电力顾问集团北京智慧算力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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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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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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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交易概述 │
│ │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
│ │(以下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39329195 │
│ │股(含本数),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的发行数量为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 │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 │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发行底价”)。发行对象为中国电力顾问集团北│
│ │京智慧算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智算”),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与中电智算签订了│
│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
│ │ (二)关联关系 │
│ │ 本次发行为面向特定对象的发行,发行对象为中电智算。截至本公告日,发行对象中电│
│ │智算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
│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中电智算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 │属于公司关联方。 │
│ │ 2024年10月14日,公司与中电智算签署《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
│ │力顾问集团北京智慧算力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
│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谢晓东及其一致│
│ │行动人卢静芳变更为中电智算,实际控制人将由谢晓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卢静芳变更为国务院│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
│ │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构成上述规定所列举的│
│ │关联方情形之一的,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中电智算将成为│
│ │公司的控股股东,属于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
│ │ (三)审批程序 │
│ │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
│ │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
│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经公司股│
│ │东会审议通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次发行方案需取得有权国资主管机构审批同意以及其│
│ │他必要的政府部门核准/许可(如需),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 │
│ │注册同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与上市事宜。 │
│ │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重│
│ │组上市。 │
│ │ 二、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
│ │ 公司与中电智算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
│ │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
│ │ 1、合同主体 │
│ │ 甲方: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公司”) │
│ │ 乙方:中国电力顾问集团北京智慧算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智算”或“乙方”)│
│ │ 2、签订时间 │
│ │ 2024年10月14日。 │
│ │ (二)本次认购方案 │
│ │ 1、认购股份的种类及面值 │
│ │ 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
│ │ 2、拟认购金额及认购股份数量 │
│ │ 乙方拟认购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664.5975万元,拟认购的股份数量为139329195股, │
│ │系按照认购金额除以本次发行的认购价格确定,发行数量尾数不足1股的,乙方同意将非整 │
│ │数部分舍去,乙方支付的认购款中对应的不足以折股的余额纳入甲方的资本公积。 │
│ │ 若甲方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 │权事项,则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
│ │ 最终认购股份数量按照甲方和甲方聘请的主承销商向乙方发出的书面《缴款通知书》所│
│ │载为准。 │
│ │ 3、认购价格 │
│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 │ 发行价格为5.0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
│ │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
│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
│ │ 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 │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
│ │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
│ │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
│ │ 派发现金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
│ │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
│ │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
│ │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
│ │注册决定后,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
│ │ 4、认购方式 │
│ │ 乙方以支付人民币现金的方式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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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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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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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及谢晓东、赵钱波、杨哲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167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谢晓东、赵钱波、杨哲一:经查,上海城地香江数
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05719K,以下称“城地香江”或公司
)存在以下事实:
1.2023年,公司在进行子公司内部交易抵销时,存在抵销分录编制错误、未正确计算未实
现内部交易损益金额、内部交易抵销不完整等问题,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公司承租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重装备产业区的B05-02地块,将其确认为使用权资产
。该使用权资产在装修期间的摊销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但公司计入了“在建工程”
科目;同时,该使用权资产在非装修期间的摊销应费用化处理,但公司仍进行了资本化处理。
上述错误导致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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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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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根据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30
日、6月30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
公告》,公司存在合并范围内内部交易收入成本抵消以及未实现毛利计算错误、租金使用权资
产资本化金额不准确、IDC系统集成业务收入确认和存货暂估跨期等情形,对2023年第一季度
报告至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中的相关科目进行更正及追溯调
整。
其中,2023年一季报中,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各调减183.81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绝
对值的0.02%、0.05%、12.84%;2023年半年报中,总资产调减
716.22万元、净资产调减720.13万元、营业收入调增992.24万元、净利润调减720.13万元
,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绝对值的0.09%、0.21%、1.08%、124.74%;2023年三季报中,总资产调减
527.49万元、净资产调减1237.76万元、营业收入调增2589.06万元、净利润调减1237.76万元
,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绝对值的0.06%、0.36%、2.01%、191.54%;2023年年度报告中,总资产调
减6219.80万元、净资产调减3530.86万元、营业收入调增6218.91万元、净利润调减3530.86万
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绝对值的0.84%、1.26%、2.62%、5.69%;2024年一季报中,总资产调减
3893.52万元、净资产调减673.66万元、营业收入调减3422.49万元、净利润调增2857.20万元
,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绝对值的0.53%、0.24%、14.06%、62.28%;2024年半年报中,总资产调减
2907.88万元、净资产调增96.96万元、营业收入调减3422.49万元、净利润调增3627.81万元,
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绝对值的0.40%、0.03%、5.94%、52.36%;2024年三季报中,总资产调减309
9.71万元、净资产调减95.10万元、营业收入调减3422.49万元、净利润调增3435.75万元,分
别占更正前金额绝对值的0.42%、0.04%、3.97%、26.34%。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
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
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
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谢晓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
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杨哲一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
公司相应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
.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申辩理由如下:
一是此次差错更正系子公司管理部门对下属业务部门及相关人员管理不到位导致,相关财
务人员对准则理解存在偏差,无主观故意。二是上市公司层面未在2023年计入相关收入是基于
当时客观实际的合理判断,与时任会计师的判断一致,此次调整属于追溯修正而非差错。
谢晓东还提出,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无法关注到子公司每一笔业务的具体细节,
已经提醒并敦促下属子公司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数据,在本次差错更正事项中不应承担主要
责任。杨哲一还提出,差错更正未造成重大影响,导致原因是业务流程和技术性处理瑕疵,公
司管理层已经主动推动自查整改。其作为财务负责人,在收入确认调整发生时点已离职,请求
予以免责处理。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上市公司应当对子公司业务开展及财务制度实现有效管理,确保子公司财务数据的
真实、准确。公司子公司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涉
及净利润、营业收入等多项重要财务指标,且调整金额、比例较大,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违规
事实明确。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的不构成差错、未造成重大影响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与年审机构审计责任相互独立、不能混同,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能以审计意见代替其应当履行的保证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真实、准确的职责。谢晓
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杨哲一作为公司财务事
项具体负责人,在任期内签署相关定期报告,但未能勤勉尽责,应当对其任期内财务信息披露
不准确违规承担责任。相关责任人提出已经离职并非减轻其任职期间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主
动自查整改属于违规行为发生后应尽义务,不足以从轻、减轻其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
.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23年8月修订)》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
施标准(2025年3月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谢晓东、时任财务总监杨哲一
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
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
改报告。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
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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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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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风险:本次合同整体期限较长,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
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
对公司业绩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合同整体期限较长(6+1+1),后续营业收入将根据
实际上架情况分摊在整个合作期内,对公司业绩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违约条款对交易对手方约束力较弱:根据行业惯例,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主要针对乙方设置
,对甲方约束力较弱,如遇交易对手方违约的情况,可能导致公司承受较大损失。
合同第二期服务内容尚未具体约定:根据目前合同约定,第二期所对应的运营服务内容、
最终交付期间及费用结算尚未具体约定,以双方另行签署协议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
近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城地云计算
就公司“沪太智慧云谷数字科技产业园数据中心”项目与某互联网公司X完成签订IDC托管业务
协议。
鉴于本次交易中客户名称等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按照规则披露将导致违约或可能引致不当
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因此公司对本次交易的部分信息进行了豁免披露。
项目协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沪太智慧云谷数字科技产业园数据中心项目
2、甲方:公司X
3、乙方:城地香江(上海)云计算有限公司
4、合同期限:合作期6年,自2025年10月1日起至2031年9月30日,若合同到期后,双方如
无异议,自动续约1年,最多可续约2次(续约期)
5、服务内容:在合作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数据中心运营服务,具体如下:
第一期(运营服务):约2200个高功率柜,服务期限为2025年9月30日交付后的合作期(6
+1+1年)内;
第二期(运营服务):弹性锁定约3400个高功率柜,交付时间以甲方后续需求为准,弹性
资源转入正式下单后双方另行签署协议;ROFR(运营服务):基于本合同外锁定标准功率柜之
额外资源,乙方在本园区内为甲方提供额外约5500个高功率柜拓展资源预留,甲方在本合同约
定的同等商务方案下对该部分资源具有优先下单权,乙方需至少提前30天邮件向甲方确认是否
行使优先购买权;
6、合同价款:
第一期,预计不超过18.11亿元,营业收入将根据实际上架情况分摊在整个合作期内(6+1
+1年)。
第二期,预计不超过27.16亿元,对应的运营服务内容、最终交付期间及费用结算尚未具
体约定,以双方另行签署协议为准。
7、付款方式:
甲方以自然月为周期付款,甲乙双方对账确认应结算金额后,乙方必须按法律规定和合同
约定先向甲方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合格票据及甲方要求的相关报帐
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或开具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应按甲方要求釆取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补救措施。如因乙
方不开具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甲方有权迟延支付服务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
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甲方如对当月应支付费用有异议且经双方确认核对确有错误的,甲方暂不支付,待核对一
致后与下期账单一并支付。无论双方对异议是否核对一致,均不应影响下期账单的正常支付。
8、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合
同有约定的按本合同约定,本合同未做约定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保证按本合同要求严格执行,并且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维持本次合作的目标机房持续稳
定运营,如果因任何乙方的原因发生机房整体的运营中断或者机房本身及所在园区相关运维条
件发生任何变化,导致甲方无法对目标机房进行正常运维的,乙方应负全部责任,赔偿甲方因
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包含经乙方认可的甲方损失举证成本),在上述变化、影响、中断等未消
除之前以及乙方对甲方损失的赔偿方案未确定之前,甲方有权暂停与乙方所有业务合作的费用
结算与支付。如乙方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即双方根据实际发生事件协商确定具体的时间)改进
、完善和消除上述威胁机房持续稳定运营的因素,甲方有权单方直接终止本合同,并且乙方需
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相关损失。
对于甲方在合同终止后仍然存留在机房场地和业务场所内的任何物品,甲方应在合同终止
后60个自然日内搬离机房。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公司X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履约能力分析:公司X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具备良好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
4、公司与公司X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X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对公司的影响
后续,公司将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相应工作并取得对应的收益,具体对未来每年的营收影
响以实际审计结果为准。
该事项属公司日常经营事项,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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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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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召开了第五届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
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公司需回购
注销3人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60000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城
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
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了明确意见。
2、2023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2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12月3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了《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115)。
3、2024年1月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城地香
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
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本次激励
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
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4年1月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了《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02)。
4、2024年1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5、2024年2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665000股,激励对象人数为
76人,公司总股本由450758107股增加至464423107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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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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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召开了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
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其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6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
com.cn)和指定媒体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减少60,000股,由602,089,421股(已经剔除公司于2025
年5月20日披露的《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所涉及的尚在办理回购注销程序的6,855,000股)减少至602,029,421股。根据公司2024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处理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公司
董事会将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办理上述回购注销等各项必需事宜。
二、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涉及公司股份总量及注册资本的减少,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
2025年8月5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
保。债权人如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
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
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
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
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
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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