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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地香江(603887)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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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603887 城地香江 更新日期:2024-04-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3-06-30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沪太智慧云谷数字科│ 8.40亿│ 6955.37万│ 1.96亿│ 23.37│ ---│ ---│ │技产业园项目一期 │ │ │ │ │ │ │ ├─────────┼──────┼─────┼─────┼─────┼─────┼──────┤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 3.53亿│ ---│ 7.03亿│ 199.06│ ---│ ---│ └─────────┴──────┴─────┴─────┴─────┴─────┴──────┘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 │公告日期 │2023-12-14 │交易金额(元)│1385.00万 │ ├──────┼────────────────┼──────┼────────────────┤ │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 │交易标的 │位于紫藤路128弄11号302室及其配套│标的类型 │固定资产 │ │ │车位 │ │ │ ├──────┼────────────────┴──────┴────────────────┤ │买方 │刘茜、周龙飞 │ ├──────┼────────────────────────────────────────┤ │卖方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交易概述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位于紫藤路128弄11号302室及其配套车位(以下│ │ │简称“紫藤路128弄”),拟以1,385万元价格出让给自然人刘茜女士、周龙飞先生,本次交│ │ │易对价主要参考上述产权市场评估价格。 │ │ │ 交易标的概况 │ │ │ 本次拟交易的资产为公司单独所有,位于紫藤路128弄11号302室及其配套车位,用途为│ │ │居住用地,建筑面积为193.24平方米,使用权期限自2013年5月29日至2083年5月28日止。 │ │ │ (一)合同主体 │ │ │ 甲方(出让方):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乙方(受让方):刘茜、周龙飞 │ │ │ (二)交易价格及协议事项 │ │ │ 1、成交价格:1,385万元,其中包含车位费60万元。 │ └──────┴────────────────────────────────────────┘ 【5.关联交易】 ┌──────┬────────────────────────────────────────┐ │公告日期 │2023-04-21 │ ├──────┼────────────────────────────────────────┤ │关联方 │扬中香江置业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其大股东为公司5%以上股东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销售设备 │ ├──────┼────────────────┴──────┴────────────────┤ │交易详情 │2022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3-04-21 │ ├──────┼────────────────────────────────────────┤ │关联方 │江苏量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原系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 │ ├──────┼────────────────┴──────┴────────────────┤ │交易详情 │2022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3-04-21 │ ├──────┼────────────────────────────────────────┤ │关联方 │扬中香江置业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其大股东为公司5%以上股东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销售设备 │ ├──────┼────────────────┴──────┴────────────────┤ │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 谢晓东 2000.00万 4.44 26.30 2023-11-04 沙正勇 1500.00万 3.33 33.10 2023-05-26 ───────────────────────────────────────────────── 合计 3500.00万 7.77 ───────────────────────────────────────────────── 【质押明细】 ┌────────┬──────────────┬────────┬──────────────┐ │公告日期 │2023-05-26 │质押股数(万股) │1500.00 │ ├────────┼──────────────┼────────┼──────────────┤ │质押占所持股(%) │33.10 │质押占总股本(%) │3.33 │ ├────────┼──────────────┴────────┴──────────────┤ │股东名称 │沙正勇 │ ├────────┼──────────────────────────────────────┤ │质押方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质押起始日 │2023-05-23 │质押截止日 │2024-05-22 │ ├────────┼──────────────┼────────┼──────────────┤ │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 │质押说明 │2023年05月23日沙正勇质押了1500.0万股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解押说明 │--- │ └────────┴──────────────────────────────────────┘ ┌────────┬──────────────┬────────┬──────────────┐ │公告日期 │2023-04-28 │质押股数(万股) │2000.00 │ ├────────┼──────────────┼────────┼──────────────┤ │质押占所持股(%) │26.30 │质押占总股本(%) │4.44 │ ├────────┼──────────────┴────────┴──────────────┤ │股东名称 │谢晓东 │ ├────────┼──────────────────────────────────────┤ │质押方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质押起始日 │2021-10-27 │质押截止日 │2024-04-19 │ ├────────┼──────────────┼────────┼──────────────┤ │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 │质押说明 │2023年04月27日谢晓东解除质押2000.0万股 │ │ │2023年10月24日谢晓东质押了2000.0万股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解押说明 │--- │ └────────┴──────────────────────────────────────┘ ┌────────┬──────────────┬────────┬──────────────┐ │公告日期 │2022-11-28 │质押股数(万股) │2300.00 │ ├────────┼──────────────┼────────┼──────────────┤ │质押占所持股(%) │46.17 │质押占总股本(%) │5.10 │ ├────────┼──────────────┴────────┴──────────────┤ │股东名称 │沙正勇 │ ├────────┼──────────────────────────────────────┤ │质押方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质押起始日 │2022-11-24 │质押截止日 │2023-05-23 │ ├────────┼──────────────┼────────┼──────────────┤ │实际解押日 │2023-05-23 │解押股数(万股) │2300.00 │ ├────────┼──────────────┴────────┴──────────────┤ │质押说明 │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获悉股东沙正勇先生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 │ ├────────┼──────────────────────────────────────┤ │解押说明 │2023年05月23日沙正勇解除质押800.0万股 │ └────────┴──────────────────────────────────────┘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 2024-03-22│其他事项 ──────┴──────────────────────────────────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沙正勇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98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沙正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98号) “沙正勇: 经查,你(身份证号:321124197405112611)作为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城地香江”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9年5月14日至2023年12月6日期间,通过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因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导致持 股比例变动,你对城地香江的持股比例累计减少达5.45%。其中,因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制性 股票回购注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你的持股比例下降0.48%;2022年12月12日、2023 年8月14日至15日、2023年12月4日,你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16622000股,减持比例为3. 69%;2023年12月6日,你继续减持5790000股,减持比例为1.28%。至此,累计持股变动达5.45 %。你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停止减持城地香江股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情况说明 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 ,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 2024-02-27│其他事项 ──────┴────────────────────────────────── 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4年2月22日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13665000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城地香江数 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2月22日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4年1月16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9名激励对象授予142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19 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权益实际授予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24年1月16日 2、实际授予数量:1366.50万股 3、授予人数:76人 4、授予价格:4.19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实际授予数量与拟授予数量的差异说明:在确定授予日后的缴纳股权激励款项过程中 ,由于个人资金原因,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 限制性股票,共计20.00万股;7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38.50 万股。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76人,实际申请办理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1366.50万股。 ──────┬────────────────────────────────── 2024-02-09│其他事项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信用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 对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城地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 自公司业绩预告披露后,新世纪在结合对本公司经营状况综合分析与评估后,出具了《新 世纪评级关于下调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等级的公告》,将公司的主体长期 信用等级由A-下调至BBB,将本公司发行的“城地转债”信用等级由A-下调至BBB,评级展望为 “负面”。 本次信用评级调整的相关报告《新世纪评级关于下调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等级的公告》可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 2024-02-01│其他事项 ──────┴────────────────────────────────── 当事人: 沙正勇,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2019年5月8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 股东沙正勇持有29653994股公司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11.53%。2023年12月8日,沙正勇 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提示性公告显示,2019年5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因公司非 公开发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沙正勇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48 %;2022年12月12日、2023年8月14日至15日、2023年12月4日,沙正勇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 减持16622000股,合计减持比例达3.69%;2023年12月6日,沙正勇继续减持5790000股,比例 为1.28%。至此,沙正勇累计持股变动达5.45%,但未在持股比例变动5%时停止买卖。 其中,被动稀释比例合计为0.48%,主动减持比例为4.97%。 沙正勇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在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5%时按规定及时停止 买卖,超比例减持0.45%。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 第2.1.1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沙正勇本次持股比例变动超过5%并非全部因主动减持所致,存在由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原因导致其所持股份被动稀释的情形,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沙正勇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 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2024-01-31│其他事项 ──────┴────────────────────────────────── 为了更加客观真实反映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城地 香江”)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会计监管风险 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经过第三方专业评估公司的初步评 估与测算,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拟对控股子公司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 科技”)相关商誉计提减值准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现将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概述 1、商誉形成情况 香江科技商誉账面原值146431.11万元,商誉的形成系城地香江并购香江科技,支付对价 大于并购日享有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2、商誉减值准备历史计提情况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实施完成上述并购后,每年末均依据 沃克森(北京)国际评估公司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对商誉进行减值迹象的判断及减值测试。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对香江科技累计计提商誉减值63089.82万元,商誉账面净值为 83341.29万元(不含本次)。 ──────┬────────────────────────────────── 2024-01-31│其他事项 ──────┴──────────────────────────────────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将公司2023年度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会计 政策的有关规定,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基于审慎性 原则,对公司截止2023年12月31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本着谨慎性原则,对 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总金额、拟计入的报告期间 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可能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初步预估后,20 23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50482.74~64882.74万元(未经审计),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3 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具体说明 1、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减值损失。 经测试,本次拟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约为11499.62万元。 2、资产减值损失 公司对存货等长期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 行减值测试。对存货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 另外,考虑到子公司香江科技其利润率短期内无法恢复到历史水平,且未来年度暂无可靠 的经营手段改善,公司拟对其进行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 拟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号:2024-011)经测试,本次拟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金额约 为38983.12~53383.12万元。 (四)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批程序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需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 2024-01-17│其他事项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年1月16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425.00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19元/股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4年 1月16日为授予日,向7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425.00万股,授予价格为4.19元/股。现 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城 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 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了明确意见。 2、2023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2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 议。2023年12月3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 告编号:2023-115)。 3、2024年1月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城地香 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 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本次激励 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 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4年1月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了《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02)。 4、2024年1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 2023-12-19│其他事项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4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 00-15: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并按照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 立董事蒋镇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1月5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 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蒋镇华先生,中国国籍,1969年出生,毕业于浙江大学,岩土工程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 工程师、注册岩土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曾任职于上海陆家嘴规划建筑设计公司、上海建 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申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现任上海申吉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 司审图负责人。2021年7月开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蒋镇华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代持等代他人征集的情形。 截至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征集人不存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 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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