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3887 城地香江 更新日期:2025-04-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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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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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太智慧云谷数字科│ ---│ 0.00│ 1.99亿│ 23.73│ ---│ ---│
│技产业园项目一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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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 ---│ 0.00│ 3.53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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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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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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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国电力顾问集团北京智慧算力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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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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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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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交易概述 │
│ │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
│ │(以下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39329195 │
│ │股(含本数),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的发行数量为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 │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 │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发行底价”)。发行对象为中国电力顾问集团北│
│ │京智慧算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智算”),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与中电智算签订了│
│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
│ │ (二)关联关系 │
│ │ 本次发行为面向特定对象的发行,发行对象为中电智算。截至本公告日,发行对象中电│
│ │智算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
│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中电智算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 │属于公司关联方。 │
│ │ 2024年10月14日,公司与中电智算签署《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
│ │力顾问集团北京智慧算力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
│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谢晓东及其一致│
│ │行动人卢静芳变更为中电智算,实际控制人将由谢晓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卢静芳变更为国务院│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
│ │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构成上述规定所列举的│
│ │关联方情形之一的,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中电智算将成为│
│ │公司的控股股东,属于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
│ │ (三)审批程序 │
│ │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
│ │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
│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经公司股│
│ │东会审议通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次发行方案需取得有权国资主管机构审批同意以及其│
│ │他必要的政府部门核准/许可(如需),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 │
│ │注册同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与上市事宜。 │
│ │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重│
│ │组上市。 │
│ │ 二、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
│ │ 公司与中电智算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
│ │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
│ │ 1、合同主体 │
│ │ 甲方: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公司”) │
│ │ 乙方:中国电力顾问集团北京智慧算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智算”或“乙方”)│
│ │ 2、签订时间 │
│ │ 2024年10月14日。 │
│ │ (二)本次认购方案 │
│ │ 1、认购股份的种类及面值 │
│ │ 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
│ │ 2、拟认购金额及认购股份数量 │
│ │ 乙方拟认购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664.5975万元,拟认购的股份数量为139329195股, │
│ │系按照认购金额除以本次发行的认购价格确定,发行数量尾数不足1股的,乙方同意将非整 │
│ │数部分舍去,乙方支付的认购款中对应的不足以折股的余额纳入甲方的资本公积。 │
│ │ 若甲方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 │权事项,则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
│ │ 最终认购股份数量按照甲方和甲方聘请的主承销商向乙方发出的书面《缴款通知书》所│
│ │载为准。 │
│ │ 3、认购价格 │
│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 │ 发行价格为5.0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
│ │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
│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
│ │ 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 │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
│ │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
│ │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
│ │ 派发现金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
│ │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
│ │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
│ │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
│ │注册决定后,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
│ │ 4、认购方式 │
│ │ 乙方以支付人民币现金的方式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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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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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5-26 │质押股数(万股) │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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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33.10 │质押占总股本(%) │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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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沙正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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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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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3-05-23 │质押截止日 │2024-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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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2024-05-22 │解押股数(万股) │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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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3年05月23日沙正勇质押了1500.0万股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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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2024年05月22日沙正勇解除质押1500.0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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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4-28 │质押股数(万股)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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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26.30 │质押占总股本(%) │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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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谢晓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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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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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1-10-27 │质押截止日 │2024-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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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2024-04-19 │解押股数(万股)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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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3年04月27日谢晓东解除质押2000.0万股 │
│ │2023年10月24日谢晓东质押了2000.0万股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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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2024年04月19日谢晓东解除质押2000.0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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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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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4│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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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公司子公司作为本次联合体中的成员,将根据签署的合同内容及相
关联合体协议安排,取得相对应的收益。而根据合同约定,“中国移动呼和浩特数据中心算力
基础设施建维服务项目”的合作期限为确定期限7年+不确定期限的模式,未来是否续签存在不
确定性,同时,第二批次需以招标人正式下单且相关机房楼封顶并具备机电进场条件开始计算
,相关收益亦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对未来每年的营收影响以实际审计结果为准。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已披露子公司中标“中国
移动呼和浩特数据中心算力基础设施建维服务项目”的公告(公告号:2025-006)及安排签署
其合同的进展公告(公告号:2025-019),现该项目合同相关方已全部签署完毕,公司就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主要条款
项目名称:中国移动呼和浩特数据中心算力基础设施建维服务项目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
乙方一(联合体牵头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四”)
乙方二(联合体成员):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系统”)乙方三(联合
体成员):上海启斯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启斯”)预估框架合同总金额(含税)
:人民币445235.616万元
服务内容:乙方在【中国移动呼和浩特数据中心】提供数据中心机电相关配套服务(“乙
方机房机电服务”或“数据中心机电服务”),乙方承诺其有权并负责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
甲方IDC业务及IDC增值业务发展的需要、以甲方为签约方向甲方提供满足本协议及其附件以及
甲方要求的数据中心机电标准。
服务进度:
甲乙双方已确认基于中国移动呼和浩特数据中心进行合作,合作内容为满足150MW-IT容量
的机电资源服务,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分批次提供机电资源服务,具体已确认批次如下:
第一批次:【2025】年【5】月【31】日前向甲方提供B10机房楼合计【30】MW-IT容量,
的机电服务资源并完成甲方初验;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终验。
第二批次:剩余120MW-IT容量的机电资源服务第二批次进行交付,以招标人正式下单且相
关机房楼封顶并具备机电进场条件开始计算,120日历天内初验交付,初验通过后30日历天内
完成终验。
提供时间以甲方实际下单为准。
最终机电资源服务内容以实际检验为准。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包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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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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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蒋雁翔先生因个人原因及工作安排辞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一
职,辞任后董事会人员构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辞职申请自辞职函件递交董事会起生效。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职能,经公司董事会提名、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拟聘任
肖长春先生接任蒋雁翔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次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的董事候
选人名单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选举将采取累积投票制。
本次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原公司独立董事蒋雁翔先生原所担任的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的全部职务将由肖长春先生接任。(相关人员简历附后)公司对蒋雁翔先生在任职
期间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候选人肖长春先生将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任公司本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
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肖长春先生具备履职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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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0│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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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收到合同所有相关方盖章的正式文件:当前仅为公司履行完内部审批及用印流程寄送
相关方的阶段,公司尚未取得经所有相关方签署并生效的正式合同文件,存在可能不能完成签
署合同的风险。
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公司子公司作为本次联合体中的成员,将根据签署的合同内容及相
关联合体协议安排,取得相对应的收益。而根据合同约定,“中国移动呼和浩特数据中心算力
基础设施建维服务项目”的合作期限为确定期限7年+不确定期限的模式,未来是否续签存在不
确定性,同时,第二批次需以招标人正式下单且相关机房楼封顶并具备机电进场条件开始计算
,相关收益亦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对未来每年的营收影响以实际审计结果为准。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包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子公司中标
公告(公告号:2025-006),现公司下属子公司已安排签署该中标项目的正式采购框架协议,
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主要条款
项目名称:中国移动呼和浩特数据中心算力基础设施建维服务项目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
乙方一(联合体牵头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四”)
乙方二(联合体成员):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系统”)乙方三(联合
体成员):上海启斯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启斯”)预估框架总合同(含税):人
民币445235.616万元
服务内容:乙方在【中国移动呼和浩特数据中心】提供数据中心机电相关配套服务(“乙
方机房机电服务”或“数据中心机电服务”),乙方承诺其有权并负责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
甲方IDC业务及IDC增值业务发展的需要、以甲方为签约方向甲方提供满足本协议及其附件以及
甲方要求的数据中心机电标准。
服务进度:
甲乙双方已确认基于中国移动呼和浩特数据中心进行合作,合作内容为满足150MW-IT容量
的机电资源服务,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分批次提供机电资源服务,具体已确认批次如下:
第一批次:【2025】年【5】月【31】日前向甲方提供B10机房楼合计【30】MW-IT容量,
的机电服务资源并完成甲方初验;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终验。
第二批次:剩余120MW-IT容量的机电资源服务第二批次进行交付,以招标人正式下单且相
关机房楼封顶并具备机电进场条件开始计算,120日历天内初验交付,初验通过后30日历天内
完成终验。
提供时间以甲方实际下单为准。
最终机电资源服务内容以实际检验为准。
服务期限:
第一批次:自【2025】年【6】月【1】日起至【2035】年【5】月【31】日止。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自【2032】年【6】月【1】日起,甲方有权提前三十(30)个自然
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违约金。
第二批次:以招标人正式下单且相关机房楼封顶并具备机电进场条件开始计算,120日历
天内初验交付,初验通过后30日历天内完成终验。自项目终验后10年止。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自项目终验后7年起,甲方有权提前三十(30)个自然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
支付违约金。
机电资源服务根据第三章第五条约定时间提供后并通过甲方终验之日起随启随租(以订单
生效日期次日起算),机柜托管费按实际天数计费。
框架整体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37】年【12】月【31】日止。如在合同有效期
内,最后一批交付后,租赁期限不足10年,则经双方友好协商顺延至10年。
关于续约:
本协议有效期满前【六(6)个月】双方可另行协商协议顺延或者签订新协议,甲方在同
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续约期间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和使用率承诺均不得高于本协议之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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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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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王志远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1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王志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1号)“王志远:
经查,你(身份证号:321182198710262614)于2019年8月至今任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董事。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7月31日,你的父亲王某华
存在买入城地香江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期间,买入城地香江
股票28100股,买入金额141263元;卖出城地香江股票28100股,卖出金额155996元。
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
,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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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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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签订正式合同:截止目前,公司尚未与招标人签订正式合同,公司将尽快与招标人签
订相关项目合同,合同条款和合同履行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公司将根据实际进展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关于相关收益的不确定性:该项目涉及联合体共同投标,虽联合体各方对后续受益存在相
关约定,但由于正式合同尚未签订,公司预计可取得收入尚存在不确定性。
业绩存在亏损的风险:根据公司已披露的2023年度报告及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司2023年
度营业收入为23.70亿元,较2022年同期下降11.67%,2024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8.62亿元,
较2023年同期下降32.95%,2023年度及2024年前三季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2
1亿元、-1.30亿元,业绩存在亏损。
行业竞争加剧导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2023年度,子公司香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IDC设备及解决方案业务毛利率因甲指产品比例的上升,甲指产品的情况较多,导致了2023
年度毛利不及往年。未来公司将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促使毛利率回升,但相关性业务结构调整
随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仍旧存在不确定性。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子公司香江系统工
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系统”)、上海启斯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启斯”)
关于中标“中国移动呼和浩特数据中心算力基础设施建维服务采购项目”的通知,现将具体情
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中国移动呼和浩特数据中心算力基础设施建维服务采购项目
2、招标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
3、投标联合体: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系联合体牵头人(以下简称“中
电四”);
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海启斯云计算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4、联合体整体中标金额:4200336000.00元(不含税),4452356160.00元(含税)。因该
项目涉及联合体共同投标,公司实得收入金额将少于上述联合体整体中标金额,具体金额以后
续正式签订的合同为准。
二、招标方/采购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险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566830405
注册资本:286262.18万人民币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甲39号经营范围:在内蒙古自治区经营基
础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
);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等网络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设
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
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以及其他电信及信息服务;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
端设备、IP电话设备、因特网设备及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业务培训、会议服务;租赁业
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互联网零售;经营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计算机软件开
发、销售;日用百货、电子产品、智能设备、智能穿戴设备销售;票务代理服务;代收居民水
电费及其他费用。
2、关联关系说明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招标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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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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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调整后的年度担保预计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本次增加年度对外担保临时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担保额度,提额后的公司20
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为45亿元,本次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0.97%。截至2
025年1月2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约为31.7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3.41%。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目前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对象中有部分对象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另外,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
关风险。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支持子公司IDC投资运营经营业务的发展及资金所需,公司拟临时为子公司融资事项增
加不超过10亿元的临时担保额度,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在调整后的总
担保额度内,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发生担保时,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相互调剂使用额度(含新
设立的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但资产负债率为70%及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资产负债率为70%及
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决定实际发
生的担保金额、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具体事宜,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与融资和履约
类担保相关的协议、函件等其他文件;授权期限自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止,合同期限以具体签订的对外担保合同为准。
提额后的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为45亿元。
(二)上市公司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2025年1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年度对外担保临时额度的议案》。
因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同时,因
本次提额后的担保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上述担保事项需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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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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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股东回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拟对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沪太智慧云谷数字科技产业园项目一期”(以下简称
“太仓数据中心项目”)的募集资金进行部分变更,其中,拟投入20000.00万元用于公司新承
接的项目“中国移动长三角(扬州)数据中心算力基础设施建维服务项目”(以下简称“中移
动扬州智算中心项目”)的部分智算中心楼栋建设。同时,基于原项目目前已实施的情况,剩
余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合计15790.23万元(截至2024年12月27日数据,不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
存款利息及现金产品管理收益等扣除银行手续费后的净额,实际金额以转出及销户当日募集资
金专户中的余额为准,下同)暂存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待日后有良好投资项目时公司再行
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使用;本项目募集资金产生的扣除手续费后的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净额仍
存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统一处理。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金额:20000.00万元。
新项目简要情况:根据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子公司重大项目中标及签订合同的公告(公告号
:2024-062、2024-092),本次拟投入募集资金20000.00万元将用于公司承接的“中移动扬州
智算中心项目”中的B02及B03机房楼,投资总额为101102.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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