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3887 城地香江 更新日期:2024-12-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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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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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太智慧云谷数字科│ ---│ 0.00│ 1.99亿│ 23.73│ ---│ ---│
│技产业园项目一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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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 ---│ 0.00│ 3.53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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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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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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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国电力顾问集团北京智慧算力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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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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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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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交易概述 │
│ │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
│ │(以下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39329195 │
│ │股(含本数),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的发行数量为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 │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 │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发行底价”)。发行对象为中国电力顾问集团北│
│ │京智慧算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智算”),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与中电智算签订了│
│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
│ │ (二)关联关系 │
│ │ 本次发行为面向特定对象的发行,发行对象为中电智算。截至本公告日,发行对象中电│
│ │智算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
│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中电智算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 │属于公司关联方。 │
│ │ 2024年10月14日,公司与中电智算签署《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
│ │力顾问集团北京智慧算力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
│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谢晓东及其一致│
│ │行动人卢静芳变更为中电智算,实际控制人将由谢晓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卢静芳变更为国务院│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
│ │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构成上述规定所列举的│
│ │关联方情形之一的,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中电智算将成为│
│ │公司的控股股东,属于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
│ │ (三)审批程序 │
│ │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
│ │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
│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经公司股│
│ │东会审议通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次发行方案需取得有权国资主管机构审批同意以及其│
│ │他必要的政府部门核准/许可(如需),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 │
│ │注册同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与上市事宜。 │
│ │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重│
│ │组上市。 │
│ │ 二、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
│ │ 公司与中电智算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
│ │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
│ │ 1、合同主体 │
│ │ 甲方: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公司”) │
│ │ 乙方:中国电力顾问集团北京智慧算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智算”或“乙方”)│
│ │ 2、签订时间 │
│ │ 2024年10月14日。 │
│ │ (二)本次认购方案 │
│ │ 1、认购股份的种类及面值 │
│ │ 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
│ │ 2、拟认购金额及认购股份数量 │
│ │ 乙方拟认购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664.5975万元,拟认购的股份数量为139329195股, │
│ │系按照认购金额除以本次发行的认购价格确定,发行数量尾数不足1股的,乙方同意将非整 │
│ │数部分舍去,乙方支付的认购款中对应的不足以折股的余额纳入甲方的资本公积。 │
│ │ 若甲方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 │权事项,则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
│ │ 最终认购股份数量按照甲方和甲方聘请的主承销商向乙方发出的书面《缴款通知书》所│
│ │载为准。 │
│ │ 3、认购价格 │
│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 │ 发行价格为5.0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
│ │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
│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
│ │ 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 │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
│ │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
│ │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
│ │ 派发现金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
│ │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
│ │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
│ │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
│ │注册决定后,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
│ │ 4、认购方式 │
│ │ 乙方以支付人民币现金的方式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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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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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5-26 │质押股数(万股) │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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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33.10 │质押占总股本(%) │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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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沙正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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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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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3-05-23 │质押截止日 │2024-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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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2024-05-22 │解押股数(万股) │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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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3年05月23日沙正勇质押了1500.0万股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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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2024年05月22日沙正勇解除质押1500.0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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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4-28 │质押股数(万股)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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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26.30 │质押占总股本(%) │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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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谢晓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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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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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1-10-27 │质押截止日 │2024-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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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2024-04-19 │解押股数(万股)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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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3年04月27日谢晓东解除质押2000.0万股 │
│ │2023年10月24日谢晓东质押了2000.0万股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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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2024年04月19日谢晓东解除质押2000.0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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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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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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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数量:1780000元(17800张)
赎回兑付总金额:1793955.20元(含当期利息)
赎回款发放日:2024年12月18日
可转债摘牌日:2024年12月18日
一、本次可转债赎回的公告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满足情况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自2024年10月18日至2024
年11月7日,已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城地转债”当期
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即10.76元/股,已满足“城地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件。
(二)本次赎回事项公告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城地
转债”的议案》,董事会决定行使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
价格对“赎回登记日”(即2024年12月17日)登记在册的“城地转债”全部赎回。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提前赎回“
城地转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40)。
2024年11月1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实施“城
地转债”赎回暨摘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46),并在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2月17
日期间披露了21次关于实施“城地转债”赎回暨摘牌的提示性公告。
(三)本次赎回的有关事项
1、赎回登记日:2024年12月17日
2、赎回对象:本次赎回对象为2024年12月1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城地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3、赎回价格: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
格为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100.784元/张。
4、赎回款发放日:2024年12月18日
5、“城地转债”摘牌日: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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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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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及主要条款
工程名称:芜湖珑腾智算互联网产业园一期(项目名称)数据中心机电标段发包人(甲方
):芜湖世纪珑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合同总价含税金额(暂定):人民币1980000000.00元(大写:壹拾玖亿捌仟万元整)。
工程内容:图纸范围内机电工程施工。项目共三期,发包人根据其需求情况分批向承包人
下达各期订单,承包人获取订单后4个月内应完成当期机电工程的施工。其中最后一期的订单
下单时间不晚于2025年8月份。
承包范围:数据中心机房楼内机电部分为乙方界面,数据中心机房楼外土建及设备基础为
甲方界面。
合同工期:双方签订合同并由发包人下达开工指令单3日内。
完工时间为第三方测试验证完成时间。
二、发包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芜湖世纪珑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珍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MA8P8RJF5X
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龙湖街道龙湖新城南区商业1#楼619-620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建设
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云计算
装备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
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
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包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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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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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鉴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2024年公
司拟聘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公司不存在与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安排、收费、意见等方面存在分歧的情形。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
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5)首席合伙人:肖厚发
(6)人员信息: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有合伙人1
79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395人,其中74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7)业务规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审计的2023年度收入总额为28722
4.6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74873.42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149856.80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承担394家上市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
费总额48840.19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
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及信
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
发和零售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
审计客户家数为2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
限额不低于2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023年9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
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1)京74民初111号]作出判决,判决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2011年3月17日(含)之后曾
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
健所及容诚所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3、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
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5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1次、自律
处分1次。
7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
政处罚3次(同一个项目)、监督管理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2次、自律处分1
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万斌
2007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9年开始在容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近三年签署过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曾红
2016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9年开始在容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近三年签署过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章浩,2018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2020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近三年签署过1家上市公司审
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润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万斌、签字注册会计师曾红、签字注册会计师章浩、项目质量复核人刘润近三
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
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本单位(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
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单位(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
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公司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170万元(财务审计费用13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0万元)。
2024年度审计收费将由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
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以及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
量与事务所最终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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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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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促进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更充分地发挥决策、监督和管理职能,保障公司和
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
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于购买董
监高责任险的议案》,拟为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董监高责任险。
因全体董事、监事就本议案予以回避表决,根据相关规定,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本事项具体详情如下:
一、董监高责任险具体方案
1.投保人: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责任险累计赔偿最高额:5000万元人民币/年
4.保险费总额:预计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年(具体以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5.保险期限:12个月(具体起止时间以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后续每年可续保或
重新投保)
6.授权事项:为提高决策效率,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可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
理层,办理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
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确定保险条款、签署
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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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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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董事兼高管王
志远先生的父亲王成华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于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买卖
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核查,王成华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于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存
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王成华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兼高管王志远之父,其上述交易行为构成短
线交易行为。本次短线交易中,王成华先生盈利14733元(计算方法:交易收益=卖出金额总计1
55996元-买入金额总计141263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成华先生不再持有
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上述行为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王志远先生及其亲属亦积极配合核查
。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
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前述
法律规定,王成华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将尽快督促王成华先生将违规
所得收益上交公司。
(二)经调查了解,本次短线交易行为是王成华先生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进行独立判断做出
的自主投资行为,系其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未就上述交易向王志远先生寻求任
何意见或建议,上述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三)上述情况发生后,王志远先生及其父亲王成华先生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已深刻认识
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王志远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而
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
护证券市场秩序,督促亲属执行到位,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宣导,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不断加深对政策的理解,务必严格遵守履职要求,对
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管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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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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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登记日:2024年12月17日
赎回价格:100.784元/张
赎回款发放日:2024年12月18日
最后交易日:2024年12月12日
截至2024年11月15日收市后,距离12月12日(“城地转债”最后交易日)仅剩19个交易日
,12月12日为“城地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
最后转股日:2024年12月17日
截至2024年11月15日收市后,距离12月17日(“城地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22个交易
日,12月17日为“城地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城地转债”将自2024年12月1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投资者所持可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8.28元的转股价格进行转
股外,仅能选择以100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0.784元/张(即合计100.784元/张)被
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公司特此提醒“城地转债”所有债券持有人注意在期限内转股或卖出。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城地香江”)股票自2024年
10月18日至2024年11月7日,已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
城地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即10.76元/股,已触发“城地转债”有条件赎回
条款。公司于2024年11月7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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