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3929 亚翔集成 更新日期:2024-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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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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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 1501.97│ -9.19│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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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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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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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洁净室工程运营│ 1.60亿│ ---│ 1.60亿│ 100.03│ ---│ ---│
│资金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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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750.00万│ 296.49万│ 4770.86万│ 100.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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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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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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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翔集成”)于2024年3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室执业资质:1992年首批获得国家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
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
质,2012年获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至今。是否曾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是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梁春
合伙人数量:270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
册会计师人数:1141人
3.业务规模
2022年度业务收入:332731.85万元
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488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收费总额61034.29万元
;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
、建筑业。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8亿元
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
,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仍有少量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大华所将积极配合
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
性要求的情形。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4次
、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1次;10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
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5次、自律监管措施7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姓名郑珊杉,2018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4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
计,2018年10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3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
公司审计报告4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林洪毅,2019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2019年5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1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
公司审计报告4家次。
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邹吉丰,2002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2018年1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2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
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3家次。
2.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人员能够在执行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近三年未发现其存
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况。
三、审计收费
本期财务报告审计费用70万元(含税),内控审计费用30万元(含税),合计人民币100
万元(含税),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
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
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及内控审计费用价格与2022年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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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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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亚翔集成”)2023年度经营成果进行审计,2023年度公司共实现净利润2886
62633.51元人民币,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共计793934521.26元。
公司董事会研究,拟以2023年年末总股本2133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
利10.00元(含税),分红总额为人民币213360000.00元,不送股,不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
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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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6│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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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翔集成”)于近日收
到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来的中标通知书(项目编号:GN20
23-06-8412),确认亚翔集成成为12英寸存储器晶圆制造基地二期项目无尘室系统包的承包单
位。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业主信息
长鑫新桥存储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5日,注册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新淮大道2788号。经营范围包括存储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加工、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技术检测;电子产品销售并提供售后服务及技术服
务;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研发、设计、委托加工、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软硬件产品的设
计、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元器件、通讯设备的销售;设备、房屋租赁;产业
并购;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
技术除外)。
二、中标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12英寸存储器晶圆制造基地二期项目无尘室系统包
2、项目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空港经济示范区内。
3、招标单位: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4、建设单位:长鑫
新桥存储技术有限公司
5、中标金额:7282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亿贰仟捌佰贰拾万元整)(不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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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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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同意续聘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
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2
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一、本次变更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大华出具的《关于变更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签字注册
会计师的函》,大华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原委派叶金福、林洪毅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鉴于原签字注册会计师叶金福工作调整,经大华安排,现指派郑珊杉、林
洪毅为签字注册会计师,负责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继续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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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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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完毕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人民币120160558.63元(不含利息)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已收回全额判决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将产生积
极影响。
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翔集成”或“亚翔公
司”)于2023年8月16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出具的《民事
判决书》【(2023)浙民终547号】。本次诉讼案件生效判决已执行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6月,亚翔集成作为原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宜,对被告杭州中欣晶圆半
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中欣晶圆”或“中欣公司”)提起诉讼。2019年6月11日
亚翔集成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关于该项诉讼的受理通知书【(
2019)浙01民初212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19-016
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经杭州中院审理,于2021年11月12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9)浙01民初2127号】
。(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1-049《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
的公告》)。
对杭州中院上述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并提出上诉。浙江省高院于2022年5月24日以原审事
实不清为由裁定案件发回杭州中院重新审理。
经杭州中院重审,于2023年4月11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2)浙01民初1284号】
。(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3-017《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
的公告》)。
对杭州中院上述重审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并提出上诉。(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披露
的公告编号为2023-02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经浙江省高院重新审理,于2023年8月16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3)浙终547号】
(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3-03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终审判决结果的
公告》)。
二、本次诉讼执行情况
亚翔集成于近日收到杭州中欣晶圆汇入的关于本案的判决款项,工程款:111925264.73元
,利息:17726556.81元,鉴定费:233799.00元,合计:129885620.54元。自此,本诉讼案全
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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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3│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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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人民币120,160,558.63元(不含利息)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履行生效判决或者法院强制执行后收回全额判决款项,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积
极影响。
近日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翔集成”或“亚
翔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于2023年8月16日出具的《
民事判决书》【(2023)浙民终54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6月,亚翔集成作为原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宜,对被告杭州中欣晶圆半
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中欣晶圆”或“中欣公司”)提起诉讼。2019年6月11日
亚翔集成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关于该项诉讼的受理通知书【(
2019)浙01民初212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19-016
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经杭州中院审理,于2021年11月12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9)浙01民初2127号】
。(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1-049《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
的公告》)。
对杭州中院上述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并提出上诉。浙江省高院于2022年5月24日以原审事
实不清为由裁定案件发回杭州中院重新审理。经杭州中院重审,于2023年4月11日出具了《民
事判决书》【(2022)浙01民初1284号】。(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
3-017《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对杭州中院上述重审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并提出上诉。(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披露
的公告编号为2023-02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经浙江省高院重新审理,于2023年8月16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3)浙终547号】
。
(一)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亚翔集成
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中欣晶圆
(二)上诉人(一审原告)诉讼请求
1、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
项,依法改判支持一审未支持部分的工程款9,752,566.80元(一审已支持的110,407,991.83元
部分应予维持),依法改判支持中欣公司向亚翔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的预期利息;依法改判支持中欣公司赔偿亚翔公司未施工部分的预期利润损失及律师费、担保
费共计3,203,215.33元;依法改判支持中欣公司承担全部鉴定费用244,144.00元。
2、一、二审诉讼费(含保全费)由中欣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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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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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公司管理,提升综合运营水平及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战略发展
规划,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如下:
一、组织变更功能:
1、CEO担当的功能:
1.1负责达成董事会的经营战略绩效目标,带领团队经营与发展(未来公司的竞争能力等),
实践成为工程教育学院。
1.2发现问题并监督落实执行,管理过程中发掘人才。
1.3提升运营中风险与机会管控的能力,及重大项目的指标管理。
2、CSO担当的功能:
2.1将ESG政策、远景与使命实时且系统地落实于全公司的日常营运之中,ESG相关的治理、
经济、环境、社会议题等有效落实。
2.2针对国际及社会趋势、公司现况与利害关系人的需求做出适当沟通及处理。
2.3发现问题并监督落实执行,管理过程中发掘人才。
3、COO、CTO担当的功能:
3.1COO所辖管的工作是包含前期所有工作责任,确保后续CTO所承担的作业能够被顺利接
管执行。
3.2C00负责项目收尾阶段的主要结算责任。
3.3项目的过程中CTO辖管的主要工程人员须接受COO战情中心的指挥工作。
3.4CTO的职务就是执行力,带兵作战克服困难确实执行,此时的COO是要听从其指挥提供所
有相关的支持服务。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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