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3949 雪龙集团 更新日期:2025-08-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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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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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20-02-27│ 12.66│ 4.3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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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2-12-02│ 8.26│ 1010.86万│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3-09-27│ 7.96│ 8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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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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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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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随鑫益1号 │ 6000.00│ ---│ ---│ 6094.33│ 94.33│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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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稳盛1号 │ 6000.00│ ---│ ---│ 6060.32│ 60.32│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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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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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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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级变速电控硅油离│ 2.87亿│ 5096.81万│ 2.31亿│ 100.00│ ---│ ---│
│合器风扇集成系统升│ │ │ │ │ │ │
│级扩产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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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风扇集成系统智│ 4359.21万│ 4061.65万│ 4061.65万│ 93.17│ ---│ ---│
│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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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轻量化吹塑系列│ 4553.69万│ 195.00万│ 738.35万│ 100.00│ ---│ ---│
│产品升级扩产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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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 9856.59万│ 205.59万│ 2311.78万│ 23.45│ ---│ ---│
│目 │ │ │ │ │ │ │
├─────────┼──────┼─────┼─────┼─────┼─────┼──────┤
│节能风扇集成系统智│ ---│ 4061.65万│ 4061.65万│ 93.17│ ---│ ---│
│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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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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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9-12 │交易金额(元)│7103.2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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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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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宁波市北仑区芯港小镇BL(ZB)11-04-│标的类型 │土地使用权 │
│ │16-1#地块土地使用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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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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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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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加了宁波市北仑区芯港小镇BL(ZB)11-04-16│
│ │-1#地块土地使用权竞拍,最终以7103.2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竞得,该地块出让面积63140平 │
│ │方米(94.71亩)。 │
│ │ 1、出让方: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2、竞得人: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3、地块名称:北仑区芯港小镇BL(ZB)11-04-16-1#地块 │
│ │ 4、坐落位置:北仑霞浦规划329国道北、永定河路东 │
│ │ 5、土地用途:二类工业(汽车制造业) │
│ │ 6、出让面积:63140平方米 │
│ │ 7、挂牌起始价:1125元/平方米 │
│ │ 8、竞买保证金:人民币3500万元 │
│ │ 9、最终成交价:人民币7103.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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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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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维尔赛投资控股有限公 1300.00万 6.16 41.31 2025-02-25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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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300.00万 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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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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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2-25 │质押股数(万股) │1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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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41.31 │质押占总股本(%) │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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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宁波维尔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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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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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4-01-25 │质押截止日 │2026-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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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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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维尔赛控股的通知,获悉维尔赛控股将其质押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 │公司的15700000股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及质押续期业务,其中2700000股股份办理了股 │
│ │份解除质押手续,13000000股股份办理了股份质押续期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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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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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1-27 │质押股数(万股) │15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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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49.89 │质押占总股本(%) │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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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宁波维尔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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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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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4-01-25 │质押截止日 │2025-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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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2025-02-24 │解押股数(万股) │15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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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4年01月25日宁波维尔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质押了1570.0万股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 │司 │
│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维尔赛控股的通知,获悉维尔赛控股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
│ │了股份质押续期业务,续期后,质押到期日为2025年2月24日 │
├────────┼──────────────────────────────────────┤
│解押说明 │2025年02月24日宁波维尔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解除质押270.0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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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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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9│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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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
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2022年11月26
日,公司披露了《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年12月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
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次日,公司披露了《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等相关公告。
4、2022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3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4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35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进行第一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暨上市,共计367140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
8、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进行第一个限售期解
除限售暨上市,共计32034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
9、2025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
。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3年5月18日实施完毕。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3元(含税)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4年5月10日实施完毕。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5年5月6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二)回购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
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或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之规定,派息调整方法如下: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调整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0为8.
26元/股,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8.26-0.3-0.33-0.1
=7.53元/股。调整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0为7.96元/股,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调整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7.96-0.33-0.1=7.53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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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9│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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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龙集团”或“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8月19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
47)。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后,由于有1人因退
休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故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0
0股。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1383号)
,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未达到《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不满足当期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因此,公司将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34名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66,540股、预留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合计32,034股。综上,本次将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99,
974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11,136,680元变更为人民币210,736,70
6元、公司股份总数由211,136,680股变更为210,736,706股。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
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
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影响
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
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
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
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
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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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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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事宜,授权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025年1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
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产20%。
截至目前,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正在推进过程中。
二、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的相关情况
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效期即
将到期,为确保发行事宜的顺利推进,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延长授权有效期至20
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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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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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交易由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龙集团”或“公司”或“乙方”)与宁
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甲方”)签订《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新能源商
用车关键零部件创新研发中心及智慧数字工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落地在宁波经济技
术开发区,本项目第一期总投资人民币6.8亿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投资协议书》约定的投资项目尚处于初期阶段,具体实施时间、步骤及范
围存在变动可能性,项目涉及的金额是协议双方投资目标,实际情况以未来实际发生为准。项
目的实质性推进,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
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2、本次签署《投资协议书》约定的投资项目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立项核准
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估等一系列前置审批程序,项目实施进程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3、本次投资事项系出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对外投资可能存在因行业政策变化、
市场竞争等各方面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公司将审慎投资、按计划有序地实施方案,同时
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产品需求,增强公司与客户在业务方面的
黏性,完善公司业务布局,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拟签订《投资协议书》,规
划用地约94.71亩(具体以实测面积为准),投资建设新能源商用车关键零部件创新研发中心
及智慧数字工厂项目,本项目第一期总投资人民币6.8亿元。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
(三)审议情况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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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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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
案》,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31号”文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747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66元,共计募集资金47437.02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285.95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151.07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3月5日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9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分别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于2024
年10月21日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
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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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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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中明确。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
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实
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0409697.97元,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07
270503.39元。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2024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
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
21113668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1113668.00元(含税),占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比例为34.95%。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
,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
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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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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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资金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
构申请总计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授信开
证、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
信额度内,并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的实际资金需求
来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包括短期借款、中长期借款不限。同时,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在本议案授信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的具体文件及办理贷款
具体事宜。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的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
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授权额度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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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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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雪龙集团”)股东宁
波维尔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赛控股”)持有公司3147144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91%;本次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续期后,维尔赛控股累计质押股
份数为13000000股,占其持有雪龙集团股份总数的41.31%,占雪龙集团股份总数的6.1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维尔赛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贺财霖先生、贺频艳女士、贺群艳女士、
香港绿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绿源”)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948024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70.81%;本次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续期后,维尔赛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
股份总数为13000000股,占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8.7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6%。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维尔赛控股的通知,获悉维尔赛控股将其质押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的15700000股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及质押续期业务,其中2700000股股份办理了股份解除质
押手续,13000000股股份办理了股份质押续期业务。
一、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续期的情况
经与维尔赛控股确认,本次解除质押后的股份暂无用于后续质押的计划。后续如有质押计
划,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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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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