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3959 ST百利 更新日期:2025-01-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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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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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 129.00│ ---│ 0.02│ 129.00│ 9.00│ 人民币│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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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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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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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扩大工程总承 │ 1.93亿│ 0.00│ 4917.56万│ 25.50│ ---│ ---│
│包项目-红马二期项 │ │ │ │ │ │ │
│目 │ │ │ │ │ │ │
├─────────┼──────┼─────┼─────┼─────┼─────┼──────┤
│偿还银行贷款 │ 8500.00万│ 0.00│ 8500.00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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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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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新海新创业投资有限公 7663.60万 15.63 72.23 2024-10-30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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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7663.60万 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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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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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0-30 │质押股数(万股) │1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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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1.12 │质押占总股本(%) │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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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西藏新海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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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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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16-11-04 │质押截止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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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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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4年10月28日西藏新海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解除质押4000.92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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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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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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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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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百利工│内蒙古新圣│ 1.00亿│人民币 │2018-01-02│2019-02-20│连带责任│是 │否 │
│程科技股份│天然气管道│ │ │ │ │担保 │ │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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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百利工│内蒙古新圣│ 1.00亿│人民币 │2018-01-02│2019-02-20│连带责任│是 │否 │
│程科技股份│天然气管道│ │ │ │ │担保 │ │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 │ │
├─────┼─────┼─────┼────┼─────┼─────┼────┼───┼───┤
│湖南百利工│内蒙古新圣│ 1.00亿│人民币 │2017-09-27│2019-02-20│连带责任│是 │否 │
│程科技股份│天然气管道│ │ │ │ │担保 │ │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 │ │
├─────┼─────┼─────┼────┼─────┼─────┼────┼───┼───┤
│湖南百利工│内蒙古新圣│ 1.00亿│人民币 │2017-09-27│2019-02-20│连带责任│是 │否 │
│程科技股份│天然气管道│ │ │ │ │担保 │ │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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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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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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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实际控制人王海荣先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本金还款6028.61
万元,及资金占用应计利息总额959.85万元。截止本公告日,实际控制人王海荣先生已累计偿
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金19191.05万元及应计利息959.85万元,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息已全
部偿还完毕。
由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金额超
过1000万元,实际控制人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9.8.1
条规定,公司股票于2024年9月30日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实际控制人还款进展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自查发现,公司截至2023年末形
成的19626.98万元异常预付账款中,共计19191.05万元构成实际控制人王海荣先生对公司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披露的《关于自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整
改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资金占用情况发生后,实际控制人王海荣先生积极
筹措资金,截止2024年11月27日,实际控制人王海荣先生累计偿还5987万元,尚有13204.05万
元未归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098)。
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收到实际控制人王海荣先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本金还款2000万元
,于2024年12月30日收到实际控制人王海荣先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本金还款5175.44万元,
以上均为现金清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还款事项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4-107)。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实际控制人王海荣先生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的本金还款6028.61万元,及资金占用应计利息总额959.85万元,以上均为现金清偿。
截止本公告日,实际控制人王海荣先生已累计偿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金19191.05万元及应计
利息959.85万元,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息已全部偿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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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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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无锡百擎,系百利锂电控股子公司。
本次百利锂电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百利锂电为无锡百擎担保的最
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5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及百利锂电为其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1494.6
8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百利锂电智慧工厂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锂电”)拟与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无锡农村商业
银行保证合同》,为其下属控股公司无锡百擎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百擎
”)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担保额度预计的
议案》,同意百利锂电为无锡百擎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其中百利锂电单独为无锡百擎提供
担保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上述担保额度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
年内(即2024年6月11日至2025年6月10日)有效,额度范围内,公司不再就具体发生的担保事
项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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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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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诉讼所处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公司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752124.69元。
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尚待开庭审理,相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与本次诉讼相
关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利科技”)于近日收到湖南省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自然人投资者刘芬对公司及实际控制
人王海荣等相关主体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752124
.69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自然人投资者刘芬
被告一: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常州雁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亨息尔智能装备科技(常州)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常州百和菱智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五:无锡优耐特窑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六:湖北顺合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七:常州市新业制粒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八: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九: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海荣
(二)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52124.69元以及相应利息损失,并承
担本案诉讼费。判令其他被告分别就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民事起诉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海荣于2022年9月8日至2023年8月7日期间,持续通过7家供应
商占用公司资金达1.9亿元。上述行为未履行公司决策审批程序,并且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导致公司所披露的《2022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等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不实记载,导致原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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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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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仲裁所处阶段:仲裁申请已受理,等待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金额:64345914.21元;
对公司影响:相关仲裁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
性。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申请,请求宁夏汉尧富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拖欠公司的工程款及公司遭受的损失共计64
345914.21元。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对本次仲裁的受理通知书。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夏汉尧富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二)仲裁请求内容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所拖欠工程款人民币62449008.30元及遭受的损失(以人民币486490
08.3为基数,自2023年7月16日起以欠款发生时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
年8月21日为人民币1896905.91元),共计64345914.21元;
2、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3、裁决本案财产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包括财产保全函费用和法院收取
的财产保全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夏汉尧石墨烯储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宁夏汉尧富锂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签订《锂离子电池石墨烯三元正极材料及导电浆料项目智能
产线设计建造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发包的锂离子电池石墨烯三元
正极材料及导电浆料项目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人民币1295000000元,争议的解决方
式为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2019年5月21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变更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确定一期工程合同价款为420000000元
,二期工程合同价款为875000000元。2019年12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变更协议
》(二),双方在协议中将一期工程合同价款由420000000元变更为235000000元,并对工期进
行了调整。2021年1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签订了《变更协议》(三),双方在协议中对一
期工程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其中一期工程的2#车间最终结算价格为102566400元,一期工程的3
#车间结算价格暂估为140431600元,根据实际发生工作量据实结算,其中在一期工程的3#车间
的结算方式中约定:被申请人应当于设备带料运行45天后确认3#车间的工程项目总额,支付至
项目款总价的90%,同时进行设备验收,缺陷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项目总价10%的尾款。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20年12月完成了一期项目2#车间的工程建设,于2020年12月10日
与被申请人办理了2#车间工程项目结算,结算价格为102566400元。2023年7月,申请人完成了
一期项目3#车间的工程建设,并于2023年7月19日与被申请人办理了3#车间工程项目结算,结算
价格为138000000元。以上合计工程款为240566400元。2023年7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完
成了一期项目2#车间、3#车间的整体竣工验收,现缺陷保修期已届满,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
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合同签订以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78117391.70元,尚有工程款人
民币62449008.30元未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支付工程款事宜,但被申请
人均予以拒绝。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为维护公司合法权
益,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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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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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新海新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被动减持所致,未触及
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后,新海新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06105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64%。本次
权益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76636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2.2
3%,占公司总股本的15.63%;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为106105150,累计被标记股份数量为76636
000股,累计被冻结及标记股份合计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21.64%。
新海新本次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股份,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相关减持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
减持。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西藏新海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新”)
被司法拍卖的40009200股股票已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股份涉及的质押、冻结及标记相
应解除,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司法拍卖过户权益变动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新海新持有的公司40009200股股票(无限售流通股)于2024年9月25日10时
至2024年9月26日10时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根据
京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的《成交确认书》,前述股份分别被湖南派勒科技有限公司等竞买人竞
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公司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
询,获悉新海新被司法拍卖的40009200股股票已于2024年10月28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
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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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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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披露至今累计新增涉案金额:124793779.94元,其中累计主动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
计3369790.00元,累计被动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121423989.94元。
对公司影响:已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
一定影响;其余尚未判决生效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实际影响将以法院最终判决
情况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利科技”)于2024年6月20日
披露了《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以下简称“前次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梳理了自前次披露以来新增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自前次披露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12
4793779.94元,其中累计主动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3369790.00元,累计被动诉讼、仲裁案
件金额合计121423989.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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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2│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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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诉讼所处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公司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56978.73元。
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尚待开庭审理,相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与本次诉讼相
关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利科技”)于近日收到湖南省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自然人投资者闫二明对公司及实际控
制人王海荣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56978.73元。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自然人投资者闫二明
被告一: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海荣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56865元、佣金56.86元、印花税56.86元、共计56978.
73元;
2、其余被告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本案被告承担。
(三)《民事起诉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认为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信任而买入公司股票后遭受巨额损失,该损失与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认为公司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
了重大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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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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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对湖
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海荣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4]46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百利”或“公司”)存在
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实控人”)王海荣非经营性占用ST百利资金。ST百利在
2024年8月29日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临时报告《关于自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
的公告》中披露,实控人王海荣在2022年至2023年期间,累计占用非经营性资金19191.05万元
,余额为13204.05万元(不含利息)。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仲裁事项。ST百利于2024年6月20日披露《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
情况的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新增一起合同纠纷仲裁事项,涉案金额为8008.13万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4.81%。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仲裁事项,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三、公司怠于追偿大额债务。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ST百利对公司承包的山西潞宝兴海
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项目、山东省滕州瑞达化工有限公司项目所
形成的大额应收账款及相应业绩补偿款怠于进行债务追偿,追偿进度严重滞后。公司有关责任
人未勤勉尽责,损害了公司合法权益。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
8]29号)第四条的规定。
ST百利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实控人王海荣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均负有主要责任;董事、副
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李良友对事项二负有主要责任;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王伟对上述事项三负有主
要责任,对事项二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
T百利、王海荣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ST百利、王海荣、王伟、李良友分别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均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ST百利应采取积极措施,督促实控
人尽快归还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王海荣应切实履行实控人主体责
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我局将视后续占用资金归还情况采取进一步举措。公
司应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
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
生。
你方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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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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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海荣于2024年10月
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
立案字0132024016号、证监立案字0132024017号),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海荣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海荣立案。
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将积极配合
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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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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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不停
牌。
公司股票自2024年9月30日起将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百利”
,公司股票代码仍为“603959”,公司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继续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一)股票种类与简称:A股股票简称仍为“ST百利”;
(二)股票代码仍为“603959”;
(三)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4年9月30日。
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经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核实,公司截至2023年末形成的19626.98万元异常预付账款中,共计
19191.05万元构成实际控制人王海荣先生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8月29日披露的《关于自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截止本公告日,前述占用资金已归还3758.11万元,换货/抵应付款2228.89万元,资金占用
余额为13204.05万元。
由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金额超
过1000万元,实控人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9.8.1条相
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9月30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前期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
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6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
月30日披露的《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四、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提示
本次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不停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价格的
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继续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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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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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前财产保全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申请保全金额:60000000元
对公司影响:本次被申请诉前保全的财产未涉及公司开展业务所必须的经营性资产,不会
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截至目前,该案件尚处于诉前财产保全阶段,暂无法判断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次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所涉及的合同尚在结算过程中,公
司正在核实相关情况,并着手与申请人积极沟通协商,争取尽早解除争议。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6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
望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南省长
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实施诉前财产保全,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基本情况
申请人: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株洲市茶陵县城关镇云阳街颐西嘉园二期
法定代理人:雷琦
被申请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言
申请人湖南仙厦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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