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3991 至正股份 更新日期:2025-03-2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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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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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理财“恒赢”( │ ---│ ---│ ---│ 1300.00│ ---│ 人民币│
│法人版)按日开放式 │ │ │ │ │ │ │
│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 │ │ │ │ │ │
│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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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暂无数据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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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0-24 │交易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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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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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Advanced Assembly Materials Inte│标的类型 │股权 │
│ │rnational Ltd99.97%股权、深圳至 │ │ │
│ │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 │
│ │及支付现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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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SMPTHongKongHoldingLimited、北京智路资产管理有 │
│ │限公司、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领先半导体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市先进半导体科│
│ │技有限公司等14名交易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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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ASMPTHongKongHoldingLimited、北京智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深圳市领先半导体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市先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等14名交易对方、深圳至│
│ │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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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
│ │支付现金的方式直接及间接取得目标公司AAMI之99.97%股权并置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至正│
│ │新材料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
│ │ 在境内,上市公司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Advanced Ass│
│ │embly Materials International Ltd(简称“AAMI”)上层出资人持有的有关权益份额, │
│ │包括(1)支付现金购买嘉兴景曜、滁州智元2支基金中北京智路作为GP拥有的全部财产份额│
│ │和相关权益;(2)发行股份购买嘉兴景曜中厚熙宸浩、陈永阳、马江涛作为LP拥有的全部 │
│ │财产份额和相关权益;(3)以其持有的至正新材料100%股权作为置出资产,与先进半导体 │
│ │持有的嘉兴景曜之LP财产份额和相关权益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针对置换差额部分,由上市│
│ │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向先进半导体进行购买;(4)发行股份购买滁州智元之LP滁州广泰中 │
│ │领先半导体、通富微电、海纳基石、海南博林、张燕、伍杰作为LP拥有的全部财产份额和相│
│ │关权益;(5)发行股份购买滁州智合中芯绣咨询持有的1.99%股权。在境外,上市公司拟通│
│ │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ASMPTHolding持有的AAMI49.00%股权,在上市公司取得AA│
│ │MI控制权的同时,AAMI将支付现金回购香港智信持有的AAMI12.49%股权。同时,上市公司向│
│ │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 │ 交易对方:ASMPTHongKongHoldingLimited、北京智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富微电子 │
│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领先半导体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市先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等14名交│
│ │易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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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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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正信同创投资发展有 1500.00万 20.12 74.54 2023-12-27
限公司
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364.21万 4.89 100.00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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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864.21万 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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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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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12-27 │质押股数(万股)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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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24.85 │质押占总股本(%) │6.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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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深圳市正信同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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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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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3-12-25 │质押截止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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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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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3年12月25日深圳市正信同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质押了500.0000万股给中国华融资产│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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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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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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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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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重大资产
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先进封装材料国际有限公司(AdvancedAssemblyMateri
alsInternationalLimited,以下简称“AAMI”或“目标公司”)99.97%股权、置出上海至正
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新材料”)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或“本次重组”)。
2025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前的本次重组方案
根据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重大资
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本次交易的
初始方案具体如下:
公司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AdvancedAssembly
MaterialsInternationalLtd.(以下简称“AAMI”)之99.97%股权并置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
至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新材料”)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在境内,公司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AAMI上层出资人持有
的有关权益份额,包括(1)支付现金购买嘉兴景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嘉兴景曜”)、滁州智元半导体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滁州智元”)2支基
金中北京智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智路”)作为普通合伙人拥有的全部财产份
额和相关权益;(2)发行股份购买嘉兴景曜中陈永阳、嘉兴厚熙宸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宸浩”)、马江涛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的全部财产份额和相关权益
;(3)以公司持有的至正新材料100%股权作为置出资产,与南宁市先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先进半导体”)持有的嘉兴景曜之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和相关权益的等值部分进
行置换,针对置换差额部分,由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向先进半导体进行购买;(4)发行股份
购买滁州智元之有限合伙人滁州广泰半导体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滁州广泰
”)中深圳市领先半导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先半导体”)、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通富微电”)、深圳海纳基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基石”)、海南
博林京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博林”)、张燕、伍杰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的全
部财产份额和相关权益;(5)发行股份购买滁州智合先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滁州智合”)中芯绣咨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绣咨询”)持有的1.99%股权
。在境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ASMPTHongKongHoldingLimited(
以下简称“ASMPTHolding”)持有的AAMI49.00%股权,在上市公司取得AAMI控制权的同时,AA
MI将支付现金回购HongKongZhixinUnitedCompanyCo.,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智信”)持有
的AAMI12.49%股权。同时,上市公司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
本次交易方案进行的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原交易对方北京智路退出本次交易,将其持有的嘉兴景耀、滁州智元的
GP财产份额和相关权益转让给先进半导体,由先进半导体在本次交易中将上述GP财产份额和相
关权益转让给上市公司;原交易对方马江涛退出本次交易、将其持有的嘉兴景曜4.45%和1.91%
财产份额和相关权益分别转让给伍杰和通富微电,由伍杰和通富微电在本次交易中将前述嘉兴
景曜4.45%和1.91%财产份额和相关权益转让给上市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方案未发生其他调整。
(一)现有政策法规对重组方案是否构成重大调整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
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中对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进
行了明确:
“(一)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
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
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
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
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
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
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百分之二十;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
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调减
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可以提
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直接及间接收购AAMI99.97%股权,前述方案调整涉及交易对方之间
转让的标的资产份额对应AAMI股权比例合计为1.49%,未达到本次交易拟收购的AAMI股权比例
的20%,且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份额,上述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对本次重组方案的
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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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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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5年2月6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
对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侯海良、李现春、章玮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2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侯海良、李现春、章玮琴:经查,深圳至正高分子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20年4月11日,至正股份为原
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侯海良1670.37万元借款提供关联担保,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
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
侯海良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
时任总经理李现春、时任董事会秘书章玮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至正股份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时任
董事长侯海良、时任总经理李现春、时任董事会秘书章玮琴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侯海良、李现春、章玮琴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
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
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
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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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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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年11月16日,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
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违规担保的公告》显示,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
事起诉状及应诉材料获悉,2020年4月11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侯海良,与公司
、原告潘某鹏三方签署《还款及担保三方协议》,约定借款总额为1670.37万元,由公司向原
告承担不可撤销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此后,侯海良仅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剩余部分未归还。
原告将侯海良、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93.87万元及利息160万元人
民币,并支付相关诉讼费用。截至目前,侯海良已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和解款项,
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已终结,原告已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公司对原告的违规
担保情形已经消除。同时,公司公告显示,上述事项未经公司内部审批手续、未经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为原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侯海良提供关联担保,但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
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相关担保事项涉诉后才对外披露,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0.2.6
条等有关规定。
原实际控制人侯海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
,违规以公司名义为其借款提供担保,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3条等有关规
定。同时,侯海良作为时任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总经
理李现春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章玮琴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
责人、公司公章管理人,未勤勉尽责,未能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对公司违规担保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
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除时任董事会秘书章玮琴外,公司其他责任主体均回复无异议。章玮琴提出:一是其对违
规担保事项不知情,未参与商议和操作;二是其负责公司公章保管及使用,2020年4月时任董
事长侯海良外借公章归还时,其已询问是否有用印文件,侯海良回复没有,故其未在公章使用
登记表上做相应记录;三是其知晓违规担保事项后第一时间汇报,配合处置并督促消除负面影
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
原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侯海良外借公章违规实施关联担保,时任董事会秘书章玮琴作为信
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公司公章管理人,对公章外借可能导致的相关违规风险未予以充分关
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违规行为发生,未能勤勉尽责,对其提出的不知情、未参与、用章人
未告知等异议理由不予采纳,其事后汇报、配合处置等不足以减免其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
.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
分决定:
对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侯海良、时任总经理李
现春、时任董事会秘书章玮琴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
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
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
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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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6│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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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近日,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
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根据民事起诉状,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侯海良与公司(曾用
名: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潘征鹏于2020年4月11日签订了《还款及
担保三方协议》,公司为该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侯海良仅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
剩余部分未归还。原告将侯海良、公司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偿还剩余借款本
金
793.87万元及利息16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关诉讼费用。
经查询公司档案,公司档案中既没有案件所提及的《还款及担保三方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也没有涉及上述借款担保事项公司用印记录。经查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存
档资料,也未曾审议过涉及上述担保案件所提及的相关议案。上述事项未经公司内部审批手续
、未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系在原实际控制人侯海良控制时期、第二届董事会治
理下,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违规担保。
截至目前,侯海良已与原告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和解款项,双方之间
债权债务已终结,原告已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
公司对原告的违规担保情形已经消除。公司在本次案件中无需承担责任,预计对公司财务
状况及经营成果没有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及应诉通知书(【2024】沪01
12民初4651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材料获悉,2020年4月11
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侯海良,与公司、原告三方签署《还款及担保三方协议》
,约定借款总额为1670.37万元,由公司向原告承担不可撤销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此后,侯海
良仅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剩余部分未归还。近日,原告将侯海良、公司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
民法院,诉讼请求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93.87万元及利息16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关诉讼费用
。截至目前,侯海良已与原告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和解款项,双方之间债
权债务已终结,原告已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
三、后续处理措施
1、全面加强内控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涉嫌违规事项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进行专项讨论,结合《公司法》《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有效梳理和宣导,加强用印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印审批、使用
及归档流程,防范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2、问询时任相关方
公司收到法院相关案件材料时,立即函告原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侯海良,要求提供上
述违规担保事项的完整原始资料,尽快核实该违规担保事项涉及信息,是否尚存在其他涉及公
司的未披露的违规担保事项,以及后续妥善解决方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收到当事方的回
复如下:
“本人侯海良已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已支付了和解款项,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全部结
清,原告已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人已主动消除损害。除本次诉讼涉及
的相关情形外,本人不存在其他涉及上市公司的未披露的违规担保等行为,如存在前述情形的
,本人承诺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3、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公司将在该事项取得进展或消除影响后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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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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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13),披露了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相关事项。近日,公司获悉被
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已解除冻结。
公司本次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系公司、侯海良与宋静的民间借贷纠纷事宜,宋静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所致。2024年8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
法院出具(2024)沪0112民初18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针对公司的全部诉讼
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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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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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8日,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以现金方式收购苏州桔云科技有限公司51
%股权的议案》,并与SUCCESSFACTORSLIMITED(以下简称“SUCCESSFACTORS”、“乙方”、“
业绩承诺人”)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拟以现金方式收购SUCCESSFACTORS持有的苏州桔云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桔云”)51%股权。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乙方的业
绩承诺期间为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乙方承诺,苏州桔云在为2022年、2023
年和2024年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350万元、人民币1890万元和人民币2646
万元。如果苏州桔云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一年度内,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的,业绩承诺人应当向公司进行补偿。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桔云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
24)003232号),苏州桔云2023年度实现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为1139.62万元,未达到2023
年度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人需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
,当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发生时,乙方应在甲方发出补偿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进行补偿,
乙方可选择以自有现金及/或通过境外资管专户出售担保股票所得款项一次性进行补偿。SUCCE
SSFACTORS应向公司补偿现金人民币1322.78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披露的《深
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苏州桔云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及
有关业绩补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二、业绩补偿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全额收到业绩承诺人支付的现金补偿款合计1322.78万元,业
绩承诺人已按照约定履行完毕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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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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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
金被冻结。
公司本次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可能系公司、侯海良与宋静的民间借贷纠纷事宜,宋
静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所致。公司于2024年5月8日收到关于上述案件的
民事起诉状和传票等相关文书,诉讼金额合计2019119.44元,目前实际被冻结资金198320.55
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了上述文书,公司暂无收到其他与本次银行账户资金冻结相关的文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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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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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于2024年4月18日召
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苏州桔云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度
未完成业绩承诺及有关业绩补偿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以现金方式
收购苏州桔云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并与SUCCESSFACTORSLIMITED(以下简称“SUCC
ESSFACTORS”、“交易对方”、“乙方”、“业绩承诺人”)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拟以
现金方式收购SUCCESSFACTORS持有的苏州桔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桔云”)51%股
权,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础,结合交易对方在评估基准日之后的实缴出资义务,经协商确定
为人民币1.1934亿元。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乙方的业绩承诺期间为2022年、2023年
和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乙方承诺,苏州桔云在为2022年、2023年和2024年经审计的扣非后净
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350万元、人民币1890万元和人民币2646万元。如果苏州桔云在业绩承
诺期内任一年度内,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
数的,业绩承诺人应当向公司进行补偿。苏州桔云已完成2022年度业绩承诺。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桔云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
24)003232号),苏州桔云2023年度实现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为1139.62万元,未达到2023
年度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人需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二、业绩未完成原因
苏州桔云主要从事半导体后道先进封装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清洗
设备、烘箱设备、腐蚀设备、涂胶显影设备、去胶设备、分片设备等,主要客户面向国内一线
封装厂商。2023年度,由于宏观经济形势的挑战,消费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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