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3991 至正股份 更新日期:2025-04-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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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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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理财“恒赢”( │ ---│ ---│ ---│ 1300.00│ ---│ 人民币│
│法人版)按日开放式 │ │ │ │ │ │ │
│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 │ │ │ │ │ │
│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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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暂无数据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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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0-24 │交易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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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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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Advanced Assembly Materials Inte│标的类型 │股权 │
│ │rnational Ltd99.97%股权、深圳至 │ │ │
│ │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 │
│ │及支付现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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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SMPTHongKongHoldingLimited、北京智路资产管理有 │
│ │限公司、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领先半导体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市先进半导体科│
│ │技有限公司等14名交易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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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ASMPTHongKongHoldingLimited、北京智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深圳市领先半导体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市先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等14名交易对方、深圳至│
│ │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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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
│ │支付现金的方式直接及间接取得目标公司AAMI之99.97%股权并置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至正│
│ │新材料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
│ │ 在境内,上市公司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Advanced Ass│
│ │embly Materials International Ltd(简称“AAMI”)上层出资人持有的有关权益份额, │
│ │包括(1)支付现金购买嘉兴景曜、滁州智元2支基金中北京智路作为GP拥有的全部财产份额│
│ │和相关权益;(2)发行股份购买嘉兴景曜中厚熙宸浩、陈永阳、马江涛作为LP拥有的全部 │
│ │财产份额和相关权益;(3)以其持有的至正新材料100%股权作为置出资产,与先进半导体 │
│ │持有的嘉兴景曜之LP财产份额和相关权益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针对置换差额部分,由上市│
│ │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向先进半导体进行购买;(4)发行股份购买滁州智元之LP滁州广泰中 │
│ │领先半导体、通富微电、海纳基石、海南博林、张燕、伍杰作为LP拥有的全部财产份额和相│
│ │关权益;(5)发行股份购买滁州智合中芯绣咨询持有的1.99%股权。在境外,上市公司拟通│
│ │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ASMPTHolding持有的AAMI49.00%股权,在上市公司取得AA│
│ │MI控制权的同时,AAMI将支付现金回购香港智信持有的AAMI12.49%股权。同时,上市公司向│
│ │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 │ 交易对方:ASMPTHongKongHoldingLimited、北京智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富微电子 │
│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领先半导体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市先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等14名交│
│ │易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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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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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正信同创投资发展有 1500.00万 20.12 74.54 2023-12-27
限公司
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364.21万 4.89 100.00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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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864.21万 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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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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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12-27 │质押股数(万股)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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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24.85 │质押占总股本(%) │6.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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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深圳市正信同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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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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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3-12-25 │质押截止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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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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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3年12月25日深圳市正信同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质押了500.0000万股给中国华融资产│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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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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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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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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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30日,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收购意向协议>的议案》,与SUCCESSF
ACTORSLIMITED(以下简称“乙方”、“业绩承诺人”及“SUCCESSFACTORS”)签署了《收购
意向协议》。2022年11月8日及2022年12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
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以现金方式收购苏州桔云科技有限公司51%股
权的议案》,并与SUCCESSFACTORS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拟以现金方式收购SUCCESSFACTO
RS持有的苏州桔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桔云”)51%股权,交易作价为人民币1.193
4亿元。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1日出具《准予变更通知书》。公司已支
付完毕1.1934亿元股权收购款。
二、业绩承诺与补偿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乙方的业绩承诺期间为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三个会计
年度。乙方承诺,苏州桔云在为2022年、2023年和2024年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
民币1350万元、人民币1890万元和人民币2646万元。如果苏州桔云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一年度内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的,业绩承诺人
应当向公司进行补偿。
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苏州桔云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上会师报字(2025)第54
60号),苏州桔云2024年度实现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2613.45万元,未达到2
024年度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人需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披露
的《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桔云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承
诺期满减值测试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当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发生时,乙方应在甲方发
出补偿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进行补偿,乙方可选择以自有现金及/或通过境外资管专户出
售担保股票所得款项一次性进行补偿。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发出《业绩补偿通知函》,SUCCE
SSFACTORS应向公司补偿现金人民币659958.92元。
三、业绩补偿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全额收到业绩承诺人支付的现金补偿款合计659958.92元,业
绩承诺人已按照约定履行完毕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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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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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于2024年4月15日召
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桔云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
情况及业绩承诺期届满资产减值测试情况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收购意向
协议>的议案》,与SUCCESSFACTORSLIMITED签署了《收购意向协议》。2022年11月8日及2022
年12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拟以现金方式收购苏州桔云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并与SUCCESSFACTORSL
IMITED签署了《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协议》,拟以现金方式收购SUCCES
SFACTORSLIMITED持有的苏州桔云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交易作价为人民币1.1934亿元。苏州
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1日出具《准予变更通知书》。公司已支付完毕1.1934
亿元股权收购款。
二、业绩承诺与补偿
1、业绩承诺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乙方的业绩承诺期间为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三个会计
年度。乙方承诺,苏州桔云在为2022年、2023年和2024年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
民币1350万元、人民币1890万元和人民币2646万元。
2、补偿原则
(1)甲方应当于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本协议约定的各年度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以经审
计的业绩承诺期间内每一个会计年度的扣非后净利润为苏州桔云当年的实际净利润。如果苏州
桔云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一年度内,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
积承诺净利润数的,业绩承诺人应当向甲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业绩承诺人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
的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乙方取得的交易对价-乙方累
积已补偿金额
(2)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业绩承诺期内任一年度的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已经
补偿的金额不予退还。若目标公司当年的实现净利润超过当年承诺净利润,超出部分可累积计
入下一年度进行业绩考核。
3、当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发生时,乙方应在甲方发出补偿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进
行补偿,乙方可选择以自有现金及/或通过境外资管专户出售担保股票所得款项一次性进行补
偿。为避免歧义,各方明确,非经甲方要求或同意,境外资管专户不得出售超出当期可解锁比
例的担保股票用以支付补偿金,并且,乙方通过境外资管专户出售股票所需时间以及顺利与否
均不影响本条约定的乙方应支付补偿金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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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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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2024年度财
务状况、资产价值与经营成果,公司及子公司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减值测试。基于谨慎
性原则,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有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根据减值测试结果
,公司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7615646.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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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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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2024年度拟不进
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8.
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053.38万元。2024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186.76万元,加年初未分配
利润3924.15万元,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2737.39万元。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定2024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由于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因此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鉴于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综合考虑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短
期生产经营实际,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行业运行态势,为保障公司现金流的稳定性和长远发展
,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
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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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6│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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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产品类型: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收益凭证、固
定收益类的理财产品等)。
委托理财额度及期限: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期限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理财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委托理财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
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与金融市场变化情况,运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适时
、适量介入,但不排除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而导致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
子公司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投资。
(二)投资金额
公司及子公司将循环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本数)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理财
产品的投资。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委托理财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该投资额度。
(三)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的闲置自有资金。
(四)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拟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金
融机构及合格的理财产品品种;明确购买金额及签署合同或协议等,并由经营层负责具体组织
实施。
(五)投资期限
本次委托理财的授权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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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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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重大资产
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先进封装材料国际有限公司(AdvancedAssemblyMateri
alsInternationalLimited,以下简称“AAMI”或“目标公司”)99.97%股权、置出上海至正
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新材料”)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或“本次重组”)。
2025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前的本次重组方案
根据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重大资
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本次交易的
初始方案具体如下:
公司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AdvancedAssembly
MaterialsInternationalLtd.(以下简称“AAMI”)之99.97%股权并置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
至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新材料”)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在境内,公司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AAMI上层出资人持有
的有关权益份额,包括(1)支付现金购买嘉兴景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嘉兴景曜”)、滁州智元半导体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滁州智元”)2支基
金中北京智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智路”)作为普通合伙人拥有的全部财产份
额和相关权益;(2)发行股份购买嘉兴景曜中陈永阳、嘉兴厚熙宸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宸浩”)、马江涛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的全部财产份额和相关权益
;(3)以公司持有的至正新材料100%股权作为置出资产,与南宁市先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先进半导体”)持有的嘉兴景曜之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和相关权益的等值部分进
行置换,针对置换差额部分,由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向先进半导体进行购买;(4)发行股份
购买滁州智元之有限合伙人滁州广泰半导体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滁州广泰
”)中深圳市领先半导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先半导体”)、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通富微电”)、深圳海纳基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基石”)、海南
博林京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博林”)、张燕、伍杰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的全
部财产份额和相关权益;(5)发行股份购买滁州智合先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滁州智合”)中芯绣咨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绣咨询”)持有的1.99%股权
。在境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ASMPTHongKongHoldingLimited(
以下简称“ASMPTHolding”)持有的AAMI49.00%股权,在上市公司取得AAMI控制权的同时,AA
MI将支付现金回购HongKongZhixinUnitedCompanyCo.,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智信”)持有
的AAMI12.49%股权。同时,上市公司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
本次交易方案进行的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原交易对方北京智路退出本次交易,将其持有的嘉兴景耀、滁州智元的
GP财产份额和相关权益转让给先进半导体,由先进半导体在本次交易中将上述GP财产份额和相
关权益转让给上市公司;原交易对方马江涛退出本次交易、将其持有的嘉兴景曜4.45%和1.91%
财产份额和相关权益分别转让给伍杰和通富微电,由伍杰和通富微电在本次交易中将前述嘉兴
景曜4.45%和1.91%财产份额和相关权益转让给上市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方案未发生其他调整。
(一)现有政策法规对重组方案是否构成重大调整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
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中对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进
行了明确:
“(一)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
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
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
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
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
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
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百分之二十;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
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调减
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可以提
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直接及间接收购AAMI99.97%股权,前述方案调整涉及交易对方之间
转让的标的资产份额对应AAMI股权比例合计为1.49%,未达到本次交易拟收购的AAMI股权比例
的20%,且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份额,上述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对本次重组方案的
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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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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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5年2月6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
对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侯海良、李现春、章玮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2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侯海良、李现春、章玮琴:经查,深圳至正高分子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20年4月11日,至正股份为原
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侯海良1670.37万元借款提供关联担保,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
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
侯海良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
时任总经理李现春、时任董事会秘书章玮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至正股份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时任
董事长侯海良、时任总经理李现春、时任董事会秘书章玮琴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侯海良、李现春、章玮琴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
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
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
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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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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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年11月16日,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
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违规担保的公告》显示,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
事起诉状及应诉材料获悉,2020年4月11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侯海良,与公司
、原告潘某鹏三方签署《还款及担保三方协议》,约定借款总额为1670.37万元,由公司向原
告承担不可撤销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此后,侯海良仅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剩余部分未归还。
原告将侯海良、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93.87万元及利息160万元人
民币,并支付相关诉讼费用。截至目前,侯海良已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和解款项,
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已终结,原告已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公司对原告的违规
担保情形已经消除。同时,公司公告显示,上述事项未经公司内部审批手续、未经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为原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侯海良提供关联担保,但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
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相关担保事项涉诉后才对外披露,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0.2.6
条等有关规定。
原实际控制人侯海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
,违规以公司名义为其借款提供担保,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3条等有关规
定。同时,侯海良作为时任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总经
理李现春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章玮琴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
责人、公司公章管理人,未勤勉尽责,未能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对公司违规担保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
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除时任董事会秘书章玮琴外,公司其他责任主体均回复无异议。章玮琴提出:一是其对违
规担保事项不知情,未参与商议和操作;二是其负责公司公章保管及使用,2020年4月时任董
事长侯海良外借公章归还时,其已询问是否有用印文件,侯海良回复没有,故其未在公章使用
登记表上做相应记录;三是其知晓违规担保事项后第一时间汇报,配合处置并督促消除负面影
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
原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侯海良外借公章违规实施关联担保,时任董事会秘书章玮琴作为信
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公司公章管理人,对公章外借可能导致的相关违规风险未予以充分关
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违规行为发生,未能勤勉尽责,对其提出的不知情、未参与、用章人
未告知等异议理由不予采纳,其事后汇报、配合处置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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